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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清官难断家务事”。继承案件当是属于典型的家务事,但又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在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被继承人随其中一个子女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的退休金以及其他财产及收入也由该子女管理和支配,这是当下对被继承人赡养的一种常见方式。在被继承人的收入和财产比较多,即除了被继承人自己消费仍然会有剩余的情况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管理和支配被继承人财产的子女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往往就被继承人遗产数量的多少发生分歧。管理和支配财产的子女认为没有剩余财产或者剩余数量很少,而其他子女则认为有剩余且剩余数额很大。此种情况下,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多少即成为继承纠纷案件的难点。笔者近日即接受咨询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盛某(男,1925年生)是一名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是一名革命残废军人,盛某和老伴儿共生育了五个子女(三女二子),自2013年1月老伴儿去世后即和大儿子盛1一家共同生活,由盛1照顾盛某的生活起居直到2023年1月去世。在和大儿子盛1一家共同生活的十年时间里,盛某的其余三女一子逢年过节以及平时也都是经常去看望父亲的,给父亲买一些东西,陪伴父亲聊天解闷等。前四五年,父亲盛某还可以做少许家务,后四五年虽然不做家务了,但生活也是完全可以自理的。只是在去世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有过三次住院,但时间每次也仅仅是七八天,其医疗费是实报实销的。病情也并不是太重,也都是有包括盛1在内的五个子女轮流护理。盛某去世后,盛某的继承人盛1和其他4名继承人因父亲的遗产数量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1月母亲去世时,盛1等五名子女都同意母亲的遗产——和父亲共有的房屋和10万元存款都有父亲一人继承,待父亲百年后他们再考虑继承父亲的遗产)。盛1认为,盛某的遗产仅有10余万元,这些遗产还不够自己十余年照顾父亲的劳务费用,因而没有遗产可供继承分割的。盛某的另外4名继承人认为,自父亲随盛1生活之后,父亲的退休金及各种补贴等均有盛1领取和保管,父亲的房屋十年来一直也由盛1出租并收取租金,在父亲去世前一年,退休工资加各种补贴,合计每月约17000余元。在五年之前退休工资加各种补贴每月即超过了10000元。逢年过节有亲属给父亲的红包每年平均也有五六千元。父亲生活简朴,平时也不吃什么营养品和保健品,一直是粗茶淡饭,每月生活费3000元足够了。如此计算下来,父亲的遗产——退休金及各种补贴,加上父亲房屋的租金收入,再加上父亲继承的母亲的遗产,除去他本人的生活支出,至少要有100万元。盛1之外4名继承人认为盛1应当拿出100万元来由包括盛1在内的五名继承人共同平均分割。像上述这种类型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一并较为常见的继承纠纷,其关键之点和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量。实事求是地说,要准确确定遗产的数量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大概地确定一下。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这样确定遗产数量:一种方法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95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事实成立”的规定,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只要是原告大致举证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量,并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告保管和控制的证据,然后由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就遗产数额是不是如原告所主张的数额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不是原告所主张的数额而是少于原告主张数额的,则法院则以原告主张的数额确定本案的遗产数量。当然,在确定被告保管和控制下的被继承人遗产总数量的情况下,当然要考虑去除被继承人本人的生活消费支出和考虑为照顾和护理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得到的合理劳务费用。另一种方法是,原告也可以举证证明父亲随盛1共同生活10年来,父亲退休金及各种补贴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继承母亲遗产收入以及红包收入的总额,然后去除被继承人本人的生活消费支出和考虑为照顾和护理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应当得到的合理劳务费用后,余下部分即为被继承人遗产数量。一旦被继承人的总收入确定后,是不难确定被继承人本人生活消费支出和考虑为照顾和护理被继承人应当得到的合理劳务费用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继承的情况下,在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确定遗产数量,进而裁决各个继承人所应当获得的继承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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