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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黄河,他们这样说 | 附典型案例

创新流域司法机制  让黄河两岸山更青、水更绿


——写在《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之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审判咨询专家

汪劲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的同时,还首次同步发布了对该指导意见具有阐释性和示范性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对我们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沿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和文物保护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突显了保护黄河流域历史文化财产和生态资源的无形的生态价值,具有重大性和代表性。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生态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近年来,黄河流域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亟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为促进对指导意见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这十个案例在选取上直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热点问题,涵盖了沿黄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是彰显了案件范围的代表性、全面性,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在保护对象方面,这十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土壤污染治理、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涵摄河流、土壤、森林、野生动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文遗迹保护和农村人居综合治理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
在保护手段方面,既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又有通过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三是反映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紧紧围绕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强调水环境与水资源的保护,同时具有黄河流域不同区段案件审判的特点。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在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有力地推动了水污染防控和治理。
在水生态保护方面,在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考虑到被盗伐的林木位于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判决甲波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促进黄河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方面,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等防洪减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保障黄河下游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
四是弘扬了预防为主、注重生态修复、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等环境司法理念,落实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
在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政府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而单方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的决定,规范黄河上游水电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
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确认程序,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自然修复,彰显了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基本理念。
在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注重生态修复的理念,组织社会组织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并且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河流域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标志黄河流域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孙佑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法院尤其是黄河流域法院系统值得庆祝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黄河流域司法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意见》明确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内在逻辑
人民法院对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经过了一个不断探索,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度重视,尤其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到黄河流域考察并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为黄河流域的保护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多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河南、甘肃、陕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出台专门司法文件,成立专门审判机构,为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宝贵的探索。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和发展的指示精神,并在总结黄河流域各地法院相关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意见》的内在逻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
二是体现司法规律。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包括落实严格法律责任、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完善各项司法制度等。《意见》强调要注重分类措施,因地制宜发挥司法功能,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全方位提高司法保障的质效。
三是形成保障合力。要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的同时,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推进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社会公众参与等。
以上三个方面,主题鲜明、措施得当、逻辑严密、浑然一体,构成一个自洽的内在逻辑体系。
二、《意见》明确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方向
《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流域座谈会讲话精神,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方向明确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化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破坏生态的行为等,因此,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生态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二是实现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深入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要支持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作为黄河流域的司法保障工作,一定要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而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三、《意见》强调切实做好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队伍建设是根本。为此,《意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加快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二是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涉外、环境资源、互联网、金融、破产等领域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队伍,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保障的成效与推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震


2019年9月,中央首次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区域协调国家级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凸显了国家对生态治理实现了从“点”到“面”的逻辑转变。黄河流域的跨区域性决定了其治理思路的创新性与治理方式的协作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肩负探索流域协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绿色发展原则的新模式,为全国跨区域流域协同治理提供相关经验并形成制度规范,助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厘清了保护与发展之间辩证的逻辑关系,大量事实证明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会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正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据,以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构建生态法治体系为重心,用法治的方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并形成了十个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推广。
一是推动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动作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于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侧重落实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将生态与经济并重,保护与发展并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实践价值。
二是严格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全面法定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推动规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助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满足人民对环境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最后一道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厘清私人合法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明确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私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要予以赔偿;行政协议因情势变更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等等。通过典型案例理顺私人合法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助推黄河流域生态利益共同体建设。
四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黄河文化保护的教育指引作用。依法审理涉及黄河文化保护案件,将保护黄河文化有机融入审判职能发挥的全过程,注重黄河文化保护理念、原则以及历史规律的有机融入,加深黄河文化保护意识,形成司法职能发挥与黄河文化保护的司法教育合力与社会法治氛围。
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还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改革与落实。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与推进,使得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形成体系性回路,良性化互动,从而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动态协同实施机制。如在生态环境审判方式上,因地制宜的适用制度规范,实现司法集中审判,破除西部生态环境“短板效应”难题;在生态环境裁判执行上,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创新生态治理模式;在生态环境保障机制上,探索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制度等等。


附: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意见和典型案例



法发〔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

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3.34283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

  

  1.深刻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和核心文化保护传承区,也是多民族聚居地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与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全面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努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3.不断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要积极探索构建流域司法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工作协调联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推进流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4.落实严格责任,加强黄河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及破坏性开采、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鼓励支持生产要素向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保护方向聚集,促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升黄河上游水源涵养能力,促进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加强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高生物多样性。

  

  5.助推水沙调节,维护黄河长治久安。将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作为流域审判工作重点,切实保障黄河长久安澜。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对黄河上游水源地及涵养湿地管理,落实生态移民搬迁、退耕还林还草、鼠虫害防治等草原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河道及湿地功能。规范河道行政许可事项,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水沙调控机制运行,严格落实河长、湖长责任制,控制地下水过度利用,减缓黄河下游淤积。严厉打击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等防洪减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促进绿色用水,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法保障黄河流域分水方案的严格落实,控制取水总量,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加强对黄河流域取水、用水、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权属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节水产业、节水技术、节水设施案件,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节约集约转变,保障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确保农业生产稳定。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状况持续改善。依法支持牧区水利、小水电代燃料、黄土高原淤地坝等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7.支持创新驱动,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妥善审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案件,有效服务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营造流域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机制。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流域省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机衔接,服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8.保护人文资源,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严厉打击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分子,保护黄河历史文化遗产。加大对黄河流域相关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黄河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发挥公益诉讼的特殊作用,有效释放社会组织保护黄河文化的潜力活力,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统筹文化传承利用和生态保护治理,实现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9.强化修复措施,保障黄河生态环境治理。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和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拓宽第三方替代履行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渠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10.注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发挥司法功能。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统筹黄河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高质量保护。注重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河口三角洲湿地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生态产品。注重加强对黄淮海平原、河套灌区、汾渭平原等区域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司法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经济承载能力。注重加强对上中游地区和下游滩区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的司法保障,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改善民生。

  

  三、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11.健全专门审判机构。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保障黄河文化传承,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作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

  

  12.完善案件集中管辖。总结知识产权、涉外、行政、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构建契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机制。探索构建流域、湿地等生态功能区和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生态保护案件的跨省域集中管辖机制。

  

  13.拓展流域司法协作。构建黄河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对于流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由相关法院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健全流域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推动流域内异地法院之间在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法律文书送达等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立足流域内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构建沿黄河九省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

  

  14.推进部门协调联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有序衔接。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

  

  15.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高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做好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对调解协议、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统筹社会各方力量,依法及时化解各类群体性纠纷。

  

  16.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加强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地方法院之间的互联互通,推动建立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提升审判质效。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坚持线上线下结合,畅通黄河流域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深化执行管理、网络查控、联合惩戒、司法拍卖等环节信息化建设,提升智慧执行水平。提高数据汇聚、管理、分析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在黄河治理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17.深化社会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组建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确定、专业事实查明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的作用。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畅通诉讼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全面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定期发布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增进社会公众对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的了解。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宣传机制,拓展宣传载体,增强宣传实效,营造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8.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涉外、环境资源、互联网、金融、破产等领域司法人才,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求真务实、清正廉洁、担当作为,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队伍,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日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波周为自建房屋申请砍伐木材50立方米。2018年7月底,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甲波周谎称已取得砍树指标,请人在崇尔乡列更山上砍伐云杉树木39棵、蓄积为44.87立方米。同年9月10日,甲波周主动到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甲波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云杉,蓄积44.87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甲波周构成自首,其盗伐林木目的是用于自建房且能认罪认罚,故对其减轻处罚。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对其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甲波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甲波周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补种云杉树390株。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尔盖县地处黄河上游,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该区域的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通过案件审理,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甲波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构建惩处和复绿并举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有效树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被告人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等多处地方实施盗掘行为。其中,在殷都区梅园庄北街盗挖出两个青铜戈,后被李富强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系列盗掘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盗掘位置分别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法院判决户燕军、李富强等6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流域分布着大量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其中,殷墟遗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包括古文化遗址在内的人文遗迹在文化、科学、历史、美学、教育、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极高价值,是环境保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政策导向,对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指引作用。

三、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在玉树市仲达乡邦琼寺附近一山沟处用铁丝陷阱非法捕杀三只母马麝,并将尸体埋于现场附近。玉树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案后将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马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三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0000元。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贡嘎平措等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贡嘎平措等3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三江源地区是黄河的发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但同时也属于生态脆弱区。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以下简称志峰养殖厂)是2017年6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鸡饲养、养殖淡水鱼。该养殖厂毗邻黄河支流涧河,鱼塘用水系涧河渗入。2018年2月,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上游水域倾倒工业废水,导致位于涧河下游的志峰养殖厂中养鱼塘、钓鱼塘水质均被污染,所饲养鱼苗全部死亡。志峰养殖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其鱼塘死鱼损失、钓鱼经营损失、养鸡损失并承担修复鱼塘、养鸡环境修复责任及环境修复费用等。
【裁判结果】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志峰养殖厂所养殖鱼死亡的事实均可认定,且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水体位于联创化工公司向涧河排污的下游段,具有一定关联性,应由联创化工公司就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联创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志峰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联创化工公司作为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对志峰养殖厂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联创化工公司赔偿志峰养殖厂养鱼塘及钓鱼塘损失89600元及律师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游排污引发下游损害的典型水污染纠纷案件。环境侵权纠纷的原告需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同时,本案裁判明确了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该修复费用必须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本案的正确审理,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对于在私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好与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衔接关系亦具有示范作用。

五、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7年,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河县政府)与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国公司)签订《夏河县王格尔塘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水电站项目合同),约定由兴国公司在黄河一级支流大夏河开发建设王格尔塘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3500千瓦。兴国公司做了前期准备工作,但项目一直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2013年10月颁布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州条例)规定,自治州辖区内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2016年4月,夏河县水务水电局通知兴国公司,决定禁止开发案涉水电站。同年12月,夏河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水电局、原环境保护局、原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禁止开发王格尔塘水电站的情况说明》,取消案涉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计划。2017年2月,夏河县政府向兴国公司发函,收回与其签订的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开发权,取消相关开发建设项目计划。兴国公司诉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夏河县政府解除案涉水电站项目合同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水电站项目合同于2007年6月签订后,至2013年10月州条例颁布施行,兴国公司所做工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故该项目建设开发应当受州条例约束。由于州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得水电站项目合同履行的法律基础丧失,夏河县政府依照州条例的规定,收回尚未实际开工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建设开发权,取消相关项目计划,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兴国公司确认夏河县政府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夏河县政府根据州条例的规定,结合水电站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的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是履行大夏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夏河县政府决定,有利于规范黄河上游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六、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化工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流入黄河支流马颊河),以及千口镇柴庄村北、清丰县韩村乡等7处河沟内。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染化工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及已经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并公开赔礼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东染化工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第一期300万元已缴纳,第二期3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前缴纳至濮阳中院指定账户。二、东染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自愿承诺:薛春林面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该项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三、东染化工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四、东染化工公司支付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5万元。濮阳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濮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起诉、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水和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企业将生产出的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黄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东营区六户镇武家大沟大许村西至邱家村东段两岸的堤坝被非法取土,破坏严重、未予修复,危及河道行洪及周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2018年6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东营市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恢复堤坝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检察建议,东营市水利局对相关河段进行了修复,共修复岸线长度2757米。但东营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堤坝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汛情要求,且部分修复堤段已出现溃坝、漫堤现象,致使河道两岸农田全部受灾,生态环境破坏状态未得到治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东营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对案涉被毁堤坝予以修复。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营市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负有对案涉河道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虽然东营市水利局已组织执法人员对在案涉堤坝及其护堤非法取土予以制止,但未采取修复补救措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东营市水利局虽然修复了案涉河道北岸线堤坝,履行了一定的修复职责,但并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东营市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河道堤坝保护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洪水风险依然是黄河流域的最大威胁,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是确保黄河长久安澜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履行了一定修复职责,但案涉堤坝仍存在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汛情要求,且部分修复堤段存在溃坝、漫堤现象。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认定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采取修复措施,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共同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切实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程镇政府)所辖区域位于渭河支流清河的北部沿岸。2012年,为优化镇区环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大程镇政府申报获批关于“建设大程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征地及围墙圈建工作,但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一直未予建设,排污状态依然持续。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亦未启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三原县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大程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
【裁判结果】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程镇政府具有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公共污水管网的法定职责,其在案涉工程批准后长达四年多时间未予建设,致使大程镇四个行政村和七个企业的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三原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大程镇政府仍未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鉴于该工程涉及范围广、工程量大,建设工期可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为25个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大程镇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限其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公共污水管网,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是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的应有之责。本案中,大程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涉工程在批准后一直未动工建设,导致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受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并在判决生效后和检察机关共同派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督,促使案涉工程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展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九、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诉岚县水利局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2017年9月,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县检察院)向岚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制止昌恒公司在岚河(汾河一级支流)内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同年10月14日,岚县水利局对昌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10万元。2018年3月,岚县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认为,岚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故裁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岚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判决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岚县水利局系岚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昌恒公司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应由岚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拆除;岚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尽管岚县水利局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至今污水仍在排放,应当认定为岚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岚县水利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制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非法排污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虽然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汾河是黄河的主要支流,汾河水库是下游和周边居民重要饮用水源。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其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不仅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监督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全面履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

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洲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非法倾倒有毒土壤。经鉴定,土壤中含有六六六与滴滴涕等农药因子,受污染土壤共计14.89万立方米。在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污染事实、鉴定损害后果后,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鑫洲公司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由鑫洲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恢复性补偿等费用共929.82万元。(二)由鑫洲公司承担土壤修复责任,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否则须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的130 %计算违约金,计1.9亿元,同时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三)若鑫洲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依法对《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土壤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涉案磋商协议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做了全面约定,不仅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也便于接受公众监督,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案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本文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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