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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 | 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学术热点文章汇编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06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学术热点分析,梳理并总结2019年法学领域的学术热点。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学术热点集中在“民法典”“监察法”“人工智能”“个人信息”等方面。本期推送“监察法”学术热点研究成果,共43篇文章,涉及期刊16家。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查阅更多“监察法”相关学术文章。

一、《比较法研究》(5篇)

1.以审判为中心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的刑事调查部分,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密切联系,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以审判为中心在证据规则方面的要求考察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司法审判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调查活动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以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讼职能的影响为工具,可以发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司法审查原则的贯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辩护律师的参与等多方面的挑战;诉讼主体的权力配置,则体现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国家监察制度的未来完善之路,将面临一系列挑战和课题。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审判证据规则;诉讼职能诉讼权力

2.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机关对全体公职人员行使监察权,这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来对公职人员实施的专门性监督。在国家宪法层面上,各级监察委员会属于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不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而且其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和效果。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在取代“两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法治进步,但仍然属于在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之外,兼具刑事强制措施和隔离审查措施的特殊调查手段。监察法在加强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憾。未来,对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加以兼顾,对于监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仍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课题。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权;监察机关;调查权;留置;权利保障

3.论监察案件的证据标准——以刑事诉讼证据为参照(《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张中(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监察证据无需转化便可直接获得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但作为职务犯罪定案的根据,必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虽然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必须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侦查取证规则。为保障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应当对调查活动进行合理规制,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达到刑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法院判决有罪的标准,但不能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

关键词:监察证据;刑事诉讼证据;证据标准

4.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监察机关既承担着违纪违法的调查职责,也拥有了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监察调查因被认为“不是侦查”,使得职务犯罪的追诉呈现出一种全新的“调查一公诉”模式。该模式可能存在多种隐患,尤其是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或将游离于“诉讼”之外,甚至有诱发“调查中心主义”的危险。要使“调查一公诉”模式得以优化升级,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统辖下,应考虑确立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作为公诉的准备活动,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一样,也是国家追诉犯罪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确保追诉能够取得成功,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疏漏,实现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应让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使其能够动态地了解整个刑事调查过程,并可以运用自己的诉讼经验,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并不妨碍其通过提前介入、决定逮捕、退回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等多种方式,来引导乃至监督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关键词:“调查一公诉”模式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引导调查取证“以审判为中心”

5.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学关照:回顾与展望(《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秦前红;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立法的理论研究,是我国2017年以来持续聚焦的一个学术热点,一系列学术论著相继发表或出版。大批法学研究者围绕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设计,监察权的配置、属性及行使,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及权利保障,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刑事诉讼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以及监察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等议题展开探讨,为此项系统工程的有效推进提供了相对全面的理论支撑和知识储备。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运转和《监察法》的施行,监察法学研究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和拓展领域,例如,合署办公与党规国法衔接、《监察法》的配套立法、《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以及国家监察体制与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等问题。同时还应注重实现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特别是基于《监察法》条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及以监察案例和事例为素材的社科法学研究。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学研究;研究综述;研究展望

二、《当代法学》(2篇)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控制(《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李少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直接针对宪法结构,需要贯彻宪法某种程度的控制力。这种控制源于宪法保留原理和宪法的本质功能,也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党的执政思想的贯彻落实。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鲜明的宪法特征,新建立的监察制度输入了立宪价值并重塑了国家机构和权力运行体系。宪法对此进行结构性控制,既为改革提供约束机制,又受制于改革塑造的新秩序。监察体制改革过程展现了宪法保留的控制力,同时改革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正当化功能。在这种控制模式之下,宪法呈现了一定程度的收缩特征。对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宪法收缩需要客观评判,适度收缩对于革新和重塑宪法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但过度收缩亦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必要的宪法控制能够维护一系列改革底线,包括宪法权威、宪法原则和立宪价值,特别是有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宪法工程;宪法保留;宪法收缩

2.一种新程序:审思检监衔接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机制(《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回应、规定检监衔接已成为当下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创设了独立的强制措施审查决定程序机制和相应的先行拘留措施。从诉讼法理上看,这种新设的独立程序在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层面均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修法中应重新调整:一方面应当调整立法理念,按照既有诉讼法理和制度规律设置恰当的强制措施体系;另一方面应当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审视检监关系,强化强制措施采取中监察程序与审查程序的协调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衔接;强制措施决定;先行拘留

三、《东方法学》(1篇)

1.监察技术调查权运作困境及其破局(《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

作者:倪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技术调查权是技术性、秘密性地调查职务犯罪的国家专门权力,同时又是不同于刑事司法权的监察调查权。当下技术调查执行中的警察权仍面临着规制供给不足问题:技术调查法律界定和措施类型缺乏明确规定,审批决定权对执行权制约不足,启动、变更程序、监督程序设置尚未形成完善的法治边界。有必要通过法律界定明确、类型规范、程序细化、监督有力的一系列规制建构,使得技术调查审批决定权与执行权这两种权能在分立与制约中不断弥补对方不足,在监察权与警察权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对技术调查的运作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双重法治追求。

关键词:监察权;警察权;技术调查权;权力自足

四、《法商研究》(2篇)

1.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委员会权力来源的多元性以及集“党纪处分、行政监察与刑事调查”于一体的反腐工作模式,使得“法纪贯通”“法法衔接”成为理论界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而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案件何时开始适用刑事诉讼法更是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既不能以统一的监察立案作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起点,也不能以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作为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时间标志,而应当考虑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置党纪政纪调查部与刑事调查部,在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中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分别设置监察立案与刑事立案两套立案程序,以便解决监察案件“法法衔接”环节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刑事立案

2.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与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留置措施的转换应适用“案退、人不退”的原则,即使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不宜恢复留置措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重点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关键词:监察调查;职能管辖竞合;留置;检察监督;律师介入

五、《法学》(8篇)

1.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陈卫东;胡晴晴;崔永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制度设计。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其科学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重大意义和实施成效多次得到中央认可。但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捕诉合一”内设机构调整的推行,时代背景发生改变,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运行面临新的重大挑战,需要我们明确改革方向,厘清改革思路,并针对当前功能定位模糊、监督范围狭窄、制度机制不完备与监督过程虚化的问题,从理论和实务层面作出积极回应。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察体制改革;捕诉合一;外部监督;公民参与司法

2.纪检监察措施分类适用的法规范解读(《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梁坤(西南政法大学国家监察法治研究中心刑事侦查学院)

内容提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的规范分析表明,纪检监察程序中授权的措施已经根据办案阶段、案件类型及特定程序要件而表现出明显的分类适用的现象。从这些措施分类适用的基本逻辑来看,主要受到措施本身的强制属性、公民基本权利可能遭受的侵犯及纪检监察案件查办的特殊性这3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诸深层次的法理,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已经在纪检监察程序规范建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部分措施的分类适用特别是在必要性、均衡性方面仍然与比例原则的要求存在明显的距离。完善纪检监察措施的分类适用,基本的思路在于更为清晰地区分任意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并且重点在于根据比例原则的法理而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分类适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强制性措施;分类适用;比例原则

3.《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建议的制度建构(《法学》2019年第7期)

作者:谭家超(武汉工程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建议制度构造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设置以建议权限为基础的启动程序,防止监察建议越界;建立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在尊重被建议方职权的前提下增强对存在问题的共同理解;构造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察建议的合法化运行效果。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建议;对“人”监察;监察职权边界;监察效能

4.公安协助配合监察事项范围之限缩(《法学》2019年第8期)

作者:唐冬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初步确立的公安协助配合监察机制除了未对协助配合内容和程序作细致规定外,对协助配合事项范围的设定也可能存在较为宽泛的问题。这一范围是否适当,事关监察机关的权能完整性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能负担。学理上多聚焦于协助配合内容具体化和程序机制构建,而对协助配合事项范围这一先决问题没有予以必要关注。对现有协助配合事项合理性加以证成的两种代表学说即“强制力量缺乏说”和“警监分离说”都有不足。前者忽视了监察机关实际应具备但因监察组织构建不完整而未充分表达出来的执行权能;后者则采用有缺陷的警察权概念,误解了我国警察权的分散配置逻辑,过度强调了“决定性权力”和“执行性权力”分离的权力制约功能。问题的根源在于《监察法》似乎在某些方面延续了过去行政监察权的“弱权能”取向,未充分表达出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致使协助配合事项范围过宽。从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宪法对监察机关的定位来看,监察机关应具备相对完整的执行权能。为此,应对现有协助配合事项范围作限缩性理解,通过设置监察警察逐步回归监察机关本来应有的“强权能”取向。

关键词: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权力制约;监察法

5.监察刑事调查权的程序重塑(《法学》2019年第8期)

作者:倪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一系列立法工作的推进,我国逐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代的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提供了法律支撑,在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国家权力运作与被调查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公众监督权等之间已形成富有张力的制衡格局。但是,在制度实践中,仍然存在调查权程序结构失衡的问题:组织布局不均衡、程序主体权能不平衡、阶段性程序设计失衡。为此,有必要在体制调整和法制改革中均衡推进调查主体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均衡配置调查程序主体之间的权能、重构调查程序内部的阶段性流程、进一步强化调查程序主体权利对权力的动态均衡。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程序法治;动态均衡

6.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法学》2019年第9期)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衔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衔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监察调查;留置;法法衔接;审查起诉

7.监察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辨析(《法学》2019年第9期)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调查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衔接,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监察法中的概念并不需要与刑法中的概念一一对应,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既非同一也非相互排斥的概念。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应采取监察法和刑法分别判断的二元论。哪些人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应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确定。被调查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解决的是被调查对象所涉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应该以刑法规定的主体性质为依据。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8.权能定性与文化塑造: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维度(《法学》2019年第12期)

作者:李健(华东政法大学纪委、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有必要在监察委权能定性与监察文化塑造双重维度上持续进行深化。首先,厘清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基础和权能性质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监察委员会创设的宪法基础,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1条之中,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只有在这一条款之下,才能理解监察委员会的政治机关定性。此外,由于监察权的涉“司法性”与其性质上“非司法权”之间的冲突,已经衍生实践难题,是故,有必要对监察委员会的权能予以合理定性。其次,在监察文化塑造层面,要深刻体认监察权运行的日常性。具体而言,应从监察徽标、监察车辆标识、监察制式服装等方面着手,塑造监察廉政文化,以彰显监察权威,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察体制改革初始愿景。

关键词:监察权;监察文化;宪法基础;监察体制改革

六、《法学论坛》(9篇)

1.监督职能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兼论中国特色监察监督系统的规范性创建(《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作者:魏昌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监察体制改革使中国腐败治理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补齐制度短板,全面优化“不能腐”制度体系,成为推进腐败治理发展的关键所在。《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与处置三大职能,而监督职能则是第一职能,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根本转型的第一生产力,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升监督效能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强化监督职能及其实现路径,激活全面法制系统中的权力制约功能,而其观念前提就是要以监察监督为中心,构建中国新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监察“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对此,有必要引入“公权合规计划”理论,以之为基础,进行理论与规范体系的同步构建与推进。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合规计划;理论逻辑;实现路径

2.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追诉有时效乃法治的应然内涵,监察追诉应像刑事追诉一样受时效之限制。缺乏时效之规定,此乃监察法的一大缺憾。为监察追诉设置时效的理由主要有:超过一定期限再予以追诉具有非道德性;及时开展追诉才能达到预防腐败效果,逾期追诉预防效果不佳;逾期追诉成本高昂,浪费公帑现象自然无法避免。监察追诉时效的期限,分为监察立案的期限和监察移送的期限,监察立案的期限设定为三年比较合适,而监察移送的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较为合理。关于监察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设置,有立法经验和立法先例可供借鉴,此等立法技术问题不难化解。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时效制度;期限;法治

3.《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分为初步建构与全面深化两个阶段。以《监察法》的出台为主要标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阶段。在该阶段,腐败治理处于新的拐点,国家监察体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深刻地折射出“法法衔接”以及“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为建构高效能、高质量的反腐败机制,必须认真处理好《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党纪监督与国法监察之间的基本关系,清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的法治障碍。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法法衔接;纪法融合

4.刑事诉讼视域下的国家监察机关:定位、性质及其权力配置(《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作者:洪浩(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公布,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蓝图业已确立、路径亦逐渐明晰。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具有位阶高、职权强、覆盖广之属性,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体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发展性等特色。但从2016年试点以来,相关试点单位的改革思路和做法存在差异性;2018年《宪法修正案》虽专章对监察委员会进行了规定,但目前尚未颁行专门的《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理论上,国家监察制度的地位、性质、职权配置等尚需探究和厘清,以指导监察制度改革的进行。在试点中监察机关的职权表现出行政权的特征,同时兼具司法权的色彩;而从《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定位来看,监察机关的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职能应该定位于一般监督权。为了保证国家监察职权的有效运行,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在厘清国家监察制度的定位、性质基础上,对监察委员会权力进行诉讼化配置,极为必要。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律定位;职权性质;权力配置

5.关于独立监察程序的若干问题思考(《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作者:叶青;程衍(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创建了独立监察程序,并设计了阶段式结构框架。监察程序开启了程序种类的事实划分模式,有利于监察权能融合并推动腐败治理目标的实现。但当下《监察法》就监察程序的泛化规定,使其难以发挥指引和规范权力的功能。监察程序规则应进一步细化,构建涵盖监督、调查和审理的程序细则。其中监督程序应区分威慑性监督和制度监督;审理程序应区分程序性结果和实体性结果;调查程序应逐步走向诉讼化。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独立监察程序;调查程序;腐败治理;思考与建设

6.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9年第2期)

作者:王秀梅;黄玲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其实质内容之一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这种转隶是一种完全的体制创新,不仅是主体的新设,更是程序的新设,监察法将监察委的犯罪调查程序设置为一种特殊程序,采取的是与刑事诉讼法并立的制度机制,必然导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核心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两法”衔接问题,突出表现在案件管辖、立案程序、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证据适用等方面,无论是监察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细化,都应合理回答这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法律衔接;监察全覆盖

7.论监察留置裁量及其有效规制(《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作者:徐继敏;张洪亮(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监察法》中留置条款的内在构造存在借鉴指导性规则、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法定范围内的选择以及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等四类情形,因此,在留置的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与救济等条款之中都存在大量的裁量空间。留置裁量的合理性取决于裁量运作的合理性。留置裁量的运作过程贯穿于留置的各个程序环节,并需要监察机关往返于监察立法意图、监察法律解释等规范因素与反腐败政策、监察惯例等事实因素之间。为有效规制留置裁量可采取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分别以留置裁量影响因素、运作过程为着力点,建构留置裁量实体均衡体系以及程序运作机制,实现惩治腐败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监察权;留置裁量;监察法;功能主义;有效规制

8.监察追诉时效问题的再思考——兼与刘练军教授商榷(《法学论坛》2019年第5期)

作者:钱小平(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追诉时效具有经过法定期间后公权力不得再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而导致行为人责任消灭的法律效果。监察委员会通过统一的调查程序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追诉,产生“政务处分”和“移送检察院起诉”两种法律后果。“移送检察院起诉”属于职务犯罪层面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直接适用刑法的追诉时效;“政务处分”属于职务违法层面的实体性法律后果,应当设置时效制度,对监察权予以必要限制,以体现法治反腐之实质价值。在即将制定的《政务处分法》中应当规定政务处分时效制度,具体时效宜设置为五年,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不及时处分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追诉时效;政务处分时效

9.论依法监察与监察立法(《法学论坛》2019年第5期)

作者:秦前红;石泽华(武汉大学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监察立法工作应当以“依法监察”理论为根本指导。依法监察是监察法治原理的核心内容,其为监察立法工作依次提出了三大原则:“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和“依法规(一般性规范)监察”。“法律优越”原则旨在形成监察在法下的监察良道,保证立法权相对于监察权的优越地位,其基本含义是“不抵触”。监察机关只是宪法实施机关、不是宪法监督机关;监察法规本身具备宪制合理性,但需符合特定程序和范围才有普遍拘束力,在《宪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制定监察法规之前,监察职权立法只能制定执行性规范。“法律保留”原则旨在厘清我国监察立法权限分配问题,要求某些法律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监察机关不得僭越,或非经授权不得补充或创制。监察立法至少有10项保留事项,其中关于监察机关处置职权中实体法相关事项、关于留置措施的事项和关于监察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事项等3类纳入绝对保留范畴。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于我国之适用空间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法规监察”原则要求作出减损权利或预设义务之具体监察行为时,须有明确的法规(一般性规范)之行为规范为依据,组织规范推导的授权不足为据。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派出专员)无权制定“监察规章”;“监察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规则只是监察机关的自我拘束,不是监察法规;同时明确监察解释之概念并厘清其与监察法规的关系。由此,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监察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

关键词:依法监察;监察立法;监察法规;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依法规监察

七、《法学研究》(1篇)

1.监察过程中的公安协助配合机制(《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江国华;张硕(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监察法授权的不完整性与非对称性,监察机关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协助配合,方能充分行使监察职能,履行监察职责。较诸其他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对于监察职能的有效行使尤为重要。构建科学有效的警监协助机制,在监察法治体系建设中居于基础地位。在规范意义上,构建警监协助机制应基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明确协助配合的事项范围,规范协助配合之申请、审批、执行等程序机制,厘定协助配合之管辖、法律适用、人员经费以及责任分配等配套机制。现阶段,鉴于制度供给的阙如,警监协助工作只能通过出台较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试。为长远计,有必要制定监察程序法,修改警察法等相关法律,并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权威、高效、完备的监察协助配合机制。

关键词:警监协助;政务连带;监察程序法;监察协助

八、《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篇)

1.宪法文本中的“执法部门”及其与监察机关之配合制约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作者:周佑勇;周维栋(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新修《宪法》第127条首次将“执法部门”入宪并规定了其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这无疑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宪制问题。在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下,“执法部门”作为包含诸多职能专业化分工的部门而符合“功能最适当”机关,其作为组织结构合并调整之后的一个属性概念,也符合“机关最适当”承担功能。但从现有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仍然存在规范结构缺陷、抽象原则壁垒、价值诉求失衡等制度困境。为此,从宏观层面,需要运用宪法释义学的原理与技术,明确权力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完善宪法原则的规则化、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权力配置的合宪性运行。从微观层面,为了提高监察权力运行的效率,有必要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来完善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路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需将权力单向监督与双向制衡机制有机协调,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

关键词:宪法文本;执法部门;监察机关;功能主义解释

九、《现代法学》(1篇)
1.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及其规范体系(《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制度的基本架构,但并未对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监察委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应当拥有和国务院相同的立法权,可以就监察领域的相关事项制定监察法规。通过修改《立法法》,授予国家监察委立法权,有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立法权
十、《政法论坛》(2篇)
1.论监察赔偿制度的构建(《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
作者: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监察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监察权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属于司法权,因此,监察赔偿不能适用现有的行政赔偿制度或刑事赔偿制度,而需要单独构建监察赔偿制度。修改《国家赔偿法》,对监察赔偿制度进行专门规定,是当下更为合适的选择。就监察赔偿的核心制度而言,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察行为应当纳入监察赔偿的范围,监察赔偿的程序设计应当参照刑事赔偿的程序。
关键词:监察权;赔偿;归责原则;赔偿程序
2.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需求与程序供给——兼论监察调查程序的改革思路(《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贿赂犯罪案件查办严重依赖口供,办案模式无法“由证到供”转型,且被调查人妨碍诉讼的风险极高、后果极其严重,需要相对较长时间控制被调查人。然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立案条件高、侦查手段有限、讯问程序限制多、妨碍诉讼预防难等程序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初查询问被调查人获取口供的“证人模式”、与纪委“联合办案模式”以及“指定监视居住模式”。这些模式虽然满足了贿赂犯罪的查办需求,但正当性有所欠缺,可能诱发滥权。事实上,犯罪控制理论、程序分化理论,以及打击腐败的客观形势都决定了应当建立对贿赂犯罪的特殊调查程序。监察法通过留置制度、违法犯罪调查一元化、禁止律师介入,满足了办案需要,但在程序设计上溢出了办案需要,改革应当针对贿赂犯罪设置特殊程序的需要为度,包括限制留置适用、规范讯问时间、完善强制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保障有限的律师帮助权。
关键词:监察体制;贿赂犯罪;侦查;留置权
十一、《政治与法律》(1篇)
1.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
作者: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关键词:监察对象;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十二、《中国法学》(1篇)

1.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2018年10月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旨在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顺畅衔接,但遗憾的是此次修正对若干衔接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半年多来的《监察法》实施实践亦表明,法法衔接仍然存在着三项难题:监察案件是否应当办理刑事立案手续;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回应上述中国式问题,需要理论创新,作为破解之道应当确立形式性立案审查制度、坚持“人事合一”的诉讼客体理论、从监察调查系取证行为的本质出发,践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国际义务,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法法衔接

十三、《中外法学》(2篇)

1.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的生效实施使其从静态规范转化为动态运行,在此过程中需要正视关联性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后期诉讼程序推进的基础,因其罪责追究的特定属性而与刑法关系紧密。在监察对象的明确规定上,监察法调整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一体性决定了其比刑法更为宽泛,但是在内涵上仍然延续了刑法对公职犯罪的实质要求。监察法未把单位主体纳入监察范畴带来了刑法适用上的空缺,单纯程序补正无法遮蔽实体规定适用上的短板。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决定了监察主体刑责追究在部分职务犯罪主体上的非对应性,权力边界与刑法平等原则未能一体遵循,应当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释或者法律修订予以弥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时,与刑罚适用中的时效制度、自首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规范上的非一致性,由于难以排斥监察委员会调查行为与上述刑罚制度的价值契合,因而需要通过刑事实体法的调整来解决彼此之间的非协调性,从而保证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顺畅和规范运行。

关键词:监察法;刑法;衔接协调;规范运行

2.监察模式及其权力本质的历史解释(《中外法学》2019年第4期)

作者:黄美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监察是制约权力的运行乃至矫正社会风纪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政治制度安排下,监察权运行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古罗马采用的监察官道德审查和保民官行政监督的二元监察模式,对近代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历史的进程中发展为拉美实践中“道德权力”监察模式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制度下的斯堪的纳维亚行政监察专员模式。前一种监察权是与三权并立的“道德权力”,后者是三权体制中权力制衡的工具。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中国社会主义监察权,是道德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表述,监察机关的创设是我国国家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完整体现,相较于前两种模式具有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色和优越性。

关键词:监察制度;权力制衡模式;道德审查模式;社会主义监察权

十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3篇)

1.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作者: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的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均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落实落地。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监察;缺席审判;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2.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与展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作者:樊崇义(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法方向明确,取得成果显著。第一,此次修法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协调,形成了反腐的法律制度合力。第二,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同构成了“人”和“物”追究的完整责任体系,程序规范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第三,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写入法典,既总结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也回应了实务操作中的困惑。更为重要的是,将进一步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从对抗转向合作。

关键词:监察权属性;留置;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从宽

3.法规范视野下监察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以《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切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作者:董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监察与司法的部分衔接程序。其中,立案程序的缺失导致强制措施的启动缺乏正当性,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运转的自洽。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确立“形式立案”,即以受案代替立案,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再进行立案前的实质审查,但须明确受案具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上,立法采用了“留置+先行拘留+强制措施”的模式,其中先行拘留具有过渡性,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才是对接留置的最终措施。但立法上对于留置转先行拘留后最终可否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缺乏周延规定。依据案件系属理论,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系属关系并未消灭,案件仍系属于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继续沿用之前的强制措施,并继续保障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关键词:监察;刑事立案;留置;强制措施;案件系属

二十、《法律适用(理论应用)》(1篇)


1.监察调查中的一体化研究(《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19年第5期)

作者:李学军;刘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在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中需要严格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但实际上依据现行法条及相关理论,监察调查对象并未也无需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此为“监察调查中的一体化思维”。监察调查一体化的原因,既有基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背景的考虑,也可从监察权的权力属性推导而得,还可基于法律文本及实践需要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监察调查一体化的具体实施,可以有调查活动一体化、调查人员一体化及调查证据一体化这三条路径。此外,监察机关虽然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采取一体化的调查活动,但在监察机关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机制下,我们还须注意到监察调查与执纪审查、监察监督之间的“分-合”辨证关系。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一体式思维

十六、《河北法学》(3篇)

1.大陆法系国家之监察法权立法言说(《河北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曾哲;杨庆(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的监察法权之立主要是依据现行宪法设计。其关于监察法权的性质、地位、目标和结构无不透过立法法益进行表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法国监察法权的历史缘起、演变到德国国家监察法权的承继和发展,无不浸透国家基本法对监察权的关照与规制。中法德虽同属大陆法系均有一定的法律借鉴和融汇,但中国更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的中华法谱系,其对监察法权立法及监察制度改革则凸显出中国特色之复合型权力的法精神。

关键词:大陆法系国家;监察法权;立法;法益言说

2.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刍议(《河北法学》2019年第4期)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学如欲未来成为法学学科的一门独立二级学科,除了其必须具备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独特的知识话语体系外,还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学学科既相同又相异的研究方法。其中尤为重要者,主要是监察法的教义学研究方法和监察法的社科法学研究方法。监察法学的研究始于为监察改革提供正当性、合宪性证成并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智识支持。当下监察法学的研究应该围绕国家监察的颁行开展规范释义、法律体系的融贯而展开,同时要密切跟踪观察监察法制实践,以辩思性立场对待监察实践样本,从而为补强监察法规则短板,提升监察法法治水准作出法律学人的应有贡献。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法学;监察法教义学;监察社科法学;监察法学研究方法

3.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9年第4期)

作者:孟穗;冯靖(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有效协调对接是职务犯罪有效治理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刑对接问题在管辖、强制措施、证据适用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从技术层面来看,管辖衔接还存在着需要细化的空间,监察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亟待进一步完善,证据适用的衔接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关键词:监察权;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

-END-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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