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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守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民法典编纂 | 法宝推荐

【作者】曹守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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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和长足进步,走出了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道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也到了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毋庸置疑,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对于这个突出问题,可以从根本上将其纳入民法体系,通过确认权利、规范行为,起到引导预防、缓解化解、定分止争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怎样才能使未来的民法典发挥这种作用呢?我们邀请了知名民法专家作以阐释。

编纂我国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立法,目前编纂工作正在走第二步,即民法各分编的编纂。2018年8月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先后发布关于民法分则各编的草案和第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现就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意义和丰富内涵的理解以及在民法分编中如何表达略述己见。
指导意义和丰富内涵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高屋建瓴,体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内涵丰富,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以绿色为导向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在民法典编纂这样的重大立法活动中加以认真贯彻,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对于制定出真正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并且能够引领21世纪世界民法新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具有重要意义,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艰巨性长远性的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和成就,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绿色发展渐成共识。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国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污染重、损失大、风险高的生态环境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有的同志对民法保护生态环境蕴含的潜在需求认识不清晰,对这些需求可能激发出来的良好生态和美好生活供给、形成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新的幸福指数认识不到位,对把绿水青山转化成金山银山的民法路径研究探索尚不深入。

(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博大精深,要旨在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体现环境就是民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内涵;生态兴则文明兴,要将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维护生态安全、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等,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举措。

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和全部内容都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在民法总分结构里要全覆盖。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绿色原则”或“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既然民法总则中已有原则,分编也应设置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条款来呼应,体现民法分编人文化、生态化和绿色化,助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值得肯定的是,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合同编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为强烈,期盼有更优美的生态环境。各分编应当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运用民事禁令、民事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除了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外,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遵循生态规律,研究有效立法对策;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通过民法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法把生产生活创新规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引导、规制走向和谐美丽中国。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民法表达


民法人格权编、合同编、侵权编,尤其物权编,建议增加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条款。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了借鉴。

(一)人格权编。环境权是一种国家需要优先保护,涉及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的基本人格权。人格权编要增加对环境权的规定:自然人有权在不受污染、无损健康、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负有持续维护和不断改善的义务。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或资产,是排他性物权或产权的客体。青山绿水、清新空气等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是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直接、自由、免费、共享的公共财产和共享资源。公众对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和环境的享用,是一种非排他性的、非经济性的、非营利的、非商业性的使用,是一种日常随意性的、随机性的、分散零散性的、个人的享用。维护公众的共享权,环境法、资源法责无旁贷,同时我国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民事基本法,与传统的民法中私法私权主要保护私产维护私权不同,既保护私权,也保护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共享权,维护其公益性。

(二)侵权编。第七章标题由“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应予肯定,同时建议将“破坏”修改为“损害”,实质上举轻以明重,形式上也与第六章标题“医疗损害责任”一致,更显美观。

(三)合同编。在一般规定中作一些绿色化改造,对于合同效力的评价增加生态环境方面的考量,即对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的,要在合同效力上加以负面评价,特别是要把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结合起来,把利益平衡与生态平衡结合起来,把合同债权与生态债权统筹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森林等的使用权、开采权出让合同,出让方是行政机关,出让行为受依法行政合法性约束,目的是合理开发有效管理,因此有行政协议的特点,同时,通过出让,自然资源进入市场,受让方具有随机性,也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和公法私法行为交叉的特点,特别是出让之后的转让,虽然需要经过批准、登记、备案等,但转让双方是平等主体,转让协议是民事合同。无论如何,协议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国有性、公益性,决定了此类合同的订立不是完全意思自治的合同自由,而是受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和限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污染环境、损害生态,不得侵害环境权益。

(四)物权编。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删除了物权法中“物”和“物权”概念,形成了该编的开放性,有利于增加生态文明方面的内容。第二条和第三条,也都源于我国物权法总则。其后建议增加一条:“物权行使应当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不得滥用物权挥霍浪费,不得竭尽物力掠夺资源,不得过度开发,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生态。”其立法根据是我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和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立法理由一是不忘初心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二是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三是体现科学发展观,体现新的发展理念,四是牢记使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存生活提供民事基本法律依据,目的在于防止、制止滥用物权,五是可资借鉴的《法国民法典》在第618条第1款规定:“用益权人毁损用益物或不修缮用益物而任其丧失,因此滥用其用益权时,用益权亦得因消灭。”立法禁止权利人滥用用益物权。六是作为原则比“物尽其用”更为科学。生态文明的真谛在于取之有度用之有节。而“物尽其用”则缺乏这层含义,它一般是指物的存废以发挥其最大经济价值与最大效用为目标。通则一般规定之后建议增加:物权编施行,以保全物的价值、节约资源和发挥物的效益为原则。以体现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理念。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在物权请求权部分之外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一种以金钱赔偿为目的的请求权,它本质不是物权请求权,但方便实用。司法实践坚持全面赔偿值得立法吸收。污染者除了要依法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外,如同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对于无证排放以及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建议规定惩罚性赔偿。

第三十四条后面建议增加一条:“浪费自然资源,或者损害生态环境,造成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的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有权制止,并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我们固然要发展经济,但不能因此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不能侵害后代人的环境权。

增加第一百一十七条添附,包括物的附和与混合、加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物的整体效益,值得肯定。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中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明确“保护”对象是“生态环境”,现有条文有节约资源含义,但没有包含保护生态环境,没有全面体现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完全必要,应予以肯定。但从内容上,还缺乏森林使用权、自然保护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似可加在“取水权”之后。

从行为规范及裁判规范角度来看,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要确立用益物权行使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等原则,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和科学合理利用规则,在保护国家所有权以外严格规范用益物权,排除对公共自然资源的非法独占性利用,既要保护合法占有,更要体现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全民共享、社会公益理念,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依法规范。从物权角度,要排除非法独占性的国有私用,最重要的是对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规定,物权编应增加一些有利于公益保护的可操作条款,对生态环境权做出一些设计,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明确界定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划清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义务,规范利用行为,全面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

占有部分,建议增加自然资源占有人自力防卫、自力取回等自助内容,维护美丽生态环境。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编纂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美丽环境的需要和对人物和谐、生态文明、生活美好的向往,那它就一定会成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民族的伟大的民法典。


责任编辑:吴晓婧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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