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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0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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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1.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作用
宋才发;刘伟(2)
【名家论坛】
2.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作用研究
张锐智;张何鑫(13)
3.司法与科技
崔永东(25)
【青年法学家】
4.论立法起草者的角色定位与塑造
杨铜铜(34)
5.公共卫生风险下的医疗数据流通及其治理变革
张玉洁(51)
6.司法解释制定科学化:逻辑博弈和一个新的视角
——兼论迈向商谈的司法解释制定
王群;杨杰(61)
7.竞争中性政策的逻辑、构建与本土化实施
张晨颖;李兆阳(73)
8.“一带一路”倡议下高铁走出去的劳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亐道远(89)
9.区域协同治理的司法促进
——基于京津冀司法协同的考察
陈焘;刘宇琼(110)
10.人工智能作品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逻辑与完善面向
刘鹤挺(121)
11.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及其与责任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兼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
严新龙(128)
【热点问题透视】
12.自主性视角下的平台经济非典型劳动者保护
石超(139)
【博士生园地】
13.论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以应还土地上拆除房屋之诉讼实现路径为视角
王贵彬(156)
14.券商分类制度下的保荐人IPO声誉效应与责任
——兼论《证券法》修法下的科创板保荐制度
任泽宇(167)
15.职业化视域下警察职业保障的法治化进路
王晴(179)
【司法实践】
16.“后员额”改革时期的检察官员额制运行问题思考
曾翀;刘婵秀(188)
1.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作用
作者:宋才发;刘伟(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处理公共事务、实现村民自治,由村民共同商议、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是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是涵养新时代新风正气的催化器。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是:在部分地区存在超越法律现象,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冲突,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存在结构性障碍。乡规民约具有乡村社会秩序生成的功能,是乡村治安秩序治理的规范,是乡村社会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村治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处理公共事务;实现村民自治
【名家论坛】
2.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作用研究
作者:张锐智;张何鑫(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城市社区治理是我国社会基层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离不开硬法与软法合力的作用。我国软法理论与实践起步较晚,软法在基层治理中独特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释放。充分认识软法的内涵、特征及相关理论基础,重新评估软法在基层自治中的特殊作用即完善社区治理法律体系、弥补社区治理硬法不足、有效保障社区自治实现。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社区治理软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健全软法规范体系、协调软法与硬法关系、强化软法实施保障机制等建议,从而充分发挥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治理;软法;法律多元;软法治理;软法作用
3.司法与科技
作者:崔永东(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对法律与科技之间关系的探讨,是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或许也是一个永恒性的问题,因为科技的发展是无止境的,法律当然也要与时俱进,故立法、司法和执法会不断面临新的科技挑战,回应新的科技问题,解决新的科技障碍。法律之于科技进步的正面功能,主要包括法律确认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等方面。可以说,没有法律的保障,科技创新会寸步难行;没有法律的促进,科技发展将徒有虚名。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同样需要司法的保驾护航。这里的“司法”是广义的,既包括“国家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制定法所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也包括“准司法”——社会组织、行政机构、仲裁机构或个人依据国家法律、科技政策、社会规则或行业规则所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等。没有上述“司法”手段的广泛运用,就不可能有效化解科技纠纷,从而维护科技秩序的和谐。
关键词:立法;司法;科技创新;法律保障;调解
【青年法学家】
4.论立法起草者的角色定位与塑造
作者:杨铜铜(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当下有关立法学的研究,由于没有很好地厘清研究对象,认清立法者的身份,导致立法学研究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事实上,立法起草者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关键角色,他们将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融入法律体系,用文字描绘出法律“真善美”品质。在应然意义上,立法起草者是立法意图的传递者、经验理性的运用者、治理规则的供给者,以及社会改革的保障者。然而实践中,由于角色认知与定位、专业与技术素养,以及外部影响等因素导致了起草者角色失范,偏离了期待的行为模式,起草恶法劣法丑法,致使立法被俘获,部门化利益法制化明显。在矫正起草者角色时,在制度上要推广立法起草回避制度、探索多元起草模式、完善人大提前介入起草制度以及构建立法起草责任制,对起草者行为进行约束;在技术上遵循宏观的立法理论与微观的技术路线,提升立法质量;在人才培养上加强立法起草人才建设与储备,促使起草者更好地发挥角色功能。
关键词:立法起草者;角色定位;恶法劣法丑法;立法俘获;立法技术
5.公共卫生风险下的医疗数据流通及其治理变革
作者:张玉洁(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领域之一,医疗数据流通已经在市场化操作、公益性追求以及立法实践等方面得到体现,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受到医疗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影响,国家同时也在承担着医疗数据流通的市场化治理风险、立法成效风险和信用风险,由此引发我国在“数据治理”上的整体性变革。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公共健康水平,我国应该采取利用主权区块链完善医疗数据信用机制,重塑数据监管模式,并完善医疗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终形成个人与社会共享受益的新型数据治理模式。
关键词:公共卫生;医疗数据流通;个人信息;国家治理现代化;区块链
6.司法解释制定科学化:逻辑博弈和一个新的视角——兼论迈向商谈的司法解释制定
作者:王群;杨杰(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基于权威和民主的解释技艺在我国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家政治”与“公民审议”之间紧张关系间有隐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科学的司法解释制定应当是专家知识和公民意见的重叠共识,即迈向实质商谈的司法解释制定,同时辅以党的领导消解主体间商谈固有的悖论。为此,司法解释制定的相关信息须依法公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宜常态化,增设司法解释不当的监督异议规定,补全司法解释制定主体间实质商谈的责任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作用,从主体、内容、程序和责任等方面推动党领导司法解释制定主体间商谈落地。
关键词:司法解释;实质商谈;党的领导;重叠共识;制度回应
7.竞争中性政策的逻辑、构建与本土化实施
作者:张晨颖;李兆阳(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竞争中性政策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者均不存在不当的竞争优势或者是竞争劣势。作为《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竞争中性政策的确立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并且体现着对经济法中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这一最基本问题的回答。具体而言,竞争中性政策的实现需要保证市场中的各类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在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上不具有不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防止政府等因素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进而实现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竞争中性政策的实施不仅仅需要竞争法律制度的更新与完善,与公平竞争制度相互协调,同样也需要外商投资法、税法、银行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支撑与配合。
关键词:竞争中性政策;公平竞争;资源配置;经济改革;政府与市场
8.“一带一路”倡议下高铁走出去的劳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作者:亐道远(石家庄铁道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倡议下高铁走出去需要雇佣大量当地员工,同时也需要跟随项目输出大量管理、技术骨干以及其他人员,面临雇佣当地员工带来的劳动效率低、劳务冲突激烈等风险,以及面临劳务输出带来的中国员工违反当地法律、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安全保障难等风险。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高铁建设国劳动就业保护的现实需求,以及高铁建设国特殊复杂的国情等客观原因,同时也具有海外劳务风险防范救济手段相对有限,以及相关主体海外劳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针对风险、危害及原因,应该综合运用自律与他律、管理与法治等手段,构建起员工、企业和国家共同努力应对海外劳务风险的防控体系。
关键词:“一带一路”;高铁走出去;劳务;风险;应对策略
9.区域协同治理的司法促进——基于京津冀司法协同的考察
作者:陈焘;刘宇琼(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北京市法学会)
内容提要:“良法善治”是区域协同治理的终极目标,旨在形成一体化的区域法治秩序。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治理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立法不协调、政策与法治冲突等多重张力,直接反映到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预防和化解等环节。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区域协同治理中不仅不应缺位,而且发挥着促进区域法治的重要作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自提出以来,三省(市)各级法院深化多维度的司法协同机制,为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组织机制,加强司法协同的调研论证和制度供给,使司法协同事项真正落地,以此提升区域协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区域协同;治理;京津冀;司法;良法善治
10.人工智能作品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逻辑与完善面向
作者:刘鹤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标准
11.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及其与责任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兼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
作者:严新龙(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内容提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在本质上属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性行政行为立法外后评估。与其相结合的省级地方规章确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体现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逐渐由碎片化到线条化再到体系化逐步完善的过程。第36条与省级地方规章规定由决策机关自行组织后评估的制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难以保障后评估制度所应具备的法治功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主要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从合法性与行政绩效两个维度组织实施。根据后评估报告适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应然性法治功能。包括:调整现行重大行政决策;撤销严重违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挖掘潜在的一般性违法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优化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责任追究程序应适用一定的判断基准。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程序;正当程序;法治功能
【热点问题透视】
12.自主性视角下的平台经济非典型劳动者保护
作者:石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平台经济形态下非典型劳动用工的法律保护宜理性回归劳动法规范目的,顺承“自主性”发展趋势进行“激励性”构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背景下,信息技术发展与市场经济效率追逐进一步融合,使得伦理张力扩大,劳动控制形态“时空”限缩,劳动契约的激励性设计与劳动者自身激励相容,典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形式被进一步突破,引发了劳动用工非典型化发展的利益平衡困局。同样,立基于激励相容的制度伦理设计,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从劳动法规范目的展开,立于“从属性”但也兼顾“自主性”需求。一方面,理论指引层面将制度伦理所需保护法益区分化激励调适;另一方面,“自主性”激励理念的制度实现上,可主要通过职业风险保障、集体协商与声誉激励等社会化机制分别在安全层、能力层与环境层上推进“自主性”底基加固、议价能力提升与竞争性促进等保障措施完善,以促进非典型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激励性保护目的实现。
关键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属劳动;自主性;激励兼容;劳动法保护
【博士生园地】
13.论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以应还土地上拆除房屋之诉讼实现路径为视角
作者:王贵彬(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请求合并路径与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路径,在实现“返还净地与无碍利用”的诉讼目的方面,各有优势。但是基于诉讼习惯等原因,需要坚持请求合并路径的正统地位。因为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路径,在处理“执行名义成立后新建房屋的拆除”方面,具有优势,且其实现程序,具有实体上与程序上的正当性,在现行法下也有适用的可能性,所以两种路径能够并存。鉴于短期修法无望的现实与专门执行立法的远景,对返还土地上拆除房屋的实现路径,应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期积累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
关键词:诉讼路径;请求合并;执行力扩张;执行效率;执行异议之诉
14.券商分类制度下的保荐人IPO声誉效应与责任——兼论《证券法》修法下的科创板保荐制度
作者:任泽宇(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证监会对券商分类的角度出发,分析在2010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创业板和主板市场对券商分类结果在首日涨幅和“一字板”数量上的市场价格反馈,探究保荐人声誉对IPO抑价的影响。统计结果表明,在证监会发审委实质审核的核准制发行下,创业板与主板不同分级承销商负责的IPO发行抑价并无显著差异;但分级结果对发行承销市值和保荐数量有引导作用,有助于实现中介的信誉强化与保荐信号作用。以此为据,从行政与司法责任角度出发,探讨了《证券法》修订背景下科创板保荐人的责任边界与跟投制度。
关键词:券商分类;保荐人声誉;IPO抑价;证券法;科创板
15.职业化视域下警察职业保障的法治化进路
作者:王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内容提要:警察作为一项职业,其本身体现出强烈的特殊性,从业者也需要与之相对的特殊管理制度。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不应限于保障个别的特殊之处,而应扩大其内涵,将与警察职业相关的管理均纳入其中。当前,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法治化存在立法主体不统一、立法定位不准确、警民关系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对此,应从国家立法、警察执法、群众守法等三维进路,实现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
关键词:职业化;警察职业保障;法治化
【司法实践】
16.“后员额”改革时期的检察官员额制运行问题思考
作者:曾翀;刘婵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检察官员额制不只是一项关乎检察官人数规模、功能的单一性、基础性制度,对该制度运行的认识,不应止步于员额检察官的身份获得,而应延伸至员额检察官所置身的司法责任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大批次员额选任基本完成的“入额后”改革时期,需要注重结合制度原理、制度现实环境、制度目标,同步跟进检察官助理发展与检察官培养制度建设、强化员额检察官办案中的权责要求、合理调适员额制目标与科层制之间的张力以及对诉讼制度改革等技术性配套方案的实施运行、推进理路予以统筹考量。
关键词:检察官员额制;运行;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助理;科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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