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1期要目汇编(三)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其中已推送单月出刊的要目汇编(一)、要目汇编(二)共18家期刊,本期推送已出刊的11家期刊2020年第1期要目。
《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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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的一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独立分支起源于19世纪中后叶的德国,并在英美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扩散和发展。在前苏联,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改造,它从一种分析法理论转型为一种社会法理论。中国法理学界对于法的一般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经过了上个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对苏联学说的全面继受、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期的反思与突破,以及90年代末至今的开放与创新三个阶段,并逐步让位于法哲学和其他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以法律关系学说的变迁为线索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发现,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进步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在总体框架上深受“苏联学说+民法原型”模式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从采取单一进路开始显现出多种方法合力的端倪。法的一般理论远远没有成为“历史的遗迹”,深化对它的研究应成为未来中国法理学的重要着力点。
关键词:法的一般理论;法律关系;社会法理论;分析法理论
【本期聚焦:法治政府建设】
2.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意义、原则和任务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机关运行保障涉及财政预算、公物管理、政府采购等一系列制度。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现机关运行保障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实现机关运行保障的现代化;有利于助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现机关运行保障规范化;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有财产法律规则的澄清。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精简效能、厉行节约、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妥善设定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管理体制,重点规范机关运行保障中行政公物的设置与利用,完善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供给的相关制度安排,确立机关运行保障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国家机关;运行保障;国有财产;行政公物
3.机关运行保障的立法逻辑
作者: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石河子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机关运行保障的本质是机关运行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国家与机关间的媒介者,对经费、资产以及服务等各种资源与利益在党政机关各部门之间进行调整与分配。在流程上具体包括分配前的资源取得、分配的实施以及分配后对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管。经费、资产、服务等资源在党政机关内部分配的目标在于,以最少的财政资金作为成本,保障党政机关的高效优质运行,实现分配的效能。资源分配效能目标的实现,对分配体制、分配标准与保障计划以及分配后的监管与评估等均有特殊要求。立足分配构造,反思我国现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可以发现其在保障体制、保障标准与保障计划以及后续监管与评估等方面均有待完善,而这还须藉由机关运行保障立法予以实现。对此,可行的思路是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升格为《机关运行保障法》,以此作为机关运行保障的“基本法”,对我国党政机关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一体规范。
关键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运行保障;《机关运行保障法》
4.党政联合发文的信息公开困境与规则重塑:基于司法裁判的分析
作者:张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具有横跨两个系统的多个制作主体,党政联合发文具有双重属性,并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中,该双重属性给党政联合发文的信息公开带来不小的困境,法院常因此类信息的制作主体包括党组织,因而具有党务信息属性而否定其作为“政府信息”的法律地位。该思路实际上是将双重属性简化为单一属性,最终促成了当前司法裁判中占据主导的形式化审查逻辑与规则,塑造了法院的退避立场。在依法推动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过程中,法院应摒弃仅以主体要素作为识别标准的形式化审查,采用党务和政务标准来细化对职责要素的判断,再用内部性和外部性标准识别豁免规则,重塑此类信息的公开规则体系。
关键词:政府信息;党政联合发文;双重属性;形式化审查;职责要素
【学术专论】
5.“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定位:“合理利用”的规范内涵
作者: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践中围绕“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产生的争议都指向了《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条款。这就需要探寻马克思理论中关于“公有财产”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国的独特实现路径以及“公共财产”的功能变迁,从而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换。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逻辑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演进,同时也意味着宪法的发展演进。只有在宪法变迁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框架内,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经历的功能变迁以及今天语境中的功能定位:从“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转变。
关键词: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并存;合理利用
6.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与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
作者:马俊驹(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数次编纂民法典的曲折而艰辛经历,印证了中国学习和借鉴西方近现代民法的理性依据,以及中西法律文化整合的历史必然性。从性善与性恶、整体与个体、契约与身份、人情与法律、社会转型与弘扬传统美德等相互排斥又相互关联的法律文化理念和价值体系维度看,民法是保护善意人之法、聚个体间合作之法,民法不能忽视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具有辩证的情法观,道德精神是民法内在价值的根基。实现民法和传统文化、民法和现代文明的良性整合,需寻求他们之间的共通处和结合点,建立既尊重人性、彰显权利,又崇尚社会公益、弘扬社会公德的民法新格局。
关键词:民法现代化;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民法文化整合
7.刑事政策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处理上,存在分离模式与贯通模式两种类型。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应归入分离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不仅教义学理论的构建缺乏刑事政策上的目标指引,而且刑事政策的运作可能突破教义学的体系性逻辑。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改采贯通模式,将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设定与法教义学的构建相贯通。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能够合理地解决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使得犯罪论的构建不再以应罚性作为主导,而以需罚性作为主导,由此重塑犯罪阶层体系。刑法体系的功能化发展,易于对法的客观性与统一性形成冲击,并对个体自由的保障构成威胁。这样的危险根源于其方法论上的目的性思维。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二元性的规制框架,即通过刑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正当性控制。
关键词:刑事政策;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目的论方法;合宪性控制
8.互构关系中社区矫正对象与性质定位研究
作者:郑丽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对象和性质是社区矫正制度中的两个基础问题。当今学界有关这两个基础问题的争议呈现的几近陷入僵局和死结状态,是因为他们或者仅在各自范畴内进行独立地研究,或者没有厘清研究的逻辑顺序造成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性质具有互构关系,应从对象入手进行整体的系统研究。当今社区矫正在对象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所依附的法律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对象仅限制在四类罪犯上,对于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出发可以纳入矫正对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附条件不起诉人未予规定。因此,应以发展的眼光和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为更具有开放性的非监禁性的刑事处遇方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性质;互构关系;非监禁性
9.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谦抑性的展开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关键词:象征性刑法;积极刑法观;刑法谦抑;刑事立法扩张;刑事司法限缩
10.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适用的强制性
作者:董念清(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内容提要: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关键词:国际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强制性适用;地点标准
11.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
作者:钭晓东(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环境法学研究须予以适时因应。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方法与基本话语廓清了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作为环境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和环境法律现象认知的中介概念——核心范畴及其建构须对新时代的转型需求予以回应,从一元的权利或义务本位走向二元的“权利—义务”范畴。环境法治客观条件的变化凸显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需求,这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方法须对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予以关照,环境法学方法本身也应走向科学化与层次化。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要走出西方话语禁锢,实现话语自觉,建构中国学术话语权,必然需要回归到中国环境法学话语的主体性特征,走向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的田野,充分理解和利用中国环境法治资源,坚持开放并蓄的话语立场。
关键词: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核心范畴;研究方法;基本话语
【立法与司法研究】
1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建构
作者: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关键词:量能课税原则;综合所得;所得分项;纳税义务发生;重构纳税义务
13.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
作者:霍海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申请执行期限作了重大改革:名称由“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1年或6个月统一加长为2年且可以中止和中断。虽然从时效理论和实践效果观察,该项改革属重大进步,但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执行时效期间应在坚持时效身份的前提下独特化:为保障判决的确定性和安定性,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缓解执行难困境,提升时效规则体系化,执行时效期间应显著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坚持“诉讼时效统一化”思路,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判决确认之请求权”规定10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暂时维持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二元并立”立法体例,《民事诉讼法》也应将执行时效期间加长为10年。
关键词:执行时效:诉讼时效:终本程序:执行难
【案例研究】
14.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
作者: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形式性实体请求权
【争鸣】
15.民事立案程序中诉讼标的审查反思
作者:曹志勋(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应当关注和反思民事起诉要件中蕴含的诉讼标的明确与识别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个要件。与大陆法系经验和我国实践一致,诉讼请求最基础的含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的具体内容(诉的声明)。即使文义允许,起诉要件中的诉讼请求也不应被解释为诉讼标的。通常的起诉理由及起诉案由均不应成为起诉要件,也就不影响立案诉讼标的的审查,但是例外在于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请求权基础。在应然状态下,登记制下的我国立案程序不应将诉讼标的明确作为起诉要件审查,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将诉讼标的纳入诉讼要件审查的范围。但是从实然出发,现阶段也可以通过改良旧实体法说放宽对诉讼标的明确的要求,允许以选择合并为代表的、多元诉的客观合并形态。
关键词:立案登记;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声明;事实与理由
《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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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作者:乔晓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内容提要:《宪法》第31条是正确理解基本法与宪法关系的关键。该条属于对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别规定,是专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而设计的带有授权性质的一项特别规定。但是,谈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不能单讲第31条,应该认识到整部宪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但不是一般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宪法和基本法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宪法和基本法一起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法律基础。基本法是符合宪法的,基本法的每一条都在宪法的框架内做过仔细推敲,都是有宪法依据的。要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进一步实施好、贯彻好,最重要的是在特别行政区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意识。唯有如此,才能建立适应“一国两制”长期实施的社会意识形态,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宪法》第31条;一国两制
2.论香港基本法上“国家”的规范内涵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仍然是支撑宪法秩序与国际秩序的基础,国家对于宪法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国家统一的时代任务,中国共产党人以高超的政治智慧与开放的法律逻辑,创造了“一国两制”的制度,并通过基本法加以具体化。基于国家发展目标与任务,1982年宪法的设计者们通过宪法,为一国主权下实行两种制度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塑造了具有原则性、开放性与灵活性的“两制”形态。经过20多年的实践,以“一国”为前提的“两制”治理呈现出丰富的实践样态。尽管在统一主权国家之内的“两制”之间出现了一些摩擦,但宪法上的国家概念具有疏解冲突、保持平衡的功能。在新时代,我们应挖掘宪法与基本法文本中国家的规范含义,凝聚社会共识,深化对“一国两制”的文明价值及时代命题的认识。
关键词:国家;一国两制;主权;特别行政区
3.论港澳基本法的宪法性质
作者: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部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港澳基本法模糊的宪法性质严重挑战宪法学的理论想象和话语能力。以例外状态和制宪权为知识坐标,《宪法》第31条可被解读为关于例外状态下国家对于特定地区的制宪权的宣告,而一国两制可被解释为宪法所包含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决断。认为基本法抵触宪法不仅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意义的。基本法立法宗旨与中国宪法蕴含的国家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动态平衡、世界大平衡的视角来审视基本法关于中央地方关系的非对称宪制安排,有助于充分认识基本法的宪法正当性。港澳基本法是港澳地区的根本法和高级法,蕴含了不可分离、繁荣稳定、资本主义、港(澳)人治港(澳)、基本权利和自由、新宪制法治等六大根本法。但基本法作为地区根本法和高级法的地位不是绝对的;宪法在港澳理所当然地具有完全效力,表现为整体适用但部分规范悬置。在基本法的实施中,基本法的自足性学说或可作为一个假定性存在,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完善基本法实施机制和实施技术的必要性。
关键词:基本法;宪法;例外状态制宪权;自足性
【论文】
4.作为宪制问题的“齐家”
作者: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将分散的个体组织构成为有机共同体,是一个国家的宪制问题。早期东西方都曾以家庭作为政治体组织原则,与西方日益“告别家庭”不同,政治整合中家庭的重要性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常数”。有限官僚制的古代中国开创了“编户齐家”的治理机制。集体化的中国通过对家庭成分、家庭户口以及附着其上的象征性资本的分配,实现了对实质性资源的调配和现实性权力结构的调整。当代中国创造了以户内委托和户代表制为实现形式的“一户一票”制,将作为自然历史单位的家户吸纳为政治表意单位,化解基层民主遭遇的选举和治理危机。从“编户齐家”到“一户一票”,通过家户将人民组织起来,在不断的创造性转化当中演生为一个古老而有力的中国宪制传统。
关键词:宪制;齐家;家庭成分家庭户口;一户一票
5.保护规范理论适用批判论
作者: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护规范理论与德国基本法确立的权力分立体制和高度重视权利保障之司法传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但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存在较大的逻辑断裂和价值张力。一是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功能定位,尚需要更充分的论证;二是保护规范理论蕴含的个人主义假定与个人在我国公法上的积极能动的法权地位也不一致;三是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可能造成司法保护范围的限缩;四是保护规范理论适用所要求的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敏感于权利保障的法解释技术、高强度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我国当下亦难满足。如此,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难以实现利害关系判定客观化的预期目标,更会导致宪法赋予行政诉讼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的双重功能严重萎缩。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合法权益;行政诉讼
6.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
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立法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德、日两国,围绕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终止),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无视此类比较法经验,独创“违约方解除权”规则,并不可行。目前草案中的违约方解除权规则无法破解合同僵局,必须修正。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当事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民法典就继续性合同的特别解除存在法律漏洞,则应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特别事由”解除,或者类推适用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规则,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信赖关系破坏合同解除
7.潜伏于双务合同中的等价性
作者:朱朝晖(德国莱比锡大学法律系)
内容提要:双务合同涉及给付的牵连关系,但理论上始终存在一种有待明确的经济意义上的等价性诉求。这一诉求事实上隐含着制度史与比较法知识背景下的多重指向。在双务合同的概念及其相关牵连性制度中,基于历史的演进,作为要素的等价性发生了脱落。但在附负担赠与和缔约严肃性的判断中,等价性仍具有识别与定性的线索性要件意义。当代的等价性主张集中在显失公平与情事变更制度之中,但这一等价性主张不触及双务合同的概念,而是表现为合同中的常素,并体现出给付关系外部调整的现代性与谨慎性。据此,显失公平判断的动态体系化主张仍有商榷余地;情事变更制度下,共同认识错误问题应另作安排,重新协商的内容及其违反后的处理可以作更精细的设置,而合同因情事变更解除之后应考虑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关键词:等价性;附负担赠与;缔约严肃性显失公平;情事变更
8.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被害人承诺因体现着被害人的自治而阻却犯罪成立。因此,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自治来考察承诺的有效性。当被害人自己产生动机错误进行承诺时,这种发生在被害人自身权利领域内的动机错误并未损害其自治,故应认定其承诺有效。即便行为人明知被害人陷入了动机错误,也同样如此。相反,若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引起了被害人的动机错误,并致使其因此进行了法益处分,这种法益处分就不再是被害人自主决定的结果。此时行为人侵入了被害人的自治领域,致使其承诺无效。基于保障被害人自治的考量,全面无效说才是妥当的立场。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被害人同意;自治动机错误;全面无效说
9.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性的新定位——一个结构性的视角
作者:张占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民法与经济法(竞争法)属性的定位,一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错位与失衡。要最大程度保护竞争自由,就必须突破部门法思维的局限,将反法定位为正确的民法理念、技术支撑下的竞争法制度构造;以民事利益作为反法的基本法益,在利益侵害式侵权认定范式的基础上,围绕竞争秩序的保护,建立不正当性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就内在机理而言,反法将私法自治融入竞争秩序建构的内在逻辑,从根本上确立了两种属性的结构性关联,使其成为二者“关联交错的场合”。当越来越多地强调抑制政府干预而扩大行为自由时,反法的侵权法色彩逐渐“隐去”,竞争法属性日益“凸显”。
关键词:权益区分;行为自由;侵权法竞争法;竞争秩序
10.中国证监会的制度环境及法律影响——组织社会学的分析
作者:缪若冰(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证监会建立时间较晚,但直接接触的是市场经济的代表——证券市场,这一结构性特点决定其制度化过程具有非常特殊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方面,证监会需要适应行政体制下的制度环境,并满足这一制度环境下的合法性要求;另一方面,市场所形成的制度环境,又对证监会施加了制度趋同的压力,要求证监会向国际先进惯例学习。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证监会选择了行政先行证监会有着立法与司法层面的法律影响力,导致证券市场形成了“行政中心主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制度环境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并迫使证监会面临行政-市场双重制度环境下的合法性压力。要解决证监会面临的结构性挑战,必须去行政化,而这又涉及制度环境的根本性改革。
关键词:证监会制度环境;法律影响;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
【视野】
11.诉讼分流背景下刑事速裁程序评判——以德国刑事处罚令为参照
作者:李倩(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指导下,以效率为指向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存在体系性缺失,不具有独立性品格。一方面,实务中有用其取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倾向;另一方面,它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界限不清、规则不明。德国的刑事处罚令制度承担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大量的分流功能,它以“书面审”的模式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强调检法两家意见的一致性,法院不得更改检察院的处刑建议。伴随着我国较重行政违法行为逐步入罪化的实体法处理模式的兴起,有必要借鉴德国刑事处罚令的有益经验,打造我国轻罪刑事案件的“书面审”速裁模式,让其“合法地”大量分担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并以此助推实体法中轻重罪案件的划分及分层级的值班律师指定辩护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处罚令;书面审理程序分流
12.执行文的历史源流、制度模式与中国图景
作者: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因而必须具有正当化根据,执行程序的实质启动要件便是该正当化根据的体现。在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的审查与救济程序缺位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借鉴比较法引入执行文制度,在执行文的授予环节完成对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的审查,从而确保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并解决当下的“执行乱”困境。在执行文制度的建构上,应当根据审查资质、公证职能及审查相关材料的便利度,就各类执行名义分别设置执行文授予机关;针对单纯执行文及特殊执行文等不同情形具体设定执行文授予要件;在优先确保强制执行之正当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执行效率的理念下,设计执行文授予程序,即对于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具备与否,执行文授予上采用形式审查,但在必要时保障执行当事人寻求实体审查的机会。
关键词:执行文;强制执行的正当性;执行力;执行名义
13.当代美国犯罪控制策略体系及其借鉴——两极化刑事政策解构
作者:葛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背后是一整套完整而精密的犯罪控制策略体系。这套策略体系的内在逻辑是对有限的刑罚资源进行开源节流,国家利用社会公众的“集体被害人”的心态,联合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犯罪,一方面通过社区矫正所承载的社会化规训策略,将矫治资源有选择地倾注在有挽救价值的部分犯罪人身上,同时以以情境预防为主线的社会控制策略维护社会的安全;另外一方面,通过长期监禁刑所承载的隔离策略将不具备矫正价值的人以最小代价排除出社会,从而形成了两极化刑事政策中互相补充和替代的严厉层面和宽松层面。当代美国的犯罪控制策略体系自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犯罪控制效果,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犯罪控制;刑事政策监禁刑;社区矫正;情境预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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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客观归责理论经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的教科书,于本世纪初为中国刑法理论所关注,逐渐在因果关系认定中被作为与事实判断相并列的规范判断而继受。从理论发展看,一方面,在发源地德国,对该理论存在着不少质疑和批判的观点,特别是其两大支柱性概念之一的“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与传统的实行行为论的关系,尚有待厘清;另一方面,师承德国的日本刑法理论,却也并未一味沿袭客观归责理论,其通过大量判例,形成了所谓“危险现实化理论”。前者属于历时性问题,即德国面临着对该理论“否定之否定”的问题;后者属于共时性问题,即日本面临着如何理解域外理论并发展本国理论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实务存在着重事实判断、轻规范判断的倾向,即使在案件中运用了规范思维,也常常草蛇灰线,隐没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之中。在本期主题研讨中,周光权教授和孙运梁副教授分别从德日两种语境,解读当下中国司法实务对因果关系归责的基本思路;Frish教授和王海涛博士则分别从学术史和核心概念着手,力图解构客观归责的主流见解。本期主题希望通过对该理论历时性和共时性问题的省思,助益该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与实务化。
1.客观归责论与实务上的规范判断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虽然我国实务上明确根据客观归责论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很少,但客观归责论所揭示的规范判断方法对于判断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处罚范围都很重要,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说与客观归责论的差异也是根本性的。客观归责论所指明的刑法规范判断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至于是否非得使用客观归责论的相关术语,是否必须按照制造风险与实现风险的进路进行思考,并非问题的关键。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分析实行行为违反何种行为规范以及其危险性何在、其是否直接指向结果等,就可以认为实务上承认或接受了客观归责论的规范思考。当然,实务上应当针对行为危险性是否存在、结果如何具体地进行归属的判断等较为复杂的情形进行规范维度的审慎检验,并应关注客观归责论在正当防卫等领域的适用可能。
2.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作者: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因果流程中,如果实行行为能够被评价为危险现实化了,就能够肯定事实性因果关系和结果归责。危险的现实化包括直接实现型与间接实现型。前者包括不受介入因素干扰的直接实现与受到介入因素干扰的直接实现。后者是指实行行为的危险以介入因素为媒介而得以现实化,包括介入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行为人行为。若能够评价为介入因素是实行行为所诱发的,实行行为内含引发介入因素的危险,且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危险最终在危害结果中现实化了。通过对危险现实化判断的类型化,建立刑法结果归责的判断模型,是将外来理论学说在我国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
3.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作者:[德]沃尔夫冈·弗里施著;陈璇译(德国弗赖堡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第一,客观归责理论掩盖了一个本应先于结果归责而展开独立判断的核心问题,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举动。第二,仅仅从客观方面出发,无法合理地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的问题。第三,把结果归责的问题放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来处理的做法显得操之过急,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本质上源于自然主义时代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亟待修正。
4.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质疑与检视
作者:王海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应当被定位为结果归责的前提,而非结果归责的内容。在结果加重犯中,制造法不允许的基本结果之危险,涉及到实行行为的判断;而制造法不允许的加重结果之危险,与实行行为的判断无关,而是属于结果归责的内容。主流的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着以下严重的缺陷:没有清楚地区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弱化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指示功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去讨论刑法限制行为自由的正当根据,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将同一内容反复检验,有损犯罪判断的经济性;不利于确立一个明确的结果归责的连接点,造成结果归责判断的混乱。制造法不允许的危险的下位判断基准,无法为行为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可以借鉴的内容。制造法允许的危险、单纯降低法益的危险等下位判断基准,确实可为结果无价值立场下的实行行为的判断提供值得注意的内容,但受制于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实行行为的判断之中。
【检察专论】
5.民事程序构造中的检察监督论纲——民事检察监督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面对传统民事程序构造无法妥善解决的本土问题,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可以提供化解这类问题的方案。其前提在于,优化我国民事程序构造,实现民事检察权的司法化改造,使检察监督有效嵌入我国民事程序构造之中,内化为民事程序的有机部分,改变目前游离在民事程序构造外的检察监督模式。虚假诉讼作为典型的中国问题,其事中规制的方法,是建立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的制度,形成法官居中裁判、检察机关与虚假诉讼当事人相对立的诉讼构造,来回复和重建“对抗·判定”式诉讼结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是观察和讨论民事检察权嵌入民事程序构造的一个绝佳的样本。
6.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李小东;周硕鑫(中国政法大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与办案中心地位的变革性举措,为新时代检察监督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新思路,开辟新路径。在捕诉一体、内设机构调整等改革叠加的背景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契合改革需求,是检察机关聚焦监督主业、提升监督品质、实现办案与监督共同促进的必然要求,蕴含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广东试点地区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进行了相关探索,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实践样本。应继续从办案理念、处理标准、操作程序、机制建设等方面入手进行完善,推动新时代检察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发展。
【法学专论】
7.智慧治理的时代面向与挑战
作者:苗梅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人类迈入了智慧治理时代。它呈现出超越物理时空的要素整合、平台经济时代的技术赋权和代码规制的秩序导向等时代面向;同时,也面临着数据和算法的建模塑造、自由与控制的同步增长、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内在张力、法律变革中的规制难题、智慧发展中风险规制等全新挑战。因此,就需要确立包容性、法治化的智慧治理原则,探索技术赋权、多元构建、共享发展的智慧治理机制,加强新型立法的有效规制,构建技术伦理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进而塑造良善的智慧治理秩序。
8.行政与司法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双重面向
作者:李拥军;蔡舒眉(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下纠纷多元化解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呈现出双重面向:一方面在大量的常规性矛盾中行政机关与法院合作形式化;另一方面,针对少数非常规性矛盾,行政机关与法院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的形成了多中心协同治理的局面。其背后的机制在于,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法院在应对常规性矛盾时各司其职,彼此合作需求弱化。但与此同时,面对非常规性矛盾,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协同治理的内在需求,在条块关系网络中二者又具备了合作的组织条件,当事人的策略行动推动常规性矛盾向非常规矛盾转化进一步固化了纠纷多元化解的双重面向。完善措施在于优化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纠纷化解职能的基础之上建立多元合作的长效机制。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
作者:卞建林;陶加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从世界范围看,量刑建议愈渐具有重要地位是当下刑事司法制度公力协商模式悄然风靡的结果。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成为牵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运行的关键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了较多新的实质变化。新形势下,精准刑与幅度刑在认罪案件量刑建议中均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以精准为主、幅度为辅是较为妥当的量刑建议内容模式。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应当要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包括量刑建议的效力场域、辅助参考到主要依据的转变、一般应当的规范表述、调整量刑建议的规范缘由、量刑建议异议处理程序。对这些问题的充分有效探讨有助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
10.民事诉讼预决事实效力理论基础之选择
作者: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预决事实在后诉中的效力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既判力、争点效和事实证明效理论。我国应当采纳哪种理论,学术界分歧严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出制定主体在上述三种理论间摇摆不定、难以抉择的心态。鉴于三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且无法将各种理论优点集于一身,综合权衡,我国未来立法还是应采纳争点效理论为佳。
11.美国流域治理与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及其启示
作者:[美]杰克·图侯斯基;宋京霖(美国佛蒙特法学院水与正义项目,亚美环境法研究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
内容提要:为应对水体污染,促进河流、湖泊和湿地健康,美国自上个世纪70以来逐步发展出一套由行政机关、检察官和公民社会主导的多元治理机制,在流域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能为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在面对“两化叠加”治理难题时,应确立合平衡理念,进一步创新环境治理手段,拓展司法保护机制,同时完善协商和解途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
《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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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1.《药品管理法》修改的精神要义、创新与发展
作者: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药品管理法修改的背景、总的考虑和工作原则,从立法考量、内涵精神、调整变化与影响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等方面,深入分析解读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研制和审评审批、药品生产与储备供应、药品经营与价格监控、药品使用与风险防控、假劣药的界定与法律责任设定等具有创新性的重点制度和关键条款,并对促进法律规定落地生效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药品管理法;原则;创新;上市许可
【学术专论】
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作者: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过或信息已经公开等情形下,个人隐私丧失保护的必要性。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或者裁量决定公开信息;裁量过程应遵守比例原则,并在综合考虑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大小、信息敏感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裁量公开信息应遵循通知第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正式公开或不公开的必要程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利益衡量;利害关系人参与
3.超范围征收的合法性控制
作者:刘玉姿(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征收范围指拟征收财产的物理范围,应为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所必需的范围。因不动产整体上紧密结合且难以分割,实际征收范围可能超出此必需范围,造成超范围征收。超范围征收与一般征收本质无异,其合法性尤与公共利益要件相关。现行征收规范不排除对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的考虑,为超范围征收提供了合法性空间,但毕竟是征收权的扩张,应作更严格限制。可以从目的设定、手段选择、启动主体、超范围财产处置等环节入手,建立一种过程导向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实施对超范围征收的合法性控制。
关键词:征收范围;超范围征收;公共利益;合法性控制
4.论我国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
作者:冯莉(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仅明确规定两种行政协议类型,地方关于行政协议的立法尽管在类型规定上更为多元,但却采用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授权说”作为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这种保守型的法定容许不仅与法院对于行政协议趋于开放的认定态度不相匹配,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有鉴于此,我国适宜在确立开放的容许性范围的同时,明确规定法定除外与性质除外,即通过反向排除的方式确定行政协议的容许性范围。然而,若要梳理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则需要将政府职能的公共性作为确定容许性范围的关键因素,并对公共性的强弱做进一步的区分。公共性本身较为抽象,因此,可以通过经济学理论关于公共物品强弱的划分来进行。由此,除了因法律效果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以外,那些具有强公共性的纯公共物品提供领域便只能由政府供给,也就是本质上不得缔结行政协议的事项。
关键词:行政协议;容许性范围;法定除外;性质除外
【网络规制】
5.分享经济平台的社会公平问题与规制重构
作者: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分享经济是互联网经济从虚拟物品向实体物品转型的产物。分享经济对传统等级制结构的经济模式具有极大的冲击力,其带有极强的分散化和扁平化倾向。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分享经济也呈现出一种新的集中化和再等级化倾向。政府规制要明晰分享经济所呈现出的权力架构,在确立维护新产业发展的目标的同时,更要兼顾公平的规制目标。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采取更为灵活、技术化和助推型的方式更新规制模式。
关键词:分享经济;基础架构;规制;大数据
6.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的构造
作者: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网络谣言治理体系中存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的界分。我国当前仍以政府规制为主导,忽略市场机制的功能,也缺乏对两者的有效衔接与整合。为了实现保障言论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市场机制应在网络谣言治理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规制宜在市场机制失灵或突发事件状态下介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用户、网络服务技术是网络空间的基本构成,与之相对应的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教育和互联网技术等市场机制有着不同的治理功能和运行逻辑,进而建构起“平台—用户—技术”三位一体的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
关键词:网络谣言;政府规制;市场机制;网络平台
【行政诉讼】
7.论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
作者: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婚姻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具有民行合一的特点,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实乃“名行实民”的非典型行政诉讼,法院应结合此类诉讼的特殊性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妥当解释以获得正当的个案裁判。由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具有直接和终局性的影响,此类诉讼的裁判不应忽略对当事人实体关系的关照。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登记行为的违法性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特别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以及违法行为的补正等应成为法院在选择判决方式时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婚姻法;判决方式
8.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规范缺陷与修正
作者:陈海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混合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甚至本案有理要件,这种规范缺陷因忽略了诉的评价位阶规律,导致适用效果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相左。对此,运用诉讼法和实体法二元观界分起诉条件并进行适度审查,建构起诉条件教义学促进概括性要件的认定,并在今后依据诉讼类型对特别判决要件进行类型化审查,将是实现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适用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诉的评价位阶;规范缺陷;修正
9.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
作者:于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存在认知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面对学理与实践的争议,回归法律规范本身,从规范层面上厘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应当是分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逻辑起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采用实质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形式合法以及明显不合理,并排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审查以《行诉解释》第148条为基础,可以从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维度展开。反观司法实践,《行诉解释》第148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规范层面的具体化,仍有拓展的空间,可以借助于兜底条款解释进行完善。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标准;法释义学
【青年论坛】
10.个人信用评分的地方实践与法律控制
——以福州等7个城市为分析样本
作者:张涛(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声誉机制,个人信用评分是地方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如今却陷入泛化与滥用危机。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个人信用评分可以分解为信用信息归集行为、信用分计算行为、信用分公布行为、信用分应用行为四种阶段行为。福州等7个城市的实践经验表明,个人信用评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言论自由、平等权、信访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个人信用评分不能脱离法治轨道而任意创设和应用,应当从个人信用评分的法律框架、技术标准、程序规范以及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建构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控制机制。
关键词:社会信用;个人信用评分;行政过程论;法律控制
11.行政复议中“协调结案”的中国式图景
作者:张少波(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协调结案”是行政复议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呈现出类型相对集中、程序随意性强、方式灵活多样、制约因素多元等特征。“协调结案”之所以大行其道,是由于其可以实现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实现的“多赢”办案效果。具体而言源于:复议机关基于多重因素的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基于压力驱动的无奈选择、申请人基于利益诉求的理性权衡。但无原则、逾底线、超范围的“协调结案”,突破法律优越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削弱依法行政意识、消解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为发挥“协调结案”的积极功能,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完善运行程序、跟进后续监督等措施规范“协调结案”。
关键词:协调结案;实践动因;适用范围;后续监督
12.个人所得认定治理路径的转型
作者:李乔彧(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推进税收治理路径由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转型,不仅应当加快税收整体的立法,还应当增强法条的实际控制能力,并以法治理念规范税收政策的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认定条款的实践检讨与困局突围,可作为研究此宏大命题的制度缩影。当下,个人所得认定的立法文本内容空洞,且规范逻辑存在缺漏,致使本应由立法机关保留的权力向行政机关下移,后者以政策为据主导着所得认定的实践。该现象的产生虽是法律工具主义理念导向的结果,但却是应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由政策主导的税收治理模式背离此次税制改革的价值理念,应当转向“法律之治”。具体而言,应以课税要件明确性为目标,在立法中完善所得认定的基础性规则,并以正当程序理念重构政策的制定过程,从而限制财政部门的肆意裁量,确保政策目标服务于实质正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认定;税收治理;政策之治;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之治
《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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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1.当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作者:马小红;张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经过“前十七年”(1949—1966)“文革十年”(1966—1977)与“改革开放”(1978—至今)三个阶段。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每个时期的研究成果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前十七前”主要采用的“阶级分析”的方法曾对推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起到过重要作用,但“文革十年”中这一方法的绝对化却成为学术发展的桎梏。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使学术研究方法多元化,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随着方法的多元而繁荣兴盛,与以往相比,研究成果剧增,多角度地探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拓展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但对研究方法的过度重视也带来研究中的其他问题。
关键词:研究方法;中国法律史;国学视域;中西交融
2.国家赔偿责任的民法基础
作者:袁治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代位责任;直接责任
3.当代法哲学视域下的墨家法律观
作者:张斌峰;乔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法哲学视域下,墨家法律观首先在事实性的有效性向度上,认定和证成了法律的文本性、符号性、行动性、规则性、规范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等事实性的张力;其次,在法律有效性的规范性向度上,墨家以法为天,认定法源自于天,法是天的根本意志的体现,而天的意志的实质乃是——具有正义、平等、实践三个显著特点的——兼爱利民;其三,在交往理性的向度上,墨家把法的产生和生成、法的有效性及其实现,置于“从事”、“说书”尤其是“谈辩”的世界里,提出了语用谈辩的交往法律观:把法的有效性标准及其检验看作是,透过“古者圣王”、“百姓耳目”、“百姓人民”中的谈辩——即经过多主体的交往理性,而达成的“中效”或“共识”。墨家的交往法律观主张通过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谈辩”,来化解“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实现“兴天下之利”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哲学;事实性;规范性;墨家法律观
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作者:钟一苇(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关键词:中国传统契约;清水江文书;契约自由;主体平等
【专题研究】
5.“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新类型网络服务;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侵权责任
6.毒品滥用行为网络防控体系的多维建构
作者:莫洪宪;王肃之(武汉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内容提要:毒品滥用行为的网络化为其防控带来了新的命题,传统的防控体系愈发难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亟需根据空间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的新变化构建科学的网络防控体系。在模式维度,应推动刑事政策由“重刑治毒”转向“打早打小”,推动法律体系分纵向、横向两个角度实现网络化。在主体维度,应肯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独立地位,使其与毒品滥用者、毒品贩卖者、主管部门在毒品滥用行为网络防控中产生有效互动。在客体维度,应当构建毒品与毒品信息并行的二元对象模式,并且推动对象防控的信息化。
关键词:毒品滥用行为;网络防控体系;“打早打小”;网络服务提供者;毒品信息
7.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关键词:侵权法;绿色原则;一般规则;体系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8.再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作者:杨会(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给买受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的,他应当向出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他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程度或法律后果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善意及房屋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善意并且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善意但未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出租人的履行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未被履行方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的,其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出卖人只能向承租人进行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且进行物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善意;物权登记;对抗力
【商标法修改与实施】
9.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
作者: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关键词:新《商标法》第4条;法律适用;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认定;诚实信用原则
10.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路径探究
作者:魏丽丽(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制;侵权责任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金融科技法律问题研究】
11.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的法律应对
作者: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智能理财为代表的金融创新行为值得鼓励,该行业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使得各国政府都愈发重视。由于智能理财业务模式的创新,其区别于传统投资顾问的新特征也随之出现,这种变化必将给金融行业传统的风险规制带来新的课题:监管者如何区配新的风险规制路径?要让智能理财行业实现良性发展,首先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所具有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明确其规制路径予,让监管主体有效发挥职能。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风险提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等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其次需要强化市场准入与牌照管理,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准入门槛;最后还需要将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科技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贯穿其中。
关键词:智能理财;人工智能;风险规制
12.“FinTech”赋能:科技金融法律规制的范式转移
作者:陆璐(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FinTech”技术赋能于传统金融体系,科技金融迅速发展。以“区块链”为代表的“FinTech”技术赋能于以贸易金融为首的科技金融行业,形成了“去中心化”金融体系的结构转变。以“信息信用”替代“核心信用”,改变了科技金融的制度内核。“数据信息”与人工智能结合给金融体系增添了科技的活力,但同时也泛化了行业风险,影响了科技金融的健康发展。科技金融法律规制应当以市场化的法制理念明确科技金融的核心制度利益;以信息化的思维模式建立科技金融领域下“数字信息”的透明与共享机制;以专业化的法制思路实现法律规范与行业规则的协调与互补,形成法制的范式转移。
关键词:“FinTech”;科技金融;信息信用;法律规制;范式转移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问题研究】
13.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的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作者:薛源;程雁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关键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程序法的国际化
《河北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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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和”文化语境下的国际法治建设
作者:马忠法;葛淼(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秩序建立在国际法律制度基础之上,新格局之下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需要相应的良法善治。以西方宗教文化为精神内核的当代国际法,面对人类当下存在的公共问题,已经难以做出有效应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理念正是充分吸取了中国传统“和”文化的有益成分,对现存国际法治基础理论给予了补充和创新,对人类未来国际法治建设给予指导,因为“和”文化完全不同于西方“利”文化,更有助于实现不同文化、文明的和解和共荣。
关键词:公共问题;“和”文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宗教文明
【名家论坛】
2.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研究
作者:王铁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关键词:承包地“三权”分置;民法典编纂;土地经营权二元化;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农用地使用权
3.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的法律标准与规则重塑
作者:张建文;高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匿名化规范既是个人信息保护中风险预防的手段,也是我国数据经济发展中数字流通的法律基础,但匿名化的法律标准在我国法律中还有待明确。欧盟已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明确的匿名化标准,但该条例基于流程设置的标准适用于欧盟境内尚可,适用于我国或显得过于严苛,有碍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法律标准与规则的重塑应当考虑环境、再识别风险,建议进行功能性匿名化。将比例原则应用到我国匿名化法律标准和规则的重塑之中,并将其引入到评估匿名信息接收者的风险等级,有助于降低个人信息被再识别的风险亦有利于匿名化的法律标准制定和规则构建。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匿名化;比例原则;数据流通;风险评估
4.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思与制度重构
作者:马贵翔;林婧(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实质是犯罪损害追诉方式的公私合一,该制度设计混淆了公益和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公私分离是刑事被害人去当事人化的当然制度选择,其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被害人为特殊诉讼参与人、废除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废止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切断其引起刑事二审、再审的程序路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允许被害人对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犯罪损害;公私分离;刑事自诉;国家补偿
【青年法学家】
5.法院解释条约的原理与中国机制的构建
作者:沈子华(新疆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将条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适用依据。但在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在其中的地位,条约主要是立法转化适用而不是吸纳适用,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和参照依据。因此,有必要构建法院解释条约的机制,明确法院解释条约发生的条件,同时建立参照条约的个案解释方法,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可以直接以非人权条约为适用依据来裁判案件,援引人权条约或者参照条约进行论证和说明理由。
关键词:条约;立法转换;法院解释;参照;解释方法
6.隐藏在行政解释背后的政策裁量:概念、定位与功能
作者:黄琳(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有研究承认公共政策介入行政执法和司法职能的事实,但鲜少有研究关注公共政策在法律解释中的功能。“吐槽医院被拘案”为讨论政策裁量在行政解释中的功能角色提供了契机。学理研究显示,行政与政策之间的相似性与现代行政国家的行政效率诉求促使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裁量。我国的行政解释过程背后蕴涵着复杂的利益纠纷,为政策裁量提供了合适的研究论域。政策裁量的实质是在行政解释过程中进行利益衡量,以便于解决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各类争端,同时引导行政解释结果适应社会发展方向。政策裁量内容对于行政解释结论具有正反双重影响。
关键词:行政解释;政策裁量;公共政策;行政裁量;利益衡量
7.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的规定为视角
作者: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正在起草和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修订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规则,使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持法律规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必要完善知情同意规则、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误诊损害责任、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完善医疗产品责任、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采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建议,修改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医疗损害责任;前瞻性;修改和完善
8.司法鉴定管理的体制变迁及其改革方向:1978—2018
作者:涂舜;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从1978—2018年四十年间固然有所改善,但我国司法实践依旧还在延续分散型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与声像资料类鉴定(2016年增加环境损害类鉴定)之外的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至今缺乏国家统一管理;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只能对四大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采取一些实质化的统一管理措施,对于侦查机关的职权型鉴定机构、鉴定人,目前尚停留于备案登记式的形式化管理阶段。根据党与国家的最新指示,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需要继续作出调整: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不断健全、完善对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实质化统一管理;二是党和国家应强化司法部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方协商机制,逐一推进对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实质化统一管理进程。此外,为实现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实质化,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充分借力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支持。
关键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管理模式;鉴定机构;鉴定人
9.“同案不同判”的反向审视与规则建构——基于刑事责任本体论的思考
作者:王鹏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同案同判”的非理性坚守以及“同案不同判”的极端化批判,仅仅是刑事责任虚无化境遇下罪刑之间的“调节器”功能失灵所引致困惑中的冰山一角。绝对的“同案”本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亦有其合理的一面。对此,应当放弃对刑事裁判量刑结果形式化的追求,采用逆向思维模式,将焦点转向对定性与定量“同”与“不同”之间充分的说理论证。同案不同判的规则建构,应当以罪刑法定为底线坚守,程序正义为形式保障,刑事责任功能发挥为实体支撑,其中,刑事责任的量的侧面是核心。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刑事责任;罪责刑相适应;反向审视;规则建构
10.建立以自由贸易协定机制为支撑的“一带一路”长效合作机制
作者:李西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全球形势深度变革的情势下,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倡导与沿线国家共同打造命运共同体,体现出经济层面上的国际合作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的努力。“一带一路”倡议不是国际法上的国际协定,因此在现行国际秩序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宜建立以自由贸易协定机制为支撑的“一带一路”长效合作机制。国家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法,可为多个议题设定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同时又能借助自由贸易协定的机制创设功能,掌握区域性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并进而影响全球性国际规则的重构,这是全局性的战略考量。
关键词:“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协定机制;客观要求;机制功能;构建路径
11.刑事司法中的规范创制行为及其规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作者:马勇(潍坊医学院)
内容提要: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是一个系统工程,纠正程序法层面上的侦查中心主义确属必要,但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规范创制活动”中也存在一种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值得警惕。公安司法机关的规范创制活动在诸多方面掣肘了法官的个案解释活动,造成了庭审虚化,背离了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国家应在规范创制活动的权力配置、审查方式等方面加以改革,以实现法制统一和个案公正的有效衔接,保证审判中心主义的全方位确立。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创制行为;庭审实质化;侦查中心主义;法律解释
【热点问题透视】
12.中国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立法的现状、反思与完善路径
作者:岳小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与人文遗迹”与“自然与文化遗产”、“文物”以及“自然与文化景观”等在内涵与外延上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环境法、文物与遗产保护法体系中的相关规范虽然数量庞大,但在体系化、调整范围、保护理念与功能定位、内容的完备性与可操作性以及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正在制定中的《国家公园法》对于调整和规范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有积极意义,但存在诸多客观局限。建议我国将来除完善现行立法外,整合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适时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将保护优先、科学保护、预防原则、公众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并规定调查登记和监测、经营与收益权分配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关键词: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与文化遗产;国家公园法;保护优先原则
【博士生园地】
13.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内涵和实践路径
作者:孙超;马明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海洋领域的细化,反映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和价值目标。它创造性的继承并发展了和而不同思想以及共同体思想,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新的价值指引。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共同体成员基于海洋共识和共同的海洋利益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合作形成的联合体,包括海洋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区域可以通过实施多边海洋行动,构建区域海洋命运共同体,实现区域合作关系的升级。海洋命运共同体是超越民族和国家的海洋观,中国在全球可以通过构建海上丝路命运共同体、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和形成国际海洋法律新制度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
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和而不同思想;区域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
14.雄安新区建设中群体性事件防范研究
作者:王立军;田谧(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地质大学社会科学部)
内容提要:雄安新区建设是举世瞩目的伟大工程。在这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中,牵扯了太多人的利益,当地居民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稳健地推进建设进程,照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及时发现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是新区管理者、建设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沟通交流机制、重视源头预防、完善冲突化解机制入手,才能有效的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新区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雄安新区;预防
《知识产权》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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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文章】
1.四十载 从无到有筑牢事业根基
新时代 从大到强走进复兴梦想
作者:韩秀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专题评述】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专题之一
2.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
作者:张广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侵权责任
3.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司法适用模式——基于138份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
作者:喻玲;汤鑫(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它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法院作出侵权不停止判决的案件中,采用替代措施的仅占少数,替代措施也并不统一,以合理使用费和提高赔偿额为主。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应设置侵害者抗辩作为前置程序,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支持由法院决定替代措施及其内容类型。
关键词:侵权不停止;公共利益;利益平衡;前置程序;替代措施
【学术研究】
4.“通知删除”规则的再检讨
作者:李扬;陈铄(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实践中,包括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且其采取的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还包括建立顺畅的“通知—受理—转通知”渠道以及提供侵权行为人相关信息、终止网络服务等与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相匹配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行为;“通知删除”;必要措施;适用主体;比例原则
【百家争鸣】
5.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
作者:胡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因开放式的商标定义而降低。保护非传统商标带来的行政与司法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其中最需厘清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独创性”“驰名商标知名度”等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及“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等欠缺精度的细化规则,尚未形成统一、合理的论证框架;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之缺位,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一个更周延的论证框架是:首先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其后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最后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关键词: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第二含义;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
6.论我国法院判定专利权效力的界限——专利无效判断方式的原则与例外
作者:闫宇晨(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与确权纠纷解决“双轨制构造”批评颇多,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争议良多、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法需要改革,但改革离不开理论支撑,不可违背基本法理“自说自话”。学者们尚未足够重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对于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明晰“双轨制构造”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专利法改革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进行专利法改革,法院原则上应充分尊重专利局的确权职能,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即当然无效的情形下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效力。
关键词:专利无效制度;双轨制;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当然无效
【实践探讨】
7.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革发展与我国应对
作者: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内容提要: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历史表明,育种技术和农业商业化是推动植物育种创新保护制度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因素。文章从育种技术和种业发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影响的角度,分析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探索与面临挑战,认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我国种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既是种业企业基本的产权保障法,也是种业领域最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唯有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才能有效解决品种权保护中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保护弱”的问题,才能有效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不足,为我国种业发展的现代化、开启种业发展新纪元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生物育种;原始育种创新;分子标记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国际前沿】
8.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利质疑——以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为视角
作者:华劼(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在题为“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文件中提出为保护机器生成数据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data producer’s right)的建议。数据生产者权利采用与知识产权制度类似的方式规定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例外和保护期限,但这一权利在体系构建方面存在难点,与版权、数据库特殊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产生重复保护的冲突。文章在分析数据生产者权利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厘清数据生产者权利体系构建的难点,得出欧盟及欧盟之外国家立法不宜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的结论。
关键词:欧盟委员会;数据生产者权利;机器生成数据;知识产权
9.威尼斯和法国专利特权与私权的演化机制及其启示
作者:袁锋(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专利制度演化规律向来是专利制度研究的难点问题,而演化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理论对专利制度深层次演化动因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威尼斯专利特权和法国专利私权制度的历史演变验证了这一模型的解释力和可行性。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技术、经济和文化的耦合程度不一样,专利制度观念可能呈现不同的形式,但专利制度变迁的主角永远是那些根植于制度框架作出反应的、具有权势优势的行为体。他们基于各自的利益目的构造和形塑了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度变迁的方向。
关键词:制度演化;专利特权;专利私权;制度观念;权势优势
《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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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1.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修改笔谈
作者:石冠彬;魏沁怡;单平基;吴昭军;肖俊(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土地经营权制度入典研究
作者:王铁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土地经营权制度,这对于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意义重大。但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土地经营权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实现。而受其修正影响,《民法典(草案)》对此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土地经营权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本研究在实地调研基础上,于《民法典(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基础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期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式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土地经营权制度入典达至完善“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关键词:三权分置;民法典编纂;土地经营权二元化;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农用地使用权
3.认真对待或有期间——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分析范例
作者:包晓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分为法定的或有期间和意定的或有期间。或有期间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赋予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加以一定的期限限制,有利于避免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一方绝对的优势地位。保证期间、买受人异议期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异议期间、转租关系中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期间在性质上存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期间和或有期间之争。对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上述期间和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起算的差异,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提出相应主张后,或有期间失去作用,转而进入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视阈,故或有期间具有另立门户的必要性。
关键词:或有期间;公平原则;保证期间;异议期间;诉讼时效
4.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移动互联网给著作权领域带来的影响,直接表现为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全部以数字化方式在线完成,使得利用互联网的相关各方对著作权法传播效率的要求日益提高。但在本土著作权法应对路径的选择上,既因域外发达国家陷入传统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矛盾而无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又因我国互联网产业已走上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而必须进行本土创新,所以无论是立法还是解释上的应对,皆须建立在本土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特殊发展形态的基础上,同时保持谨慎观察基础上的谦抑裁判,不在商业模式社会效果尚不明了的情况下以强制立法或行政手段介入,而是尽量认可私人之间通过合同创制的授权机制。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许可
5.知识产权对象、客体的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作者:王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对象是各种知识,知识产权客体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障实现的知识功能,知识产权对象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对象、客体的区分有助于系统地界定作品、商标、发明等概念,有助于厘清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阐释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对象的多重保护问题,判断知识产权成立及保护范围。在民法其他领域中,民事权利对象、客体区分的意义在于引入功能概念,统合民事法律制度,分析疑难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象;知识产权客体;知识;知识功能;功能分析
6.商事一般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刘文科(法律出版社)
内容提要:本文所谓商事一般法,即商法中起一般法作用的法律规范,其与商事特别法共同构成商法,并且共同作为私法中的特别法,与民法相对。本文分演进论、关系论、界线论、路径论四个部分研究商事一般法。在演进论中回顾商法的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历史演进,并指出商法典的核心规则为营业制度,以及商人法向企业法的发展趋势。在关系论中,梳理了商事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在界线论中,提出了商事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和民法之间的立法界限。在路径论中,本文在强调推进商事通则立法的同时,指出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所存在的疏漏。
关键词:商事一般法;商事特别法;营业;商事通则
【专题研究】
7.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作者:张乃根(复旦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内容提要:《外商投资法》是我国扩大开放新局面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经济基本立法。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属于外商投资范畴。本文研究的典型案例表明: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条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于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美国诉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案混淆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应予以辨析。《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可能引起的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争端解决问题,亟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
8.论WTO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缺陷及改革建议
作者:姜作利(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WTO研究中心,WTO争端解决机构<瑞士日内瓦>专家组)
内容提要: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优惠待遇,是WTO体系中最能彰显实质正义理念的机制。但在发达国家成员的操控下,存在理论基础不够坚实、诸多条款模糊不清等缺陷,不仅难以发挥其提高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力的作用,还面临着夭折早逝的危险。发达国家成员出于私利,一直企图倚仗其政治、经济及法律的优势,在战略上架空其理论根基乃至取消这些待遇,战术上则降低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以削弱其实际效果。我们应抓住当前WTO改革的机遇,深入挖掘和大力夯实其经济及法理基础,切实筑牢其长久生存的坚不可摧的根基;同时,我们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携手并肩对相关条款进行全面、合理的修改,切实提高其可执行性和实质作用,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在WTO多边贸易法律体系中获得应得的权益。
关键词:特殊与差别待遇;自由贸易;实质正义;差别原则;目的解释方法
【法治论坛】
9.一场未完成的讨论: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几个问题
作者: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试点、立法进而全面走向司法实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甚至在理论上的讨论也没有完成。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分歧的焦点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的含义存在“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种种观点。笔者认同“审判活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审判之所以能够成为、也应该成为刑事诉讼制度中心的根本所在,应当以此为核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此过程,应当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前者实质上包含了后者,后者必以前者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是时候继续推进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了。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10.被追诉人的管辖程序性权利研究
作者:张曙(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将管辖视为纯粹的案件分配机制,忽视了管辖制度内在的权利保障功能,由此造成管辖规范的职权化特征过于浓厚,权利色彩几近空白。法定管辖权利是被追诉人管辖程序性权利的来源,也决定了管辖程序性权利的性质与范围。应当在规范层面肯定被追诉人的管辖变更申请权与管辖异议权,并根据权利的功能要求作不同的程序规范设计。鉴于法定管辖权利的保障需要,管辖程序性权利应允许上诉救济,但亦应通过必要的程序机制以防止上诉权被滥用。
关键词:管辖制度;法定管辖权利;程序规范;上诉救济
11.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辨析——对当下认识误区的厘清
作者: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法治国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被提出的,但其作为治国策略的实践则从法律产生以来就一直为统治者所使用和珍重。法治则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rule of law”翻译而来,它除了可以理解为治国策略外,还包含了人人平等的价值判断。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时,依法治国属于法治的范畴,而与人治相对;当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君主时,依法治国则属于人治的范畴,而与法治相对。依宪治国则是介于依法治国与法治的中间概念,依宪治国因为具有了约束权力的意思,而与依法治国的概念不同;同时,依宪治国又因为不含有对整个国家权力的约束,而与法治的概念存在差距。因此,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必须经过依宪治国的阶段。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依宪治国;宪治
12.法的认识维度——兼与徐爱国教授、钱继磊教授商榷
作者:李炳安(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是“一”与“多”的统一,认识过程中,既要把握它的统一性的“一”,也要体现它的丰富性的“多”。法的“形成之理”侧重法的形而上的内容,有助于科学地阐述法的深层本质;法的“实现之理”侧重于法的“形而下”,有助于通过实践途径来确认法的运行规律和实施效果。法的现实世界与概念世界是法的不同存在形式;概念世界中的法学学科与法学学派也处于不同的认识维度。法的逻辑起点与法学学科的基石范畴属于不同的世界。正义是法的主观价值而不是法学的基石范畴。法律秩序是法的历史逻辑起点,也是法学的基石范畴。
关键词:法的现实世界;法的观念世界;法律秩序;基石范畴
13.公民住房权: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
作者:金俭;梁鸿飞(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住房权是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指每个公民有获得维持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生存、生活必需的住房权利,住有所居。在中国语境中,住房权的法源应从国际公约迈向国内宪法规范,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从法律层面明确公民住房权保障的政府责任,实现路径则是行政给付与司法救济的并行。同时将“平等原则”作为审查标准构建住房权的司法救济范式,以形成完整周延的住房权保障法律体系。
关键词:住房权;政府责任;行政给付;司法救济
《国际经济法学刊》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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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和贡献
作者:贾桂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司)
内容提要:2019年7月8日,外交部条法司贾桂德司长应邀出席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暑期班开班仪式并作开班演讲,以“新中国七十年:国际法实践与贡献”为题,从中国的条约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两制”、海洋法领域实践、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规则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六个方面,介绍了新中国融入国际法律体系,作为参与者、维护者、建设者所作出的贡献。现将演讲主要内容摘编刊出。
【前沿论坛:跨境追赃的法制】
2.作为腐败资产的加密数字货币之跨境追回的特点、困境与展望
作者:Leo Zeng(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性及全球流通的便捷性,被广泛地运用于跨国犯罪活动和非法交易,给原本就困难重重的贪污腐败的赃款赃物跨境追回行动又添加了新的阻碍。尤其在证据收集及赃款赃物的认定时,由于各国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定性及认识不同,造成了跨境追回中法律适用冲突及司法协助的实质性障碍。本文首先探讨作为腐败资产的加密数字货币之跨境追回的特点,指出目前我国在跨境追回涉及加密数字货币的赃款赃物时面临的困境,最后对如何追回此类腐败资产提出建议和展望。
关键词:加密数字货币;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国际司法协助
3.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关“机关”的研究
——以跨境追赃为视角
作者:陈辉萍;宋倩;杨弼君(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所建立的跨境追赃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衔接,有助于我国良好地履行条约义务,符合我国跨境追赃之司法实际。但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有关“机关”的界定上可能存在差异和分歧,给我国跨境追赃工作带来不便。对此,我国可以通过“解释一致”的方法对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机关”进行解释和协调,从而保证跨境追赃制度的有效运作。
关键词:跨境追赃;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主管机关;办案机关
【国际贸易法】
4.欧盟TTIP谈判立场与中国自贸区战略之反思
作者:刘彬(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欧盟TTIP谈判文件集中体现了当代欧盟的经贸立场,但其规则启发意义至今未得到中国自贸区战略执行者与谈判者的充分重视。欧盟与中国都属于世界大型经济体,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都面临较强的内部公共政策需求,既维护自身利益点又保持相对温和的谈判风格。以上共同点决定了欧盟部分经贸立场对于中国的借鉴价值。中国自贸区战略现有指导文件仍较为笼统,在规则设计上相当粗糙。对欧盟一系列议题立场的法律实证研究,有助于反思中国自贸协定在规则建构上的消极状况,揭示出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具体改进之策,并间接促进对欧美“世贸组织改革”呼声的多边应对方案的明晰化。
关键词:TTIP;欧盟立场;中国自贸区战略;规则建构
5.非洲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下的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
作者:张泽忠(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师范大学马达加斯加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早期“泛非主义”思想影响下,非洲国家确立了经济一体化的合作发展战略。尽管之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但至今仍在不断努力追求。最近非洲国家成立了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这一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希望借此建立非洲单一市场。本文回顾了非洲在经济一体化中作出的种种努力,并重点探讨了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主要内容,分析了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最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加强中非合作对推动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中非合作
6.责难与回应:美国“301调查”的历史逻辑、多维动因及其与“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战略的互动
作者:杨德桥(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维护美国在华知识产权利益、打开中国贸易市场,是美国对华“301调查”的历史逻辑。随着中国由“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跨越,美国新一轮“301调查”的动因也从传统的维护经贸利益向压制中国科技发展、遏制中国崛起、维护美国全球霸权等深层目的演进。“301报告”指责中国与“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战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存在所谓的不公平技术转让、歧视性技术许可、通过投资并购有目的地获取外国先进技术和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行为。“301报告”的责难缺乏法理和事实基础,严重有失偏颇。“301报告”及美方借此挑起的贸易摩擦,对“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形成了重大影响。我国应当保持实施“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战略的定力,同时采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必要的反制等应急措施,更为根本的还在于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关键词:“301调查”;“301报告”;“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战略
【国际投资法】
7.针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规制性特殊安排:原理分析与路径重构
作者:车路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在受到东道国有权机构的规制时,往往面临东道国国内投资法律制度所设置的诸多特殊安排。本文界定了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面对的所谓“规制性特殊安排”的含义,对国有企业所受到的规制性特殊安排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分析这些安排在何种程度上可能获得当下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工具的支持,并将这些安排的启动理由划分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非商业利益”两大类。启动特殊安排的理由是在逻辑上并不足够完备和自洽,必须伴随隐含前提和“三重推定”来完成该任务;推定成立的基础是任何国家所扮演的角色都被“预设”为与市场不具有相容性的理由前提。在我国进一步加强国家所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相容性建设时,要同时注意其他国家所设计的“隐含前提”和“推定”式的以维护市场和非商业利益为名、行消解国家所有制之实的陷阱式安排。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跨国公司;公有制—市场兼容性;市场—国家二分法;所有制非歧视原则
8.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规则探析
作者:曾建知(深圳大学中国海外利益研究院)
内容提要:引入规制权规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条约(IIAs)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之改革的核心之一。传统IIAs忽视规制权,相关规则或阙如或简陋,引发了大量争议。新一代IIAs引入了多样化的规制权规则,但其法律性质仍不清晰,也尚未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根据法律性质,规制权规则可分为三类:积极规则澄清、范围条款和违法阻却事由。新一代IIAs只有将可兼容的规制权规则结成有机体系且与传统条约实体义务规则相协调,才能实现平衡之改革目标。这种方案亦符合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的利益诉求。
关键词:规制权规则;法律性质;类型;体系构建;中国方案
【国际经济法专题】
9.必要设施原则在互联网反垄断中的可适用性探讨
作者:王中美(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内容提要:必要设施原则(EFD)是一项有争议的反垄断原则,针对那些拥有市场“要道”地位的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近年来EFD逐渐被引入涉及网络或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中。国际实践反映,EFD应当在严格的条件下适用。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中,考虑到互联网自身技术创新更迭的速度,适用EFD的正当性常招致质疑。目前针对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案件中出现的举证和救济的困难,可通过引入EFD有所缓解,但仍应在严格的条件下谨慎适用。
关键词:必要设施原则;反垄断;互联网
10.我国间接管辖权制度的构建
——基于国际礼让理念
作者:于飞(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礼让”是一个发展的动态概念,国际司法合作的内涵与现代意义的国际礼让相契合。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礼让已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是原判决法院具有管辖权。间接管辖权与直接管辖权有关联,但其又有独立性,因而不少国家立法对间接管辖权作出规定。我国应以国际礼让为理念,构建自己能体现司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在准据法与审查标准方面突出有效性和更具灵活性的间接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间接管辖权;直接管辖权;国际礼让;国际司法合作;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1.国际礼让在美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
——兼论中国在美维C案的启示与因应
作者:顾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在美维C案(简称“维C案”)是以中国企业为被告在美国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例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从2005年至2018年的13年间,此案历经纽约东区法院、第二巡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三级审理,至今仍未尘埃落定。维C案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法院是否应根据国际礼让拒绝行使管辖权、驳回原告的起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8年6月14日的判决中虽然认定外国政府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对美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但也间接肯定了国际礼让在本案中的可适用性。国际礼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式沙文主义管辖”遭到他国强烈抵制的背景下,美国法院用以缓和尊重他国主权与执行本国反垄断法需要之间矛盾的工具。通过一系列判例,美国法院逐步明晰了国际礼让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条件,从而使其成为得以豁免美国反垄断法上责任的一项重要抗辩依据。据此,本案发回重审后,中国企业仍有获得胜诉的一线生机。
关键词:国际礼让;美国反垄断法;维C案
《交大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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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纷争——特集导读
作者:李学尧;成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法律认知和法律原则:情感、效率与公平
作者:成凡(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情感、效率、公平是人们认知活动中惯常的三个进程。对应这三个进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认知互动既可能形成社会自发秩序,也可能为法学提供一个基于认知背景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法学应对实践问题。“公平主导”的一个简单回答是,面对不同场合,情感、效率、公平三种进程被激活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家庭场合激活情感,工程场合激活效率,市场和法律则更激活公平。在实践中,公平主导的法律原则由于比较接近主流社会认知,所以法律规范在社会中往往可能“自执行”,无需全靠外界监督或者激励。公平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虽然规范和原则很重要,是社会秩序的母体。但是,公平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缺乏制度上的法治,光靠情理法是不足的。所以现代社会形成了规则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就是二阶意义上的法律。
关键词:认知科学;公平原则;情感原则;效率原则;社会自发秩序
3.从要件识别到变量评估:刑事司法如何破解“定性难题”
作者: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先于法学”的事实意味着负责罪责评价的人类道德直觉是刑法最初的立法依据,而刑法学理论回避解码道德直觉,选择了“填充犯罪分类表”的捷径,虽有刑法教义作补充,但终究没能揭示刑法的底层逻辑。罪责评价的绝对尺度是犯罪的预期损失,因此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破案率、作案成功率等决定刑罚威慑水平和犯罪预期损失的各种变量。以变量评估取代要件识别,可以有效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难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抢劫;诈骗;边际威慑
4.死刑观的认知基础
作者:郭春镇;黄思晗(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众对待死刑的态度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他们的死刑观总体上都可以归于“死刑有威慑力”的功利理性和“死刑适用是否公平”的道义理性。功利理性的认知基础包括威胁感知、死刑威慑作用的估计、当前死刑数量的估计、死刑的经济成本等因素;道义理性的认知基础包括公正世界信念、归因方式、对死刑适用中不公平因素的估计等因素。公众对死刑的态度融合了功利与道义两方面考虑,不同情境下会进行相应的权衡取舍。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和现代社会对社会秩序的强调也融贯在一起,影响着人们对死刑的态度。
关键词:死刑观;功利理性;道义理性;认知偏差
5.集体行动中赏罚效果的差异性研究:来自公共品实验的证据
作者:范良聪;许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借助公共品博弈实验来比较奖励和惩罚这两种“选择性激励”的引入对提升公共品自愿捐献的效果。结果显示,被试对奖励的使用更频繁,但是引入惩罚的合作效果更佳,而且这种效果差异还会因为激励引入顺序的差异而加强。通过定量比较这两种激励发挥作用的路径以及行动者使用赏罚的方式,识别出了这种差异存在的行为根源。行动者对奖励的偏好主要源于他们就奖励本身形成的一种互惠,与合作无关;而惩罚效果更强则是因为行动者在使用赏罚时展现出另一层偏好,即相比奖励合作者,行动者更倾向于惩罚不合作者。借助于这种与合作之间更紧密的关系,惩罚获得了相对于奖励而言更强的激励效果,从而可以更有效地提升合作水平。这些结果表明集体行动中赏罚机制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内容:行动者使用赏罚的方式及其行为对象的反应、如何在激励与合作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以及激励引入的时机。
关键词:集体行动;公共品自愿捐献机制;奖励;惩罚;实验室实验
【研讨与观点】
6.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作者:王俐智;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不能履行;目的不达;权利滥用;显失公平
7.“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
作者:黄泷一(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权类型封闭原则起源于潘德克顿法学,其本意只是限制私法自治,并无限制物权法律渊源的意图。东亚地区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亚类型,即在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基础上,附加限制了物权法律渊源。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形式合理性在于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维护,其实质合理性则主要在于保障财物的可流通性与交易安全,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政策功能。虽然在公示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物权类型封闭的交易安全保障功能已经减弱,但其在体系维护和公共政策方面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已经实行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国家并无改采物权自由创设的必要,同时物权自由创设本身包含的制度风险也削弱了其可行性。我国的民法体系、登记制度现状以及特殊国情决定了未来民法典应当维持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律渊源应当与民法法律渊源保持一致。立法机关应当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范表达进行完善,并对相关制度做出妥善安排。
关键词:物权法定;物权类型封闭;物权自由创设;私法自治;限制物权
8.论不完全合同视角下的公司融资
作者: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内容提要:以公司融资的不完全合同属性为分析框架,通过对公司融资活动诸要素的考察,以及对融资交易类型与合同条款的梳理,用以厘清融资中所存在的交易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投机主义等因素,以及与融资协议中常见的条件条款、声明与担保条款、互锁等条款之间形成的匹配性关系。同时,以此为分析范式,探求该匹配性关系中蕴含的“无形法律的秩序”,即商业理性,并明确裁判者应尊重市场主体对特定事项的商事安排。尤其在司法处理争议的具体法律适用之前,应强调经济逻辑在融资合同解释中的运用来探求真意。审判实践要从“融资不完全要素—治理对策—具体条款”的分析路径,拼接出商业安排的对策全景,以遵循融资安排之真意。以公司融资协议的性质归属、名股实债两个实务问题为例,重点从商业理性与合同解释衔接的视角进行研判。
关键词:公司融资;合同解释;交易成本;经济逻辑;名股实债
9.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对于技术风险的决策观察
作者:宾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和二阶观察理论所提供的社会建构论框架,有助于我们从技术、时间、知识、决策等维度厘清技术风险形成的复杂社会机制,促进我们对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中的技术风险管制活动进行反思性观察。政治系统通过政策性决策活动规划和控制技术风险的努力,本身也会导致决策风险,政治系统因此发展出令规制失灵而被社会遗忘的应对能力;法律系统内部发展出来的风险预防原则,其功能不在于增加社会的安全水平,而是作为一种程序性反应机制,吸收因科学技术后果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环境复杂性。
关键词:技术;风险;决策;社会系统论;二阶观察
10.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对《环境宪章》的进阶应用——兼论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
作者: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宪章》作为发达国家中第一份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以法国宪法委员会15年来对《环境宪章》的典型应用为分析对象,发现在合宪性程序确立之前,宪法委员会经由“《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确认《环境宪章》的宪法团成员地位;通过“《转基因生物法》案”,全面认可了《环境宪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过“碳税案”,强调个人在《环境宪章》应用中的地位。这三个裁决体现了《环境宪章》规定的宪法环境权的“客观价值秩序”性质。在合宪性先决机制确立后,通过“《住房和建筑法》案”,宪法委员会证实了《环境宪章》所载的权利和义务确实可以由个人行使,突出了宪法环境权的“主观权利”性质。宪法委员会用裁决正面回应了学界对《环境宪章》所载权利可诉性的质疑,通过环境权“客观价值秩序”到“主观权利”的展示,稳步推进宪法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虽然宪法委员会通过模糊《环境宪章》价值和目标条款的区别,传递出希望赋予个人《环境宪章》所载所有环境权的信号,但将《环境宪章》作为以人类为中心的人文主义向以生物为中心的深层生态学的转折标志,仍为时尚早。
关键词:《环境宪章》;主观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可诉性;环境权
11.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限度与进路
作者:孙跃(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现象具有广泛性、频发性、多样性、热点集中性等特征。基于对上述现象的实证分析和反思,类型化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是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理论依据,满足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多元化需求则是其现实动因。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如果严重背离“类案类判”的基本理念,就易滋生隐患和风险。完善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应分别从案例生成和案例适用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通过丰富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改进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从源头上减少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概率;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与待解决案件的相似性判断以及法律适用的“公约化”来规范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裁判路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类案类判;法律渊源;法律方法;法律解释
【裁判案例评析】
12.司法更需要何种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案例60号为分析对象
作者:张华(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明确了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方法,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指导案例60号的被引频次大幅提升。与高被引频次并存的现象是指导案例的参照率畸低,实践效果并不显著。实证分析表明,参照指导案例60号须同时满足三项积极条件与两项消极条件,这些条件存在着判断标准模糊、对原始表述删减过度、隐藏核心规则等问题,拉低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率,同时指导案例60号还存在着裁判规则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对参照效果的发挥带来了负面影响。指导性案例的生成须尊重实践规律,通过释明判断标准、保留原始表述、明示核心规则、预测参照效果、扩大规则的包容性、优化案例类型结构等方式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应性,从而真正将指导性案例镶嵌到司法中去。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案例援引;案例参照;案例生成
《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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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
·宪法程序法
·网络犯罪的刑法思考
【卷首语】
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本期卷首语《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撰写。作者认为应通过观察刑事律师在辩护中究竟遇到哪些有共性的难题,提出了哪些有价值的主张,从而发现刑法学的软肋和痛点,寻找刑法学发展的契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也极可能是司法及法治的痛点。
【对话】
刑事诉讼法三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确保这一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以往的制度设计、程序运行等产生很大影响,包括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究竟有怎样的影响,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019年11月,“中法评·会客厅”走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特邀三位重磅嘉宾——浙江大学王敏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为主题,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探讨。
如何认识刑事辩护在普通刑事诉讼案件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异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有什么特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将会面临哪些现实问题?精彩交锋,以飨读者!
【专论:宪法程序法】
“宪法程序法”议题的设定,是对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决断的学术回应。对于宪法监督的相关议题,宪法学界关注有年。在合宪性审查的实体审查层面(例如基本权利干预和国家机关权限的合宪性审查),宪法学界有着长期的积累,尚能回应实践需求而不至左支右绌。但宪法程序法的研究,则显然有精进之必要。以往宪法程序法研究的迟滞,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长期不能有效运行有直接关系。而因应实践发展,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学理支撑,是中国宪法学者当下的重要任务。
2019年11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以“宪法程序法”为主题,在武汉大学召开第三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本专题所呈现的,就是此次论坛的部分成果,同时特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撰写特稿,对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进行述评。专论七篇文章简介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撰文《2019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述评》,结合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就2019年开展的八项重点工作进行补充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撰文《宪法程序法:国家权力配置的视角》,认为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设计也是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应当以“功能适当”原理作为程序设计的理论起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撰文《备案审查程序三大板块初探》,从筛选机制、审查基准、处理决定三大板块,对作为合宪性审查重要着力点的备案审查的程序进行了体系化描述。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撰文《作为民主对话平台的宪法审查程序》,探讨了宪法审查程序作为民主对话平台的功能,回应了“宪法审查的民主悖论”的经典命题。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撰文《宪法诉愿的基本构造与核心问题》,借鉴德国经验,指出德国宪法诉愿的基本构造为我们提示了在建构宪法诉愿程序以保障个人主观权利时所不能忽视的关键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撰文《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权入手,探讨了我国建构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审查”程序的可能性。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伟撰文《规范合宪性审查决定的类型与效力》,同样通过对德国经验的借鉴,对建构多元、柔和、灵活的审查决定体系以避免僵硬刻板、易引纷争的违宪判断,进行了学理阐释和制度前瞻。
【思想】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犯罪随之而伴生并不断蔓延,成为网络社会的犯罪新类型,这就对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提出了重大课题。我国刑法提供增设罪名的方式,采取法益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将某些具有预备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同时将某些具有帮助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从而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规范根据。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及时和有效的。当然,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尤其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实施,从而发生某种异化和蜕变,对我国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带来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为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提供理论根据极为必要。
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传统犯罪形式开始网络化变异,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且新设网络犯罪条款明确性不足,网络犯罪领域的刑法解释论面临更多难题。僵化的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脱节,在快速变革、迭代的网络时代并不可取。
立法原意应当被充分尊重,但是它只是概括性地阐明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与动因、法益保护目标、规范保护目的,而往往不涉及对具体概念的微观理解。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刑法条文设定一个具有权威性、正当性的规则框架,只要刑法适用不违背基本的立法初衷,在立法者没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并不反对司法者对具体概念做出符合社会发展变迁、契合民众一般理解的解释。
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传统内在立场之争以外,网络时代的刑法适用也应注重刑法解释的外部性。刑法解释者应当对相关的信息技术原理具备基础的了解,拓展视野将刑法之外的规范评价作为知识资源引入教义学体系,适度考察刑法解释可能附带产生的外部效应与刑法之外的多元的网络治理模式。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证成
——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的尝试
作者:邹兵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中立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领域的具体体现。关于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以及如何划定其处罚边界,目前学界还存在激烈的争议。实际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不是一个解释论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为此,可以尝试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立帮助行为可以分为业务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和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刑法处罚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会大于其成本;而刑法处罚业务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很大。而在通常情况下,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成本也很高。
但是,我国刑法通过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做出特殊规定以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有效地减轻了网络服务商审查被帮助者是否有犯罪意图的负担,从而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成本。在这个背景下,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明显大于其成本,因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
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
作者:李世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除非行为人购买某一产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是专门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否则通过购买行为即可推定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而专门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一事由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于消费者,而在于另一方当事人。即便在广告中使用了极限词,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欺诈行为。
当害恶的内容本身尚不足以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平行社会一般人造成强制的紧急状态,被害人对于是否做出财产处分行为仍然有衡量的余地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抉择最终导致财产损失时,该处分行为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就可以归属于行为人所编造的足以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虚假事由,从而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不仅违反罪数判断的基本原理,也是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专属于具体被害人的最重要基本权利的藐视。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基本支柱。
【影像】
本期影像题为《新中国行政复议发展历程》,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创、确立、发展、完善的历史。司法部复议应诉局徐运凯、李蕊撰文并供图。
【观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撰文《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变迁和反思——以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教材为主线》,全面分析了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提出法理学学科体系发展要处理好法理学内容的时代性和体系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法学研究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关系,要讲辩证法,讲规律;要处理好法学、法理学的分与合之间的关系。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贺欣教授撰文《法律与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围绕法律与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展开论述,认为提出有普遍意义的、特别是以分析性为主要要素的概念以及可检验的命题,比现象描述更具学术价值和生命力。
【策略】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撰文《加强和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修改建议》,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基本体现了中国特色宪制和法治的要求,但部分内容和规定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提出四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撰文《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在论述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基础上,提出我国法律体系引入合规机制的基本设想,指出我国政府正在以一种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为了给合规机制的引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亟需对行政监管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并颁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企业合规国家标准。
王利明: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 法学杂志 202001
宋华琳:电子政务背景下行政许可程序的革新 | 当代法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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