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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市辖属开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名单:
各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以下是可以开展互认服务的项目清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互认共享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于属于互认项目且检查检验质量达到要求的,其结果在医疗机构间具有相同有效性。
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的: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等;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5.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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