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车祸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来是这样啊)
文|郭振敏律师,专注于婚姻法,电话:18730662379,执业于河北省廊坊市,微信号:Dragon870825,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的一天,汪某驾驶自家的货车在给超市送完蔬菜回家的途中由于超速与黄某的奥迪发生交通事故,结果造成黄某的奥迪毁损惨重。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
同年10月15日,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在审理期间,黄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配偶赵某共同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赵某赔偿黄某28万元。
在执行期间,赵某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其不应是黄某诉刘某案的连带责任人,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赵某是否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系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此赵某不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交通事故发生在汪赵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债务通常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故此赵某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
本人同意第二种说法。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正确处理的关键因素在于对夫妻一方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
【律师解析】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侵权,系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运行支配。所谓运行支配,系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第二个标准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利益,系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才能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也应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这两个标准来判断。倘若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等也是其应有之义。
本案中汪某驾驶自家货车为超市送菜(虽是回家途中)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且该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二、本案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和债务的利益指向两个角度来考虑,若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所用,那么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汪赵夫妻二人即便没有实际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但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汪赵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汪某基于家庭生活需要给超市送蔬菜而发生交通事故,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汪某驾驶自家货车送完蔬菜回家途中,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汪某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汪某驾驶自家货车送完蔬菜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既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原理又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汪赵二人共同承担,赵某是此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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