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九步法(下)
鉴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下称“13号文”),各省市也分别制定了各省市的具体操作办法,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确保转企改制顺利完成,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做好职工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闻原创 |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九步法(上)
第五步 资产清查、审计、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国有产权转让和登记
1. 资产清查
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地方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转制单位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规定报批或备案;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2.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再报财政部门批复。
资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3〕233号)确认。
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应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3. 核定国家资本金
完成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经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净资产为国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 国有产权登记
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后,按照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办产权登记或变更产权登记。
5. 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
经营类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协议转让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单位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制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进入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进场交易,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
6. 债权债务承接
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是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第六步 报批备案
1.《改制方案》报批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含资产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所属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委会审批。以北京为例,如北京市属局级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专题会、市政府常委会审批,必要时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审批;市属处级、科级事业单位改制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专题会、市政府常委会审批,区属事业单位改制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2.《职工安置方案》报批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转制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步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
1.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
在改制方案报批通过后,为维护改制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转制单位改制方案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改制方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职工(代表)大会的公证
改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决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应对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第八步 工商注册登记
1.登记管辖
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2.名称
转制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3.出资形式
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可以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4.提交工商登记材料
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4)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公司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7)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公司章程;
(9)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10)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14)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第九步 核销编制、注销事业法人、党工团
关系变更
1.核销事业编制
已经完成转制基础工作的转制单位,向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中央编办或地方编办)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核销事业编制手续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批复。
2.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销事业编制的转制单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3.党工团关系变更
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过程中,党团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办理接转。
转制完成后,应携带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转企改制的相关文件、转企后企业营业执照到原所属上级工会办理工会变更手续。
结 语
作者团队在为多家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法、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政府及委办局的政策、规章、规定、办法等,改制时间跨度长,审批部门多,不稳定因素多,利益诉求复杂。建议主管部门或改制单位聘请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保证各方案设计和实施的合法合规,降低法律风险和合规成本。
程久余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与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是股权业务、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治理及法律顾问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劳动法业务、奢侈品法律业务、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等。
先后为中央电视台、国家开发银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首创钜大有限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普拉达PRADA中国区、ETRO大中华区、乐华梅兰LEROY MERLIN中国区等知名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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