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焦点 | 汪单:谁推动了美国的公共艺术?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公共艺术立法的国家,最早可追溯到1959年费城推行《百分比艺术》(Percent for Art)政策,标志着公共艺术法案的出台。随着这项法案的推行,其他地区像纽约、弗罗里达州也建立了相应的城市公共艺术法律体系。美国公共艺术从整体上保持了强劲的活力,各地也涌现出一批著名的公共艺术项目,并被纷纷载入史册,如路易斯·布尔乔亚(Lewis Bourgeois)的《蜘蛛》、克里斯托和珍妮-克劳德(Christo and Jeanne-Claude)的《包裹岛屿》及珍妮特·艾克曼( Janet Echelman)的《如果它在这里》。公共艺术的发展也反哺当地经济的发展。
▲ 克里斯托和珍妮-克劳德,包裹岛屿,1980-1983,美国迈阿密比斯坎湾,摄影:Wolfgang Volz。 © 1983 Christo
百分比艺术法的基本内容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在公共工程建设总费用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这部分基金仅用于公共艺术品创作及建设,旨在用艺术来改善环境,促进再生城市建设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城市公共艺术,并且制订了相关法律、成立了相应的基金会。这一理念也体现在像纽约公共艺术基金会这样的非营利性机构身上。该机构成立于1977年,其主要目的就是委托艺术家在纽约公共场所创作艺术品。
美国公共艺术法的沿革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公共工程艺术计划》(Public Works of Art Project),到1959年美国费城首次推行 《百分比艺术》政策,再到1967年旧金山的《百分比法》,最终20世纪中后期美国各州的百分比艺术法基本确立。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将公共艺术引入到区划法中,在当地城市规划建设的同时也大力地推广公共艺术。21世纪初,鼓励性区划法已经成为推动美国城市公共艺术规划及发展的主要制度。然而,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尽量规避官方文化机构的理念。
▲ 珍妮特·艾克曼,如果它在这里,2015,美国波士顿,摄影:Melissa Henry
美国公共艺术的推动一般与艺术基金会、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或是私人有关。以纽约公共艺术为例,在体制内,主要由三个单位推行,包括市政府文化局的百分比艺术计划部门、大都会交通署的轨交公共艺术办公室、教育委员会的学校公共艺术计划办公室。体制外的公共艺术,则以民间的非营利机构公共艺术基金会与创意时代(Creative Time)为主导。
在这些众多的机构中,纽约百分比艺术计划部门隶属于纽约文化局,它是历史最为悠久、发展相对完善的机构。自1982年设立以来,百分比艺术部门已成功地委托艺术家创作了三百五十余件公共艺术作品及项目。但是,纽约百分比艺术项目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如《从三十年纽约百分比艺术中吸取教训》所述,自百分比艺术法创立以来,时隔十七年,纽约《百分比艺术法》才最终通过议会投票后立法。在多年的公共项目实践中,委托创作的作品屡遭公众、媒体批判,甚至受到社区居民的抗议,作品以拆除的结局而告终。比如,约翰·哈恩(John Ahearn)位于南布朗克斯(South Bronx)的雕塑介入社区的广场,就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
▲ 约翰·哈恩,南布朗克斯沃尔顿街名人堂,1985,南布朗克斯沃尔顿街,摄影:Ivan Dalla Tana
另一方面,“百分比艺术计划”项目资助并不宽裕,但往往一件像《纽约瀑布》这样大型的公共艺术作品就要花费上千万美元。自公共艺术部门成立以来,项目资金一直没有增加。直到2017年3月随着市长白思豪(Bill de Blasio)签署新的法案, 这一情况才有所转变:《百分比艺术法》要求城市建筑项目预算的1%用于公共艺术,每年约有一百五十万美元投入公共艺术资助。新立法将五千万美元的1%预留出来,将年度预算增加到四百万美元,以此应对通货膨胀。
美国的公共艺术的机制与政策比较成熟,不仅体现在不同性质的实施单位,文化支持政策也是推动公共艺术发展的隐形之手。在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和多元文化的国家,美国的文化路径主要以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捐赠人资助本土的文化艺术。由税收政策所产生的间接效应对艺术世界所产生的影响,比政府推行“文化政策”更有影响力。例如,1996年罗德岛的普罗维登斯颁布的法令,鼓励艺术家和表演者在公共区域表演,这些文化创作者的销售不缴纳所得税,他们的顾客也不缴纳消费税。这一法令促进了城市的文化发展,尤其是城市中被废弃、遗忘的区域以文化注入的方式重新获得了活力。
美国各州艺术事务管理局全国联会(NASAA)对公益项目分为五种类型,公共艺术是其中一项。但是联邦政府或是各州政府对公共艺术的支持资金并不多,更多的资助来自于个人、企业和基金会,资助者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从美国公共艺术基金会年度资金比例中可以发现,其经济主要来源是公共艺术相关策展咨询服务收入,其次是企业和基金会捐赠,而市政和联邦政府的资金所占比例很少。同时,基金会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扩展公共艺术作品的流通渠道,还引进了其他国家艺术相关产业的企业家进驻。PA
汪单,ePublicArt(电子版《公共艺术》杂志)主编,国际公共艺术协会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史博士
注释(略)
本文节选自汪单《美国百分比艺术法初探》,全文刊载于《公共艺术》2018年第6期(总第57期)。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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