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建筑物质量监督的血的教训 | 法宝推荐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来源】民法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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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汶川地震发生就已经十周年了。回顾十年前发生的那次大地震中各种教训中,最为惨痛的,就是建筑物质量及质量监督失察留下的血的教训。
汶川地震发生之后,我去震区考察,特别看到了北川中学、都江堰中学两所学校的地震废墟,在那些完全没有了建筑物的形状的建筑物废墟下面,都掩埋着几百个无辜的学生和老师。
我曾经问过很多人,为什么都江堰中学和北川中学的震灾就如此惨烈,而与都江堰中学一墙之隔的都江堰小学的震后状况却远没有这样严重?有人吱吱呜呜地说,知道吗?地震有一个波峰和波谷的关系,波峰造成的损害就比较严重,波谷相对而言就会比较轻。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波峰与波谷的损害会有所不同,但是不至于造成的损害程度如此截然不同:都江堰小学房屋震后只是裂了、歪了,但是全体小学生和老师都跑了出来,保住了性命,只有个别人造成轻伤。而都江堰中学的教学楼却实实在在地变成了一堆废墟,没有一个人能够从中跑出来而幸免。晚上,有人来到我的住宿处,偷偷告诉我,中学的教学楼,就是为了应付评估而用廉价建筑材料,偷工减料建设的豆腐渣工程,哪里有什么质量监督?
这样一说就清楚了,也跟我在震区考察的印象相一致,那就是,尽管地震的损害程度严重,但是,建筑物的质量好坏是一个重要原因。震区的绝大部分建筑的损害,是裂了、斜了或者一部分墙体倒了,在这样的地震破坏中,人是完全可以跑出去的,而不至于压死在里面。但是那些完全坍塌的建筑物,造成的伤亡惨重,基本上是因为建筑物质量的原因。
因此,在保护人民安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加强建筑物的质量监督,不准许有任何建筑物的质量不符合抗震、防震的要求,只要建筑物在建设中、管理中出现问题,就必须进行整改,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样的要求,符合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要求,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加强建筑物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的职责,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这样的任务十分重要,也十分艰巨。总有不法经营者逃避监督而以次代好,蒙混过关,但是留给人民的却是生命丧失、健康受损的严重危险,一旦地震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是所有不动产建造者必须坚守的信条,必须用自己的信誉和资材,把好建筑物的质量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但是,仅有这样的要求还不够,政府职能部门还必须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才能够真正保障人民的安全。
正是由于汶川地震中因建筑物质量监督失察引发的后果十分严重,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专门制定了第86条,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建筑物等的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安全的职责,确定建筑物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筑物等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逃避因建筑物等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害的侵权连带责任。同样,对于那些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质量监督单位未尽职责,对建筑物等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害的,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了责任之后,有权向他们追偿,将侵权责任最终由他们来承担。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因自己的原因而致使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则有他们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即着眼于建筑物建造者的责任,也着眼于建筑物质量监督者的责任,还着眼于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对于提高建筑物质量,保障人民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汶川地震已经过去十年了,汶川地震留给我们的教训仍然时时响在耳边。那些因建筑物质量问题和质量监督问题而一个一个在地震中离开我们的人,一个一个因此受到伤害的人,都警醒我们整个社会,必须刻骨铭心地记住这个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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