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 应对疫情困局,创新开发涉外见证法律服务产品
涉外业务律师见证,不是一个新业务,过去很多涉外律师做过,但是基本是为熟人、朋友提供服务,律师对委托人知根知底,存在基本的信任基础。同时,以往的涉外见证业务,是见证客户签字的真实性,客户与其所持证件的一致性,不会见证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律师从事这类见证业务不会有太多执业风险。客户为陌生人的,比较少见,律师的执业风险也相对增加。
由于国际疫情严重,很多中国人不能出国处理境外事务,出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应境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中国律师为其在境外金融机构开户及相关业务进行身份见证和签字见证的业务需求。境外金融机构要求中国律师代理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客户的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签字的真实性提供见证服务。
为了满足客户及境外金融机构的要求,中闻所刘春律师采用创新方法,结合自己和其他同事之前办理涉外见证业务经验,开发了一款成熟的、可以社会化普遍适用的法律服务产品,既满足客户需求又最大程度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获得境外机构和国内客户的好评。
刘春律师认为办理此类业务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何核查陌生人的身份,如何规避陌生人持假身份证件的风险
第二,外国机构指定本律师作为见证人,国内需要见证的人来支付律师费,如何规避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当事人做身份见证的目的是否合法
第四,当事人不懂外语,看不懂外文文件,如果当事人事后称签字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避免律师见证的风险
第五,外文文件,律师应核查有没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附加义务的内容
为了回避风险,刘春首先请教了三位做过涉外业务的同事,他们都认为,只能做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见证,能见证证件是否在合法期限内,但不能见证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此,刘春律师进行一番研究,发现无论是现有传统的律师调查的方法,还是技术方法都能够解决当事人身份合法性的识别。
涉外业务律师们都认为接受国内当事人的委托不涉及利益冲突。慎重起见,刘春律师让付费的当事人签署了利益冲突豁免函。曾经要求境外银行也签署一份豁免函,但是境外银行不同意,甚至埋冤客户找的律师事多,提出更换律师。律师分析,律师有风险意识,外国人应当欣赏的,不应该有怨言。另外,刘春律师也做了最坏的打算:境外银行即使不豁免中国律师,它能怎么追究一个中国律师的责任?会把中国境内的中国律师当成孟晚舟一样抓起来吗?中国律师遵守中国律师执业道德和法律,怎么能侵犯境外银行的利益呢,因为只要当事人是真实的,就不存在见证业务错误。有了这个最坏的打算,就只管大胆的往前走了。
至于当事人做见证的目的是否合法,应该不在见证律师的委托范围之内,当事人与外国银行之间的交易受外国法律约束,见证律师无权探究。对此风险,向当事人说明。
律师应明确要求当事人自行委托翻译公司进行文本翻译,对翻译公司的翻译文本与外文文件的一致性自行承担责任,其充分理解文件的内容,签字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事务所在外文文件上盖章,应表明仅证明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不构成对当事人与境外金融机构交易行为的担保。同时起草一份尽职调查报告,说明见证过程,并重申律师见证不构成对客户与境外机构交易的担保。
刘春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针对委托事项提出了几条特别风险提示、设计了当事人《利益冲突豁免函》;核实了证件的原件,并当场复印,让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字;见证之前提前做好询问笔录;在外国银行的文件之外,设计了一种外文的《尽职调查函》也盖章发送给外国银行。
见证结束后,刘春律师把相关电子文件及原件第一时间发送给国外银行,受到客户给与的高度评价。
当事人对刘春律师的评价:
“为我们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为中闻律师认真负责点赞!”
国外银行给刘春律师的回复:
“Thank you very much.
I appreciate your professionalism.”
涉外业务是在实务中风险较高的一类法律服务,对于律师而言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我所刘春律师用心开发了这款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促进了律师与客户间的默契配合,提高客户信誉、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减少了涉外业务争议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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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刘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监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北京市法学会首都高级法律法学人才库入库专家
●国家标准委员会委员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至十届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金融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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