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 | 献礼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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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经过70年的不懈努力和奋斗,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全面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奠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全局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法治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必经之路,成为社会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日益提高;法治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成效显著。
目录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立法篇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司法篇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执法篇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理论篇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立法篇
70年法治辉煌历程·宪法篇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应运而生。在《共同纲领》的指导下,中央人民政府和新中国各个国家机构也相继诞生。
1953年12月,毛泽东亲率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在西湖边用77个日夜编写宪法草案初稿。在历时近3个月的制定过程中,1.5亿人次参与了全民讨论,极大地体现了民主精神,“人民性”深深地镌刻其中。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问世,奠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制度,也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制度。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 “八二宪法”。它规范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所有成就,体现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八二宪法”后经历了五次修宪,而每一次修宪都可堪称为一部史诗。
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1993年修宪,“市场经济”入宪,不仅实现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
1999年修宪,修正案中增加“依法治国”四个字,让“法治”成为了国家意志,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强保障。
2004年修宪,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人权”理念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全面建构起人权保护制度。
2018年修宪,为“全面实施宪法”呐喊。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均具有重要意义。
70年法治辉煌历程·民法篇
伴随着祖国成立70周年,民法立法也走过了70年的历程。回望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70年的民法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浓缩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史。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婚姻法,使婚姻家庭关系脱离民法调整范围。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全法分为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计二百六十二条。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民事立法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正式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法向完备系统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民法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其中尤具标志性的是1999年的合同法,该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相互重复、不协调、凌乱的局面,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化和体系化,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1999年以来,合同法颁布后,我国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其制定和颁布实施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使命,充分体现了民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党中央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编纂民法典,自此之后,立法机关正式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实质性地推进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
如今,中国民法正迎着新的使命不断推陈出新,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颁行是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已经齐备。
70年法治辉煌历程·刑法篇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40周年。从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典,到如今增加到452条;从取消“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俗称的“口袋罪”,到废除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22个罪名的死刑。《刑法》为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变化,经过10次不断修正,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备、符合中国社会治理需要的刑法制度。
1950年,新中国刑法典起草准备工作开始。1954年9月,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刑法专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但先后修改达30多稿的《刑法》并未在当时颁布,直到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到1979年的30年间,中国没有一部通行的刑法典。其间,我国又制定了若干单行的刑事法规,如《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
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0多个单行刑法以及众多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我国现行刑法为1997年刑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刑法典。主要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平等适用三大基本原则。1997年刑法施行后,立法机关1998年颁布1个单行刑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截至2019年7月,已对1997年刑法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
10次修正所涉罪名广泛,一是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主体,刑法分则第三章8节除侵犯知识产权罪未见修改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均有大量条文被修改,有的甚至反复修改。二是兼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及之后《刑法修正案(九)》的再次扩容。三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贪污贿赂罪两类罪的修正上也呈现出增长趋势。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2010年以来实行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也对刑法适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死刑适用规则上也进行了革新,使过去“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不合理局面得到很大改观。
70年法治辉煌历程·行政法篇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首先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开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块里程碑。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具有中国的创新与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体制,采用普通法院内单设行政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这在当时是其他世界各国没有的。第二个特点,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方面较为特殊。一般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在政府一方。
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提到,政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撤销……于是,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融为一炉,也堪称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之一。
从1989年制订的行政诉讼法,到1994年制订的国家赔偿法,再到1999年制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国的行政救济立法体系基本完成。从制度上建立的纠错和救济机制,适应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需要。自此之后,老百姓有了寻求救济的“法宝”,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也有了监督和制约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现实要求公民、法人自觉遵守市场和社会秩序,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并保证自身行为的规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样是行政法的重要使命。于是,被称为“行政三法”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相继出台,成为规范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法律。
行政处罚法的精髓就是依法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避免行政机关随意处罚、处罚混乱以及一个违法行为引起数个行政机关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乱象。如今我们形成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城市执法有了很大改善。
行政许可法最值得我们引以为傲的是在中央层面明确了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许可,以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许可程序大为简化,大大方便了许可申请者。
行政强制法的特色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公正与效率并重。
2000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全面规范了我国立法的体制、原则、基本制度以及违宪、违法的审查制度等等,使立法进一步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道路。至今,我国还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70年法治辉煌历程·诉讼法篇
民事诉讼制度
70年来,民事诉讼制度与新中国一起成长、成熟,始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保驾护航。
1949—1956年民事诉讼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呈现大发展阶段。1949年2月,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一切法律制度。
1950年到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这两部法律文件不仅对管辖、回避、起诉、代理、调解、上诉、执行、再审等具体诉讼问题做出了规定,还确立了三级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公开审判等基本诉讼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7年,在该《总结》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更为全面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1977—1991年改革开放背景下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1979年8月到1982年3月,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颁布。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共5编205条,体系结构上分为总则、具体程序两个部分。
1991—2006年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改革进程拉开帷幕
1991年4月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问题作出了详实的规定,改变了之前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全面调查取证的历史,将收集取证的主体权利重新返还当事人,也对证明责任和证据交换时限等作出了立法上的统一。
2007—2012年民事诉讼制度修订发展的进程继续加快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二是新增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四是新增了立即执行、财产报告、执行异议制度;五是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如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等辅助措施。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这次修法亮点: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污染环境、侵害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外人权益受损、诉讼标的额小且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新增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软件普遍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被固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彰显了法律与科技的与时俱进;最后,为了做好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区分与衔接,对于不存在纠纷和争议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等特别程序作了规定。
2013—2019年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该部司法解释共计500余条。对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问题、制度均作了具体可行的细化规定,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几个新增的法律程序,提高了法律规则的适用性。
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地位又被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刑事诉讼制度
70年的法治征程,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刑法价值的必然选择,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越来越重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重视社会正义,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重大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国民党制定的所有法律与司法制度,建立能够保证无产阶级利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很不健全,在刑事制度方面,主要以政策为主。
1954年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自此,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登上历史舞台。1957年到1976年的各种制度都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砸烂公检法”是那一时期的政治口号,刑事司法制度更是连同当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被践踏。中国刑事司法的命运与时事共进退。
1979年不仅是刑事司法的转机之年,更是中国无法可依混乱状态的结束之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继颁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经济发展,保障人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以1963年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在总结与反思建国以来刑事诉讼的经验教训之后而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二是明确了刑事辩护制度,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三是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制定了规范的询问、羁押时限,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四是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
1983年“严打”开始,刑事司法制度的首要功能还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1996年与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标志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新阶段。中国的公民权利保障拉开了历史的序幕。在1996年,我国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在寻求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向现代化发展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改革步骤。
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这次修法一方面进一步充实了既有程序规则,并大幅增设新的程序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改进立法技术,力求增强程序规则表述的明确性、完整性与具体适用的可操作性。这些修改增加了程序制度的供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程序规则可操作性的品质,还压缩了权力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为引导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展开提供了更多可能。同时这次修法在强调法定程序必须遵守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程序违法要承担不利后果。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明确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披露,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已达到46起,涉及94人。用个案推动了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诉讼制度
1987年,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民”可以告“官”,“官”的行为要接受司法审查,并通过司法途径向“民”承担法律责任的阶段。
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提高行政效能而言有着重要意义。这部法规在2005年升格为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基本继承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立法框架和内容。
1994年出台国家赔偿法,解决了“公务员害怕出错而不敢工作”和“公务员赔不起导致公民无法获得赔偿”的顾虑。这一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人民控制和制约国家公权的法治重大进步。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对我国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模式确定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相继出台,从而形成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部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公民知政、议政和对政府决策的参与以及对公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提供了保障。
70年法治辉煌历程·外商投资与营商环境篇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70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这是中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外商投资法的高票通过以实际行动向世人表明我们党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随着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从人财物、产供销,从企业组织形式到投资领域,按照“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原则,向着内外资一致的方向推进。制定外商投资法不是对原来外资三法的小修小补,也不是对原来外资三法的简单合并,而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按照全新的体制和对外开放全新格局的要求,通过立法形成一个全新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
中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在持续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等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按照相关部门公布的消息,这一立法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70年法治辉煌历程·互联网立法篇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我国互联网前行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法治的护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互联网治理历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始终。截至目前,我国已出台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共计三百多部,形成了覆盖网络接入、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1996年1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国务院第19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在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后,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出台规范文件,为互联网产业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发布,标志着我国开始从机构、法规两方面同时加强网络域名管理。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管理电信业的综合性法规,标志着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同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淫秽色情信息泛滥、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不断出现。在这一背景下,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规范文件相继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专门关于互联网的第一部法律。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保护个人电子信息、防范垃圾电子信息、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并赋予了有关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互联网发展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布局,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被明确提出。
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担任组长,在第一次小组会议上,习近平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要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等重要论断。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明确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职权及配合,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规定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限制”的临时措施。在规定“网络实名制”的同时,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增加了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保障了用户知情权、数据控制权和自我决定权。这部法律是我国互联网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务活动从此有法可依,明晰了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界限。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司法篇
司法公开见证法治进步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改革文件,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00家司法公开法院,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建设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公开平台,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庭审活动、执行信息等全面公开,具体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和开放媒体等,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拓展,司法公开形式进一步健全,畅通了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通过改革,司法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司法公开的方式不断创新,司法公开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效果不断优化。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2017年7月,“两高”遴选出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全国共产生入额法官12万多名、入额检察官9万多名。这也意味着,员额制改革这一被公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已被总体“啃下”。
从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放权不放任,到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让法官检察官“不为五斗米折腰”;从建立完善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到一系列便民惠民措施的推出……随着129项任务的逐步完成,“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渐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权威专家评价说:“经过本轮司改,一种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司法体制正在显现,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举措也是符合司法实际的,对此应予充分肯定。”
法院系统内设机构改革
从1993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北京设立到2014年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挂牌,从组建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到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从1958年批准设立最高法院西藏分院到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诞生,中国司法在改革进程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18年6月,在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西安,两个“新型法庭”最高法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挂牌,专司跨境商事纠纷案件。2019年5月29日,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槌”在西安敲响。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
在最高检启动的一系列改革中,内设机构改革可谓大手笔。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重新组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都处于空白期,没有相应的机构,更无特殊的工作机制可言,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同年11月,在北京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应建立适时少年司法的机构,以满足少年犯的不同需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工作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开端。
全国第一部保护青少年的地方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于1987年6月出台,上海20个区县检察院均相继在起诉科设立少年起诉组,承担起未成年人刑案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预防犯罪等工作。与此同时,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一些检察院也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了未检专门办案组。
1991年6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逐步建立专门机构”。
200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各地探索的一些涉未犯罪特殊检察工作机制进行了总结、固定和规范。
2009年在上海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为我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随后上海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相继成立未检处,标志着全国首个三级未检机构建设完备。
2012年修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原则,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2015年5月,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全覆盖。各地更加注重双向保护理念,既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部发送检察建议,主题是校园安全,编号为一号,这也是最高检发出的首份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2019年2月,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努力体现对罪错未成年人“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的工作思路,推动健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防机制,掀开新时代未检工作新篇章。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执法篇
行政执法概念逐步确立
70年前,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物质生活极其匮乏,遑论体系化的法律制度。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的国家政权与人民解放事业的伟大成果,总结和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建设的经验。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新中国立法、司法制度,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与实践的重大突破。
彼时,距离中国行政执法登场尚有一段距离。当时的管理主要依照政策,执法在当时并不突出,且与司法没有清晰界限,主要着眼于法律适用的角度,执法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制度和体系,执法理念也比较弱,最多算是“执法的雏形”。
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始于改革开放。正是在改革开放后的40年里,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根本变化和显著进展,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行政执法与监督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专门审议了许多有关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的文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懈努力,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各种执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在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执法检查开启规范序幕
“执法”,于1978年正式出现在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政府权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执法大检查成为地方探索的首个重要尝试,也由此开启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序幕。
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确定了行政执法行为共性的基本原则;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依法确定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明确了行政审批管理的法律框架;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极大促进了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2012年行政强制法颁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法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权力无限制、设定无规范、执行无程序、责任无追究的历史,基本上扭转了过去乱处罚、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问题。
改革措施频出阳光执法成常态
从1987年4月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政府法制的概念,到1993年3月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从199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到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从2005年发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到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到2015年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无一例外都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用大量篇幅提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和措施。
2005年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之后,行政执法水平更是显著提升,违法执法问题大为改观。
2015年以来,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者不能为的原则,全面梳理以行政执法为主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编制公布行使权力的流程和办事指南,接受群众监督。
2017年国务院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5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从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将对行政执法起到整体性、突破性和带动性作用。
行政执法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实现了电子系统执法办案,建立了执法人员管理系统,搭建了行政执法和监督信息平台,执法现场电子数据实时传输,电子记录仪广泛应用,执法电子文书自动生成,部门间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破解管理难题人性化执法
中办国办先后出台了城市管理、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保护六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率先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综合监管。上海市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对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让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行政执法原则基本确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已经成为各级行政机关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执法规则不断改进,检查、立案、受理申请、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听证、法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公开等岗位流程和责任基本健全,执法理念、执法纪律、行为操守得到贯彻,执法人员素质普遍提高。
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逐渐完善。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手段、责任追究基本明确,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形成合力,特别是复议监督、诉讼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纠正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0周年法治辉煌历程·理论篇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现代法学》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以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为界,可将新中国70年的发展历程分为前30年和后40年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和集中统一经济管理体制的推行,以及“经济宪法”对计划经济的强调,经济法制度日渐衰微、沉降,几近于无。在后一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度分权经济管理体制的确立,以及“经济宪法”对“计划与市场”等重要关系的重新定位,经济法制度日益强盛、浮升。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直接影响,它们是导致经济法制度变迁的三大因素。经济法制度的兴衰与沉浮、荣枯与有无、多少与强弱,与上述三大影响因素的变动具有内在一致性。历史、系统地分析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尤其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完善,从而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宪法
【作者】丛文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杂志》2019年第7期
内容提要:国防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始终在国家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走过了光辉历程。初创时期奠定了国防法治建设发展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推动了国防法治建设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国防法治建设的新时代。目前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了党领导国防法治建设、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构建较为完整的国防法治体系、提高军队战斗力、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发挥党内法规在国防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等基本特色。为了全面推进新时代国防法治建设创新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快完善国防法治体系、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军民融合法治建设、清除腐败和保持人民军队本色,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国防法治;70年;体系建设;创新发展
【作者】徐显明(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国家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总结中国七十年人权建设的成就,先要找到七十年前的起点。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的人权状况是怎样的?
20世纪的1929年到1933年,中国历史上发生过一场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权运动。参战者既有新文化的主将,也有共产党人。这场运动的主要思想成果是产生了两份论集,一份叫做《人权论集》,另一份叫做《中国道路》。尽管这场运动被后世评价为“只开花不结果”,但运动中诸位先贤对中国当时人权状况的描绘与刻画却是精准恰当的。他们认为,旧中国的人权道路上有“五座大山”,或者说“五只拦路虎”,而这“五虎”直至新中国成立前仍在肆虐。
【作者】李凌云(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监察制度在新中国走过了七十年的历程,其中经历了确立、调整、重建、深化及改革五个阶段。以近期监察体制改革为分界,根据宪法上的地位标准,可将1949年至2017年的监察制度界定为政府系统内的行政监察范畴,而2017年以后的监察制度属于自成系统的国家监察范畴。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嬗变中呈现出四方面态势:从分散到统一的制度体系,从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职权转型,从单一到全面的监察对象,从行政管理科学化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变革。新时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一是适应民主政治之下的权力监督模式;二是注重“后监察法时代”的法治建设;三是留意整合式监察在实践中的融洽性。
关键词:监察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新中国七十年
【作者】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东南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司法改革。一是恢复重建中的司法改革(1978—1997),这阶段完成的主要司法改革内容有:进行机构恢复与重建、制定与实施基本法律、创设严打程序和下放死刑复核权、设立专门法院并对法院内部权力分设、改革经济检察机制并调整检察权。二是第一轮司法改革(1997—2007),这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推进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三是第二轮司法改革(2007—2013),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模式、全面推行司法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规范司法行为。四是第三轮司法改革(2013—),主要内容是: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职权配置、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四十年司法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司法改革要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司法改革应当全面推进、应同步进行体制改革与机制改革。党的十九大之前,我们已经完成了以四项基础性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四梁八柱”式的改革。党的十九大后,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改革开放;司法改革;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
【作者】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知识产权》2019年第8期
内容提要:中国近现代百余年的历史,是一部民族觉醒和转变观念的历史。重建私权和发现知识产权是跨越世纪的伟大觉醒。创造是不同于劳动的人类活动,是比劳动更为深刻的人的本质,是劳动的指南。发现创造是决定未来的伟大觉醒。在“新经济”时代,与世界同行,是改革开放的升级版,是又一次伟大觉醒。
关键词:改革开放;“新经济”时代;觉醒;创造;劳动;价值;知识产权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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