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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慈善法》提意见之:社工有话说

2015-11-06 王会贤  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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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狭义的公益慈善圈与社工界的联系都不算太紧密,“如何将公益慈善与社工结合”甚至成为一个课题,这在《慈善法》草案中体现得少之又少。草案全文提到社会工作的只有“慈善服务”一章中的第六十四条: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其他慈善服务中大部分在说志愿者应该如何如何。在反复强调慈善需要走向专业化、现代化的时代,这确实不太说得通。来看看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对《慈善法》草案的意见。


《慈善法》应处理好专业社会服务与志愿服务的关系

文军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政协委员


从正面来讲,《慈善法》草案中提到社会工作,并要求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对社会工作的未来发展和专业化会很有促进作用。社工领域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借助相关法律的出台,借力发展。《慈善法》中的很多规范和具体的要求,在未来社会工作自身相关法律制订中也可以借鉴。


此前征求专家意见时,我们看到只讲了慈善志愿服务,提了意见:光靠志愿服务是不行的,应该重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这次草案把社工和专业服务的理念写进去了,但怎样处理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的关系?慈善从大的方面来讲,是志愿服务的范畴,但要适应现代社会和未来发展,尤其是老百姓的多层次需求,专业化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


而且,只是在慈善服务一章提到社会工作,事实上,在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上,都可以体现社会工作的理念和价值。


慈善是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一部分,怎么去有效衔接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这方面还要加强《慈善法》的适用性。当然,社会领域立法有其难点,有些已经明显滞后了。虽然目前社会领域立法的意识和速度都在提高,比如上海去年有三十几项社会领域的立法活动,修订或者制订。但对于社会需求来说,还是滞后的,而且,怎样体现法律的适用性、动态性,不能只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也要为之后或者相近领域的发展留出空间,这方面的考虑还欠缺。


最后,希望《慈善法》的出台也成为一次慈善社会宣传的契机,在更大范围内引领社会讨论、共识,让社会认识到,慈善是与每个人都相关的,而不是只有行业内的人才需要知道。


《慈善法》应更多考虑“服务对象”李涛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


社会工作在《慈善法》草案中,只出现了寥寥数笔,并不是很清晰,而且很容易被忽略掉。由此透露出来一个问题,此次《慈善法》草案还只是对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的规范化。大部分内容是从财务安全等角度做了非常基础性的规范要求,对慈善的态度仍是广义上理解的扶贫济困,缺乏专业性的引导。我们都知道慈善不仅是做好人好事,慈善服务、尤其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有专业性要求。这方面的缺失,对引导整个中国慈善服务的专业化建设会有不好的影响。


我国从2006年提出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越来越感觉到传统的救济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多元化、发展性需求,《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慈善法》应该强调,慈善服务,要考虑服务对象和所在社区的需求以及他们对服务的评价,注重他们的基础物质需要、发展性需求和自我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从而使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保障。希望这样的描述能够在慈善法中体现出来。以法律的形式将慈善服务提升到专业化发展的阶段。


其实在国外,不会将社工专业服务分离出来,在所有社会公益服务中,社会工作都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服务理念和方式。


草案中提到了一点:“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这其实就是社会工作的要求。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感受,而不仅仅是站在捐赠者和服务实施者的角度。但这种理念体现得很弱,现在主要还是体现出对捐赠者负责、对主管单位负责,而不是突出对服务对象负责,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缺陷。


作者:王会贤


《公益时报》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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