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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 | 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学术热点文章汇编
1.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及其规范体系(《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制度的基本架构,但并未对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监察委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应当拥有和国务院相同的立法权,可以就监察领域的相关事项制定监察法规。通过修改《立法法》,授予国家监察委立法权,有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立法权
十、《政法论坛》(2篇)
1.论监察赔偿制度的构建(《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
作者: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监察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监察权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属于司法权,因此,监察赔偿不能适用现有的行政赔偿制度或刑事赔偿制度,而需要单独构建监察赔偿制度。修改《国家赔偿法》,对监察赔偿制度进行专门规定,是当下更为合适的选择。就监察赔偿的核心制度而言,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察行为应当纳入监察赔偿的范围,监察赔偿的程序设计应当参照刑事赔偿的程序。
关键词:监察权;赔偿;归责原则;赔偿程序
2.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需求与程序供给——兼论监察调查程序的改革思路(《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贿赂犯罪案件查办严重依赖口供,办案模式无法“由证到供”转型,且被调查人妨碍诉讼的风险极高、后果极其严重,需要相对较长时间控制被调查人。然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立案条件高、侦查手段有限、讯问程序限制多、妨碍诉讼预防难等程序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初查询问被调查人获取口供的“证人模式”、与纪委“联合办案模式”以及“指定监视居住模式”。这些模式虽然满足了贿赂犯罪的查办需求,但正当性有所欠缺,可能诱发滥权。事实上,犯罪控制理论、程序分化理论,以及打击腐败的客观形势都决定了应当建立对贿赂犯罪的特殊调查程序。监察法通过留置制度、违法犯罪调查一元化、禁止律师介入,满足了办案需要,但在程序设计上溢出了办案需要,改革应当针对贿赂犯罪设置特殊程序的需要为度,包括限制留置适用、规范讯问时间、完善强制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保障有限的律师帮助权。
关键词:监察体制;贿赂犯罪;侦查;留置权
十一、《政治与法律》(1篇)
1.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
作者: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关键词:监察对象;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二十、《法律适用(理论应用)》(1篇)
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三)
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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