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自约定成立时生效,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2017-07-07 法门囚徒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摘自微信公号“法门囚徒”,转载请注明原始来源


裁判要旨

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案例索引

《辽阳天俊矿业有限公司、常浩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

争议焦点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以工商登记为准为准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尽管天俊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基于工商登记其仍持有万凯峰公司的90%股权,温荣源、温荣冰、温鹏并不实际持有46%的股权,但本院认为,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因而,万凯峰公司内部产生的有关股权份额变动的约定以及决议,在全部股东签字确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即在万凯峰公司内部,温荣源持有46%的股权,天俊公司持有54%的股权。天俊公司在本案中对此予以否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7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最高法指导案例: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最高法:债权文书约定的利率过高并不影响公证文书的执行效力

▶▶最高法判例: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4个条件,即有效!

▶▶最高法判例: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房屋抵押,抵押无效!

▶▶最高法判例:公司股东虚假增资,其他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