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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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
交警部门会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
确定责任人
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但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那么赔偿应该怎么算呢?
许多人会认为
“同等责任”不就意味着五五开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各方为“同等责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山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小雨发生碰撞,造成小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大山与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大山应负的责任比例为60%,小雨应负的责任比例为40%。
由这个案例得知,“同等责任”并不等同于50%,显然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更重。之所以这么安排,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侵权事故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即便没有过错亦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唯一免责事由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在非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只分多赔和少赔,不可能不赔,即使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这也是考虑到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法定向其进行保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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