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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我不是药神》火热上映 原型“药神”陆勇要维权

贾虹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我不是药神》自6月30日点映以来,票房持续占据当日票房排片榜首位,四天点映共收获综合票房1.63亿。

 

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截止7月5日晚20点,《我不是药神》累计票房已突破3亿元,首日排片高达51%,占据“半壁江山”。



《我不是药神》以公众广泛讨论的真实新闻事件改编,围绕“药”揭露和叙述小人物的困境与故事,黑色幽默的同时亦直面社会,引起广大观众的共鸣和深思。

 

现实中,“药神“原型陆勇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吃了两年抗癌药格列宁,花费 56.4 万。后改用印度仿制药,价格只要 1/20。之后,他把仿制药推荐给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2013年,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捕。之后,1002 名癌症患者在联名信上签字为他声援。2015年2月,检方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在《我不是药神》热映之际,原型“药神“陆勇却因影片备感困扰,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发布声明:


《我不是药神?我只是个慢性白血病患者!》


亲友,各位病友,朋友们:

 

以我的事件为背景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在7月6日全国上映,该电影的预告片和花絮在网上发布以来,给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预告片中的“我”是一个卖印度神油的小店主,从非法贩卖印度药品中赚了大钱,抱着一大堆钱睡觉。大家出于对我的关心和支持,纷纷向我表达了对该片的不满,认为会让观众觉得我真的从中赚钱,损害了我的名誉。但是我想,公道自在人心,只要我确实没有干过对不起良心的事,我就可以睡得安稳。在此,我先谨就你们关心的问题做以下声明:

 

一、至今日,我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应韩家女女士的请求,我于2015年授权她根据我的故事原型创作剧本,她承诺正面宣传我的形象,维护我的名誉,并在此电影项目中,注明“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字样和字幕”;尊重我的各项合法权益,且不得授权第三方对我造成伤害。

 

二、从剧本的创作开始至今,我从未收过剧作者、制片人及其他任何人的一分钱,连提都没有提过。因此,请大家不认为我从中得了多少钱。我承诺,如果将来我能因此得到什么“赔偿”的话,我全部公开捐献给肿瘤基金会或病友。

 

三、我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的“爆笑”是建立在病人痛苦之上,这种消费病人的行为,不值得称道。在我的字典里,“命不是钱”,命是活生生的。我不知道,这部电影的制片人、演员有没有想过,一位癌症病人看到这样的电影会是什么感受?

 

四、我和制片人联系过,要求在片尾加一小段我的说明,以澄清事实,免得观众误会。但据制片人说,因某位领导要求电影“突出政府作用,弱化个人英雄主义”,某位副局长不同意我在片尾以主角原型说几句。其实,我不想当什么英雄,我只想澄清事实。恰恰电影将主人公刻画成一位为讲个人义气而对抗法律的个人英雄令我不满。我从未对法律、对时代感到不满,我和病友们不想造成社会的对立。我始终敬畏法律,感恩新时代,感恩社会的进步。

 

各位亲朋好友,事情至此,我也只有先向各位作以上说明。在病友面前,我是“神”;在资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势群体。但我深信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将依法维权。

 

祝你们健康!


《我不是药神》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


如果影片《我不是药神》情节以捏造事实丑化陆勇形象,侮辱、诽谤陆勇或披露了陆勇的隐私,导致陆勇的名誉受到损害,会构成侵权,侵犯的是陆勇的名誉权。

 

通常,以真人为原型的电影,会涉及真人的隐私、名誉等,为保险起见,按照惯例制片方会在拍摄制作前与相关真实人物签署《真人故事拍摄许可》,拍摄方在取得授权许可的同时,还要向真人保证在拍摄制作中不会诋毁、诽谤或贬损真人形象,保证不侵犯真人的隐私或名誉权。笔者近期在中闻原创|用“真人真事”拍摄影视剧 要取得许可吗?中对此进行过论述。

 

针对《我不是药神》,陆勇可以怎样维权?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受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以捏造事实丑化他人形象,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如果陆勇的名誉因电影《我不是药神》受到了一定损害。陆勇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提起名誉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原型人物维权成功的案例,笔者近期在中闻原创 | 炮轰之外,崔永元老师还能怎样维权?中对此进行过论述。

 

陆勇的声明引人思考:

 

生命需要彼此尊重和关爱。真正的尊重要能为他人着想、在乎他人感受和维护他人利益。无论是制片方还是观众,都应更多的换位思考,体谅和照顾原型人物和广大癌症患者的感受和疾苦,给他们合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尽量避免因“消费痛苦”而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伤害。


作者简介

贾虹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投融资、公司治理、外商投资、影视制作、版权运营、艺人经纪、互联网等业务领域。深入了解影视、音乐、艺人和娱乐行业规范和运作模式,曾为大量影视、文化、互联网企业以及知名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境外大型文化公司在华投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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