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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法》还是《慈善法》?

2015-11-06 王会贤  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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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召集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公益从业者、立法工作者,对《慈善法》草案进行研讨,讨论问题、提出意见。


以下为简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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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实现预期要求

王名: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所所长


对慈善法的出台,我们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热情。此前希望达到的三个要求:解决问题、有战略高度、整体上为其他立法留有余地,基本上都实现了。并且有一定的超前性,对之后的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益慈善还是慈善,这是一个大问题。现在的行文中,有些地方用“慈善”用得比较勉强和尴尬,比如慈善信托、慈善服务,换成公益好一些,很多组织也会认为自己是公益组织,不是慈善组织。两者当然是有区别的,慈善更强调动机,公益更强调受益。


财产安排是一个核心问题,但没有太多涉及。《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讲的社会公共财产是更进步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它是特殊的受保护财产。


监督管理方面,能否用监督和“问责”或者其他说法,而不是管理。“管理”还是一个传统的观念。


慈善财产要单章突出

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草案亮点颇多,回应了现实需要和公众期待。 它不是组织法或行为法,而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涵盖了组织法、行为法、促进法等内容,并且弥补了原来缺失的募捐、慈善服务等规定。在登记制度上有重大突破,慈善募捐方面,给了慈善组织一个公平获得募捐资格的机会,原来是通过身份认定,现在只要是慈善组织满足条件都可以获得。这对很多组织是天大的喜讯,不需要再挂靠其他组织了。


此前北大和清华共同提交的法案是246条,最大的差别在于,我们对慈善组织做了大篇幅规定。现在草案的慈善组织一章很简约,没有具体规定治理结构。那么应该在哪里规定呢?我也很疑惑。慈善组织的形态有很多种,要在一个大的法律体系中解决,还是在慈善法中增补?


《信托法》中有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但基本没有得到实现,现在给了慈善信托实行的可能性。不再需要批准才能成立,而是备案制度,自然人也可以设立。但是备案制是否合适?据我了解,大陆法系的公益信托一般不采用备案制。


在慈善服务中,把志愿服务和慈善服务合二为一了,志愿服务是特殊的,主要是人力资源的供给,慈善服务是直接提供需求。单独规定会更理想一些。


草案对于慈善财产没有专门的规定,但这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投资保值、经营性活动等等,建议专章规定。


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定矛盾

马剑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在慈善组织的财产一条中,并不包括政府财产,但下文第十八条中又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是否法条处理时没有前后照顾? 即使是政府资助,钱到了公益组织也不再是国有财产。


无意限制个人求助

杜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干部


争议很大的第三十一条,其实是限制了个人进行公开的公益募捐。没有法人形式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做公益募捐,无法区分财产性质,使用也完全靠一个人的良心,而不是制度。但个人的求助行为不在此列,是不受限定的。


社会工作提及少

黄真平: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秘书长助理


全世界来看,社会工作都是在做慈善事业,但《慈善法》草案只提了一句,志愿者却无处不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立法工作人员不了解社会工作,或者目前社会工作发展程度不足以引起重视。未来趋势上来看,国家也会对社会工作立法,但在没有社会工作领域法律的阶段,如果在《慈善法》中能有一些鼓励性规定,对行业发展和专业化会很有帮助。


在慈善信托的落地监管上,还是应该结合现有行政部门情况进行规定,否则没有监管主体,容易互相推责。


草案对关联交易放开需斟酌尺度

邓丽:社科院法治所


草案对关联交易有所放开,立场的是好的,但是不是放太开了?还需要斟酌尺度。


第八条和一百一十四条,共同构成慈善组织准入制度构建,是一种突破,但突破还不够彻底。是否可以加入备案制度,纳入更多组织?


慈善服务体系理得不够成熟,稍显混乱。


作者:王会贤


《公益时报》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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