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汇编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29家法学核心期刊已分三期推送:要目汇编(一)、要目汇编(二)、要目汇编(三),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25家期刊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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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1.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福利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基于社会权利视角的分析
作者:岳经纶;程璆(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经历了深刻的变迁。尝试从社会权利视角出发,通过构建福利资格准入、福利制度安排和福利结果的解释框架,对四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福利制度演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新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经历了“国家主义”统揽、“发展主义”主导、新世纪初期政策扩张和新时代政策深化的变迁过程,并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为了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应该克服福利发展上的认知悖论,重视福利制度安排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福利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形成多元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并通过改变社会福利制度碎片化格局,构建统一公民身份的“社会中国”。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权利;“社会中国”;新中国成立70周年
2.财税治腐的路径证成
——兼论财税治腐的功能变革务
作者:王文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财税治腐”能够克服长期以来以“治人”为主要反腐手段的弊端,这种模式通过明确财权边界、规范公共财产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压缩了权力的寻租空间。财税治腐以财政党规和财税法律为制度土壤,以“理财”和“治腐”为两大主题和形式目标,聚合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终极目标之下。以领域法学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石,财税法跨越不同法域的法学研究路径,以其务实、低调、灵活的特质在面对日益复杂的腐败治理难题时展现出十分独特的价值。财税治腐承载着实现权力规制、优化理财方式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重任务,同其他权力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对公权的监督合力,共同构建出“法治财政、廉洁政治、现代国家”的理想图景。
关键词:财税制度;腐败治理;公共财产;国家治理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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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1.挑战与回应: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版权议题
作者:张惠彬;刘诗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不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而日渐呈现出独立创作的趋势。对由其创作产生的成果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引起了热烈讨论。从促进文化繁荣和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版权保护,能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激励人工智能研发商革新技术,并持续创作人工智能作品。但由于人类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贡献较少,应当将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作为著作邻接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著作权保护
2.《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特征及其规范路径
作者:苏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技术将人类生活全面数字化。除了个体的身份,个体的行为轨迹也会被数字化,并上传于线上的数据流中。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以识别目标为基础,可划分为身份识别和行为识别。基于这种划分,可以将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路径进行区分,在《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将身份识别信息和行为识别信息区分保护。对身份识别信息的保护从其本身被泄露的风险出发;对行为识别信息的保护,在去除身份识别可能性的基础上,施行较为宽松的保护模式。目的是维护信息资源有序使用秩序,从而实现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红利。
关键词:《民法总则》;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身份识别;行为识别
3.论电子证据的偏在性及其克服
作者:周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的主体偏在,是一个网络时代新突显的证明难题。司法裁判实践表明,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已十分依赖电子数据,同时又由于网络平台垄断数据而出现个人信息本人不可得的现象。解决证据偏在,现存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以证明责任减轻理论为中心的欧陆模式,为我国所沿袭。然而电子证据的偏在出现了新情况:不再是个案现象,偏在主体趋于垄断,证据偏在已影响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上述境况之下,服务于现代型诉讼的理论难以有效回应网络型诉讼的电子证据偏在。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模式,以尖端科技解决技术变革产生的证据问题、坚持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的思路值得借鉴。但由于开示负担过重、宽泛的开示范围以及同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难以协调,又使我们无法直接照搬。从技术、成本、制度3个维度出发考察,当前的收集手段存有较大局限性,未来可将其纳入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范畴内考虑,并在充分评估风险—收益后,适时地提出网络平台的信息公开义务。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平台;证明责任减轻;证据开示;个人信息决定权
4.论“保护优先”原则的法律确立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变革
作者:唐绍均;蒋云飞(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内容提要:基于当前“超载”+“无法兼顾的冲突”环境困局的普遍存在,“保护优先”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确立为一项法律原则。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判定“超载”+“无法兼顾的冲突”环境困局是否存在的基本前提与必然路径,势必发挥巨大作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诸多弊端无疑阻碍了“保护优先”原则的贯彻,因此亟须在扩大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增加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义务以及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法律责任方面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革故鼎新。
关键词:保护优先;环境困局;环境影响评价;变革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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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1.速成习惯国际法的重思
作者:何志鹏;魏晓旭(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一批新型国际规则、规范应运而生,并被称为“国际软法”。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成了国际法亟须考虑的问题。此情之下,速成习惯国际法被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提出。不过,因速成习惯国际法在构成要素和理论根基中的矛盾,该理论难以自圆其说。但单纯对该理论进行批判无法解决问题,且该理论确有值得借鉴之处。从国际法方法论的层面审视速成习惯国际法及其所欲解决的问题,去粗取精,着眼于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参照相关理论和实践,可以得出一般法律原则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路径与解释的路径。这两条路径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的替代,这不仅回避了速成习惯国际法的缺陷,同时也能有效推动国际规则、规范向国际法规则、规范发展。
关键词:速成习惯国际法;国际法渊源;法律原则;法律解释
2.从“风险社会”到“风险刑法”:理论与进路的多重清理
作者:张旭;周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风险社会”到“风险刑法”的转向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的证成:其一,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内涵解读,风险社会理论面临社会学依据的三个质疑;其二,从“风险社会”跨越“风险刑法”需要哪些中继站,这里需要厘清两个疑问,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与刑法中的“风险”的同一性以及该社会学理论对于规范刑法学构建的必要性;其三,“风险刑法”理论的立场倾向,这里需要检视其安全观和预防观。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展示,从“风险社会”到“风险刑法”不可行,至多可以认为风险社会所描绘的现实景象可能构成刑法理论变迁的宏观背景,但前提是不违背法治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当前急需推进的是,对不断增多的前置化犯罪类型的教义解构与立法构造的思考,确立其处罚的边界所在。
关键词:风险社会;反思现代化;风险刑法;法治国
《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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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法典化研究】 (主持人:吕忠梅教授)
1.环境法典编纂:实践需求与理论供给
作者: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环境立法在数量迅速增长、修法十分频繁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立法体系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整体性不强,立法方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协调性不够,立法程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权威性不足,由此导致环境立法碎片化问题显著,并使得法律实施遭遇困难。同时,体系化思路缺失也导致环境立法选择摇摆不定。为此,亟须通过体系化方式解决在环境保护道路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比较和分析世界范围内法律体系化的路径可见,环境法法典化是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适度法典化是符合中国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的合理路径。中国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项法,生态环境法律范畴体系相对成熟,环境法治实践相对丰富,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法典的需求强劲,并有良好的政治生态与坚定的决策者意志,具备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条件。在这一背景下,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理性方案,就成为环境法学者应该承担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法典;环境法典;环境立法碎片化;适度法典化;生态文明
2.论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汇编式的环境法典无须清晰的边界,在形式上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排列组合即可。而实质性的环境法典必须有相对清晰的范围界定,才能形成逻辑融贯的体系和相对协调的内外部关系。应当暂时搁置环境法典编纂的方向之争,通过相对具体的环境法典方案将环境法典的讨论引向深入,而边界划分是法典化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环境法体系的逻辑统一是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在限定,从内部决定着其边界的可能范围,需要超越环境法的综合性、找准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并明确环境法体系展开的主线。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划分是环境法法典化的外在限定,决定着法典内容的取舍,需要划分环境法典与传统部门法的界限、明确环境法调整的主要领域。总之,应当以环境管理权为核心建构制度体系,在自然资源管理权和环境污染监管权二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环境管理权的内容和结构,将特殊领域留待环境单行法规定并协调与环境法典的关系,最终形成边界清晰、内外部关系协调的环境法典。
关键词:环境法典;逻辑基础;制度内容;环境管理权;环境单行法
3.形式理性关照下我国环境法典的结构设计
作者:朱炳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典的结构是法典逻辑体系的直接表现,并实质地影响法典的内容编排。环境法典的形式选择、体例设置和内部体系建构,是法典内部诸要素的反映。形式理性内在的逻辑性、体系性和稳定性特质,可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结构设计提供理论支撑,有助于解决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中的分歧与争议。环境法典的结构设计不是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文本的简单梳理,而是在整体层面以体系化思维将碎片化的生态环境立法按照不同主题进行科学的整合与编排。环境法典应依照特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部分,各部分均应具有鲜明的主题,相互观照、相互支撑,从而构成一个逻辑严谨、内容周延的体系。基于此,环境法典可在形式理性指引下,通过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对环境法典结构的分析,厘清我国环境法典在结构设计中可遵循的逻辑划分规则以及与法典内容编排有关的逻辑上的融贯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适度化”的环境法典模式为整体目标、以“总-分”结构作为文本框架和以制度功能作为法典制度体系划分依据的环境法典结构设计路径。
关键词:环境法典;形式理性;法典结构;适度化;环境法
【法学】
4.“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最适宜专利体系的经济分析
作者:刘斌斌(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适宜专利体系可以较大限度减少专利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竞争和专利制度有效实施,调和专利独占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专利制度本身不但有独占和非竞合性的特征,更具有技术普及、应用惠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具体表现于激励专利研发和保护专利实施、普及之间产生出动学效率与静学效率之间的矛盾。以Takalo模型为例分析演绎可以发现:企业在适宜专利体系的制定中,专利期间与创新投资的报酬之间形成增函数关系,可鼓励企业在适宜的专利研发方面加强创新投入;在社会性最适宜专利期间的方面,因最适宜专利期限的不同和有限性,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措施的调整予以保证专利最适宜的期间;从专利保护期间的长度和范围具有的弹性和可替代性的特性出发,将其进行不同组合后,在不同条件下社会福祉也会相对发生变化,表明可依据产业的不同和特性来考虑不同产业的专利战略中的重点因素和主要内容。通过这些不同方面的成因解释和分析,给不同的组织、企业在制定专利体系时给予一定的认知、参考和借鉴,以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助力政府出台更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实施,推动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最适宜专利体系;专利期间;保护范围;经济分析
5.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作者:张婷(兰州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独立的诉讼阶段,各国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民事诉讼活动由只注重开庭审理逐步向开庭审理与审前准备并重转变。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和阶段。目前,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存在主持主体不明确、独立性不够突出、诉答失权制度缺失、证据收集与交换不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应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有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以彰显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
《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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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法治化】主持人:刘剑文
1.税收优惠分权的法治化:标准、困境与出路
作者: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暨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针对各地大肆泛滥的税收优惠态势,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要求落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分权性绝非天然矛盾,合理的税收优惠分权是实现税收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坚持法定原则和量能原则是税收优惠分权的基础。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统一立法和授权地方立法同等重要,对于地方税种,在税法赋权空间内应充分尊重地方税收优惠自主权;对于税收优惠的总量控制、政策审查、评估与退出等,可由中央制定统一标准或专门法律,以此形成对地方税收优惠权的制衡。
关键词:税收优惠;财政分权;财政法定;量能原则;地方自主;法治
2.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预算规制
作者: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收优惠是基准税制要素以外的特别课税要素,既有税收法律法规设定的制度性税收优惠,又有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政策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既有激励性优惠政策和照顾性优惠政策之分,又有区域性优惠政策和产业性优惠政策之别。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地方政府不得超出法定权限而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为此,国务院经常部署清理规范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规制效果甚微。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且通过建立税式支出制度、使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编制税式支出预算依据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及其计算方法所作的测算,可集中反映税式支出的规模和结构。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制定权;税收法定;税式支出;预算草案;规制
作者: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清理税收优惠不能“一刀切”地取消了事,应置重心于检视、补足正当性基础。税收优惠承载突出的政策性,当前应着力实现相关事项的“立法授权”,兼顾稳定性和变易性。收益性和公益性从相反向度影响可税性,公益性的程度制约税收优惠的力度。税收优惠还应能通过比例原则检测、尤其是促进之法益要超过牺牲之法益。法定要求塑造税收优惠的形式结构,可税性原理和比例原则指引税收优惠建制透过主体、范围、程度的审慎择定,实现精确调节。
关键词:税收优惠;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税收法定;可税性;比例原则;正当性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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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意识形态的重构与中国道路的探索:五四语境中的新法家主义
作者:钱锦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意识形态重构的理论样式,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新法家主义在试图超越五四时期文化激进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之争的基础上,开启探索中国现代性建构的第三条道路。新法家凭借先秦法家学说中“改革”这一核心理念,展开了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重构,为21世纪中国的现代性建构和中国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续造提供了镜鉴与启示。
关键词:五四时期;新法家;现代性建构;政治道路;意识形态
2.论我国经济与社会权利发展的“中国特色”
作者:杜建明;郑智航(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与社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类重要权利,也是我国政府重点发展和保障的一类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坚持经济与社会权利优先发展的人权发展路径和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推行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均衡化发展和普惠化发展,强化政府以西部大开发和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履行义务方式的积极行动,逐步走上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梳理这条与西方社会明显有别的人权发展道路,总结其历史演进中的“中国选择”“中国特征”和“中国方案”,对于全面认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权;经济与社会权利;社会福利;中国特色
3.环境问责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思考
作者:田亦尧(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环境问责的过程中设立所谓“尽职免责”条款并不能解决“环境问责异化为问责环境”的现实和理论困境。从理论上看,科学的环境问责必须是从义务到责任的归咎程序,从实践角度来看,无论是舆论关注的身份问责抑或纯粹的事实问责都不能科学地解释环境问责的责任基础。为此,由政治义务、管理义务、执行义务构成的环境义务才是科学问责的基础。同时,基于注意义务的比例性而设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当前与行政管理相适应的体制需求和现行问责效果的事实需求。由此,可以相应地建立起针对政治义务的免责清单、针对管理义务的负面清单和针对执行义务的正面清单等三大责任清单共同构成的清单制度以作为相应的制度设想。
关键词:环境问责;尽职免责;环境义务; 归责原则;责任清单
4.我国刑事驱逐出境的立法检视与完善
作者:杜少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控制国境是国家主权之体现,然而宪法同样保障外国人之合法权益,而不只是保障本国人,故国家对外国人为驱逐出境之处分时,须注重对受处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人权保护。在对外国犯罪人科处驱逐出境之同时保护其人权,其核心是追求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和谐化。检视我国对驱逐出境之立法,并考察国外立法对驱逐出境的规定后,可知我国刑事驱逐出境存在着阻却条款普遍缺位、减刑与复权制度缺失的问题。所以,在人口迁徙彼此交融不断加速的今天,尽快以出台司法解释形式,设置阻却驱除出境的条款,并设立驱除出境减刑与复权制度,既是应对外国人在华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权之需要。
关键词:驱逐出境;刑罚;人权保护;移民管理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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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作者: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脱节,正确激活与依法行使防卫权已然是当前司法政策的一大痛点。在妥善解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纠葛中,要从防卫权优先的基本立场出发,树立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立场与价值取向,适度放宽防卫限度,对防卫过当予以必要的“包容”;也要从正与恶的对立、合法与不法的制衡角度,立足防卫的正当性透析防卫过当的边界所在。在规范层面,要敢于破除“唯结果论”等司法误区,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立场,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核心要素,从行为与结果层面进行综合判断,力求实现个案正义。而特殊防卫没有讨论防卫过当的余地。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司法纠葛;法理逻辑;规范逻辑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逻辑与图景
作者:樊崇义;常铮(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当前与今后的重大任务。政治立场的站位要高、全面改革的意识要深、司法模式的转型要快,应作为指导全面实施的基本方向。应当加快构建全面实施的运行机制,既涉及诉讼联动机制的有效嵌入,也涉及适用范围的全覆盖、诉讼阶段的全流程适用、诉讼程序类型的准确适用等内容。应当搭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平台,建立平等的控辩协商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与重大意义,由主观认定到程序审理的深度转变则是另一要务。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显著的划时代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考虑立法完善的着重点。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基本认识;实施机制;实施平台;立法思考
3.超越“回应性”立法——中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发展70年之检视与完善
作者:刘志伟;尤广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腐败犯罪经历了三次结构性变革,形成了仅聚焦于实时腐败问题而忽视前瞻性设计的“回应性”立法模式。尽管“回应性”立法以客观治理需求为基础,以及时应对、有效处理为目标,务求破解既有矛盾,但是受其固有缺陷影响,“回应性”立法欠缺对腐败内在机理的准确把握,因而存在无法突破的体系桎梏。为实现腐败犯罪治理现代化,应当以体系性思考为立法基本点,及时革新现行立法模式,确立积极治理理念的指导地位,明确诱因本位的根源性治理功效,以实现中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的新突破。
关键词:腐败犯罪;“回应性”立法;积极治理;诱因本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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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 的规定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婚姻法》第 7条第 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被取消,代之以患有重大疾病者可以结婚,但 在婚前要把此等疾病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在 1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根本改变缺 乏充分的理论论证。本文证明,《婚姻法》第 7条第 2款具有的阻断遗传病传播的意图已 经过时,但其保障公共卫生的意图、坚持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能力的意图仍然有 效,因此,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禁止一些有疾病的患者结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样的规定,应在全国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关键词:禁婚性疾病;公共卫生;国家安全;强制婚检;艾滋病
2.《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收养主体制度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作者:徐铁英(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收养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得适格的收养人,因此,各 国收养法律均以收养人的资格作为规范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 编第五章收养以现行《收养法》为对象进行编纂,稳重有余、创新不足,且存在与该编其 他制度以及《民法总则》欠缺协调的问题。本文拟以草案中的收养法主体制度为对象提出 若干修订意见。立法者应当以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态、他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差、他与被收养人是否具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等因素为支点,建构起一个“厚 此薄彼”的收养人筛选体系,以实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的目标。
关键词:收养人;被收养人;监护;拟制血亲
3.《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
作者:齐云(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 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 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 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在性利益的保护上,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从“贞操权”到 “性自主权”的转变,实现了从歧视女性到坚持男女平等的转变,我国学者现也多在“性 自主权”的意义上使用“贞操权”的术语。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奸行为、欺诈型性侵 行为、性骚扰行为、猥亵侮辱型性侵行为、强迫卖淫等类型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在 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性自主权”,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也有利于我国司 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人格权;性利益;性自主权;贞操权
4.民法典编纂中的法条表达技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条文的梳理
作者:黄文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 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 词语运用不当,存在赘述型法条和无害规定,法条之间的内容重复且条文群的体系化程 度不足,条文的标示也缺乏科学性。为提高立法的质量,应正视这些问题,并运用法条 表达技术予以克服。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法条表达技术;规范类型;法条标示
《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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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论股东权穿越的制度构建
作者:王建文;孙清白(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
内容提要:在“母子公司综合体”框架下,母公司如对子公司进行过度控制,会有损于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由于母公司股东无法直接向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在子公司构成母公司实质性全部资产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受到母公司控制股东支配的情况下,母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被架空甚至被损害的风险。从对域外规则及公司实践的考察来看,允许特定情形下母公司股东权直接穿越至子公司层面行使,可以有效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主张股东权穿越的案件,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股东权穿越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鉴于公司独立人格源于法律确认,如果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受到母公司过度控制,则有必要在个案中否定其独立人格,使母公司股东得以直接向子公司行使其股东权。不过,为避免股东权穿越的滥用以致损害公司独立人格的权威,应当严格限制股东权穿越的适用条件并在《公司法》中嵌入合适的规制方式。
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权穿越;控制权;母子公司
2.民事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塑
作者:李龙;李一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为法院通过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命令的方式,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免受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该制度生成和适用过程中,由于兼受大陆法系假扣押假处分制度和英美法系强制令制度的双重影响,产生了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边界不明、功能重叠和适用混乱的问题。为优化制度设计,宜对行为保全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重新厘定,并对周边制度的改革进行整体安排,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行为保全;功能定位;制度重塑
3.论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潜在受害人的救济
作者:曹京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规模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特殊性,传统的侵权责任诉讼救济模式在我国现阶段可给予潜在受害人的救济较为有限,难以克服因侵权责任诉讼救济带来的赔偿数额减少的负效应困境与侵权企业破产后潜在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困境。在公平受偿、保障效率和充分赔偿受害人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可借鉴各国潜在债权代表人制度、赔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构建适合我国本土的潜在受害人救济的具体路径,给予潜在受害人最大程度的救济。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潜在受害人;潜在债权代表人;破产程序
4.“毒驾”入刑的争议问题及应然思路
作者:单奕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关于“毒驾”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争议日趋激烈。从现实必要性、立法可行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完善处罚模式的角度,“毒驾”入刑具有合理性。“毒驾”入刑,实践中面临检测、认定的技术问题,必须准确划定禁止服用或吸食的药物范围。“自证法则”是适合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立法标准,必须探索可行的“毒驾”检测和证据保存路径;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定刑;推动“毒驾”入刑,应当着力构建合理的出罪机制。
关键词:毒驾;危险驾驶罪;入刑合理性;道路交通安全
《理论探索》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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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研究专题】 [特邀主持人:杨宗科]1.制度自信的历史逻辑
作者:杨宗科(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丰富的文化传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产生和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之上,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创造了世界发展史上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正是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新中国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新时代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自信;制度优势;国家治理体系
2.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与推进路径
作者:徐汉明(中南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不仅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速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支撑、公共政策导引与内在动力支持,而且其日臻完善和成熟的理论体系,为揭示和诠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重要性与可行性提供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及其传播体系的内在表达。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厘定、路线图及时间表的确定,为其实施路径提供了全新选择,这就是: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着眼点;以破解“五最”难题为抓手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以“四个精准”对接为效度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着力点;以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为动力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点;以治理考评结果运用为基准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加速点。
关键词: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3.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能力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的背景下,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主要依靠法治思维引领决策、调整社会关系,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虽然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但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要求,执政者应该高度重视法律能力和法治能力的提升,以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善于把党和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不断提升制度的实施能力。依法执政的法治能力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种能力形态,但目前来看,无论是立法能力,还是执法、司法能力,都存在不少的短板。对此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开启“法智”,在重视逻辑、锻造法律思维方式的基础上,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能力。
关键词:法治能力;立法能力;司法能力;执政能力;法治逻辑
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作者: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与地方立法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那就是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地方立法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个中间环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真对待地方立法的政治属性,有助于处理好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与发挥地方立法的创造性、自主性之间的关系。认真对待地方立法的法律属性,有助于强化地方立法的法理基础与法治意识。兼顾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地方立法,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关键词:地方立法;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中央和地方关系
【党的建设】
5.论党内法规解释原则的确立
作者:姚国建;潘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解释作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解释原则作为开展党内法规解释活动所依据的准则,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解释的确定性,保障党内法规解释的客观性,增强党内法规解释的协调性。确立党内法规解释原则的基本依据体现在:党内法规解释具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授权解释的普遍存在、多主体解释的广泛适用、较强的实用性和技术性、整体数量少和局部集中性的特征。党内法规解释应遵循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目的性、必要性、明晰性六大原则。
关键词:党内法规解释;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
6.一把手腐败与政治生态污染及其修复——基于党的十八大后36名省级党委书记腐败案例的剖析
作者:何旗(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一把手腐败是政治生态严重的“污染源”,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关键少数”作为治理腐败的重中之重。基于对党的十八大后36名省级党委书记腐败案例的研究发现,与一般省部级“老虎”相比,作为执掌一方权柄的省级党委书记,其腐败行为的共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拉帮结派,更容易结成腐败圈子;边腐边升,更容易潜伏腐败;权力外溢,更容易形成家族腐败;政经交织,更容易产生严重政治危害;贪图享乐,更容易形成腐败温床;“前腐后继”,更容易损害地方政治生态;跨省感染,更容易大面积蔓延,极易产生巨大且持久的蝴蝶效应。在其渗透污染下,扭曲政治文化的型构向度,污染政治生态植被;严重削弱政治制度的规制功能,腐蚀政治生态肌体;破坏权力运行的生态平衡,导致政治生态的恶化。要全面净化修复被污染的地方政治生态,必须把抓反腐与促改革作为标本兼治之策,既要做好政治原生态变异的修复,又要做好政治新生态的培育。
关键词:省级党委书记;政治生态;污染影响;修复路径
【公共行政】
7.药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多主体责任落实——基于我国十大典型药害事件的案例分析
作者:方俊(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药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合作治理,要求多元利益主体在厘清责任和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与配合。通过运用多案例分析法考察我国典型药害事件的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发现各主体责任彼此孤立、整体责任落实呈碎片化特征。基于多主体责任分析框架,可从四个方面落实协同治理的多主体责任路径:重视全方位监管,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外部规范与内部自律同时作用,强化企业第一责任意识;整合外部协同力量,提升社会履责能力;建立政府、企业与社会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工作协调联动过程中的有关职责。
关键词:药品安全;协同治理;多主体;责任分析框架;主体责任
《求是学刊》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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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注:医疗纠纷与医疗立法(笔谈)】
1.权利保障视角下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
作者: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从事行政法学、政府规制(监管)、医药卫生法等研究,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曾为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专著《药品行政法专论》获中国法学会“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有《牛津规制手册》《创设行政宪制》等译著七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 项,国家部委委托项目15 项,参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立法起草或修改)。
2.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的适用与完善
作者:杜仪方(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医疗领域历来是纠纷多发之地。仅2018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计7461件,进入二审程序的有3618件,经过再审程序的案件有1170件,此外,执行程序的案件有557件,其他程序的案件有43件。(1)而进入诉讼的案件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医疗纠纷中存在数量多、所涉内容复杂、纠纷解决耗时长等现象。
3.医患纠纷“激化”的成因分析与法律应对——以三起暴力袭医事件为关切
作者:齐晓霞(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医生杨文在诊疗过程中,被患者家属持刀扎伤颈部,后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件发生前,2012年3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患者李梦南因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持刀追砍医护人员造成一死三伤;2013年10月,浙江台州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医患矛盾引发的袭医事件,3名医生被刺伤,其中1名医生因抢救无效死亡,行凶的患者连恩青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这三起事件是典型的医患冲突引发的暴力袭医事件(简称"医暴"事件)。
【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
4.《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作者: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既有立法理念更新、制度规范完善的优势,也有立法思路积习、立法欠缺依然的遗憾。为完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应注重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前者在于弥补立法盲点——增加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清单制度,强化配套措施——规定遗产的临时保管、遗产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共同遗产管理人及禁止遗产分割的保全请求权;后者在于秉持立法传统——完善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澄清立法歧义——规定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及继承扶养协议。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与秩序稳定的实现、继承观念与继承文化的引领,应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规范精进
5.离婚苛刻条款的利弊分析
作者:李洪祥;王畅(吉林大学法学院;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内容提要:十年来离婚绝对数只增不减,有人提出应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苛刻条款”,以限制离婚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则明显弊大于利:与夫妻感情破裂理论不符合,容易对婚姻自由造成损害,对离婚当事人一方损害,容易造成法官权力滥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赞成将该条款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不是解决轻率离婚和规避法律离婚的恰当制度途径。确保婚姻家庭稳定较优的途径应当是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完善征信体系,相对增加离婚成本。
关键词:离婚苛刻条款;立法背景;制度功能;理论缺陷;实践危害
6.全面提高审判质效的制度供给与现实要求——基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考量
作者:谭波(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监察法治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审判质效的提高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考量。需要全面考虑对法院、法官的要求和对配套条件的要求。法院行政领导在前期对审判质效的把关、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作用的合理发挥以及“陪审法官制”的构建,已成为提高审判质效对法院的重要要求。对于法官而言,审判质效来源于具体的操作流程,除了审判礼仪和司法行为的规范之外,还需要强化职责意识和程序指引,同时辅之以责权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从配套制度和条件的建构上,提高审判质效还需要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加强院校合作与书记员培养,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关键词:审判质效;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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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学与历史学的对话】1.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作者: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在事实认定或知识获取问题上,历史学和法学都属于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二者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着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着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确证关系,并用最佳解释推论(IBE)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了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法学;历史学;事实认定;知识获取;证据推理
2.再审琦善:历史学、法学与证据科学
作者:仲伟民;郝鑫(清华大学历史系)
内容提要:学者一般多认为历史学、法学在本质上是证据科学,这似乎是一种无须证明的朴素认知。然而就历史学而言,自从古代“成一家之言”及“鉴戒史学”的史学传统,直至近现代历史学家对历史认识及历史叙事的理论反思,都不同程度说明了历史学与证据科学之间的界限泾渭分明。历史学界对琦善的讨论变迁过程,即是反驳历史学是证据科学传统认识的有力例证。法学对自身学科的理论省思,也有着语言学的转向,比如哈特“开放结构”的论述就为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学科理论与性质来说,法学与历史学都是要将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贯穿到已掌握的文本或其他证据中,并以此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在两门学科的实践与操作层面中,史料与证据的留存选择也都是当事人理解和挑选的结果,而且都是依赖史料、证据这种“间接的故事”来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概括,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解与叙事逻辑。因此,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不宜称为绝对意义上的证据科学。
关键词:历史学;法学;证据科学;琦善;阐释学;自由裁量权
3.历史与法律之间:两类既往事实及其认定模式
作者:[美]满运龙;鲁梦璇(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作为两种不同的人类活动,在对既往事实的认定方式上存在共性与差异。二者基于对认知既往事实的共同需求,都有意或无意的在各自领域进行着“证据-推论”的理性推理。但同时历史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受到不同的身份、时间、事实范围、证明规则等因素制约,对既往事实的认定模式和具体操作过程有较大区别。对两类既往事实进行界定,可在司法事实认定的现有模式之上,提出改进的“证据-推论”事实认定推理模式,使其不但适用于按照严格法定规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司法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基本进行自然推理的历史研究。通过对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的事实认定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能够了解并综合二者的优点,从而优化各自的事实认定方法,促进双方学术发展。
关键词:历史研究;司法审判;既往事实;事实认定;理性推理;推论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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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1.基于地方立法实践的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研究
作者:陈书全;马鹏斐(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结合《立法法》第72、73条之规定,对山东省所辖设区的市~①地方立法实践进行梳理分析显示,作为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与约束框架,《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的规定存在外延边界不清、适用解释随意、无法满足地方立法需求等问题与不足。因此,应当修改现行立法对地方立法事项的具体列举式规定,确立“上位法保留”“地方事务特色”等标准,以及遵循“非必要不重复”原则的地方立法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地方立法事项范围,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从而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需求;上位法保留;地方事务特色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2.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公式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林平;苗翡(香港岭南大学经济系,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与普通物质财产不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非零和性”,即权利人的损失不等于侵权人的获利。侵权是进入市场的一种(非法)手段。该手段为侵权人带来的收益和为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均依赖于市场竞争状况。通过建立寡头市场专利侵权竞争模型,对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两个界定公式进行经济分析的结果表明,该规定中实际损失界定公式低估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另一公式侵权人实际获利法在市场竞争程度低时低估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时高估了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应明确指出现有界定公式的系统偏差,修改相关界定公式,并引导法庭在个案中考虑市场竞争因素,以减少和避免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界定误差。
关键词:损害赔偿;非零和性;市场结构;反事实状态
3.论著作权法中的“行政介入”条款
作者:熊琦;朱若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与行政双轨制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特色,对著作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仍应该对强行政保护介入著作权市场的管理模式保持克制,并根据当下版权产业和市场的发展阶段及特性,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行政调节方式。在遵循市场逻辑的基础上,行政介入的范围应以著作权法上的“公共利益”为限,尊重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空间;在赋权方式上则应与类型化的行政介入方式相匹配,采用低频高强度和高频低强度混合的权力配置方式,加强中低强度行政介入方式的应用,以契合行政介入作为司法保护辅助功能的现实定位。
关键词:著作权;双轨制;著作权行政保护;行政介入
【乡村振兴研究】
4.村民自治视域下的乡村德治论纲
作者:于语和;雷园园(南开大学,天津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联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联盟)
内容提要:乡村振兴要植根于中国乡村的社会和文化土壤之中,植根于乡村土地上努力生活的具体的人,植根于多样性的乡村特色和集体记忆之中。立足乡村发展和村民的现实需要,回溯传统社会的德治传统,激活并超越性借鉴中国古代思想精华,乡村德治才能真正为盘活村民自治提供契机和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伴随民族国家的建设进程和乡村治理体系的推进,乡村德治主体趋向多元化,并依据法理化的民间规范和礼俗化的国家价值观重构起多维协同共治的权威、话语体系。其中,村规民约中的柔性线条和家风家法的核心内容充分彰显现代德治的新特质,乡贤治村和人民调解中日益凸显的德治功能成为村民自治视域下规范村民行为、化解社会冲突的合理依据。
关键词:乡村德治;德治模式;民间调解;村规民约;乡贤治村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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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题·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专题】
1.基于功能性视角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再审视
作者:袁曾(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 珠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已触发侵权责任承担、权利能力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性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具有什么样的法律人格以回应上述现实矛盾。现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有限说等多种学说,其法律地位完成证否或证成均不符合现实需要,应采取折中的法律人格有限说。考察法律人格扩张的历史进路与拟制法人的形成过程,可以明确:法律人格的确认是法律为了解决现实需要而做出的功能性安排。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承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有限性并明确"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通过法律系统性调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智能合约; 法律工程;
【法学研究】
2.论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
作者:包毅楠(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是对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洋中群岛制度的创新。然而,作为"一揽子妥协"产物的《公约》并没有对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有数个大陆国家在《公约》体系之外为它们的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实践同《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产生矛盾。这些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一旦形成习惯国际法,还可能对《公约》的体系造成破坏。相比之下,如果大陆国家以《公约》的群岛国制度为基础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的各项规则,不仅可以实现大陆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海洋权利之间的平衡,解决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同《公约》的矛盾,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因此,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公约》的群岛国制度相比目前某些大陆国家为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的实践更具优势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洋中群岛; 群岛国制度; 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 比照适用;
3.被害人视野中的强迫卖淫罪
作者:骆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卖淫的含义应理解为:以获得物质性或其他其认可的利益为目的,男女向他人提供性交或其他能够唤起性意识、满足性心理直接接触的性服务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其中,妻子、女儿等家庭成员可以成为该罪的被害人。对于被强迫卖淫的人以外的人,若受到暴力等强迫行为的人与被强迫卖淫的人在强迫者眼里属于相互关联的整体时,是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另外,无意识或减弱意识能力的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并非都一定成为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被害人对强迫者不同意的内容与对于嫖娼者同意的内容有时并非一致。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应当是被害人的意志因受到强迫者的强迫行为而被强迫者控制之时。
关键词:强迫卖淫罪; 被害人; 不同意内容; 犯罪形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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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作者: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育部)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科技立法;“技术—经济”范式;“技术—社会+经济”范式;自主化技术;人的价值性;人工智能伦理
2.作为典型合同之服务合同的未来
——再论服务合同典型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内容提要: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不仅在于该类合同的社会经济重要程度,还在于其区别于其他典型合同的异质性。现有合同法规则及典型合同类型不能有效适用于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将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裁判实践的丰富性、比较法上的先例以及合同立法技术的发展,使得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设计也具有可行性。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以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统领各类具体服务类合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可以以服务提供人和服务受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来构建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服务合同;必要性;可行性;典型合同
3.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育部)
内容提要: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散见于多个不同法律部门,且适用范围日趋扩大,但各部门法规范彼此交叉混同、不成体系,有损法制统一。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7条对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适用范围狭窄,难以肩负整合体系之重任。应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承担”中对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指引其他部门法对此类惩罚性赔偿做更为具体的规定。适当扩大解释“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第二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在食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法释[2017]20号第23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旅游服务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旅游法》第70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构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互补位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开放性的统一,以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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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1.论我国法律援助辩护之完善
作者:陈光中 魏伊慧(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拘禁期间;死刑复核
【法学】
2.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观
作者:唐勇 陈思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权发展的基本规律表现为人权主体由个人到集体,再到人类整体;人权内容由单一到多元,再到全面系统;人权保障由唯我的国家视野到容他的国际视野,再到整体的全球视野,最终都指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当今世界人权事业面临中心与边缘的文明对立、发展与人权的因果倒置、援助手段偏离人权目的等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主体上由个人、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层次逐步推进,在内容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具有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中国方案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检讨与重构
作者: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4.个人特殊体质介入侵权责任影响的类型化分析
——基于最高法院24号指导案例适用情况的考察
作者:徐洁 李遵礼(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如何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各种观点不一。最高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确立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情形的“蛋壳脑袋”规则,但尚未得到普遍参照适用。究其原因,既有对因果关系、原因力等理论存在误解的原因,也有道德倾向、现实需求、“类似案件”识别标准模糊等现实原因。实际上,对于判断特殊体质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论采用因果关系二分论还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都融入了法律政策的考量和主观价值判断。因此,个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影响应从法律技术判断回归价值判断,根据是否因年龄自然增长形成的特殊体质、特殊程度、知悉情况、故意还是过失等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
关键词:特殊体质;侵权责任;介入影响;类型化
5.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分析与我国破产法的改革
作者:丁燕(青岛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价值论视角诠释世行“办理破产”指标的功能,其具有促进各经济体实施破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价值。从方法论视角解析“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价体系,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以2008年Djankov和Hart等人撰写的论文Debt Enforcement around the World所确立的评估方法为基础,主要由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部分组成。从比较视角出发,与可比经济体“办理破产”指标相比,我国排名位次靠后,债权回收率低、时间长、成本高,债权追收结果未实现持续经营,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分值不高。鉴此,从实践论层面展开与评述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改革措施之利弊,提出一系列继续完善破产法实施之建议,如在立法层面,应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则的出台;在司法层面,应贯彻实施“利益平衡”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行政层面,应大力推进行政权与司法权协作的法治化。
关键词:“办理破产”;中小企业重整法;利益平衡;破产管理机构
【青年论坛】
6.口供印证的类型化研究
——基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思考
作者:王宇坤(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口供印证属于印证证明模式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讨论。其中,认罪案件普通审理基于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口供的印证保留了完整的司法证明过程,需要遵循“实质印证”法则。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基于存在诉讼程序的简化,印证过程呈现出简化印证特点,但是审判人员必须坚持最低限度的印证要求。翻供案件中的口供印证呈现出双重印证特点,既要审查认罪供述的印证问题,又要审查翻供理由、无罪辩解的不能印证问题。共同犯罪案件的口供印证则是呈现为一种对比印证特点,审判人员需要对比共犯认罪供述的一致性,并在结合其他证据印证的基础上,得出共犯认罪供述的证据事实是否得到充分印证。
关键词:口供;印证;认罪;翻供;共犯
《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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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结构与规则】学术主持人:章剑生
1.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检察机关
2.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及其制度构建
作者:刘飞 徐泳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反映了宪法层面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与国家积极作为理论。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界定为公诉人。在此基础上,应围绕以下制度内容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构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检察建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制度。
关键词:诉讼地位;公诉人;程序构建
3.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
作者:张旭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职责范围界定、履职期限计算、判断标准选择等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严重不足。基于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明确分工,保障生效行政决定内容实现的相关法定职责不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但是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的职责具有独立性,属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范围。履职期限以收到检察建议为计算起点,并应当将鉴定、公告等时间扣除。较之行政私益诉讼中的依申请履职,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具有调查取证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调查对象的天然阻抗性以及“行刑衔接”的复杂性等特殊性,履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以及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应选择行为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
4.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作者: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论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期间还是正式入法后,起诉期限问题均未能引起制度设计者的关注。判例和学说上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既缺乏规范依据与理论支撑,也不利于公益的及时救济与恢复,是值得商榷的。与此同时,既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之间存在着种种不匹配问题,难以直接加以适用。为此,应在考量前置程序影响、规则简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建议以检察建议回复日或回复期满日为起算点,允许检察机关在6个月内起诉,这一规则能较好平衡公益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之间的关系。起诉期限规则具有承接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应在未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作出明文规定。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点;起诉期限扣除;前置程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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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论司法对法律漏洞的习惯救济
——以“可以适用习惯”为基础
作者:谢晖(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古以来,人们就追求法律的逻辑自足,但作为人类智慧的产品,它却无法做到逻辑自足、规范无缝。对此,古今中外的不少法学家都予以揭示,并提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理论。法律漏洞可分为概念漏洞、规则漏洞和原则漏洞。救济法律漏洞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之一,是在司法中适用习惯予以救济。运用习惯救济法律漏洞具有必然性,它取决于习惯的积淀、确信、权威以及可诉性等特征。司法中适用习惯救济法律漏洞的类型有当然补充、连带补充和造法补充,其基本手法是经由司法使习惯理性化、可诉化。
关键词:司法; 习惯; 法律漏洞; 救济
2.论人权论证的三种范式
作者: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权论证的范式即"人权正当性之理论证成的基础、路径与模式"。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人"本身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强调"权利"理论本身的历史性与民族性。根据各国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人权观,我们可以将"人权论证理论"概括为"超验人权观""经验人权观"与"先验人权观"等三种范式。中国传统文化中,"至诚尽性,与天地参"的"人性论"内含"人权主体资格之原理";"和而不同,化成天下"的"天下观",可以构成"国际人权理念及规范"之理论渊源。当今时代,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权话语体系正在形成之中。
关键词:人权论证; 超验人权观; 经验人权观; 先验人权观
3.争点整理实效化的模式探索与完善
作者:孟醒(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已建立审前争点整理制度,但该制度过于粗略,导致争点收集功能有限、争点讨论程序不明、争点确定效果缺失,无法发挥切实的争点梳理提炼效果。对比两大法系,可发现存在铺展-精减和挖掘-凝缩两种争点整理实效化的路径。我国现有庭前会议以及证据交换的程序外型,更近似铺展-精减模式,但也仅限于框架上的接近,缺乏实际内核。结合我国司法建设尚待完善、律师代理匮乏以及司法环境不良等因素,我国应选择挖掘-凝缩模式,且德、日相较,应模仿日本的辩论准备程序。如应加强主办法官早期的实质性介入,以法官释明为引导,保障当事人的意见充分阐述,确保在争点整理中的争点收集、争点讨论和争点确认三项功能都能得到发挥。
关键词:争点整理实效化; 审前动议; 释明; 心证开示; 庭前会议
4.混合性党规的正当性证成与适用范围
——党政联合制定党规的一种理论回应
作者:欧爱民 李丹(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混合性党规是拥有党规制定权的党组织联合国家机关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共同立法而呈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态,是涉及国家管理事项的特殊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法治格局下,混合性党规被长期忽视甚至误解,其正当性饱受质疑。事实上,混合性党规适应了党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党领导权优化理论、法治成本/效益理论和党政关系协调理论相契合,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正当性。混合性党规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广泛越好,其创制应接受上述理论的反向约束,需将之限定在"党的直接管理领域""党政协同共治领域"等特定范围。
关键词:混合性党规; 直接管理领域; 协同共治领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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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有物分割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研究
作者:陈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共有物分割诉讼为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为非讼事件而被称作形式上形成之诉,但又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该事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必然会引起审理程序规则上的诸多特殊之处。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若共有人就同一共有物分别起诉分割,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诉不动产合并分割时,可认为其标的及防御方法有牵连之处,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应实质审理。共有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诉讼上和解应具有裁判分割的形成力与执行力。分割诉讼中系争共有物价值非属要件事实,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裁判分割方法,亦不应完全排除举证责任之适用余地。通说认为原告对于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服时仍可对之提起上诉,即采实质不服说,故所谓原告分割方法的声明对法院全无拘束性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分割共有物诉讼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分割方法的牵连性,共有人的上诉效力应及于诉讼判决之全部。即使被告仅对一审准予分割及所定分割方法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可对协同办理分割登记及交付分得物部分调查裁判。
关键词:共有物分割诉讼;形成诉讼;分割方法;非讼事件;程序规则
【法学研究 大数据及信息安全法律专题研究】
2.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为分析视角
作者:胡朝阳(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东南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
内容提要: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处理;双重外部性;大数据悖论;法律规制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法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专利法领域的具体化和专利法四修修正案草案第71条的完善
作者:徐棣枫;孟睿(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法领域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是否通过网络服务帮助网络用户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业务类型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承担有条件的移除义务,而不是立即移除义务,该条件为权利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转通知义务独立于移除义务,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位于网络信息交互的中心,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利益平衡依赖于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均承担及时转通知义务。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有条件移除;及时转通知
4.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与应对
作者:黄姗姗(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能媲美人类创作的作品,成为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的神经网络算法之设计、学习数据之筛选最终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作品是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有益补充与丰富,是创作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成果,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保护,应参考电影制片人模式,将著作权赋予投资者;作品价值应交给市场评判,同时基于作品的来源难以区分的考虑,应对人工智能作品赋予与一般作品同等的权利保护期限。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神经网络;著作权;独创性
5.新型支付手段下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再定义
作者:姜涛;杨睿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处分意识概念的内容是指被害人对处分行为能够产生的财产减损效果的认识。因此,学界中有关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的争论实际上均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立场。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和诈骗罪的构造要求真正、彻底的处分意识不要说,这种处分意识不要说要求坚持处分行为判断中的客观标准。因此,在新型支付方式发展的背景下,要以客观标准来判断财产损失的实质及其与财产危险的关系。处分意识不要说下的错误认识包括处分表达的错误和处分动机的错误;其中处分动机的错误又包括处分对象和处分目的的错误。在判断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时,要结合一般观念、被害人处境等因素进行规范性判断。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意识;处分意识不要说;处分行为;错误认识;意思表示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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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1.人工智能:国家治理的契机、挑战与应对
作者:张爱军(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是双刃剑,既有效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也给国家治理带来新的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舆论治理方面具有显著效能,加强了国家对意识形态的有效引导和控制,有效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实现了对社会政治情绪的有效规制,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智慧化、理性化和高效化。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给国家治理带来新的难题甚至困境,这在技术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国家治理“一刀切”、助长官员的懒政滥政、影响官员的人性化关怀、侵犯个人隐私等方面尤为突出。加强对人工智能的价值注入、使国家人性化治理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保障个人隐私方面的法治建设,对于提升人工智能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国家治理;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建设
2.新时代农村法治的实践障碍与制度逻辑
作者:王建国 郝洁(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关系到法治中国梦的实现。目前,经济发展滞缓、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治建设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农村法治文化落后等诸多因素严重阻碍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现代化的步伐。化解农村法治现实困境的有效方案必须以法治化的实践方式着力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稳步实施,包括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基层法治推进,增强农民参与治理的权利意识,推广公益律师参与乡村维权制度,践行农村法治、德治与基层自治共进的治理模式,强化党和政府对于法治农村建设的领导力和向心力。
关键词:法治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农村治理法治化;法治发展
3.“国家所有”的私权基础及实现路径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宪法上“国家所有”乃全民所有制反映,具有制度保障意义;其私法权利形态多样,不只国家所有权,亦有其他权利,应以“国家财产权”为基。“国家所有”可由权利主体与客体遁入私法。于权利主体,国家法人化,建立以机关法人为核心的公法人体系,完善国家举办设立之法人制度;就权利客体,须厘清国家财产范围,区分财政财产、公用财产、共用财产。由此,在《民法总则》法人规范指引下,新立机关法人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分别立法,不论国家举办设立与否,在同一法律中规定。制定国家财产法,构建国家财产基本法律框架;民法典物权编仅保留国家所有权一般条款,现行国家所有权物权法规范纳入特别法。
关键词:国家所有;私权基础;国家财产权;私法实现;权利路径
4.网络犯罪司法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王玉薇(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化犯罪。通过智能互联网的技术架构,网络犯罪具有了主体匿名性、客体信息性、后果风险性等新特征,使传统扩张主义的司法治理路径面临着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困境。因此,需要重新定位现代司法的功能,力求法官在裁判网络犯罪案件时发挥主导作用,努力促进网络个案公正的实现;全面提升司法系统的自治能力,通过智慧审判公开制度的建构矫正司法的封闭性;通过自我规制的规制方式矫正政治对司法的直接干预,进而实现智慧时代司法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犯罪;司法治理;扩张主义路径
5.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排污许可设定制度研究
作者:潘佳 王彬(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生态文明社会建构中的基础性污染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在制定的现实语境下,亟待对排污许可设定进行全面的制度反思,以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确定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排污许可设定应当在整体的法秩序框架下发挥合力,丰富及细化排污许可专门行政法规中有关排污许可设定的内容,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排污许可,严格限制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许可。排污许可只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授予排污单位,不以排污单位的行为合法性为许可前提,许可机关应秉持“能力主义”许可模式。排污许可与环评的紧密关系并不意味着环评需作为排污许可的前置程序。依法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宜作为排污许可的条件,达标排放与否亦非授予排污许可的法定前提。
关键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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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
1.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研究
—— 以制定程序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秦前红;庞慧洁(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地方党内法规的质量是对地方党内法规所进行的客观评价,主要衡量标准是考察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满足党和国家所需、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具备可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是否达到制定时设定的预期目标等。由于目前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存在程序不规范、缺乏立规技术等问题,使其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在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中应提高立规技术,规范立规语言,完善制定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从而提升地方党内法规的质量,确保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合理、合法,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制定程序;立规语言;党员参与
2.国家治理进程中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者:宋才发(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党内法规体系的功能作用要由实际成效来体现。必须整体筹划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党章是执政党制定党内法规体系的总章程,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法治路径是:加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衔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清理,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监督和评估机制体系。
关键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监督体系;评估机制
【法学研究】
3.专利权权利客体例外制度研究
作者:宁立志 郭玉新(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法所不予保护的客体可称之为专利权例外客体。专利权权利客体例外制度由例外客体范围及其排除规则与适用机制共同构成。我国专利权例外客体在形式上呈现“1+N”形式,内容上可分为发明创造的例外客体和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两种类型。面对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新,我国专利客体例外制度存在着制度逻辑性欠缺、例外客体排除规则不明确、适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从规范建构、法律解释与适用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专利权客体;客体例外制度;专利适格性;利益平衡;法律解释
4.我国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研究——日本经验的启示
作者:李蕊 程新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障粮食安全是保障免于饥饿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当下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在起草,亟待明确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路径。日本当前已形成以《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为基本7法,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灾害防治等专项立法为补充,相关领域立法内部规范协调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并通过立法有效平衡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构建了粮食安全双重保障机制。日本在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中,确定各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给予税收、财政、竞争等各方面法定优待,对全国各地各领域涉及粮食安全保障的社会团体予以宏观安排以协调各自作用,配以相应限制措施,形成政府、社会、市场的三元协同的粮食安全综合保障体系,而通过法治轨道内的保障计划和具体保障政策积累下的经验,又能够反哺日本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借鉴日本经验,中国应当尽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协调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团体优势,以法治化的计划和政策助推粮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在粮食安全法治保障化层面,在法律移植整合层面,日本的法律经验也值得借鉴。在中国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中需要对包括日本在内的更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法治经验进行深入研究并借鉴,深入研究把握粮食安全与生存、健康、贫困等问题的关系,走出一条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的中国道路。
关键词: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法治保障;粮食权
5.美国司法再投资改革实践检视
作者:韦佳(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内容提要:21世纪以来,在大规模监禁背景下,美国各州相继达到监狱拥挤、不堪矫正支出重负的临界点。在此背景下,各州开始探索监禁改革之路,联邦政府遂正式发起“司法再投资倡议”。这个以经济性著称的司法再投资,通过设立问题解决法庭、改革量刑法与缓刑、保释制度等措施,打破监禁与累犯循环的局面,运用司法测绘定位司法资源缺口,将由此节约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加强社区监督与改善社区基础设施中,从而显著提升了美国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的公平与效率。从2007年至今,司法再投资已积累了十余年的改革实践经验。35个州的多项数据表明,司法再投资有效缓解了美国大规模监禁带来的资金和人员短缺,能在让更多犯人回归社区的同时,降低累犯率并提升公共安全。司法再投资的实践经验及其所蕴含的经济学思维,或为中国监狱与社区矫正改革提供镜鉴。
关键词:司法再投资;循证改革;大规模监禁;公共安全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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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
作者: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关键词:投资仲裁;东道国反请求;双方同意范围;关联性要求;合同请求;条约请求
2.“扫黑打伞”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王秀梅 司伟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现行《刑法》是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选择性”要件,改变了之前“必备性”要件的地位。依据刑法理论的解释以及“扫黑”的现实需要,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作为“保护伞”成立的主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保护伞的结合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分类对实现“打准打实”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审理“扫黑打伞”刑事案件中,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具体的犯罪。而四种模式中的罪数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同模式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此外,通过解释刑法总则、分则之间关系,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适用中存在“重复评价”。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结合模式;刑事制裁
3.简析企业社会责任的人权维度与路径建构
作者:徐亚文 李林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失范乃至严重侵权行为频现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因其概念模糊、企业中心主义、非强制性等理论缺陷未能有效指导企业治理。在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中诞生的企业人权义务概念,具有概念确定性与开放性、目的价值性和不可分割性、非自愿性和可救济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理论问题;同时,企业人权义务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通过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行动得以实现。国家应当培养尊重人权的企业文化、确保纵横两向的政策一致性、提供基于国家的救济途径;企业应当做到政策承诺、人权尽责和及时补救。
关键词:企业治理;社会责任;人权义务;人权尽责
《国际商务研究》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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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之演进及反思
作者:张韬略 阴晓璐(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转变态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非商标使用"虽然为认定受托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理论便利,但与常识相悖,也难以自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时,以该理论全面替代混淆性判断,无法精细平衡涉外定牌加工委托方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院近年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的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则是将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这与其倡导的"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商标使用; 混淆
2.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问题
作者:范冰仪(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应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披露是规制第三方资助的关键。国际投资仲裁中关于第三方资助披露的规则呈现出缺位和模糊的总体特点。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受资助方基本均为申请人。由相关案件可知,现行实践与规则并不适配。实践中,披露的发起一般经由被申请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要求披露的原因常见于利益冲突和透明度,仲裁庭对披露要求的拒绝一般基于对披露程度的考量。将规则与实践对比分析可知,规定仲裁庭要求披露的时间,严格把控第三方资助的披露程度,是完善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规制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披露; 第三方资助; 国际投资仲裁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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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法律视角论中国特色的海权合作发展模式
作者: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海权理论经历了由传统海权到现代海权的转变之后,中国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为契机,试图实现中国特色的海权发展。在充分认识到中国所处的海域环境和国际形势后,合作成为发展中国特色海权的必然选择,这同时也符合现代海权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内涵。在遵守国际条约和习惯法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国际实践中的合作模式,以法律构建合作框架的方式加强中国海权“硬实力”和“软实力”合作是实现中国特色海权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海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硬实力合作;软实力合作
2.论公海自由的相对性
作者:梁源(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武汉大学2011计划“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公海自由是海洋自由原则在公海海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海洋法的重要支柱之一。确定主权国家的主权范围与公海自由原则的运用,一直是海洋法律规则不断发展与国家间博弈的重要内容,并体现出趋向于限制公海自由范围与内容的发展趋势。滥用公海自由原则,将公海自由绝对化是部分国家提出过度权利声索的主要论据之一,这种建立在罗马法绝对权理论基础上的主张,并不符合现代海洋法的价值追求,公海自由正体现出一种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的变化过程。
关键词:自由正义;积极自由;公海自由;立法技术;法律冲突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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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专题】
1.论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制度的科学设计
作者:管斌 万超(华中科技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区域性金融波动剧烈频繁,与金融法治缺失所致的监管失衡不无关系。由于中央金融监管放权的法律供给缺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有效供给不足,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实践存在着模糊化、分散化、多重化和碎片化等问题。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避免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异化,我国应当坚持"中央监管为主,地方监管为辅","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权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各自目标,构建中央-地方综合性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中央-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 系统性风险; 央-地关系; 权责统一; 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协调机制
2.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营造与再生——以可复制、可推广原则为中心
作者:倪斐 逯鑫赫(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自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我国已先后4批共设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贸区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营造出相对独立的金融生态区,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制度。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从金融生态主体上看,自贸区放宽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自贸区致力于推进金融创新制度法治化与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金融生态调节能力上,自贸区通过强化对区内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来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可复制、可推广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实践宗旨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受不同区域金融生态基础和法治环境差异的制约,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复制和推广呈现出一种渐进式的再生路径。
关键词:自贸区; 金融生态; 法治环境; 金融创新
3.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解构: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
作者:李安安 范鑫(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对赌协议中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之间的逻辑边界,现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仍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其争议焦点是在于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合同安排是否紊乱了公司资本制度及治理结构,从而触及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现有审判经验多着眼于原则上否定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例外上允许公司在适当的情形下对股东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探求根源,其本质上即混淆了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的边界,存在以合同效力与履行为由,过度保护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制度稳定的法治陋弊。问题之纾解应着眼于对合同自由和公司规制的再剖析与新衡平,注重合同效力和履行的前置性判定,创新公司维持与救济的多渠道衡平,以及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全流程评价,以更富有弹性的裁判机制塑造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创新进路。
关键词:对赌协议; 效力判定; 合同自由; 公司规制
王利明: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 法学杂志 202001
宋华琳:电子政务背景下行政许可程序的革新 | 当代法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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