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学》2019年第10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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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1.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
张红(2)
【名家论坛】
2.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
张艳丽(22)
3.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理论的冲击与重构
李永升;杨攀(34)
4.无人机监管的法治变革与公法建构
韩春晖(55)
5.国际商事法庭:基于域外经验与本土发展的思考
朱伟东(75)
【青年法学家】
6.自我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规制
——《民法总则》第168条解释论
迟颖(86)
7.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激励
焦海涛(107)
8.选择性执法研究述评及其展望
王裕根(122)
9.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的三个面向
万里鹏(137)
【热点问题透视】
10.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
郭昌盛(147)
【博士生园地】
11.论可撤销的动机错误之构成要件
——兼评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高鹏芳(164)
12.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曾田(176)
【司法实践】
13.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路径与对策
郭雪慧;李秋成(190)
【专论】
1.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的变更、被收养人姓的变更四种情况。建议增加姓名的使用权与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自然人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显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标识以及获得财产利益。建议增加有关姓名财产利益的规则并以权益损害的类型而非侵害行为方式作为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判断依据。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取得;姓名变更;姓名使用权;姓名财产利益
【名家论坛】
2.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
作者:张艳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对其适用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我国要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必须基于“程序相称”和“调审分离”诉讼理论,设立相互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诉讼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立法设计包括:界定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和属性;明确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法律地位;完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理顺其与家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等。
关键词:家事诉讼程序法;家事调解程序;家事审判程序;调解程序前置
3.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理论的冲击与重构
作者:李永升;杨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现有单位犯罪理论不能有效控制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我国应当引进企业合规计划,用“规制了的自制”模式对我国单位犯罪理论进行重构。旧过失论由于不能起到预防单位犯罪的作用,应当抛弃,进而采用新过失论将合规计划纳入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判断和有责性判断之中,使其成为单位犯罪的责任减免事由,甚至是违法阻却事由;单罚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应当否定;应当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量刑指南,为合规计划提供实际可操作性。
关键词:合规计划;单位犯罪;责任减免事由;违法阻却事由;量刑指南
4.无人机监管的法治变革与公法建构
作者:韩春晖(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近年发生的系列无人机事件,对无人机监管的体制、目标、规则、程序、手段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逼迫世界各国对传统航空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与变革。从西方监管理论演进和实践发展来看,无人机监管应当以行政过程论为理论基础,实现从反应性监管向积极性监管,从命令控制型监管向合作治理型监管,以及从行为监管向产品监管的法治变革。对我国而言,应该坚持安全监管与行业发展并行、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随行、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并重、行业监管向行业治理转变来进行公法建构。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今后实施,标志着我国无人机监管的法制化在经历“规范缺失阶段”“规范井喷阶段”后,进入“相对成熟阶段”。
关键词:无人机监管;安全监管;行政过程;法治变革;公法建构
5.国际商事法庭:基于域外经验与本土发展的思考
作者:朱伟东(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法庭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灰脚法庭”,商业发展是成立此类法庭的根本原因。从“灰脚法庭”的程序特点来看,它兼具仲裁和诉讼的特点。“灰脚法庭”的存在为现代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提供了参照。现代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同样受到商业推动或更多源于商业诱因。从国外现有的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设计来看,它们都试图吸收仲裁和诉讼的优点,摈弃二者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讼的仲裁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也是为了顺应“一带一路”倡议所激发的商业发展的需要,但囿于现有法律框架的限制,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设计更多体现了保守型的特点,其程序既没有大胆吸收仲裁程序的优点,也没有完全克服现有诉讼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不过,作为一个新设的专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院,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之处十分明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设计仍有提升空间。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域外经验;本土发展;最高人民法院
【青年法学家】
6.自我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规制
——《民法总则》第168条解释论
作者: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自我行为中普遍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68条原则上禁止代理人实施自我行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法定限制,代理人违反该限制实施自我行为的,构成无权代理,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民法总则》第168条在适用上要求代理人同时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名义与作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在个案中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在所不问。作为适用的例外,《民法总则》第168条仅规定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形,范围过窄,与该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为了实现《民法总则》第168条的立法目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承认专为履行债务和使被代理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自我行为的效力。对于代理人以规避《民法总则》第168条的适用为目的所实施的形式上虽不构成自我行为但实质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应当类推适用该条规定。
关键词:自我行为;自我缔约;双方代理;代理权滥用;民法总则
7.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激励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并侧重事前审查的方式,将各类主体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以公平竞争为标准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对象的广泛性和审查标准的专业性对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现行的自我审查模式,实践中可能面临动机悖论与能力悖论两大障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也可能遭受其他政策部门的抵制。为此,需要在已有的监督机制之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动机激励与能力激励,让政策制定机关既有足够动力去自我纠错,也有足够能力去自我审查;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定位,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关系,防止过分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或抬高其适用标准。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我审查;内部激励;外部激励;例外规定
8.选择性执法研究述评及其展望
作者:王裕根(江西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选择性执法是法治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以及法学界都给予了不同视角的理论阐释,但也有不足之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不完备论本身与选择性执法没有必然联系,而执法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虽能解释选择性执法的经济逻辑,但无法认清选择性执法在社会中发生的复杂机制。目前学界对选择性执法的社会机制有所关注,但不能完全涵盖特定国家的执法体制、法律文化观念以及社会心理结构对执法者的塑造。尽管行政法教义学能够在既定的法规范结构中对选择性执法进行分类和体系解释,但缺乏系统呈现选择性执法的经济逻辑以及社会复杂因素。选择性执法是一国法治运行各个环节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未来对选择性执法研究应借助历史和比较的视野,深入分析一国法治运行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及其社会结构,在理解现行执法体制基础上对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进行类型化分析。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经济逻辑;社会机制;规范考察;研究述评
9.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的三个面向
作者:万里鹏(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内容提要: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互动博弈的关系。司法权为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设定及其变更划定界限,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效力亦对专利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在“双轨制”保护模式下,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需要明确以下基本问题:专利权效力判定的去行政化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弱行政化是司法权对专利行政执法权的限制规则;专利行政执法权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专利行政执法证据的效用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包括实体性衔接和程序性衔接。
关键词:专利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互动博弈;衔接机制
【热点问题透视】
10.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
作者:郭昌盛(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户口违约金条款在我国存在不同辖区法院不同判决、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不同判决、同一法院不同年份不同判决以及不同争议性质不同判决的司法实践。各地、各级法院在户口违约金争议上的裁判不一源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违约金制度的过度谨慎。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对劳动法上的违约金制度进行完善,以回应现实需求。修改的方向是放宽乃至取消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违约金禁止;同时,国家应当对劳动关系中的意思自治进行干预,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户口;司法实践;特殊待遇
【博士生园地】
11.论可撤销的动机错误之构成要件
——兼评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作者:高鹏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各有利弊。我国立法在解释“重大误解”时,应兼采两者之长,承认将错误二分的合理性,对动机错误可撤销的例外情况适用“一元论”的立法模式予以规制。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可撤销,仅当其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存在重要因果关系、或相对人对动机错误的产生存在过错时,动机错误才具有可撤销性。交易上重大的性质错误、使他人纯受益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以及构成行为基础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被列举为动机错误可撤销的情形。
关键词:动机错误;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可撤销;构成要件
12.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曾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科技革命的代表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版权领域的新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的本质主要通过计算机算法对大量作品样本进行解码、学习和训练,形成某种代表作品集规律的概率模型,并依此进行模仿和预测。人工智能所学习和复制的作品集规律可体现创作者对构成元素独创性选择和编排,具有可版权性,故其创作物存在版权侵权风险。其次,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适用传统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侵权存在一定模糊性。建议引入市场替代标准辅助版权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与市场替代的结合,是判定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侵权问题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集规律;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市场替代
【司法实践】
13.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路径与对策
作者:郭雪慧;李秋成(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面对京津冀地区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最有效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来进行协同治理。当前环境协同治理存在一些困境,环境协同立法不够协同,京津冀地区尚未建立良好的利益协同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联合预警与信息共享措施不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问题背后是有深层次原因的,美国与日本的环境污染协同治理经验值得我们学习。要做好环境协同治理,需要环境协同立法,协调推进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司法合作的新模式,构建多元化的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与环境协同治理基金,建立京津冀地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着力建设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监测与监督制度,构建利益协调与利益补偿与环境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大立法、司法与执法的保障力度。
关键词:环境协同;雾霾治理;京津冀;协同治理基金;利益补偿
《河北法学》有两个鲜明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扶植中青年,突出扶植法学研究、法学教学队伍中的中育年,开设了“育年法学家”栏目,拿出多一半的版面发中育年的文章,使《河北法学》成为中青年交流法学学术成果的重要平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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