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白银市马拉松活动举办者法律责任浅析
2021年5月22日上午,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的黄河石林景区举行,有近万人参加比赛和健康跑。其中172名参赛人员参加了百公里越野赛。当天中午1点左右,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 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部分人员失联。事发后,截止目前有21名参赛人员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据多家媒体证实,国内越野跑顶尖选手梁晶,以及全国第十届残运会马拉松冠军黄关军也在遇难者名单中。
本次比赛的地点在高原地区,天气变化快,赛前主办方应参考极端天气而不是平均天气,更应跟气象局,医疗急救,蓝天救援队等组织进行协调,备齐急救车,直升机等相关的紧急救援处理装备,做好应急预案措施。据选手回忆,本次马拉松赛道在cp2-cp4之间没有避难点,选手跑至cp3,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经赛事官网可知组委会要求参赛者强制携带的物品包括:号码布、计时芯片、电子轨迹、GPS跟踪器、照明设备(头灯)、水具、救生毯、口哨、手机。除了救生毯并没有抵御极端天气的装备要求。而赛事的建议装备中才看到了风衣、冲锋衣和保暖内衣,但这并不是强制要求携带的装备,所以许多选手并未准备应对极端天气的装备,在这种山区高原进行马拉松比赛,主办方竟未将冲锋衣列为强制携带的装备,如长时间暴露在雨雪大风和寒冷环境下、在寒冷环境下仍穿着汗湿的衣物、服装不够保暖休息后又不再运动,这些情况都可能会导致选手陷入失温状态。
那么对此次马拉松活动引发的悲剧,
活动主办方在法律上存在哪些责任?
(一)行政责任部分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而第六条、第七条则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其中就包括应急救援预案。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结合本次活动情况,就活动举办者在事发后救援不及时的情况,我们无法得知活动举办者是否制订了应急救援预案,又或者制订了应急救援预案但没有很好的实施。
另外,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办《赛事名录》内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其他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全国单项协会应对赛区做出处分。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2-3年的资格。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竞赛2-3年资格的处分。
如本次事件经调查发现,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存在赛事组织和安全疏漏,或其他违规情形的,相应的赛区将面临2-3年内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资格的处分,而相关组织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0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明知天气预报赛事当天会出现恶劣天气,却不顾选手的人身安全,仍按原计划举办,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刑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据新华社消息,该赛事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具体赛事运营由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所以犯罪主体方面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对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指引,没有将地形地貌及各路段通行注意事项及时告知参赛选手提请注意,未在坡道、弯道等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未配备安保、急救、救援人员等为选手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或是未对可以预知的恶劣天气的进行风险告示,都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从结果上来说,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而这次比赛已经有21人不幸遇难。如主办方确有疏忽的话,已经构成犯罪。
0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果根据调查结果,主办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
(三)民事责任部分
01
不可抗力免责情况不适用本次活动的主办方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通说观点,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回到本案,山地越野赛与普通马拉松不同,距离长且路线复杂,另外,本次越野赛路线涉及无人区和山地地形,气温变化较大,结合国内山地越野赛事的情况,冲锋衣、定位仪为强制装备,而本次主办方未将其列为强制装备,参赛选手穿着短袖即参加比赛。再者,在天气突变时,黄河石林大景区也紧急宣布了闭园,且许多选手因轻度失温纷纷退赛的情形下,主办方却没有及时取消比赛。在天气持续恶化,众多选手失联时,相应的应急措施迟缓,应急预案的实施也非常缓慢。因此,本次主办方存在未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去避免本次悲剧的发生,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02
“自甘风险”原则是否适用赛事举办者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条文进行解读可以发现,自担风险原则主要是针对其他参加者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判定无法适用该条规定。故该起活动的主办方无法根据该条免责。
03
赛事举办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起赛事活动,判定赛事举办者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需判断赛事举办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此,可根据山地马拉松赛事的通常情况总结为如下几点:
1. 赛道站点的设置是否合理
本次赛程处在高原、山地地区,相较于城市马拉松而言,无论是天气还是气温都变化无常,因此,对于赛道站点的设置标准应高于一般的马拉松赛事,站点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选手的安全。据了解,本次赛事CP3的站点设置在山脊上,许多选手到达该站点时无法获得足够的补给。我们不禁发问,举办方对整个赛事赛程中各处的补给站点设置是否达到满足山地马拉松的标准,对站点内的物资的储备是否充足?
2. 赛事举办方对赛道环境的预测是否到位
据白银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可知,导致本次赛事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气温。气温的骤降导致许多选手失温,在失温后没有及时得到处理,导致悲剧的发生。山地马拉松作为户外运动,一方面赛程较长,且赛道垂直高度差较大,因此气温变化较大,举办方是否对赛道的天气进行评估,是否将极端天气的情况及时告知参赛选手并进行天气预警提示,是否切实准备好针对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或措施将是判断是否尽到义务的标准。
3. 举办方是否对选手装备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充分
根据《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的规定,如赛道涉及高海拔地区,举办方应要求选手携带具有防风及保暖作用的外套;另外,如赛程持续时间大于12小时,还需为选手配备便携GPS设备。此外,在比赛前举办方应对选手进行装备检查,对装备不符合标准的选手拒绝其参加比赛。因此,本次赛事的举办方是否对选手进行装备检查,装备的检查是否充分也将是判断举办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4. 急救等医疗及救援是否满足需求
赛事组织标准的要求赛事主办方需在赛道沿线安排足够的救援人员和医疗人员,并确保开展救援工作。调查结果中的急救等医疗安排及救援力量是否充足到位,将是判断主办方尽责程度的重要因素。
5. 是否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体育赛事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诸如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项目,有效的应急预案是组织赛事必不可少的工作。调查结果中主办方是否制定应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将是认定主办方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因素。
如果主办方存在以上几方面的赛事组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过错,则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一方面主办方在赛道为山地地形的情况下未将冲锋衣列为强制装备,另一方面,对极端天气情况发生后,主办方应急预案实施缓慢,甚至选手按下SOS两个小时仍未等到救援,这些都属于疏失。越野赛的应设置医疗救助点,白银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比赛,是否设置医疗救助点,是否具有足够的医疗保障措施我们不得而知。如确认医疗救助措施不足,则主办方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天气情况告知参赛选手也是判定主办方的责任依据。
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主办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办方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从公开报道可知,该起赛事的主办方为白银市政府,与纯商业化赛事不同,希望白银市政府在给予遇难者家属足额经济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光是对遇难者家属的交代,也是对社会的交代。我们不希望白银市政府利用各种原因混淆公众视听,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将主要原因归咎于所谓的“天气”因素,并在事件淡出公众视野后草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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