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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承恩授权发行?曹雪芹邀请付费?经典名著引争议!


近年来,社会各界的版权意识普遍提高,公众对付费阅读、付费听歌等形式本身并不反对,但是将全民族甚至全世界的文化瑰宝私有化并以此牟利,或者打着保护版权的旗号“强买强卖”,并不符合公众的期待。



日前,某网文平台在《西游记》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等邀约,此事一经曝光引发广泛关注。



公众在调侃“吴承恩复活”“曹雪芹转世”“《红楼梦》变《聊斋》”的同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西游记》《红楼梦》等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经典名著能否通过标注“版权所有”据为己有继而收费盈利?作为读者能否免费或者微支付阅读到权威版本的经典名著或法律、法规等公共信息?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专家、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双、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王玲律师、中祥律师事务所翁冶中律师。


 学界看法

“收费不应包括原作者创作价值”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读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张平认为,无论是标注“版权所有”还是付费阅读都直接关系到读者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和阅读权利。


张平介绍,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来说,既要考虑创作者的私权,又要考虑知识的传播,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垄断权是相对的,即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过度垄断自己的权利,所以著作权法设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保护期限等限制,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作品的独占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会进入公有领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则不在保护范围内。


根据“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个人出于学习、研究、评论等目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更不用说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随着聚合类网站和平台的兴起,《西游记》《红楼梦》等经典名著、中华五千年经史子集书目、《千字文》《百家姓》等启蒙读物,还有大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法规、官方文件等,通过网络聚合被纳入私有领域,版本五花八门,收费项目让人眼花缭乱,通过聚合向社会公众进行二次销售,这也被称为“公共领地的悲剧”。



那么,网文平台通过标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将名著私有化并以此收费盈利是否合理呢?张平认为,相关网站平台只是简单地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网络聚合,并未翻译、注释、改编、整理,没有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不存在新的版权,所以标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是不合理的。但是因为名著版本有差异,可能存在属于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其他出版者或网站不能随意使用其版式,如果只是把内容拿去重新编排则不存在侵权。网站平台标注“版权所有”即便特指版式设计权也只能对抗其他网站或出版者,并不能对抗读者。至于收费问题,因为编辑、勘误、数字化,包括网站运营等存在一定的成本,可以收取部分加工费用,但不应包括原作者创作价值


 律师说法

标示“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字样不合适


经典名著不是公共版权吗,为什么要收费?也有人认为,电子书和出版社出版的实体书不一样,实体书大部分是为了书本身的成本付费,而电子书就是一堆数据。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王玲律师。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时间性。也就是说,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印刷成册出版、录入网络平台上供读者阅读,以及拍摄成影视剧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并且可以获得一定收益。


王律师表示,一般情形,如果在权利保护期内的作品,该作品作者通过签约、授权等形式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网文平台,那么,网文平台即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其标示“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字样是无可厚非的。


但网文平台对已过保护期的古典名著标示“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字样是不合适的,因为本身这些古典名著已经进入到公有领域,任何人在不侵害作者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使用,所以不存在“网文平台拥有版权”这一说法。


其次,网文平台一般只是将古典名著全文录入平台系统供读者阅读,并没有对作品本身进行解读、注释或者点评等,因而并没有形成新的演绎作品,所以也不存在就演绎作品享有版权的问题。所以网文平台标示“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字样是不合适的。


经典名著阅读收费合理吗?


至于收费问题,王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是可以的。因为网文平台提供阅读服务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对文本进行录入、编辑甚至勘误等,其提供阅读服务的行为与将古典名著印刷出版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向读者提供阅读服务,只是提供介质不同而已。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运营平台对古典名著收取的阅读费的性质不是该古典名著的版权费,如前所述,该古典名著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不存在版权费这一说法了。但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王律师认为,像《红楼梦》《西游记》这类属于中华名族文化瑰宝的古典名著,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传承与发扬,而不是利用法律手段去攫取利益。这也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权利保护期限的立法本意。


 专家建议


建议出台针对名著在线阅读收费的管理细则

记者采访了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双,“网络化、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乱象不容忽视。”马双说,诸如四大名著这类明显超出保护期限的作品来说,已经属于全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任何个人、机构都不享有其著作权;电子书平台在没有对名著进行任何编辑、注释和整理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读者支付任何费用;即使作品经过出版社整理、设计或注释,其定价标准也应明显区别于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中祥律师事务所翁冶中律师则表示,出版社在出版一本书时,会进行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等,这些在著作权中我们称之为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翁冶中提到,现在阅文集团对于此类书籍的收费明显是按照正规版权去收取,这就是有意在混淆邻接权和正规版权的区别。

“建议权威部门推出标准数字化版本”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热衷于数字化阅读和线上听歌的人越来越多,公众期待在新的时代能够更高效便捷、更放心舒心地获取数字化资源。近年来,社会各界的版权意识普遍提高,公众对付费阅读、付费听歌等形式本身并不反对,但是将全民族甚至全世界的文化瑰宝私有化并以此牟利,或者打着保护版权的旗号“强买强卖”,并不符合公众的期待


想读电子版名著必须购买付费章节,想听一首歌却被强制购买整张专辑或充值VIP,想查阅论文不得不按页付费——很多人都亲身体验过这种无奈。更让人苦不堪言的是,各种作品的版本五花八门,往往是花了钱却买不到满意版本的作品。


“网络化、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乱象不容忽视。张平认为,无论是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等图片标注“版权所有”的“版权黑洞”事件,还是网文平台对文学名著标注“版权所有”并要求付费的情况,甚至一些论文期刊网站把本来可以自由阅读的学术论文明码标价的现象,都严重侵蚀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边界,不利于保护公众阅读和学习的权利,也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传承,此外,一些资源的过度商业化也存在潜在的垄断风险。


保护和传承经典最基本的是要保证有效传播,社会各界本应尽最大努力让更多的人阅读和学习,而不是将其占为己有。名著付费阅读从法律上讲有其合理性,但公众对此却表现出了极大的反感。公众的呼声需要引起重视,张平认为,商业网站平台依托自己的原创作品盈利无可非议,但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尤其是国内外传统经典,不妨听听公众的声音,将数字化阅读的权利让渡给读者,提供免费阅读。从长远来看,经典名著的免费阅读既能彰显商业网站的社会担当,亦能吸引更多的读者,这本质上是一件多赢的事


对于公众苦其久矣的“查找难、版本乱”问题,除了呼吁商业网站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张平还建议,诸如四大名著、四书五经、四库全书等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经典和法律、法规、国旗、国徽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信息应由权威部门、机构集中力量推出标准数字化版本,通过免费或微支付的形式向公众提供,并通过广泛宣传让公众了解正规渠道。


其实,早在1998年,我国就制定了“863计划”,实施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在国家图书馆开展试点。国家图书馆对全部图书进行了扫描,但是因为著作权相关问题,国家数字图书馆始终未能完全开放。在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的推进中,超星、书生、大唐等一批民间数字图书馆也陆续兴起,但因为同样的问题又急剧落幕。张平认为,著作权保护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尤其是当这件事关系到知识的传播、文化的传承,又关系到公众的合理使用和阅读权。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出版者、作者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既要保护相关权利人,又要顺应数字化时代的大势,寻找最佳方案,通过各方协作由权威部门、机构推出标准但不唯一的数字化版本,逐步向公众开放。


本文来源 | 光明日报、人民网、扬子晚报、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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