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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性侵的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2018年第4期,总第7期)|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全文约6157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关于儿童性侵的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

摘要: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数量较大,发生频率较高,不仅给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伤害,也给被害家庭带来了伤痛。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梳理了儿童性侵的司法案例,对儿童性侵案件案由、地域分布、审理年份、审理法院等案件特点进行分析,以期为预防此类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儿童性侵 司法案例 裁判规则

  近年来,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有多起儿童性侵案件也被媒体报道,儿童性侵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面前。本文介绍了我国关于儿童性侵案的立法现状,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梳理了儿童性侵的司法案例,对儿童性侵案件特点进行分析,以期为预防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立法情况

  关于“性侵儿童”的定义,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界对儿童性侵犯罪的定义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18岁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诱下,卷入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同意情况下参与性活动属于性侵儿童。[1]也有观点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的精神,可以将性侵儿童界定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童、女童)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以暴露生殖器、观看色情影像、触摸、奸淫、猥亵、口交、鸡奸、器具性交、强迫(引诱)卖淫等方式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2]


  我国刑法没有设立性侵儿童犯罪的独立罪名,与性侵儿童相关的罪名有五个,分别为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已分别被取消。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将其纳入强奸罪中。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罪名。

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我们检索到儿童性侵案例有1.7万余例。报告将从案由、地域、审理年份、审理法院、审理程序、文书类型等维度对儿童性侵司法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案由


  在儿童性侵案涉及的五个罪名中,猥亵儿童罪最多,有9628例,总占比47%;其次是强奸罪,有8919例,总占比43%;奸淫幼女罪有1412例,总占比7%;引诱幼女卖淫罪有329例,总占比2%;嫖宿幼女罪有292例,总占比1%。


  (二)地域分布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未统计)均发生过儿童性侵案件。其中,浙江省、湖南省、安徽省、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的儿童性侵案件均在1000例以上,总占比分别为7%、7%、7%、7%、7%、6%。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重庆市、吉林省、湖北省、河北省和贵州省8个省市的儿童性侵案件在500-1000例。


  (三)审理年份


  儿童性侵案件的审理年份跨28年,自1991年至2017年呈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至2017年增长速度较快,尤其在2013年至2014年增长迅速,从666例上升至2395例,增长260%。2017年至2018年数量有所下降。

  (四)法院级别


  审理儿童性侵案件的法院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有9766例,总占比58%;其次是基层人民法院,有6638例,总占比40%;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仅有255例、39例,总占比之和为2%。

  (五)审理程序


  儿童性侵案件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及刑罚变更程序。从已公开的司法案例文书看,刑罚变更程序比重最大,有8480例,总占比49%。其次是一审案件,有6987例,总占比40%,二审案件1658例,总占比10%;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较少,分别为210例、47例,总占比之和仅1%。在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外的其他程序中,我们通过关键词检索,梳理出了各类刑罚变更程序的数量,刑罚变更程序包括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撤销缓刑,其中98%为减刑案件,有8315例;假释、监外执行和撤销缓刑案件较少,分别有143例,20例和2例。


  (六)文书类型


  儿童性侵案涉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及其他文书,其中裁定书最多,有9946例,总占比57%;其次是判决书,有6921例,总占比40%;决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文书较少。


儿童性侵的相关裁判规则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给各级检察机关审查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了2例儿童性侵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法院也相继发布了多例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等出版物也刊登了相关经典案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案例名称

指导性案例批次

裁判规则

法宝引证码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CLI.C.64454576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CLI.C.64454575

  (二)典型案例


发文标题

发布时间

案例名称

要点提示

法宝引证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2013-5-29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CLI.C.1414431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013-10-24

杨宗樑强奸案

被告人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CLI.C.1779656

关天翼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为寻求性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CLI.C.1779657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2014-1-4

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多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CLI.C.2115963

高恩军强奸案

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其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

CLI.C.2115974

吴茂东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系小学语文教师,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在教室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学生。

CLI.C.2115978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14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2014-11-24

刘某强奸案

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予以处罚的基础上,注重矛盾化解。

CLI.C.3634323

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华双记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对23名幼女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其选择的对象均为无反抗能力的小学女生,且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在小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犯罪地点多在学校附近,作案极其猖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CLI.C.36343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2015-2-12

邹某某猥亵儿童案

侵犯未成人权益的案件发生后,对被告人绳之以法、判处刑罚固然重要,但是如若能够为被害人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能在精神上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抚慰,从而达到保护未成人权益的目的。

CLI.C.61363178

薄晓矿强奸案

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颅脑外伤且中度智能障碍,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又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亦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CLI.C.61441344

徐德江猥亵儿童案

利用围棋教师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公共场所”。

CLI.C.61444713

张宗亚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

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人群,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

CLI.C.61447727

刘雷强奸案

通过微信骗取信任,以言语、图片引诱幼女发生关系。

CLI.C.61449665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15-8-31

王先华强奸案

性侵未成年继女

CLI.C.6995190

霍霖祯强奸案

被告人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CLI.C.699519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2016-3-8

黄泽学强奸案

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

CLI.C.826448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5-27

张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在担任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

CLI.C.8333564

韦某等猥亵儿童、玩忽职守案

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及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未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使部分非法办学点持续存在,导致办学点内的儿童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CLI.C.833356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017-6-1

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岁的幼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CLI.C.963844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2018-6-1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

CLI.C.11183932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

CLI.C.11183935

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

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

CLI.C.11183936

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乔某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脱光衣服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

CLI.C.11183937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为名诱骗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CLI.C.11183941

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6-1

陈某强奸案

被告人通过手机QQ聊天,诱骗被害人,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CLI.C.11308070

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

2018-8-17

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罪案

被告人利用其老师的身份,以及借助网络虚拟世界对被害人进行引诱和精神强制。

CLI.C.64230785

  (三)经典案例


案例名称

裁判规则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猥亵儿童案

行为人案发后虽主动到案,但其到案之初对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企图撇清嫌疑开脱罪责,故其投案的目的不符合自动投案应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属性,虽然其后来能如实供述,亦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曾福林强奸、猥亵儿童案

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应认定为数罪。

张成龙猥亵儿童案

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吴玉滨强奸、猥亵儿童案

在卧铺车厢内对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虽然案发在凌晨,但由于卧铺车厢人员流通性大,且易被不特定的案外人感知,故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

马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说法不一,大部分物证也只是间接证据。这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的身份,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动机,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疑点,去伪存真,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

肖建波猥亵儿童案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首先要符合《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关于公共场合应当具有涉众性的对象特征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当众应当符合“众”的现实性、“当”的客观性和众人看到的可能性。同时还要结合对人身权利侵害的严重性、对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扩张性以及行为人主观的恶劣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加重处罚,从而确保罪刑相适应。

周伯行猥亵儿童案

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张正义强奸案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戴炎福强奸案

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总结


  儿童性侵案数量较大,发生频率较高,不仅给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伤害,也给被害家庭带来了伤痛。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性侵男童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处罚,没有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不利于对男童的保护。我国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单一,对于一人性侵多名儿童、多次性侵儿童没有明确区分量刑区间,难以使罪犯得到应有惩罚。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男童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增加量刑幅度,使罪刑相适应,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


  (二)加强性教育


  儿童由于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容易受诱骗,而家庭和学校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教育课程,教授儿童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家长应该突破内心的传统观念,适当地对儿童进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警惕性。


  (三)完善相关从业人员的招录和考核机制


  在儿童性侵案件中,相关从业人员借助其身份猥亵、强奸儿童的案件数量较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应该规范教师、校车司机等易于接触儿童的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和考核体制,加强准入的资质审查,注重思想品德。


[1] 龙迪:《性之耻,还是伤之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张畅:《性侵儿童犯罪问题及防控探析》,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5期,第51页。

往期精彩回顾

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18年第1期,总第1期) 

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中)——物权保护纠纷(2018年第2期,总第2期)

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下)——担保物权纠纷(2018年第3期,总第3期)

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汇编(2018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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