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某企业欠缴180万社保已被查处!
最近关于社保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8月31日,某公众号公开了江苏省的这份行政裁定书[(2018)苏0411行审124号],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下称裕华玻璃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合计1802293.53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裕华玻璃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坤带大家先来看一下这份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苏0411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11134.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2018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晶
事件发生后,有很多朋友都在讨论,如果社保征缴可以无限期追诉,那是否大批企业将面临破产?毕竟在国内,很多企业都普遍存在未缴纳、或者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对这些企业进行费用征缴没有任何的时效限制,那意味着“这笔账”可以无限期计算。
事实上大部分企业在大环境下盈利薄微,巨额的社保补缴费用无形是一股巨大的压力。目前社保征缴改为税务机关征收,如果税务机关严格按规定大面积清缴欠账,严格执法,或者企业职工受到鼓励向社保机构投诉举报要求企业补缴补足其社保费用,那这些企业是否会因此而倒闭破产呢?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2年的时效,社会保险法对征缴时效没有任何规定。
那既然社会保险法对征缴时效没有任何规定。社保费用征缴到底应不应该有时效限制?消息一传出来,大家都持有不同的态度,争议较大,加上被查处的企业案例也出来了。
如果政府部门严格按照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的答复执行,那所有存在欠缴、未足额的社保企业都“在劫难逃”。毕竟,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承诺、放弃或协商而免除。所以,该缴纳的社保还是必须要缴纳的,毕竟现在不仅仅是社保部门查,还有可能员工会投诉举报。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的另一风险是住房公积金。很多企业老板和员工有一个重大的误解,认为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性的。其实,从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那天起,住房公积金就一直是强制性的。很多人可能认为,住房公积金受益的是个人,和国家政府无关,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损失的也是个人,不需要国家支出或承担。政府部门既没压力,也没动力,对公积金也不会严格执法,久而久之,大家就误以为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了。
如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查处后提出要补缴,对企业来说避无可避。为什么?第一,大部分企业都不敢不交社保,最多少交,未按足额工资缴纳,但是公积金不交的企业比社保都不交的企业要多了去了。第二,关于社保的问题,还可以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2年时效作为挡箭牌,虽然已经有企业被查处了(小坤劝大家千万别钻空子),目前存有很大的争议空间。而住房公积金就不一样了,它不属于劳动执法的范畴,也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目前比较难找到适用的时效限制法律依据。
目前政府是否会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进行无限期追诉,全面执法查处,我们还得进一步留意。如果有任何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问题需要了解的,请添加下面二维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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