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市场将迎重磅新规!乱出租这些房子,房东或处最高5万元罚款!最近频频跑路的租房公司也有禁令!
今日晚间,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这些年来乱象频现的租房市场,即将被规范。
条例中,特别明确了部分房屋不准出租,否则房东将被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近来频频“爆雷”、“跑路”的房屋租赁公司,条例也专门对其经营行为作了约束。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01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如有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房东不得克扣租房押金
未经房客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强调,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如果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3
诱骗、强迫租客贷“租金贷”
重罚!
一些住房租赁公司私下搞的“租金贷”,像是高利贷,这些年曾让很多租客背上沉重的贷款利息压力、苦不堪言。
这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住房租赁公司的这类行为,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也拟订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里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即便住房租赁企业没自己搞租金贷,但如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也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三)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04
住房租赁企业玩“高进低出”、“长进短出”把戏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这些年,一些住房租赁企业高租金收进房子、低租金租出去,以及给房东的租金是一月一付、而向租客则按年收取租金,以求短期内做大规模。
这里面,存在巨大风险。近期,很多地方——也包括宁波,就发生了一些搞此类“高进低出”、“长进短出”动作的住房租赁企业“爆雷”、“跑路”的事件,让很多房东、租客蒙受了巨额的金钱损失。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同时指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05
房产中介租房业务不规范,也要重罚!
中介业务员违规,可能终身不准再做这一行!
对于房产中介的租房业务,征求意见稿也专门拟订了约束条款。
其中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而如果房产中介业务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也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06
以后租房合同也要网签备案!
按照征求意见稿,今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房业务的房产中介,须在房管部门备案,否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需网签备案。不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租房信息也要被追责
目前,很多房产中介都通过一些大的网络平台发布租房信息,其中,经常有一些虚假租赁房源、“钓鱼”租房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责任,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至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08
租金水平或将定期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称,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史咏梅
二审:程旭辉
三审:张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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