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2.10-2.16) | 法宝盘点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梳理。带您一起快速回顾近期重大法治事件。点击阅读原文查阅新闻全文。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最高检: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三、多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难关

四、民政部: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放宽到14天

五、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六、两部委:简化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

七、司法部出台措施强化疫情防控公共法律服务

八、两部委:向湖北运送物资但未进武汉的司乘不需隔离

九、公安部:不得擅自劝返车籍地为湖北但长期异地行驶车辆

十、文化和旅游部: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十一、银保监会:全国范围内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三、两部门:防止居家学习代替课堂教学 开学后要摸底

十四、两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防控物资乱涨价行为

十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十六、税务总局出台1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七、两部门:在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

十八、四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一、北京发通告: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观察14天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三、上海进一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四、上海:严禁发布虚构新冠肺炎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五、四川银保监局出台12条“干货”措施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六、浙江:严惩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七、辽宁十大举措激励省属企业开工复工八、江苏五市联合发文保障市域间运输畅通九、河南省支持国企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十、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政策十一、黑龙江:为六类防疫应急物资重点企业提供用工帮扶十二、安徽二十条举措鼎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十三、安徽省七部门研究出台10条具体举措十四、广东:因疫情致不能履约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十五、广东将多措并举应对复工复学疫情防控十六、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典型案例、大案、要案一、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和非法制售口罩等一批典型案例公布二、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最高检: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要严厉惩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犯罪行为,尤其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等犯罪行为。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依法追诉;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依法从严追诉。


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


三、多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难关


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20项具体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明确,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且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通知》要求“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四、民政部: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放宽到14天


民政部发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以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继续延长救助期限。指南要求,对所有进入救助站和在站人员应进行身体检视和登记工作,凡进站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未经身体检视一律不许入站。求助人员发热者,尤其是伴有乏力、干咳等症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同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12日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当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时,应停用空调通风系统。指南旨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保护使用者。指南规定的办公场所是指根据人们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造的具有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建筑设施,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大类28种场所。


六、两部委:简化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2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落实好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力支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简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办理流程,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提供“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统一式样。


七、司法部出台措施强化疫情防控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部出台多项措施强化疫情防控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业务骨干先锋队,在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平台开辟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等,对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根据司法部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动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根据所在村(居)委员会工作安排,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隔离区、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地区、误工返乡人员集中居住区等重点区域定期排查,把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两部委:向湖北运送物资但未进武汉的司乘不需隔离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12日联合印发《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短期向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包括邮政快递车辆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隔离措施。


九、公安部:不得擅自劝返车籍地为湖北但长期异地行驶车辆


2月1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来自其他省份、或者车籍地为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但长期异地行驶,未途经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除对车上人员防疫测温等必要查验外,不得擅自设限、劝返。


十、文化和旅游部: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通知》明确,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交还期限方面,《通知》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十一、银保监会:全国范围内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


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通知明确了电子化回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将电子化回访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应回访的人身险新单业务;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的条件,包括应具备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制度条件,禁止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回访,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


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英勇奋战在抗击疫情的最前线。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面临着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


十三、两部门:防止居家学习代替课堂教学 开学后要摸底


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停课不停学”工作提出明确意见。《通知》提出,“停课不停学”要坚持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放在首位,维护广大师生健康安全;坚持省级统一部署与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实施相结合,避免“一刀切”;坚持国家课程学习与疫情防控知识学习相结合,注重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鼓励学生锻炼身体、开展课外阅读;坚持学校教师线上指导帮助与学生居家自主学习相结合,限时限量合理安排学习。


十四、两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防控物资乱涨价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明确了案件移送的情形。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十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措施。其中提到,登记网上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减免技术服务收费;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十六、税务总局出台1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税务总局11日发布通知,出台1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明确,要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七、两部门:在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12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在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强化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提升临床救治效果。通知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动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西医共同参与、全程协作的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使中医药深度介入传染病防控和临床救治。


十八、四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北京发通告: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观察14天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从2月14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颁布,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决定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三、上海进一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上海市政府就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发布《通告》。就进一步加强入沪通道管控、全面落实属地防控责任、严格城乡社区管理、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加强健康信息填报核查、严格落实行业防控规范、加强公共交通运力配备、强化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抓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实行错峰上下班等11个方面作出进一步部署。


四、上海:严禁发布虚构新冠肺炎偏方等内容的广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要求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严禁发布虚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不建议发布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鼓励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五、四川银保监局出台12条“干货”措施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正式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制定具体推进措施,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制造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浙江:严惩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浙江省检察院联合该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发布《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该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辽宁十大举措激励省属企业开工复工


辽宁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省属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在2020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勇挑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予以加分、晋级,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至最高分。强调要将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加大疫情防控指标的权重,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予以降分、降级;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否决事项予以降级处理。


八、江苏五市联合发文保障市域间运输畅通


江苏五市联合发布《关于苏锡常通泰五市交通管控(防控)组道路物资运输保畅保通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这也是疫情发生以来首次区域联合行动。该《通知》要求,涉及的五市要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区域间防控应急物资、重点生活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解决企业运输难等问题。


九、河南省支持国企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下发《关于支持监管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推进生产经营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有序推进监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抗疫情”“稳经营”双线作战,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不因疫情防控投入影响业绩考核。


十、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政策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待遇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十一、黑龙江:为六类防疫应急物资重点企业提供用工帮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何衍春介绍,为了重点解决好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用品和电子测温计等六类企业用工问题,联合黑龙江省工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出台了保障疫情防疫应急物资重点企业用工工作方案,通过充分挖掘用工供给和政策支持,确保重点企业开足马力加工生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二、安徽二十条举措鼎力扶持中小微企业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4个方面出台20条举措,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中小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十三、安徽省七部门研究出台10条具体举措


浙江省委省政府10日下发《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若干意见主要有9个方面30条具体政策举措。内容包括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全力保障企业用工、全力畅通经济循环、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


十四、广东:因疫情致不能履约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晚间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内容包含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疫情应急措施实施、制裁不诚信行为等十一个方面。其中,通告提出,因疫情致合同不能履行可根据约定解除或变更合同。通告提出,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十五、广东将多措并举应对复工复学疫情防控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落实<陕西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二是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三是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四是引导科学实施餐饮服务;五是优化特种设备换证检验服务;六是强化疫情防控期间计量支持;七是做好标准化工作相关服务;八是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保障作用;九是回应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


十六、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指南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强调要提高思想认识;二是规范审理程序;三是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五是从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司法公开、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公布典型案件等方面。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和非法制售口罩等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14日在官网公布了一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


(一)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案例


1.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重庆市城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3.湖北省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4.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5.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6.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7.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8.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9.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10.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二)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案例


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破获李某跨省区销售假口罩案
2.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又慕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哄抬物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3.江苏苏州常熟市场监管局查获200万只假冒日本YOSHIDA医用口罩案
4.浙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义乌市华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伪劣口罩案
5.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查处卢某网络渠道销售“问题口罩”案
6.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查处蔡某某向捐助湖北者销售假冒N95型口罩案
7.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博宏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口罩21万只
8.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廖某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
9.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获60万只涉嫌假冒的“早产”一次性使用口罩

10.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利用微信销售假冒口罩案


二、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1日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据悉,该批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3.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4.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5.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6.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五)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7.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

8.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


(六)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9.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七)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10.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

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2.3-2.9)

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1.27-2.2)

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1.06-1.12)

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12.30-1.05)

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12.23-12.29)


客服 | 法小宝

微信 | pkulaw-kefu

微博 | @北大法宝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