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瑕疵的打印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非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在原有遗嘱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遗嘱类型多元化的需求,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打印遗嘱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由于社会民众对于遗嘱形式的认知仍然不够充分,即使采用了自书遗嘱等法定的遗嘱类型,也可能在签名等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以上两个因素造成了现实中“非法定形式遗嘱”的存在。
关于非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非法定形式设立的遗嘱无效,但也有国家逐步建立了遗嘱形式的豁免制度。
《民法典》对于非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对此没有统一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也有着不同的做法,这使非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仍然具有讨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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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瑕疵的遗嘱效力
遗嘱形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多种,如遗嘱人或见证人未签名、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等。
当遗嘱的形式瑕疵不影响遗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时,不应当否认瑕疵遗嘱的效力。
本文以打印遗嘱中存在年、月、日的标记瑕疵为例进行说明。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要求遗嘱上注明年、月、日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条:
第一,《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需要根据遗嘱上载明的时间判断。
第二,《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最后生效的遗嘱内容为准。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遗嘱上载明的时间进行排序以确定遗嘱的效力。
因此,若有证据可以证明遗嘱人从未丧失行为能力或仅有一份遗嘱,则未注明年、月、日并不会影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需要讨论的是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打印遗嘱在年、月、日的注明问题上存在瑕疵是否有效的间题。
第一,打印遗嘱未注明年、月、日时,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从古罗马时代的民会遗嘱、武装遗嘱到现在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都是保证遗嘱真实性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打印遗嘱未注明年、月、日时,法院首先应当要求见证人到庭接受询问。
若见证人回答的时间一致并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则应当以见证人所陈述的时间为准。
第二,打印造嘱上注明的年、月、日并非遗嘱人或见证人手写时,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在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打印遗嘱的情况下,由于代打人可能存有其他委托人的打印遗嘱模板,在文本替换时就有可能出现打印遗嘱文本上的时间和签字的实际时间无法对应的问题。
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应当首先对见证人进行独立询问。
若见证人的回答有分歧或见证人拒绝出庭,则应当考虑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的签名位置和时间位置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遗嘱人和见证人是否能够注意到打印遗嘱上注明的时间,从而判断遗嘱是否生效。
通过以上途径仍无法判断打印遗嘱生效的时间,则应当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本文摘录《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法律出版社,第735-7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