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票据权利时效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票据权利时效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五册)》。供学习研讨,摘录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衔接:《指南:票据追索权诉讼和基础关系债权诉讼竞合的裁判规则》、《指南: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指南:合并之诉案件管辖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
【审查要点】
票据的权利时效属于权利消灭时效,在一定期间不行使则权利消灭。
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仅消灭胜诉权,而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后,则产生票据权利消灭的效果。
票据时效不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出现中止、中断,其仅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适用于形成权;票据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可能出现中止、中断,适用于票据上的请求权。
票据时效因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注意事项】
1.票据时效从中断时起,票据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时效中断,仅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2.票据权利时效不需要被告提出,法官可以主动援引,原告应证明时效已中止或者中断。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典型案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智天地支行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民申84号]
裁判要旨:
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为票据权利的消灭,故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票据时效的经过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法院可主动适用权利时效的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权利时效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电子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状态下,持票人须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电票系统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逾期电票系统自动将持票人的追索权利缩减至“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范围,终止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但仍享有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通过电票系统行使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2年逾期后电票系统即自动终止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电票系统显示“票据已作废”。
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未通过电票系统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以外前手的追索,逾期后若票据状态仍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则相悖情况时,可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并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查复证据为准。
【注意事项】
当事人通过线下发出追索通知或者律师函等方式追索的,与电子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则相违背,不应予以支持。
考虑到稳定电子商业汇票秩序的需要,法官在审理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案件时,如果原告尚未在线上发起过追索,可以向其释明,尽快通过线上方式发起追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见上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十八条:见上文
【典型案例】
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20)沪74民终48号]
裁判要旨:
根据目前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若汇票的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提示付款不应答,持票人客观上无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取得拒付证明。付款人自认已出现票据未能如期兑付的情况下,可综合判断付款人已“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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