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关于代位析产纠纷的六个问题
代位析产诉讼相关法律问题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代位析产纠纷,就案例检索而言,数量并不算很多(若是以“代位析产”作为关键词检索,数量上,广东、上海、江苏居多)。
许多人可能对该纠纷类型的适用情形和争议点并不了解,先以一则案例代入。
谈案:案号:(2020)沪0118民初216号
法院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原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系争房屋登记在三被告名下,由三被告共同共有,三被告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也未作明确约定,本院以等分为原则,确定三被告对涉案房屋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问题:
代位析产诉讼中,法律依据?法院管辖?谁来提起?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适用情形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其共有财产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但查封共有财产是代位析产的前提。
以(2019)沪02民终6403号为例,法院认为,此类共有产的析产将涉及共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审:前系争房屋上还设有其他司法查封以及不动产抵押等产权限制措施,故房屋尚不符合权属分割的条件】宝山法院(2019)沪0113民初10632号,认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特定标的物享有共有权为前提,失去此前提条件,则代位析产诉讼无以成立。
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确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根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15号,倾向性意见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应为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后方能启动;二是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多套房屋,析产后不影响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保障的。
另,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管辖法院
代位析产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实践中的争议点,以上海法院案例为例。
(2019)沪02民辖终13号,观点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与他人的财产共有关系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害,故由执行法院管辖为宜。
而(2019)沪02民辖终341号,观点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系争财产为不动产,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其中,(2018)沪0118民初1787号,观点认为,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并非执行异议之诉,并不适用该规定。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原告要求对三被告共有的房产进行析产,系对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和分割,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持类同观点的,如(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315号。
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关于该问题的法律适用,网上有文章提到,上海法院《涉代位析产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研讨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
代位析产诉讼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附随诉讼,法院行使的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内部分权的结果,依附于执行权之上的裁判权应由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法院管辖。
从查扣冻规定第14条规定看,该条第一款明确对拟代位析产的执行标的的查封,第三款规定代位析产诉讼结束后由执行法院恢复对该财产的执行。提起代位诉讼的前提条件以及后续处置都与执行行为息息相关,从审执兼顾角度,宜由执行法院统一管辖。
四、代位析产诉讼的案由及当事人地位
代位析产纠纷的具体案由如何确定?并未查询到有“明确规定”。
检索的案例中,基于分家析产或共有物分割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也有案件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
多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作为,其他共有人作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个案中存有不同做法。
抵押权人能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呢?以(2019)沪0115民初73127号为例,观点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系为明确执行处置份额而设定的诉讼程序,故两原告作为有权处分抵押物之抵押权人,并不符合提起该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本院据此将依法予以裁定驳回。
那么,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呢?
有观点认为其无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具体理由,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分配异议制度等。
五、代位析产与代位权、撤销权诉讼
不同救济制度条文内容的区分,在此不再赘述,民法典对代位权、撤销权已有细化规定。本部分列举两个问题,借助案例,以便理解。
1、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析产诉讼—以继承的共有财产份额为视角
参阅案例:(2019)沪01民终10025号
法院审判:
因继承权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符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时称其提起的诉讼是执行中的代位析产之诉,但执行中的代位析产之诉,系适用于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本案债务人作为继承人未分割继承产权份额的情形。
(注:引出的一个问题,在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哪些共有房产属于可供分割的范围?本文不再细化展开。)
2、代位析产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一事不再理”
以(2019)沪01民终15041号为例,法院认为,本案系李*基于吴*未履行生效判决提起的共有财产代位析产之诉,与李8提起的对吴*损害其债权的撤销之诉,二案性质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认同。
六、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法院受理代为析产案件有其必要性,尤其是面临被执行人(债务人)拥有多套共有房屋的情形下。
但共有房产的执行继续推进,是否需以明确共有份额为前提?肯定性观点上述案例中已有明确。
否定观点,譬如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角度,认为代位析产诉讼并不符合该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地方司法文件中,以广东高院2016年《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和浙江高院执行局在2016年《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例,观点基本一致-
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关于该问题,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也有所提及。
最高法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静“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
需注意,该案中,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在对张佳勋、张静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佳勋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静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张静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
此点与广东高院解答意见中一致,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并明确,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个案中,需要留意案件所在区域法院对该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