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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孙道萃:我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纪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四十周年 | 法宝推荐

【作者】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讲师、博士后)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河北法学》2019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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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79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刑法典,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我国彻底告别无刑法典的历史状况。历经考验后修订而成的97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立法的集大成之作,它真正开启罪刑法定时代,筑起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体系、开辟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奠定中国刑法走向世界的基础。从79刑法典到97刑法典的心路历程可以发现,立法机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用于指导刑法立法工作,积极联动刑事政策指导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法予以回应,注重促进立法与理论的良好互动态势,使刑法典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在新形势下,刑法立法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应继续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完善刑法典,目前全面修订97刑法典为时过早。应加强立法修改与理论完善的协同发展格局。关键词:79刑法典;97刑法典;基本回顾;发展巡礼;完善建言

边沁曾言:法律的改革应着重改变法律的形式,即制定和编纂法典。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制定和颁行刑法典事关国家大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我国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此背景下,搁置已久的法制建设工作快马加鞭推进。其中,1979年刑法典(简称79刑法典)的颁行无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奠基之举,是我国具有开创意义的首部刑法典。而1997年刑法典(97刑法典)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刑法立法成果,包括继承刑事法典的体例、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开拓科学立法时代等重大意义。97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并没有固步自封,而是与时俱进,持续保持发展和完善的积极姿态,立法修改完善的成绩斐然,有效地满足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97刑法典的颁行及其二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充分见证了我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的进程,也是我国刑事法治成果的集中展现。而今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基本坐标,不断推动97刑法典的完善和健全,保障当代刑法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四十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成就巡礼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79刑法典的制定为重心、以97刑法典的制定为重心、以97刑法典的修改与完善为重心的三个阶段。这一系列进程积累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成就。
(一)迎来法典时代的新征程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在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早期阶段等,党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引导刑法立法。新民主主义的刑法表现形式大多为单行刑法,也有一些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采用了训令、命令、通令、决定、办法、指示等形式。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我国处于无刑法典的时期,刑事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严重制约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事业发展。直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正式告别了我国无刑法典的历史。
整体而言,79刑法典的制定虽经历曲折与坎坷,但它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好刑法,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教育广大公民提高法治观念、预防违法犯罪的上好教材。然而,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局限,79刑法典制定得较为粗放、原则,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缺陷,逐渐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基于此,立法机关陆续地以通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其进行实质上的修改和补充。这也是修订和通过97刑法典的事实基础与逻辑起源所在。
相比之下,97刑法典是一次大面积的修订,在内容与体系上已经相当完整。这为我国刑事法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奠定扎实的立法基础。同时,立法机关又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持续性的修改,增加体系的合理性,强化可操作性,使现行刑法典更趋于完备。这就决定我国97刑法典是至今为止最完备、最系统且最具有时代气息的“发展型”法典。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法的法典化努力,真正地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后,79刑法典是标志性成果,但相对粗略,形式上摆脱了“无刑法典”的时代,但离现代化的刑法典仍有一定的差距。97刑法典的颁行才真正实现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的重大使命。二十多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97刑法典是一部史诗级的现代刑法典佳作,至今仍葆有生命力。当然,立法在任何时候都难免有一定的滞后性,受时代背景、思想观念、立法经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97刑法典在制度设计、法条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仍有一些疏漏和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总之,我国刑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完善,走过了一段不平坦的艰辛道路。
(二)走向罪刑法定的法治时代
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诞生之初起,便将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视为己任,完全顺应近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趋势。历经法律文明的反复淘洗以及历史的重重考验,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刑法奉为最基本的原则,并为社会制度不同的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乃至宪法所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现代刑事法治的第一要义,而刑法典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使命,是刑法典的立基之本。79刑法典并未一开始明文规定,其中,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横亘其中,成为79刑法典与罪刑法定原则相隔而望的滥觞之所在。尽管如此,79刑法典的颁行,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地将罪刑法定的精神融入其中,只是不够彻底。
97刑法典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重大的立法开创意义,更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行,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和价值。当然,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力也具有限制性:将来遇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将不能定罪处罚。这其实是明确性原则在各国刑法典运行中的“相似遭遇”。对此,在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时,应认识到罪刑法定主义存在一个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的嬗变过程;同时,应总结经验,通过立法作出修改补充即可。实际上,我国刑法修正案作为常态的立法完善模式,通过动态控制犯罪圈,已经很好地解决明确性原则的同步更新问题。更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命力在于应用。97刑法典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绝非是高高在上的“宣言”,而是以司法化为基本导向,具体地贯穿于定罪量刑这一核心的刑法运作体系。例如,基于形式的罪刑法定与实质的罪刑法定的区分观点,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形成不同的影响。这种实践化的解读并延伸到刑法解释论层面的司法化探索,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罪刑法定原则并将其付诸实践的具体表现,充分释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价值。
(三)共筑起人权保障的法治根基
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要求,也是当代刑事法治体系中的基础理念,更是当代刑法机能的基础内容,刑法典是这一切的规范依据之起点所在。
79刑法典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以叙事明理的方式,清晰地规定了79刑法典肩负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任务,而且惩罚犯罪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97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开宗明义地规定刑法的立法目的。二十多年的实践不断证明,97刑法典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权威的实体法准绳,是一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典。尤应指出的是,现行刑法典废除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有罪类推制度,极大地增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扎实地推进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底蕴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广泛实践,使97刑法典真正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法,筑起我国刑事法治体系的人权保障防线。同时,97刑法典确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逐步重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这些举措不仅使刑法典趋于完善,也使刑法法治体系中的保障人权观念得到逐步确立。《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24条规定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跃升到新境界,与97刑法典所筑起的人权保障体系相得益彰。
(四)协力开辟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
在成文法国家,法典化使法律规范进一步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法典化的水平是衡量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准的基本标尺。79刑法典的创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的结晶与重要标志。97刑法典的颁行,充分证实了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发展与刑法立法水平的显著提高,而其背后正是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展的真实写照。同时,立法水平的高度,往往直接关系到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水平,对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回顾新中国建国以来,以1957年反右扩大化和1976年结束“文革”为历史边界,可以将刑法学发展进程划分为起步与草创、萧条与停滞、复苏与繁荣三个阶段。而这种演变的规律背后,79刑法典的制定与颁行,是我国刑法学研究得以复苏的标志;97刑法典的颁行,使我国基本上实现刑法的统一性与完备性,是我国刑法学研究得以繁荣的前提。在此基础上,97刑法典是我国刑事法学界的研究对象和立论根据。以刑法典为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得以迅速发展和日益繁荣,取得非常丰硕的成果,并最终反哺刑法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实际上,97刑法典的颁行,正式开启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对接,这又客观上促使我国刑法学界步入理论更新与知识转型的变革时期。例如,犯罪构成体系的法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时代挑战与发展方向、但书条款的司法化难题及其完善、立法定性+立法定量模式的科学性等理论探索,都与立法息息相关。这些面向未来与源于实践的立法讨论,使我国刑法理论站在更高的学术平台上,有助于深化和完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
(五)奠定了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的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外交流不断繁荣,外向型刑法的研究取得喜人的成绩,刑法典是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在积极推动外向型研究的过程中,97刑法典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是比较研究的基本样本,也是比较研究的受益对象。进言之,97刑法典扮演基础的作用,是推动刑法文化对外交往的“名片”,是中国刑法学不断融入世界并且赢得尊重、取得话语权的前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刑事法治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的有力支点,持续推动中国刑事法治走向现代化,促进与国际原则、司法标准以及人权、人道精神的协调互动。如果没有一部成熟的刑法典,则无法展开实质性的对外交流,国际社会也难以有效地通过这一最基础且最具含金量的通道来观察和了解我国刑事法治事业的进步。不容否认的是,97刑法典已经受到国际刑法学界和外国一些刑法学家的高度重视和评论。随着中国的大国地位的提升,中国刑法学事业正在走向世界,走向世界的中国刑法学事业也将更加繁荣,97刑法典仍将扮演最基础的作用。
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刑法典的完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于社会情况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对我国刑事法治经验的不断总结和立法认识的深化,国家立法机关逐步探索并确立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完善模式,持续对刑法典进行贴合实际需要的修改与完善,从而促进刑法的发展,促进刑事法治和社会进步。
(一)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完善
一个国家的政治也属于上层建筑,立法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往往深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任何立法,实际上往往都是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表明,国家和社会政治直接决定刑法立法的走向。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在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早期阶段等,党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引导刑法立法。
回顾我国刑法立法进程,1954年9月,国家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5个组织法,这对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同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正式启动了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开始有所重视。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一个伟大的转折点,开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全党把工作着重点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照耀我国法制建设迅速向前发展的一盏指路明灯,是对刑事法制工作建设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转变,真正使刑法典起草工作峰回路转。
79刑法典的创制过程,充分显示了党的领导对我国刑法立法的根本意义。97刑法典的颁布,以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也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事实证明,党在刑法典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过程所发挥的领导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事业具有极重要意义,这是我国刑法立法的首要经验。
(二)善用刑事政策指导立法修正
刑法立法深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往往决定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刑事政策作为对社会政治与经济发展的法定制度供给途径,对刑法立法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回顾在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阶段,都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引导刑法立法,并取得良好效应。79刑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立法依据,堪称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的良好开端。在97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并通过刑事政策这一制度通道,将党和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确保刑法典的修正契合人民群众的需要。在97刑法典的修改进程中,充分有效地贯彻刑事政策始终是一个基本的发展方向。尤其从《刑法修正案(七)》起,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更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法指导意义。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的意义非凡,表明国家决策机关在死刑问题的认识上向曾有的理性、冷静态度回归,是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积极贯彻,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尊重与敬畏。而且,回顾整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分则,特别是刑罚制度、量刑规则的调整修正,总体上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指导思想。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最重要的立法根据与指导精神;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充分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效果与立法意图。这些都充分证明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与时俱进引领立法进步
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79刑法典无论是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缺陷。从历史条件来看,那时还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体制,虽然提出了改革开放,但还没有从体制的转轨上正式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后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些概念,所以,不可能在刑法典中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犯罪情况。从立法经验来看,尽管起草工作经历了25年,但是毕竟这部刑法典直到1979年7月l日才正式通过,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不能认为其立法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当时还有个指导思想,“宜粗不宜细”,看不准的,没有经验的,暂时就不要写进去,因而,立法经验也受到限制。因此,尽管79年刑法典是一部好的刑法典,但是缺陷也不少。97刑法典是一次大面积的修订,其在内容与体系上已经相当完整,并为刑事法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奠定扎实的立法基础。同时,立法机关又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持续性的修改,从而使现行刑法典更趋于完备。从79刑法典到97刑法典,鲜明地展示我国刑法立法不断完善的品格。究其内因,是因为刑法立法深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了刑法立法的走向。只有紧密围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趋势,刑法立法完善才富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发挥立法应有的积极作用。
97刑法典作为一部经典之作,客观地映射了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经济、社会诸方面的发展。易言之,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实质上催生了这部完备的97刑法典。同时,97刑法典颁行后,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在不断变化,及时修正刑法典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举措。刑法立法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97刑法典的修正工作正是在这一观念指导下进行的:(1)在形式上,97刑法典颁行后,鉴于实践的需要,刑法立法保持十分活跃的状态。自199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个单行刑法,10个刑法修正案,13个有关刑法的解释。截至目前,大概修改了97刑法典中的111个条文,新增39个条文,删除1个条文,总共涉及151个条文。现有条文数量为490条,相比于97刑法典刚颁布时的452条,有近1/3的条文发生变动。这就确保了97刑法典始终保持时代的适宜性。(2)在内容上,刑法修正案都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地回应现实需要。到目前为止,十次刑法修正都高度聚焦刑法分则的章节,直面犯罪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科学的立法,正确指导司法实践。正是由于十个刑法修正案都对我国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犯罪问题,作出了及时且有效地回应,才确保实现了刑法规范的充足供给,并被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立法举措。
(四)立法与理论、实践的协同发展格局
优良的法律只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完善有效的司法运作才是关键和重点。回顾我国刑法立法,整体显示出为刑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准备,紧密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使得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并存的格局逐步形成。79刑法典的创制,不仅解决了长期“无法典可依”的尴尬局面,也为刑事司法活动与理论研究打开局面。97刑法典的颁行,为刑事司法活动与理论研究提供了更丰富的素材。科学的立法应当将理论与实践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具有功能性的整体。对总则的修改,是我国近些年刑法修正的一个重要趋势。《刑法修正案(八)》首开先河,《刑法修正案(九)》则一以贯之。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在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层面,涉及到批判性的法益概念、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理论以及行为人刑法的观念;在法教义学的中层理论层面,涉及到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共同犯罪与监督过失理论。这种观察反映了立法与理论之间的真实互动关系。当前,立法机关启动并有序修改刑法总则规定,彰显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研究硕果累累,可以为总则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撑;说明我国刑法立法技术取得巨大进步,可以从容地驾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事项。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一改既往的报应性为主导的基本立法理念,呈现出鲜明的预防性立法思维,引发犯罪圈的动态变化。对于风险刑法观与预防性的刑法立法之间的互动性问题:一方面,我国正在步入风险社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刑事立法应当紧跟社会形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能力和范围。刑法应更理性地把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以必要的犯罪化来促进刑法典的完善,适当增设危险犯是积极预防不被允许的危险的需要。另一方面,刑法应当坚持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必要的犯罪化作为今后立法的重要动向,旨在更好地保护自由和维持社会安定。风险刑法理论亦不例外,预防性立法仍应将自由作为基础价值,恪守人权保障与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据此可见,这种颇具时代气息的立法观念及其举措,既得益于刑法理论的当代发展,也必将反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实践。
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宏观展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法立法的发展与繁荣趋势不减,围绕刑法立法中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在新形势下,应以97刑法典为逻辑起点,持续推进我国刑法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基本道路
在新形势下,刑法立法完善的首要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完善道路,持续推动刑法典的繁荣与进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1.党领导立法是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在“总纲”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2018年修正)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为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立法工作等明确了政治方向。
回顾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79刑法典以及97刑法典的颁行,都与党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密不可分。以刑法起草工作为例,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刑事立法的总体方针是由党中央制定的。二是刑法起草工作是在党中央书记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下进行的。三是一些重要的刑法草案稿,如1957年6月28日的第22稿,1963年10月9日的第33稿,l979年5月12日的第37稿,都是报经党中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前面两个稿子,毛泽东主席还亲自审阅过。以上说明,新中国的刑事立法工作完全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而且,党的政策思想在刑法立法中有全面的体现,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党在组织上、工作方法上对立法工作进行了领导。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发展、丰富与完善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刑事法治道路的模式选择关系到刑事法治进程的速度,甚至刑事法治建设的成败。党领导刑法立法工作,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并立足国情开展立法工作,摸索和健全刑法立法发展与完善的路径,推动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
2.党领导立法的基本支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指出:“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这也是今后进一步修改97刑法典的基本准则,即应统合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以民主性为基础,健全立法科学化的具体措施。具体而言:(1)扎稳立法的民主性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扬人民民主是推动刑法立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力量。例如,自刑法起草准备到两部刑法典的出台,再到新刑法典的补充修改,历经半个多世纪。可以说,从刑法的起草到历次修改,立法机关都非常注意倾听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声音并给予尊重,从而较为充分地贯彻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民主立法原则。立法的民主性是确保立法科学性的政治基础,是刑法修正遵循科学性原则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应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和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例如,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时,全国人大网收集社会公众意见7000多条;制定《刑法修正案(九)》时两次征求意见,累计收集意见达到16万多条。这确保刑法修正准确反映真实的民意,是真正的科学立法,进一步确保刑法修正对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针对性与有效性。(2)优化立法科学化的运行机制。应当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评估、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完善立法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制度,特别是健全法律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调整予以论证咨询的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
(二)科学有序地修正和完善97刑法典
应当完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但当前全面修订97刑法典仍为时尚早。
1.修正案作为“新常态”模式及其改进
97刑法典颁行后,刑法修正案逐渐成为刑法立法完善的基本方式。但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模式的一些不足,并作出相应的改进。择要而言:(1)优化立法技术,提高立法修改的可操作性。历经了十次修正后,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很大,直接导致97刑法典的条文规定错综复杂,一定程度上打乱刑法典的原有条文格局与体例。加之刑法修正案发布后的刑法典条文未能及时更新版式,导致刑法条文的表述缺乏体系性和适用不便。同时,刑法修正案通过后,罪名确定工作相对滞后,导致司法适用一时陷于被动。为了提高刑法典的体系结构合理性和司法适用的方便,立法机关应及时克服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在体例编排等立法技术层面上的脱节现象,责成“两高”尽快公布确立的新罪名,便于公民学习与司法适用。(2)公布立法理由,辅助法律适用。关于刑法修正案,官方一般通过“(草案)说明”的方式,介绍立法机关的修改背景。然而,“说明”并非完整的立法动因,也非具体的立法理由,不足以准确和全面理解立法原意,甚至徒增司法纷争。如果每个修正条文后附加“立法(修法)旨意(说明)”,言简意赅或特别地阐释立法的背景、原因及条文的基本涵义,无疑极大地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促进对法条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因此,今后宜考虑增设“立法(修法)旨意(说明)”,通过明确立法的真实意图来促进法条的正确适用。
2.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
随着刑法分则经历几次大幅度的修改和刑法总则的修改日渐增量,97刑法典的面貌已经今非昔比。有观点开始认为,不应过度依赖刑法修正案这一立法完善模式,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应纳入议程范围并考虑适时启动。这种看法并非空穴来风。但从79刑法典到97刑法典的全面修法规律看,当前全面修订97刑法典并非“天时地利人和”之举。理由是:(1)国家经济社会以及刑法基本理念与制度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从肯定类推到确认罪刑法定原则、从阶级斗争为纲到经济建设为中心,都是促使97刑法典颁行的重大变动因素。但是,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刑法理念或制度并不会在短时期内出现重大变化,因此,缺乏全面修订刑法典的迫切性。(2)97刑法典仍能发挥举足轻重的实践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客观上导致97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为此,我国确立刑法修正案模式,持续修正完善刑法,很好地维持了97刑法典的生命力。当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97刑法典已经陈旧到了不堪适用的地步,或严重脱离刑法理论体系,因而也就不存在全面修订的现实必要性。(3)立法准备工作尚未启动。全面修订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全方位,需要预先做好立法准备工作。目前,理论上并未真正讨论过全面修订问题,严格说,理论准备也并不存在。同时,立法机关也并未将全面修订刑法列为近期立法工作的议程,个别人呼吁全面修订无非是一种主观臆测。据此,目前将刑法修正案作为97刑法典的修正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当然,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全面修订刑法典也可能是未来某个时期必要的选择。但不可能是现在或近期内,一定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之际方可理性启动。
(三)刑法立法完善与理论发展的律动
进一步完善97刑法典,不应苛求面面俱到,而要主次有别。对于已经很成熟的部分,适时微调更为合适;对于一些97刑法典侧重不足的版块,或者是新型领域,鉴于其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的,应当重点关注。
1.理论发展与立法完善的协同
理论发展既要引领立法,也要适应立法;同时,立法也要反映有益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理论繁荣。这才是二者应有的内部关系。
宏观上而言,当前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应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研究方向上,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研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如何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真正予以贯彻落实,注重开展对改革开放40年来刑法学成果的总结性研究,大力开拓对刑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刑法学研究的时代内涵与价值。二是在研究方法上,既应倡导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形成定性与定量并重的研究格局;也要重视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合理并用,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应当繁荣和优化比较研究,合理借鉴并用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的现代化建设。此外,也应当根据研究的需要,合理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拓展研究视野,丰富研究内容。三是在研究重点上,应加强中国刑法的解释性研究、体系性研究、现代化研究和国际化研究。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刑法学要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此基础上,刑法立法工作也要紧密围绕理论发展的动态、需要以及目标等积极开展,推动刑法学理论的进步与繁荣。四是在研究立场上,刑法学研究应立足我国国情与现实情况,以国家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时代需求为导向,要积极有效地回应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方案。要树立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不懈地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接轨世界与走向世界。
理论研究是先导,立法完善可以固化理论研究成果。同时,前瞻性、开拓性的立法成果,可以“反哺”和“倒逼”理论研究的进步。在明确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布局与主要工作后,刑法立法完善也要齐头并进。对于97刑法典而言,更应当侧重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既与刑法分则的修订可以保持一致,也可以有效地指导刑法分则的修改,促进刑法典的体系结构趋于完善和健全。
2.高度重视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前沿立法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对中国刑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客观地讲,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注定了运用传统刑法理论及其立法规定应付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会出现不适的现象。目前,网络刑法学的理论基础、价值趋向、制度建构、措施设计、法律涵义等都还处在空白状态,使得来势凶猛的网络犯罪与传统刑法体系及刑法典之间的“遭遇”可能趋于白热化。为此,我国刑法学研究应当前瞻性地着力梳理网络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刑法解释、追诉时效等基本问题,以网络犯罪构成的体系重构、要件的重新安排为立足点,打造焕然一新的网络刑法知识结构,以更好地治理网络犯罪。相应地,对97刑法典及时进行“网络化”修正不仅势在必行,也是97刑法典保持时代生命力的重要增长点,应当成为刑法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基于信息网络技术形成的人工智能,已处在下一个互联网时代的风口浪尖,对人类生产生活与交往方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具有超人类属性的人工智能隐藏不可估量的重大制度性风险,甚至直接危及人类的自身安全与主体地位。现行刑法制度的社会基础、存在意义、任务安排、功能设定等内容,可能正在经历一场裂变,逐渐取而代之的是“人工智能社会与刑法”。当前,基于当下处于并长期处于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工具和产品的范畴,人工智能的工具化也必然是犯罪工具智能化的一个契机,这使得犯罪形式更加复杂,社会危害性更大,由此带来了许多犯罪智能化的演变。例如,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保障产品安全的法定义务,生产、销售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罪;同时,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操作、安全管理规范,未能有效履行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样地,对于这些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问题,刑法立法不能缺位,而应当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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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19年第5期要目

【专论】

1.我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纪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四十周年

高铭暄;孙道萃(2)

【名家论坛】

2.论遗嘱指定监护的完善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为重点

孟勤国;唐瑞(14)

3.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逻辑转换与法律因应

邢会强(26)

4.论我国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以恶意收购林权证贷款不还现象为例

冷罗生;王朝夷(40)

【青年法学家】

5.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空间

杜明强(50)

6.贸易战背景下欧盟“市场扭曲”的新替代国方法的WTO合规性缕析

——以DS516案为视角

周艳云(64)

7.血液致害侵权责任的再思考

——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

焦艳玲(78)

8.民营化背景下行政给付受益权的司法保护研究

李幸祥(93)

9.地方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实效之影响机理分析

王书娟(107)

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软法机制

杜瑞平;窦竹君(121)

【热点问题透视】

11.个人网络活动踪迹信息保护研究

——兼评中国Cookie隐私权纠纷第一案

张璐(133)

【博士生园地】

12.行政组织法律保留原则及其保留范围研究

王晓强(149)

13.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

——以P2P网络借贷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

邓超(162)

14.“预防性”:恐怖活动犯罪刑罚的一个转向

苟震;黄晓丽(178)

【司法实践】

15.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逻辑展开

桂梦美;刘成江(189)



《河北法学》为法学研究专业刊物,1983年8月创刊,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际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题,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域外法学与比较法研究,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河北法学》有两个鲜明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扶植中青年,突出扶植法学研究、法学教学队伍中的中育年,开设了“育年法学家”栏目,拿出多一半的版面发中育年的文章,使《河北法学》成为中青年交流法学学术成果的重要平台之一。
责任编辑:吴晓婧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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