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被顶替的人生,应该如何赔偿?
先是山东聊城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在报考成人高考时发现,她16年前被人冒名顶替入读山东理工大学;后是山东聊城王丽丽反映其于1996年以王丽这个名字报考聊城农业学校,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误认为未被录取,后调查发现被人冒用了身份信息。作者 | 罗聪冉等来源 | 法制日报、央视新闻、凤凰网财经
此前,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
陈春秀在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在信息填报时发现,“自己”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至此,她才发现,当年是被别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
顶替者学历已被注销
据学校工作人员介绍,5月23日学校接到被顶替者陈春秀的电话举报,随后成立了调查小组,开始初步核查。5月26日,学校派人到聊城冠县,走访调查了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双方。
据冠县联合调查组介绍,顶替者2004年高考后改名为陈春秀。山东理工大学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对陈某某的学历启动了注销程序。学信网显示,注销时间为2020年6月9日。
在调查中,顶替者陈某某及其家人承认了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事情,并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提到“相关入学材料由我(陈某某)舅妈(原某厂职工,现已去世)找中介代办”。山东理工大学发布了注销冒名者学历的公示。
央视记者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获悉,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女子陈某某,高考分数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被顶替者高考分数为546分(理工科),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了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某某获取。
6月13日,山东冠县县政府发布调查进展通报,称陈某某工作所在地烟庄街道办事处已对其解除聘用合同。
那么,当年陈某某是怎么通过山东理工大学入学材料审核的呢?有记者联系到了2004年时任该校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艾修俊。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 艾修俊:为了新生资格审查,学校专门下发了文件,我们对新生进行“四对照”来核查新生的真实情况。2004年我们通过复核,查出了3个有疑问的学生,最后核实,由学校下发文件进行了处理。
艾修俊所提到的文件,是山东理工大学2004年下发的《关于做好2004级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在“入学资格审查”部分明确标明要按照中学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及本人情况进行审查,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和本人照片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到有实有据,同时对于存在“替考、冒名顶替上学等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汇总上报招生就业处”。艾修俊介绍的2004年查到的3名有问题的学生,并不包括陈某某。
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 魏修亭: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方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学校发文件发通知、开会布置,然后由学院的相关专业辅导员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的初核工作。一般来说,一个辅导员审核几百人的信息。假如这个辅导员的工作不够细致、责任心不强的话,就有可能出现问题查不出来的情况。
目前,冠县联合调查组正在对陈某某是“如何取得被顶替者的录取通知书”进行调查。
山东理工大学也已启动对当年陈某某入学资格审查过程和审查不严问题的调查,将根据冠县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对相关涉事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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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该事件发酵的同时,有媒体报道称“山东聊城又出现冒名顶替上中专”事件。有女子称,自己在1996年以王丽这个名字报考了聊城农业学校,因一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误认为未被录取。后调查发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王丽”,冒用了其身份信息。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政府6月16日通报称,根据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前期调查情况,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同一个地级市接连出现两起“顶替上大学”事件,山东的招生工作受到高度关注。有媒体于6月19日报道称,在2018年至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 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其中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冒名顶替者获得学历时间为2002年至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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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知识改变命运,冒名顶替上学,偷走的不仅仅是身份和成绩,也偷走了被顶替者人生的另一种可能,不禁让人唏嘘不已。那么,冒名顶替上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被他人改变命运的人,会得到怎样的公平?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闵瀚霖律师为大家解答。
1.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冒名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个需要从冒名顶替上学的整个过程来判断,一方面,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帮凶”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
提供协助的“帮凶”需要就其协助的行为来定性,如果直接参与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另外,实现冒名顶替上学,仅凭冒名者一人之力无法实现,可能还会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提供协助的“帮凶”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顶替的人生,应该如何赔偿?
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权获利,对于侵权赔偿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人,二是赔偿受害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时候,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在本案中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确定实际的损失,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闵瀚霖律师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入手救济:第一方面,教育部门可以专门设置恢复学籍以及补录机制,针对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学生如果愿意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可以通过补录机制完成;第二方面,针对冒名顶替上学的学生,因上大学后工作所产生的工资以及其他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给被侵害一方。
4.以“农家女被顶替上大学”事件为例,陈春秀16年后才知道自己被人冒名顶替,已经过去16年,是否涉及追诉时效过期的问题?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依据以上规定,我们知道如果涉嫌伪造、编造、买卖国际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也就意味着追诉时效是15年。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同时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侵权法关于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冒名顶替者持续在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即使过了16年,被冒名者仍可以去法院起诉冒名者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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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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