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股权回购中,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行为被认定有效?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1-11-09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导问: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行为与股东会决议的关联性?

二审认为,公司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不影响对其担保无效的认定

再审认为,即便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认定担保有效,符合一般公平原则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于201897日裁决,涉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目标公司。

《增资协议书》主要约定:强静延向瀚霖公司增资3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作为瀚霖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2600万元作为瀚霖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强静延持有瀚霖公司0.86%的股权。【注:查询“企查查”APP,显示强静延持有0.8%股权】

《补充协议书》第2款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2013630日前完成合格IPO,强静延有权要求曹务波以现金方式购回强静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强静延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溢价,计算公式为P=M×1+8%T

6款约定:瀚霖公司为曹务波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强静延将持有的瀚霖公司股权转让给曹务波,按《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价格计算方式回购……逾期超过30日仍未付清,则强静延有权要求曹务波付清转让款和违约金后,退出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曹务波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审观点

瀚霖公司为曹务波回购强静延股权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无效

瀚霖公司为曹务波回购强静延股权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其实质是不管瀚霖公司经营业绩如何,股东强静延均可以从瀚霖公司获取收益,该约定使得股东获益脱离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悖离了公司法法理精神,最终使得股东强静延规避了交易风险,将瀚霖公司可能存在的经营不善及业绩不佳的风险转嫁给瀚霖公司及其债权人,严重损害了瀚霖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强静延签订《增资协议书》时是否具备瀚霖公司股东身份以及瀚霖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均不影响瀚霖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

最高法院再审:

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瀚霖公司担保条款无效的主要裁判理由系担保条款使股东获益脱离公司经营业绩,悖离公司法法理精神,使强静延规避了交易风险,严重损害瀚霖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其一,强静延已对瀚霖公司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如《增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都已明确增资扩股已通过股东会决议)。

其二,强静延投资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瀚霖公司全体股东因而受益,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认定,案涉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应当对曹务波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对赌协议,公司担保效力与股东会决议关联问题,笔者根据相关文章梳理如下:

Ø  《最高法院关于对赌协议合同效力认定的观点及判决》中,最高法院在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认定了无效情况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链接:《最高法院关于对赌协议合同效力认定的观点及判决

Ø  《最高法院:对赌中涉回购事宜的担保条款的效力及赔偿范围划分》中,将目标公司以 担保的形式拉回到对赌。

并以(2017)最高法民再258号为例,再审法院认为,目标公司就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但未能提供相关相关股东会决议的追认……最终认定担保条款无效。

鉴于目标公司对导致担保无效存有过错,法院判定其在股东承担的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链接:《最高法院:对赌中涉回购事宜的担保条款的效力及赔偿范围划分

Ø  本文所提及到(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案件,最高法院将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与是否经股东会决议的关联度进一步阐明:

即使确如瀚霖公司所述并未对担保事项进行股东会决议,但是该担保行为有利于瀚霖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并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不违反公司法十六条之立法目的。因此,认定瀚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则。

题设:是否意味着,目标公司虽仍不能成为对赌主体,但可以担保的身份列入对赌当事人序列,并进一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因存有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担保等链条型的整体投资模式,目标公司在附回购型增资扩股的中担保承诺,演化为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

投资人在相关协议签署时是否已具备股东资格及成为股东后因回购(实质股权转让)退出目标公司时股东数量,会对相关担保决议有所影响,笔者在《最高法院: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罗列相关案例及观点。

(2016)最高法民申2970号一案为例,最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发生在陈伙官、胡升勇两个股东之间,陈伙官出让自己持有的万晨公司60%的股权,胡升勇受让股权并应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股权协议书》约定万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万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链接:《最高法院: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放送:与对赌关联的几则典型案例

1、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即使已向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2、股权转让与对赌协议的区别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6

3、短期融资之股权回购与名股实债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据此,当事人关于双方股权转让实为融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而“名股实债”的问题,在(2016)浙0502民初1671号新华信托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名实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名股实债;

而对外部关系上不适用内部约定,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

其他与公司法关联文章: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代表拒不执行裁判构成何罪

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救济公司纠纷不利判决?

法官说:股东能否申请撤销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调解书

最高法院法官: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理念

最新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典型案例|2018年8月29日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