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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饮食入园,起诉迪士尼的华政小姐姐能赢吗?| 法宝关注

【来源】人民网、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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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众所周知,华东政法大学是我国的法学名校,位居列五院四系之列,华政培养出来的法学生能力堪称一流。


同样的,迪士尼的法务也很强大,有著名段子佐证:假如有一天你落到一个孤岛,想要获救最好办法,就是在岛上画一个巨大的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务部门将以最快的速度赶来,起诉你。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大三学生小王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原因是她在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时,在乐园外购买了约40元的零食,但在入园时被工作人员开包检查、并要求她不得自带饮食入园。

小王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自带食物的规则不合法,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某提出两点诉讼请求:一、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二、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费用,共计46.3元。

目前浦东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仍在审理中。

带食物去上海迪士尼会被禁止入园

入园前除了正常安检游客还要被翻包检查

迪士尼这样的行为

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关注

#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被告#

#上海迪士尼翻包现象#

两个话题接连登上热搜

那么,园区会有改进吗?

探访上海迪士尼翻包检查现象依然存在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8月12日上午,记者通过电脑购买了当日迪士尼的门票,在购买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有明显标注禁止携带食品的说明。


根据官网上的行前须知,也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禁止携带食品的说明提示。而只有在手机购票时,在页面的最后才看到相关提醒。


随后,记者来到迪士尼乐园,在门口转了一圈,并没有看到任何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提示。

进门之后,第一道关卡就是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记者看到,每一个检查台都配了2到3名工作人员,游客依次将物品等放在检查台上让工作人员检查。


工作人员打开记者的背包说:“水可以带,但面包不能带。”

安检人员:食物带不了,水可以带。你在这边吃掉面包吧,食品是一律不允许带的,下次不要带了。


在检查完记者背包后,工作人员又将面包放入记者包中,并告知下次不要带了。


随后,另一位记者也进入安检台,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记者随身携带的饼干以及水提出异议。但当记者问到他们是否有权力搜包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乐园规定。

记者:你们有权力搜包吗?我打开给你看一下就行吧?安检人员:不行,我看不到下面的。安检人员:是一定要搜,这是乐园规定,你要这样的话,自己把包里的东西拿出来。



与之前禁止携带面包、饼干等食品相比,似乎现在的检查有所放宽,但对于工作人员搜包的情况,不少游客认为存在侵犯隐私的行为。

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觉得不是特别合理,因为毕竟有一些隐私的东西。
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我个人觉得的话,你又不是执法人员。相对而言,这样的话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为什么会选择带食品来园区一项重要原因就是园区内食品价格高得离谱这也引发不少网友吐槽

园区走访的过程中看到每隔几米就有销售食品饮料的餐车以及店铺一根冰淇淋的价格在40元一瓶可乐的价格是20元

法学专家看“迪士尼公益诉讼案”: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殊为不妥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迪士尼不允许游客带食品入园,并且入园前需要强制打开游客背包,对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这些是否合法?

法律专家罗培新就此案进行梳理↓↓↓

在他看来,法律点包括如下部分:其一,禁止食品外带的告知义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其二,禁止食品外带的管理规则,本身是否合法?其三,迪士尼在欧美国家允许外带食品,而在日本与中国则不允许,是否构成了歧视待遇?其四,迪士尼是否有权搜查游客的身体与背包?其五,本案的真实诉请是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 迪士尼是否适当履行了告知义务?
这一问题并不涉及规则的合法性。原告小王主张,他通过一款App购买门票,但该App并没有禁带食品的提示,但上海迪士尼官网的“游园须知”规定,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酒精饮料,不得携带入园。由此构成第一个争点。
“游园须知”,是迪士尼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而什么是“合理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游客多年来形成的旅游习惯是自带食物,因而,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入园,改变了老百姓的传统认知,当属“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而何为充分?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必须是“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应当考虑以下要素:第一,关于告知途径:在售票窗口、官网、微信及所有的第三方售票平台上,都必须以显著方式突出此条规定第二,关于告知时点:必须在消费者做出买票决定之前告知,以保证其做出的是知情的决定(informed decision),而不能是事后告知,更不能是准备入园之时才告知。第三,关于告知内容:告知的内容必须清晰可辨,不存在争议。例如,迪士尼的“游园须知”规定禁入的是“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酒精饮料……”,这里的食品,应当理解为包括饼干、面包等一切食品(后文将论及合法性问题),但并不清楚的是,婴幼儿的辅食是否允许带入。如果再看“游园须知”的后面一款规定:“罐装或玻璃容器”(小型婴儿罐装食品除外)也不得入内,综合来看可以得出结论,禁止外带的食品,不包括婴幼儿的辅食。

在该案中,小王同学主张,其购买门票时,那款App并没有以显著方式告知不得带食品入园。这里需要考察的是,该款App的运营方与迪士尼公司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从而判定后者是否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则小王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在入园之前主张撤销合同,即要求退票。

然而,该案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迪士尼的上述规定是否无效?如果无效,则其后果就大大超越了退票的范畴了。

  • 如果迪士尼所处的是竞争充分的市场,则禁止外带食品入园的规定,并不违法
该案经媒体曝光后,民意汹涌,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原告小王,期间还夹杂着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之下的特别情绪。民众认为,迪士尼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归于无效。

此种观点的支持者,通常会援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表述略有差别。《合同法》第40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两部法律的区别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的是“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合同法》则着眼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但细为解读规则,可以发现,两条规定的法意相通:如果并没有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但此种限制并不会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则此种限制并不会归于无效。

旅游设施出于安全与卫生的考量,会设置一些管理要求,这些要求或多或少会影响消费者的权利,但只要是合情合理的,消费者通常也不会拒绝遵守。例如,《迪士尼乐园游园须知》规定,不得携带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入园,游客均无异议。

合法性最难判断的是商家的差别定价行为。这种营销策略表面上排除了消费者的某些选择权,但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并没有违法之虞。

差别定价,是指经营者采取两种或多种价格销售同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以顾客支付意愿”来制定不同价格的定价方法。比如,酒店规定,客人不得自带酒水,同时酒店卖的酒水价格比超市的贵一些,从而在爱喝酒的顾客和不爱喝酒的顾客之间,实现了差别定价。酒店在酒和饮料方面赚了钱,客观上“补贴”了菜价。如果认定酒店禁止外带酒水的规则无效,则酒店可能会普遍提高菜价,反而伤害了那些不喝酒的顾客的利益。“电影院的爆米花”道理也类似。电影院很大一部分利润并非源于电影票,而是爆米花和饮料。商家用这种方式赚钱,让爱吃零食的人多付了一点钱,从而将电影票维持在较低的价位上。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认定迪士尼所处的是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与欢乐谷、海昌海洋等存在竞争关系,则其禁止外带食品入园的规定,事实上是对游客进行了差别定价:同样完成一趟游玩,那些比较爱吃的,要多付钱,而那些吃得少或者不吃的,则少付钱。这本身并不违法。

  • 如果迪士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禁止外带食品入园的规定涉嫌违法而无效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在这个概念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s)。在迪士尼案中,我们要分析的是,相关市场的范围有多大,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确立何种标准。
  • 如果确立以“户外、多项目、家庭亲子”为特征的综合游乐设施标准,相关市场的范围就大多了,包括锦江乐园、欢乐谷、海昌海洋公园等等

  • 而如果以“为梦想插上艺术和科技的翅膀、孩子们心心念念的向往之地、如果不去将可能给父母留下终生遗憾”为标准,则相关市场的范围会小很多,甚至是独此一家了。

接下来,还必须界定的是,迪士尼是否具有支配性地位。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在界定相关市场份额之后,这一问题就是个实证问题,可以通过门票收入,经过简单测算而得出。

如果经过分析认定,迪士尼在“相关市场”中具备支配地位,则可以认定上海迪士尼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禁止之列。这样,迪士尼园区内,可乐20元一瓶,香肠35元一根,汉堡75元一个……与市场公允价格相距甚远,可以认定为是迪士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利用游客来回进出园区颇为不便、而且必须就餐的现实,捆绑了餐饮销售行为。

  • 搜包、差别待遇及企业社会责任

至于迪士尼有没有权利搜身查包,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假设禁止外带食品入园合法,游客必须普遍遵守,迪士尼工作人员有权通过目力检视和言语劝导,要求游客予以配合。如果迪士尼员工认为游客涉嫌将食品“混装”入场,必须搜身或查包,也只能请求具有执法权的人员配合检查。一个可资借鉴的做法是,笔者在耶鲁访学时,每次进出图书馆,都会主动打开自己的书包,图书馆管理人员也只是看一看即可放行。这是一种文明社会的默契。

如果因管理能力不及,个别游客将食品混入园区,也不是什么天大的事情,迪士尼可以通过支付环境治理成本来解决(收取的高额票价应当覆盖这一成本),但绝对无法因此自我赋权,对游客搜身检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法益价值,远远超过商业利益。

最后想说的是,迪士尼能够投入运营,中方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包括夯实平整土地,对土壤做无害化处理,保证湖水达到饮用水标准,专门修建了地铁并设立了“迪士尼”站点,并在安保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显性和隐性成本……这为迪士尼公司(尽管是商业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一定的期许。而遵守商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也是我国公司法力倡的行为准则。

事理法理,无外乎常情常理。游客们能够接受的是,不带食品,而且园区的餐饮价格略高于园区之外,但绝对不能接受暴利价格。

因而,本文的结论是,上海迪士尼根据中国游客频密、食品包装垃圾污染严重的特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游客外带食品入园的权利,以保证园区洁净有序,改善游客游园体验,只要“游园须知”进行了充分且妥善的披露,固无不可。但有问题的是,在具备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迪士尼既排除了游客外带食品权,同时以价格畸高的方式提供餐饮,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殊为不妥。

  人民财评:迪士尼,你最应该考虑的是消费者权益

当一个规定需要以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做法配合才能实施的话,企业本就该三思。

因为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乐园常常被吐槽甚至起诉,最近又被一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告上法庭。但上海迪士尼的最新回应是: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显然,这个说法无法令公众满意,甚至更加激发众怒。因为就算其他乐园也禁止自带饮食也搜包检查,但错误的行为不会因为做的人多了就变得正确。一个全球知名的企业,不是追求更好地尊重消费者权益,而是高举赤裸裸的比烂大旗,真是让人遗憾。迪士尼乐园需要正视的问题不是有多少乐园在这么干,而是这么干到底对不对?

其实,迪士尼不需要和其他乐园对比,自己照照镜子都可以反思。因为作为全球连锁的企业,迪士尼不只是在亚洲有乐园,他们在欧美却无此规定。而且,迪士尼历史上还有过著名案例,迪士尼最初禁止园内饮酒,但法国巴黎的乐园因此遭到欧洲人持续抗议,后来迪士尼不得不取消了禁酒令。

迪士尼学会了尊重西方消费者饮酒的文化和权利,却没有学会尊重东方消费者的隐私权——为了执行自带饮食的禁令,他们要让消费者打开包以供搜查。如果说禁止自带饮食,还能得到一些理解的话,那翻包检查简直就是对消费者隐私和尊严的赤裸侵犯。当一个规定需要以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做法配合才能实施的话,企业本就该三思。

在持续的反对抗议声中,迪士尼坚持这个做法,恐怕不是所谓的卫生担忧,而是谋求利益最大化。因为卫生担忧根本不值一驳,迪士尼自己也卖饮食,一样会产生垃圾;如果只是担忧卫生问题的话,迪士尼适当提高票价来充当“卫生处理费”,都比现在翻包检查吃相更好看。

之所以不这么做,最好的解释是,在园内卖高价饮食挣钱更多。禁止自带饮食和翻包检查的配套,就算消费者有所不满,但因为迪士尼的稀缺性,多数还是会屈服,说白了,迪士尼利用的就是博弈中的优势地位。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确实有争议,尽管有律师认为迪士尼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但关于消费者选择权的界定,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只是别忘了,法律的根本还是关乎民意共识,是权衡各方权益之后提炼出来的游戏规则。哪怕现有法律暂时无法判定迪士尼违法,也不代表它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在这个意义上,学法律的大学生状告迪士尼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她把一个存在普遍争议的问题推送到法律的框架下,这既是检验事件本身的合法性,也是在检验现有的法律条文是否完备,是否能呼应民意诉求。

回顾曾有过的一个类似争议,即饭店能否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也曾经历过漫长的讨论和反复,要权衡企业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的矛盾。而当时的法律也很难给出裁判,但最后的结局有目共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得到了新的法律保障。而且事实证明,尽可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不会伤害企业利益。好企业在好的规则下,依旧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普遍的民意公愤之下,希望迪士尼不要固执地站在消费者权益的对立面。哪怕是为了自身利益考量,如此不惜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多项权益的行为,也不可能持久。与其在消费者的讨伐抗议中、在必将完善的法律约束中仓皇求变,不如早早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寻求更好的共赢之道。

责任编辑:吴晓婧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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