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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大政策立法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二、中央领导小组:全面落实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四、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六、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评选表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女医务人员(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七、两部门: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将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公众意见八、两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上复诊医保可报销九、人社部:及时奖励疫情期间各类医务人员 比例不设限十、两部委: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十一、民政部:中、低风险区域养老机构可逐步恢复开放十二、民政部:确保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发放到位十三、司法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十四、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十五、教育部:各地各校要逐一排查学生线上学习条件上的困难十六、教育部:稳妥做好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十七、交通运输部:加强境外返回人员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十八、文旅部:稳定导游队伍 为旅游业恢复蓄能十九、全总: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二十、三部门:精准扩大人工智能相关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二十一、科技部:破除“唯论文”导向 加快完善科技评价制度二十二、自然资源部改革用地管理方式全面启动重点工作二十三、水利部:对河湖长制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资金倾斜二十四、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工作要点》二十五、国资委发文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二十六、国知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二十七、加快改革 银保监会承诺2年扭转意外险乱象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地方重大政策立法一、北京市教委: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减免房租、延期纳税、发放补助
二、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
三、河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支持解决贫困群众务工难
四、河北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五、辽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城复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六、重庆出台“支持企业40条”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七、吉林省出台10项措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八、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实施意见为决战决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九、福建省扎实做好民政服务等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十、宁夏八部门联合出台稳就业支持保障措施
十一、浙江检方再出重磅意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河南:稳外贸稳外资促开放 营商环境再优化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三、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发布
四、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948起
五、北京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
六、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十四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提出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以及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等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等八方面的措施。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基本原则指出,要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六、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评选表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女医务人员(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3月7日,全国妇联、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下发《关于评选表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女医务人员(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同时,全国妇联还下发《关于评选表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女性(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拟授予一批在疫情防控一线救治成绩突出、护理成效显著、卫生防疫和科研攻关工作富有成效的女医务人员(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拟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500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100个。七、两部门: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将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公众意见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在京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部分企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干部、居民和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讨论,发表意见建议。有关负责人表示,高度重视公众对完善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关切,在依法保护广大中外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对非法入境、非法滞留人员检查、遣返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八、两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上复诊医保可报销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诊疗费和药费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意见》明确,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九、人社部:及时奖励疫情期间各类医务人员 比例不设限人社部印发《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的工作指南》。《工作指南》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医务人员的及时奖励工作,重点向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及时奖励要聚焦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和群众公认,不设比例(名额)限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十、两部委: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对有精神行为问题的感染者,及时组织精神科会诊,提供危机干预和精神科药物治疗。十一、民政部:中、低风险区域养老机构可逐步恢复开放3月4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明确,对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可逐步恢复开放。十二、民政部:确保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发放到位民政部7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重点推动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工作补助标准,确保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发放到位。通知还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特别是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十三、司法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司法部印发《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要严格执法,对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推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惩处,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四、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依法防控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十五、教育部:各地各校要逐一排查学生线上学习条件上的困难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做好中小学“停课不停学”工作的通知》,就有序、有效、深入开展“停课不停学”工作再次提出指导意见。《通知》指出,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带领广大教师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把做好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努力为亿万中小学生居家学习提供指导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请各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稳妥做好春季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系统谋划夏季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通知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精细预案。十七、交通运输部:加强境外返回人员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3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中国公民从部分境外疫情严重国家返回后的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通知要求,各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航空、铁路、公路、水运口岸所在城市(简称入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疏运保障车队,做好大中小型客车运力准备。严格遴选承运单位,做到专班负责、统一调度、及时响应、严格防护。文化和旅游部于2月27日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导游队伍稳定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文旅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保护导游的劳动权益,为旅游业恢复发展蓄力储能。通知明确,各地文旅部门应指导旅行社依法保护所聘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稳定导游就业队伍。十九、全总: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全总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通知》表示,要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帮助和督促企业用好稳岗、培训补贴,畅通线上招聘、线上培训、线上技能竞赛渠道,争取多转岗、少下岗,多就业、少失业。二十、三部门:精准扩大人工智能相关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综合考虑有关高校高水平师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攻关任务,以及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成效等情况,安排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招生计划专项增量。二十一、科技部:破除“唯论文”导向 加快完善科技评价制度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了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相关措施。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把科研人员的注意力从发论文转到出实绩上来、要把科技评价的重点从数数量转到评质量上来、要为科研人员减轻负担、摆脱“论文枷锁”等几方面的要求。二十二、自然资源部改革用地管理方式全面启动重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宣布,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自然资源重点工作全面启动。这些重点工作包括与新土地管理法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稿即将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已经开始;今年开始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三、水利部:对河湖长制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资金倾斜水利部印发《2020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工作要点》要求,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措施,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激励,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内容包括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等内容。二十四、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工作要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积极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强农业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净化产地环境;强化农业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强化统筹和试验试点,夯实农业绿色发展基础等五方面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暂行规定坚持依法监管和可操作性原则,主要从登记主体及客体、登记情形及内容、登记流程及时限以及落实工作责任四方面系统规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行为。二十六、国知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一些代理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违背社会道德和人类良知,将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社会各界极大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监控排查、监管查处、行业自律、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做出通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强调用两年时间扭转意外险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到2021年底,基本健全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让市场格局更加规范有序,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广大群众更加认可。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外险是一种保费低廉、保障范围灵活、保障功能较强的险种,社会需求广泛,客户数量众多。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一要突出“多元共治”理念;二要重视发挥调解作用;三是支持工会充分履职等。此外,就该意见对解决劳动纠纷产生的影响作出回应。一、北京市教委:对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减免房租、延期纳税、发放补助
北京市近期出台针对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最新政策规定,教育机构承租北京市及各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或暂停培训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减免房租的企业,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二、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蓓3日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境外疫情变化,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凡从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经北京口岸入境的,若目的地是北京,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实行14天隔离观察。
三、河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支持解决贫困群众务工难
3月3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通知,提出河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支持扶贫产业复工复产,解决贫困群众务工难,全力帮扶贫困群众。
四、河北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在河北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对于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
五、辽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城复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城复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通过向广大农民工提供普惠、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促进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同时明确在涉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案件免予审查经济困难证明的同时,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六、重庆出台“支持企业40条”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米本家介绍,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度过生产经营难关,重庆市将出台40条措施,加快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强度方面,提出了10条政策措施;加强财税纾困力度方面,提出15条措施;降低生产成本方面,提出15条政策措施。
七、吉林省出台10项措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吉林省出台10项措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包括放宽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证件的有效期限;通过安全生产网上审批系统,开展网上咨询、解答和办理。对新建、改扩建、转产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简化复工复产程序;实行重点项目差别化监管等。
八、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实施意见为决战决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把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贯穿始终,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九、福建省扎实做好民政服务等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防疫指挥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力指导全省1132家民政服务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相关民政服务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分区分类防控,加强返院服务对象、返岗职工、新入院服务对象、新入院职工等“双返双新”人员的监测管理,开展机构内疫情防控工作等具体事项。
十、宁夏八部门联合出台稳就业支持保障措施
宁夏8个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疫情期间统筹推进和稳定就业13条“硬核”措施。包括各级人社保障部门加强“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的线上春风行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等线上公共就业服务;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本地难以满足的协助定向跨区域招聘;对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与职工协调一致采取多种方式稳定岗位。
十一、浙江检方再出重磅意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月3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首先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把握经济发展大势,全面履职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始终坚持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牢固树立司法办案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十二、河南:稳外贸稳外资促开放 营商环境再优化
河南省商务厅充分发挥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稳定外贸、促进外资、经贸活动、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等方面13条具体措施,紧急下拨2亿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三外”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业务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1.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
2.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
3.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4.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63号)。
二、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种特殊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据初步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目前共介入、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案件1086件2251人,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27件85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2件4人,生产、销售劣药罪2件2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经营罪161件262人。
(一)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案例一: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三: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二)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案例四: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三)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案例五: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四)依法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六: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三、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发布
医疗器械公司如何平衡企业生产和疫情防控?建材上下游企业怎样顺利复工复产?公司拟变更工资支付日怎么办?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发布第一批8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1.助力医疗企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2.律师服务保障上下游产业链复工复产;
3.协助企业依法稳妥解决劳动合同问题;
4.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5.推动在线调解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6.法律咨询帮助小微企业防范融资风险;
7.帮助破产企业依法恢复生产经营;
8.协助防疫物资企业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四、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948起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侦办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948起、查处行政案件2147起,收缴野生动物9.2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5300余公斤。
五、北京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
2月28日,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具体涉及编造虚假疫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殴打社区防疫人员、民警的行为;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实施诈骗的行为;向疫情防控一线销售大量假口罩非法获利的行为。
1.通州法院: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西城法院:孙某某、蒋某诈骗案;
3.丰台法院: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4.朝阳法院:郭某妨害公务案。
六、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十四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永信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违规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案例二:高碑店市厚朴商贸有限公司违规销售假冒防护口罩案;
案例三:沙河市申康医院违规销售过期医用口罩案;
案例四:固安县中黄垡村卫生室违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例五:定州市赵某违规销售三无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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