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讲座: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要式解读
国企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要式解读
6月25日至26日,长宁区国资委党委举办了2024年国资系统党员集中轮训班(来源“长宁国资”)。
君悦所赫少华律师有幸受邀,并讲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式解读》。通过对法律实务中的国企识别、工程项目、股东借款、担保等角度与即将实施的条例结合,着重处分程序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分析,为部分企业即将或进行的合规体系调整提供一定的角度。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即将与2024年9月1日实施。
赫律师持续就国有企业法律实务进行专项研究,梳理及发表多篇涉国资委问答、国有股权转让等专业文章;长期深耕于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与诉讼、担保实务等领域,已陆续提供多场专题分享。本文简要分享赫律师授课中的部分内容。
一、提纲式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识别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实务中有不少困惑,经有限查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有部分问答,供参考。
就“单一”是指计算持股比例时,一般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不直接相加,但受同一股东实际控制的可以相加。同时满足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条件的可按32号令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32号令未规定“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等表述和概念。(见国资委问答《国资委就国有企业认定、无偿划转、股权出资等(5个)问答》),另据国资委问答中,原则上,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对其实际支配控制的企业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见《国资委就国企类别、进场交易、融资担保、融资性贸易等(16个)问答|更新版》),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见《国资委就借款、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等(12个)问答|又更新》)
根据国资委2018年8月6日问答,认为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本质上没有区别。
三、处分的类别和处分后果
四、从轻、减轻、从重
五、处分程序
六、复核、申诉
七、具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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