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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二十九)】2019年度IFRIC会议综述

致同 致同 2023-01-06


简 介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定期会议中讨论收到的会计实务问题咨询,这些议题更偏重于IFRS的实务应用。本文对2019年度IFRIC定期会议中所讨论的议题进行了概括性汇总,以便于了解IFRIC的工作动态,以及因IFRIC发布的议程决议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度IFRIC定期会议议题

除所得税外税金的押金(IAS 37)


1
背景
主体与税务局就主体是否需要支付一笔税金存在争议,为了避免罚款,主体就该争议金额支付了押金,但主体判断其很可能不需要支付该笔税金。争议解决后,税务局将向主体返还押金或用该笔押金结算应交税金。
问题:该笔押金是否会产生一项资产或者或有资产?
2
结论
该押金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不是IAS 37中的或有资产。因IFRS未涉及此类资产,主体应当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制定会计政策。

评估承诺的商品或服务(IFRS 15)


1
背景
交易所收取不可返还的初始费用和持续上市费用,在合同开始时或接近合同开始时,交易所进行下列活动使得主体能够入场交易:
•     新申请人的尽职调查;
•     审阅上市申请;
•     为新证券发布索引号和准入许可;
•     进行市场上市和准入流程操作;及
•     在准入日发布交易通知。
问题:提供上市服务的交易所是否还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入场服务?
2
结论
上述活动并未转让商品或服务,且转让予客户的服务——在交易所上市在首次上市日和后续持续上市日是一样的。因此,入场服务不是一项可明确区分的服务。

以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子公司投资:部分处置(IAS 27)


1
背景
主体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原按成本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其后,在处置部分投资时,主体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亦不再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问题1:剩余权益是否适用IFRS 9的相关规定,允许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该剩余权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问题2:在丧失对被投资方控制权当日,剩余权益的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列报为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
2
结论
1、假设该投资不是为交易而持有,则主体可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2、上述差额符合IFRS《概念框架》中收入或费用的定义,因此该差额在损益中确认。无论主体在问题1中选择将剩余权益公允价值后续变动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均适用该处理。

以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子公司投资:分步购买(IAS 27)


1
背景
主体原持有一项权益性投资(非联营公司、合营公司或子公司),并按照IFRS 9对该投资进行核算。其后主体进一步收购,并取得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主体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IAS 27选择按成本法核算子公司投资。
问题:成本法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子公司的投资的初始成本是多少?
2
结论
对于这类分步购买,IFRIC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来确定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初始成本:
(a) 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当日初始权益的公允价值,加上为新增权益支付的对价(“以公允价值作为认定成本的方法”);或
(b) 为初始权益支付的对价(原来对价),加上为新增权益支付的对价(“累计成本法”)。
主体应将所选方法一致地应用于其分步购买,并披露所选方法,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其如何核算分步购买交易。
尽管上述两种方法均可接受,IFRIC指出,与累计成本法相比,以公允价值作为成本的方法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如果主体选择采用累计成本法,应用IAS 1第88段,不论主体在取得控制权之前将初始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主体在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当日所持有初始权益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对价之间的差额一律计入损益。

履行合同成本(IFRS 15)


1
背景主体签订了一份建造合同,假定合同整体作为一个履约义务。同时,主体根据IFRS 15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并按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主体在构建过程中产生成本。在报告日,所产生的成本与在构建过程中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构建工作有关。问题:主体是否可以根据IFRS 15第95段,将过去的成本(即履行合同成本)资本化为资产?
2
结论
该议题描述的建造成本与已部分履约的履约义务相关,即是主体过去履约部分相关的成本,应确认为费用。这些费用不会产生或增加主体用于继续履行未来履约义务的资源(IFRS 15第95(b)段)。因此,这些成本不符合IFRS 15第95段有关确认成本为资产的标准。

与一段时间内转让建造商品有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IAS 23)


1
背景
房地产开发商建造住宅楼用于销售,为建造该住宅楼专门借入资金,并产生了利息。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尚未竣工完成),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简称“已售住宅”),对于未出售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一旦找到合适的客户将与其签订销售合同(简称“未售住宅”)。
假定上述销售合同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客户承诺的对价为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在一段时间内确认销售住宅的收入,建造住宅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2
结论
主体在建造期间确认的资产(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存货)均不属于IAS 23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原因如下:
(a) 应收账款:是一项金融资产,因此根据IAS 23第7段的规定,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b) 合同资产:是为了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持有(承诺的对价为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不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以及
(c) 在建但未售住宅形成的存货:就此特定情况而言,由于主体有意在找到合适的客户后立即出售在建的单位,并且为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合同,因此,本议题中涉及的在建但未售住宅形成的存货(在产品)也被视为在当前条件下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因此不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持有加密货币(IAS 38、IAS 2)


1
背景
市场上存在不同种类的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该议题仅讨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加密货币:
• 一种记录在加密账户上的数字或虚拟货币;
• 并非由央行或其他机构发行;
• 不构成加密货币持有人与其他方之间的合同。
问题:如何核算上述加密货币?
2
结论
1. 加密货币符合IAS 38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理由如下:
• 加密货币能够从主体中单独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移;以及
• 它未赋予持有人收取固定或可确定的货币的权利。
此外,加密货币不是现金或任何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定义的金融资产。
2.IAS 2适用于主体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加密货币。如果主体作为加密货币的商品经纪人/交易商,则应考虑根据IAS 2第3(b)段中对商品经纪人的要求,按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后的余额计量存货。如果IAS 2不适用,则主体应按照IAS 38的要求对持有的加密货币进行会计处理。
3. 主体还需关注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额外披露要求,其中可能包括IAS 1(重要判断与会计估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如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报告期后事项》(资产负债表后非调整事项)等准则的披露要求。

地下权利(IFRS 16)


1
背景
管道公司取得在地下铺设管道20年的权利,合同约定了地下空间的地点和范围,土地所有者继续使用地上面积,但不能在20年内使用或改变该特定地下空间的使用。管道公司负责地下区域的检查、维修及维持工作。
问题:该合同应适用哪个准则?
2
结论
该合同包含IFRS 16中定义的租赁,应适用IFRS16,理由如下:
1. 合同约定了管道的路径、宽度和深度,该指定地下空间在物理上可区分。同时,该土地所有者无权在使用期间替换该地下空间。因此,该地下空间属于一项已识别资产。
2. 该客户获得了因使用指定地下空间20年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3. 客户在20年使用期间内有权主导该指定地下空间的使用。

潜在折扣对计划分类的影响(IAS 19)


1
背景
主体每年向离职后福利计划支付固定金额,如果该计划无足够资产支付职工福利,主体无法定或推定义务进行额外支付。如果计划资产与计划负债超过一定比例时,主体享有潜在折扣。
问题:该潜在折扣是否会导致该计划被分类为设定受益计划?
2
结论
为了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定义,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有义务为雇员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以及
• 如果基金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当前或以前期间与员工服务有关的所有员工福利,主体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
因此,潜在折扣权利本身并不会导致主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归类为设定受益计划。
然而,在对计划进行分类时,主体须评估计划的所有相关条款和条件,以及可能产生推定义务的任何实务做法。根据IAS 1第122段,如果管理层就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做出的判断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产生最重大的影响,则可能需要披露这些判断。

客户有权使用供应商云端的软件(IAS 38)


1
背景
供应商的软件在由其管理和控制的云平台上运行,客户可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线路访问该软件。此外,合同没有向客户转让对有形资产的任何权利。
问题:为了获取供应商云端的软件而支付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客户是在合同生效日期取得软件资产还是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服务?
2
结论
未来获取供应商云端软件的权利并未授予客户决定软件如何使用和使用目的的权利,供应商可以决定如何及何时更新软件,并可以决定在何硬件上运行该软件,因此,该合同不包含租赁,而是一份服务合同。

十一
销售共同经营的产出(IFRS 11)


1
背景
该议题所述的共同经营中,合营方在报告期内从共同经营收到的产出数目可能与其按照合同应享有的产出数目不同,两者之间的差异将通过未来交付共同经营的产出进行结算,而不是以现金结算。
问题:共同经营参与方取得和销售的共同经营产出不同于其有权取得的产出时,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2
结论
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当应用IFRS 15,对其实际销售给其客户的共同经营产出确认收入,不应就其有权取得但实际未取得和销售的产出部分确认收入。

十二
与共同经营参与方在共同经营中的权益相关的负债(IFRS 11)


1
背景
一共同经营参与方与第三方签订一份固定资产租赁合同,该固定资产用于共同经营的活动。根据共同经营协议,该共同经营参与方有权要求其他参与方按比例承担租赁成本。若该共同经营参与方违约,根据租赁协议,出租方可向其他参与方追索。
问题:该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如何确认相关租赁负债?
2
结论
尽管租赁资产受到共同控制,但合营方作为唯一签字人与第三方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营方确认的负债,包括其负有主要责任的负债。合营方是租赁合同的唯一签字人和主要义务人,因此应确认全部租赁负债。

十三
将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时极可能要求的应用(IAS 39、IFRS 9)


1
背景
在现金流量套期中,预期交易应为极可能时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当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的金额随被套期项目的产出(例如,预期发电量)而改变时,应如何应用“极可能”的要求?
2
结论
从被套期项目角度分析,不确定的未来交易量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因为指定预期交易必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包括时间和数量(“量级”)。因此,不确定的未来交易量并不符合这一具体要求。从套期工具角度分析,一些用作套期保值的定制衍生工具,其名义金额与未来套期的交易量拥有同样的可变性,这与是否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无关(因为“极可能”发生标准仅与被套期项目有关)。

十四
以实物结算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IFRS 9)


1
背景
主体签订并持有的不符合IFRS 9第2.4段自用豁免条件,但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进行实物结算的合同,适用IFRS 9。
主体将此类合同作为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核算。主体未将该合同指定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于结算日,主体应终止确认衍生工具,并:
(a) 如为购买合同,按支付的现金金额加上(或减去)衍生工具于结算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买入非金融项目的存货金额;或
(b) 如为销售合同,按收到的现金金额加上(或减去)衍生工具于结算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卖出非金融项目的收入金额。该议题假设主体按总额确认此类合同的收入。
问题:于合同结算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核算的衍生工具,其记账分录能否被转回?
2
结论
IFRS 9既不允许也不要求主体转回之前计入损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不会对收入或存货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信用增级的考虑(IFRS 9)


1
背景
如果主体需要单独确认一项信用增级(如财务担保或其他信用增级),那么主体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能否包括该信用增级预期将产生的现金流量?
2
结论
IFRS 9第B5.5.55段要求:“预期现金短缺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属于合同条款一部分且未被主体单独确认的担保品及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量。”
IFRIC认为,如果信用增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那么主体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包括信用增级预期将产生的现金流量:
a. 该信用增级属于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且
b. 主体未对其进行单独确认。
如果主体需要单独确认一项信用增级,那么即使判断该信用增级属于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主体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也不应考虑该信用增级预期将产生的现金流量。
主体应根据适用的IFRS准则,确定是否需要单独确认信用增级。

十六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被全额偿付或不再属于已发生信用的减值的情况(IFRS 9)


1
背景
一般而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主体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然而,当该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时,IFRS 9第5.4.1(b)段要求主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已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状况有所改善而不再是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时,主体应当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问题:当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状况有所改善时,主体应当如何列示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
(a)    若按照账面余额计算本应产生的利息收入;与
(b)    在该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期间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
2
结论
根据IFRS 9第5.5.8段的规定,主体应当将上述(a)与(b)之间的差额,作为减值利得(损失准备的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即使最终收回所有款项,主体也不能“补做”因使用较低的账面净额作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计算利息收入的基础而未确认的利息收入部分。

十七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IFRS 16)


1
背景
根据IFRS 16,承租人如果无法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则应采用其增量借款利率来计量租赁负债。IFRS 16附录A将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定义为:“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而必须支付的利率。”因此,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是一项“需要考虑租赁的条款和条件”的特定租赁利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IFRS 16结论基础第BC 162段解释:在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时,根据标的资产的性质及租赁的条款和条件,承租人或能以可直接观察到的利率作为起点。然后,承租人应按照需要对该可观察利率进行调整,以确定IFRS 16所定义的增量借款利率。
问题: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是否必须为与租赁具有相似到期期限和相似付款方式的贷款利率?
2
结论
IFRS 16没有明确要求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考虑租赁付款额的付款方式(payment profile)。然而,将具有与租赁类似到期期间和付款方式的借款的易于观察的利率作为起点,符合IASB对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目标。

十八
租赁期及租赁改良支出的使用寿命(IFRS 16、IAS 16)1


1
背景
可撤销租赁——未明确合同期限,如合同各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则合同将永续存在。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为12个月,终止合同无罚款。
可续约租赁——初始合同期限为12个月,在初始期限结束时,除非合同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否则合同将无限期续约。
问题1:如何确定租赁期?在确定租赁的可执行期时是否考虑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仅是合同规定的罚款,如拆除租赁改良的成本等?
问题2:不可拆除的租赁改良的使用寿命是否仅限于租赁期?
2
结论
1、关于合同租赁期的确认:
首先,罚款(penalty)应为广义的概念。
第二,关于可强制执行(enforceable)的含义,应为经济而非法律概念,在判断合同可强制执行时应考虑合同的经济特征,另外IFRS 16结论基础第BC 127段的内容不会推翻IFRS 16第B34段的规定。
第三,在判断合同可强制执行性时应用IFRS 16第B34段来进行判断,无需猜测出租人是否有意图单方面终止合同。
2、关于租赁改良的使用寿命,租赁期对使用寿命有影响,一般情况下,使用寿命短于租赁期。

十九
非金融资产外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IFRS 9)


1
背景
问题1:主体持有的非金融资产的外汇风险是否有可能影响损益?
问题2:如果外汇风险有可能影响损益,该风险是否是可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的风险组成部分?
问题3:主体持有的非金融资产的外汇风险的指定是否与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一致?
2
结论
1、当主体持有的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全球范围内仅以一种货币定价,且该货币不是主体的记账本位币时,外汇风险可能会影响损益。即使主体持有该非金融资产的目的为消耗,外汇风险仍有可能影响损益,比如主体在该资产经济寿命结束之前将其出售。
2、当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全球范围内仅以一种货币定价,且该货币不是主体的记账本位币时,被套期的风险是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的公允价值换算成主体的记账本位币的公允价值所引起的,此时外汇风险是可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的。市场交易通常以特定货币结算,并不一定意味着此种货币为非金融资产定价的货币,因此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决定该资产公允价值的货币。
3、如果主体打算消耗(而不是出售)非金融资产,由于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该主体的重要性可能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主体不太可能使用套期工具来对非金融资产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主体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对为消耗而持有的非金融资产由于外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管理和套期。例如,主体预期在其经济寿命结束之前出售非金融资产,且该资产在预期出售之日的预期剩余价值是重大的。
此外,主体在确定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时,适用IFRS 9中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例如,主体需要考虑其套期会计指定如何处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规模、折旧或摊销模式和预期销售或到期日等方面的差异。

二十
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的披露(IAS 7)


1
背景
报表使用者认为应用IAS 7关于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的披露不能满足其信息需求,尤其是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在财务状况表中期初期末余额变动的披露,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 无法索引至财务状况表或现金流量表;
  • 细分不够,无法识别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和这些负债现金和非现金的变动;
  • 披露错误。
问题:IAS 7中,第44B-44E段有关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的披露要求是否足够充分,以使该披露能够满足IAS 7 第44A段的目的?
IAS 7 第44A段的目的:要求主体提供“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对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包括来自现金和非现金的变动)进行评估”。
2
结论
IFRIC注意到,主体为了满足IAS 7第44A段的目的,在确定对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拆分以及调节表中变动解释的详细程度时,需运用判断:
在拆分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及其现金和非现金变动时,主体应用IAS 7第44B段以及IAS 1第30A段。在应用IAS 1第30A段时,主体在调节表中对个别重大的项目进行单独披露。这些项目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或资产)的重要类别以及重大调节项目(即,现金和非现金变动)。
在对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及其现金和非现金变动进行解释时,主体应用IAS 7第44B段以及IAS 1第112(c)段。在应用IAS 1第112(c)段时,主体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说明以满足IAS 7 第44A段的披露目的。主体以如下方式在调节表中对每一类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或资产)和每一个调节项目进行说明:
  • 提供与筹资来源相关的信息;
  • 使投资者能够查看他们对主体现金流量的理解;
  • 使投资者能够将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有关附注相联系。
因此,IAS 7 第44B-44E段的披露要求,连同IAS 1中的要求,是足够充分的。主体按照该要求提供的披露能够满足IAS 7 第44A段的目的。


二十一
销售房地产单一资产主体(IFRS 10)²


1
背景
主体的日常活动为销售房地产,但交易形式是出售以房地产为单一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项目公司股权)。主体应用IFRS 10对子公司进行合并会计处理。主体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应适用IFRS 10还是IFRS 15?如果适用IFRS 10,相关交易损益应总额列报还是净额列报?
2
结论
主体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属于IFRS 10 的范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利得或损失也按照IFRS 10的规定按净额列示。

二十二
不确定税务负债或资产的列报(IAS 1)


1
背景
问题:应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IFRIC 23)确认的不确定税务负债或资产应列报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还是预计负债?
2
结论
根据IFRIC 23确认的与不确定所得税相关的负债(或资产),是IAS 12定义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IAS 12和IFRIC 23均未包含对不确定所得税相关负债或资产的列报要求。因此,上述事项适用于IAS 1的列报要求。
IAS 1第54段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应包含反映下列金额的单列项目:……(n)符合IAS 12中定义的当期所得税产生的负债和资产;(o)符合IAS 12中定义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根据IAS 1,主体应将不确定所得税相关负债(或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二十三
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赔偿(IFRS 15)


1
背景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航空公司需就航班延误或取消向客户进行赔偿。法律规定了赔偿金额,且该金额与票价无关。该法律规定构成合同条款。
问题:该赔偿属于可变对价还是质保?
2
结论
航空公司的履约义务为在特定时间将乘客运送至指定地点,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赔偿与该履约义务相关,并不是质保,这与建造服务合同中包含的延误罚款一样,都是可变对价。

二十四
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IAS 41)


1
背景
问题: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应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2
结论
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不影响生物资产的计量,也不影响损益,仅影响损益的列报项目。IAS 41结论基础第B62段规定:“理事会决定不在本准则中明确地规范与生物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因为理事会认为在公允价值计量法下没有必要这样做”。
结论:应用IAS 8制定会计政策,一致应用于每一类生物资产,并进行相关披露。

二十五
履行合同发生的培训成本(IFRS 15)³


1
背景
主体为向客户提供服务,培训其员工了解客户的设备和流程。合同开始前主体培训员工的成本,以及由于客户经营扩张主体需雇佣的新员工培训成本由客户承担;由于主体员工离职而进行员工替换所发生的培训成本由主体承担。
问题:主体履行合同发生的培训成本是否能够资本化?
2
结论
员工可以随时离开主体,主体不能控制员工产生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根据IAS 38,主体应将培训成本确认为费用。

二十六
船运合同是否包含租赁(IFRS 16)4


1
背景
主体签订一份合同,约定5年内使用特定船只运输煤炭至S地,供应商不能替换该船只,因此该船只是IFRS 16中的特定资产。客户享有5年内船只的独家使用权,因此其有权获得船只使用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客户使用船只自X、Y、Z三地运输煤炭,客户在上述三地每年的采购量是固定的,且在5年内不得改变。船运合同明确船只的运载量和运费,并明确必须连续运输。客户有权决定运输的顺序,供应商负责运营和维护船只,且客户不能雇佣其他运营方。客户并未设计船只。
问题:根据IFRS 16,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船只的使用?
2
结论
1、根据IFRS 16第B24段,如“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则客户具备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被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2、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时,应根据IFRS 16第B25段,考虑与在整个使用期间变更使用资产的方式和目的最为相关的决策权。如果决策权对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则该决策权相关。
3、根据IFRS 16第B25段,“最为相关的决策权可能因合同而异,这取决于资产的性质以及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客户所保留的决策权并不必然为“相关的决策权”,客户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判断。
在本议题中,客户有权确定船运的顺序,这将影响其使用资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属于与船只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相关的决策权,从而客户有权主导船只的使用。

二十七
恶性通货膨胀境外经营的折算(IAS 21、IAS 29)5


1
背景
问题1:主体财务报表的列表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中的货币,但主体有一境外经营的功能性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中的货币,主体在合并该境外经营时,对境外经营报表进行重述和折算的差异如何列报?
问题2:在境外经营通货膨胀的期初,主体是否将恶性通货膨胀前的外币折算储备在权益内部重分类?
2
结论
1、折算差额和重述差额都满足汇兑差额的定义。
根据IAS 21,汇兑差额应确认或列报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OCI),而未提及权益。
因此,存在下述两种列报方法:
  • 将重述影响和折算影响都列报为OCI;
  • 将重述影响列报为OCI,将重述影响计入权益。
2、IAS 21的第48段规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确认在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单列权益项目进行累积的累积汇兑差额,应在确认处置境外经营的利得和损失时,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作为重分类调整)(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7年修订))”。
因此,在境外经营恶性通货膨胀时,不需将恶性通货膨胀前的外币折算储备在权益内部进行重分类。

二十八
可变租赁付款额方式下的售后租回(IFRS 16)6


1
背景
问题:在可变租赁付款额方式下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如何计量使用权资产?如何确定交易中的相关损益?
示例:
卖方(承租人)将一项资产转让给买方(出租人),并将该资产租回10年。在交易日,该项资产在卖方财务报表上的账面金额为100万元,买方向卖方支付18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售后租回的租赁付款额均为可变付款额,以承租人在10年租赁期中使用该资产所产生收入的固定比例计算。在交易日,预计售后租回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45万元。无初始直接费用。
方法一:
根据IFRS 16第24段和IFRS 16第27段:“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应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及“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租赁付款额包括……(1)固定付款额,扣除应收的租赁激励;(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根据背景信息,该项售后租回的租赁付款额为可变付款额,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因此租赁负债为零,卖方(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零。
卖方(承租人)确认的利得为80万元(买方支付的180万元减去交易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100万元)。
方法二:
根据IFRS 16第100(a)段:“卖方兼承租人应按其保留的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因此,卖方兼承租人仅对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因此,卖方(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25万元:原账面价值100万元×预计售后租回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5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180万元
卖方(承租人)确认的利得为60万元:总体利得8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180万元 - 预计售后租回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5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180万元
2
结论
法二更符合准则的规定。根据IFRS 16第100段:“若卖方兼承租人转让资产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作为资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则:
(1)卖方兼承租人应按其保留的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因此,卖方兼承租人应仅对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2)买方兼出租人应根据适用准则对资产的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的出租人会计要求对租赁进行处理”。
因此,在售后租回情况下,确认使用权资产时,应考虑的是保留在卖方兼承租人的部分。在确认利得或损失金额的时候,只算转让给买方兼出租人的部分对应的利得或损失。

二十九
收到的球员转会费的列报(IAS 38、IAS 2)7


1
背景
收到的球员转会费,应适用哪项准则?IFRS 15客户合同收入,还是IAS 38无形资产。
示例:
一家足球俱乐部(主体)将一名球员转让给另一家俱乐部(接收方俱乐部)。当主体雇佣该球员时,主体在一个电子转让系统中注册该球员。注册意味着该球员不能为其他俱乐部效力,该项注册还要求主体必须与球员签订了雇佣合同,并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双方同意,该球员不能离开俱乐部。此雇佣合同与在电子转让系统中注册这一行为,统称为“注册权”。
主体已将取得“注册权”所发生的所有成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适用IAS 38)。主体让该球员在俱乐部的球队中效力,培养该球员,然后可能会将该球员转让至其他俱乐部。主体认为,培养球员及转让球员,属于其日常活动的一部分。
主体和接收方俱乐部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主体取得了一项转让金(球员转会费),该转让金作为主体解除与该球员的雇佣合同的补偿。从法律角度而言,主体在电子系统中注册的权利无法转移至接收方俱乐部,但当接收方俱乐部在电子系统中注册该球员并取得一项新的权利时,主体的权利失效。
当接收方俱乐部在电子系统中注册该球员时,主体终止确认该项无形资产。
问题:主体收到的球员转会费,应适用哪项准则?即,适用IFRS 15客户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还是适用IAS 38无形资产,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
结论
若球员转会属于日常活动,且转会发生在劳动合同结束前,那认为原始取得该球员的注册权属于存货,从而后续收到的转会费适用于IFRS 15,确认为收入。其他情况下属于无形资产,后续收到的转会费适用IAS 38,确认相应利得或损失,不应归于收入。

三十
收回资产导致的多种税收结果(IAS 12)8


1
背景
问题: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递延所得税项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澳大利亚和英国),对于所得税(满足IAS 12中所得税的定义)有两类法律进行规范:收入所得税法和资本利得税法。
在收入所得税法下,当主体通过使用资产的方式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无法获得折旧带来的税收抵扣。
在资本利得税法下,当主体通过使用资产的方式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在该资产使用期满(例如许可证到期)时,可获得资本利得税收抵扣。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律禁止将资本利得税收抵扣与收入所得税法下的应纳税收入额互相抵销。
示例:
假设主体通过企业合并获得一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一项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公允价值为100元,因此其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为100元。主体预期仅仅通过使用来收回该许可证的账面价值,该许可证的预期残值为零。
观点一:
该许可证的计税基础只有一个,为100元。预计可收回的账面价值为100元,因此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观点二:
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分别确定计税基础:
在收入所得税法下,预计可收回的账面价值为100元,计税基础为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00元,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元(假设税率为30%)。
在资本利得税法下,预计可收回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100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0元,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元(假设税率为30%),假设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资本利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
结论

IAS 12第7段规定:“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主体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主体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

IAS 12第10段规定:“如果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十分明显,考虑本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有帮助的:只要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不产生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情况,那么除了少数例外,主体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例如,第51A段后的例3说明了这种情况:当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取决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方式时,考虑这项基本原则可能会有所帮助”。

因此,应对不同税制分别确认计税基础从而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


往期回顾


致同研究-年审监管系列解读
 2016年审需要关注的准则与监管新规 2017年审需要关注的监管要求 2017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 2017年审需要关注的审计准则 2018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适用未执行新准则企业) 2018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适用已执行新准则企业) 2018年审需要关注的会计审计监管要求 2018年审需要关注的IFRS新规 2019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适用已执行新准则企业) 2019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适用未执行新准则企业) 2019年审需要关注的会计审计监管要求

注: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公开发布的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1」-「8」IFRIC未发布最终议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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