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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招投标相关问题答复

儒者如墨 2021-11-09

法规司就招投标相关问题的答复汇总

本文选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信息。


一、关于对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标准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

答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727号文规定,并非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二、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园林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往往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如何对投标人的经营资质资格作出要求?

答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三、关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请问如何判断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

四、关于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复:

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五、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设计图纸”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2013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中的“设计图纸”应达到什么设计深度?

答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六、关于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

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来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七、关于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问题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问题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是否要求公开业绩合同复印件?

问题三: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答复:

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文件。

合同复印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根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认定。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八、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关于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有何区别?各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十、关于对招标文件发售期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由于现在大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我们建议,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20日,但对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不作限制,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确保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国家鼓励招标人进一步延长招标文件的可获取时间,便利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提高招标竞争度。

十一、关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相关咨询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法规司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该条款中的“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十二、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

领导好。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

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谢谢!

答复单位:法规司  答复时间:2021/2/24

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三、咨询: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

答复单位:法规司 答复时间:2021/2/19

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四、咨询: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

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答复单位:法规司  答复时间:2021/1/25

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五、咨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答复单位:法规司  答复时间:2021/1/19

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六、咨询: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有现行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这三个文件已经在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时废止,请问目前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新规定吗?如果没有最新规定,那么应该参照或依据什么?

答复单位:价格司 答复时间:2020/11/14

您好,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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