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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会议实录


第二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2020年7月11日,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共同举办了第二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本届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来自武汉大学、海南大学、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湘潭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防大学、厦门大学、北京联合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湖北警官学院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等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40余名学者参加论坛。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苏绍龙、中共湖南省委法规室邓嵘、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洪川、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李尧等4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国内高校、党校的20位知名学者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研究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主报告实录共4篇,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01第一单元实录


《<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试拟稿》


主报告人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苏绍龙作《<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试拟稿》主题报告。苏绍龙研究员首先阐述了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试拟思路,然后结合文本对制定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对制定技术规范的定位及内容动态调整问题进行了分析。本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奥蕾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管华教授,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系副主任朱道坤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分别针对苏绍龙研究员的主报告作了点评。王立峰教授认为,从立法的完备性,包括语言表述以及文本体例来看,文本借鉴了法学的规范用语和规范技术,使党内法规得以在技术层面向国家法律靠近。尽管文本内容详实、体例规范,有些地方还有待商榷:第一,党内法规立规技术的专业化趋向日益明显,可能影响党史党建、政治学等其他学科涉足党内法规的学科领域;第二,在定位上,技术规范应当是宏观的、中观的还是微观的仍不明确;第三,文本的标题最好冠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第四,文本总则部分第二条关于党内法规技术应当如何定义,即本规范所称的党内法规是何种意涵有待明确;第五,不应全面复制《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需要明确制定技术规范的专有原则。秦奥蕾教授认为试拟稿体系宏大,很多细节规定尤显用心。秦奥蕾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规范名称为“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因此“技术规范”概念是其核心亦是前提,决定规定的内容、应解决的问题等,应该对技术规范的“技术”范畴进行充分、确定性研究;第二,技术规范制定应该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为目标,立规的质量评价比较且区别于国家法律,应该考虑党内法规的特殊功能面向;第三,制定技术规范是以党规实质制定权为核心的技术规范,但不等同于制定权本身,要设置技术化,而不是实质规则化;第四,党内法规制定应当采用狭义的概念,也就意味着制定技术也应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涉及清理、备案、解释的问题不适宜出现在制定技术规范中。管华教授认为:第一,应当明确党内法规制定质量问题,即其包括哪些方面、体现为哪些指标,此为研究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前提性问题;第二,关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表述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第三,由于党内法规具有外溢效应,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哪些党内法规可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仍需考虑。朱道坤副教授认为:第一,应当明确条文的颁布主体;第二,技术性规范本身并非党内法规的主干部分,希望文章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进行思考;第三,对于第六条负面清单的问题,使用“负面清单”一词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姬亚平教授认为,文章的选题十分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具有填补空白的作用,同时所展示出的总体框架较为合理。研究这一问题,首先要给技术规范一个合理的定位。它区别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不是实施细则,还不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技术规范,所以必须明确该规范的调整范围,不可包罗万象。同时还要搞清技术规范的种类,不能有缺漏。文章具体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结构上要加强表述的规范性,要注意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文本结构的考察,按照技术规范的类型安排结构。第二,在内容上要注意与已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避免重复。比如党内法规的定义、制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定程序等属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调整范围,在该文本中可进行删减。第三,在作为技术规范在调整选词用词方面,建议对生僻词范围进行厘清,并要注意近义词的用法,如“和”“或者”“以及”的使用方法,“的”“地”“得”的区别。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所有文字和词汇要限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范围内。

02第二单元实录


《论党内法规模糊性及其调适——以语言模糊为分析视角》


主报告人之一湖南省委法规室邓嵘作《论党内法规模糊性及其调适——以语言模糊为分析视角》主题报告。作者以党内法规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语言为分析的视角、切口,从语言模糊入手,多维角度分析模糊性的相关面。首先分析了党内法规模糊性的背景问题,认为模糊是自然界到社会界共有之现象,并对党内法规的模糊性既往讨论进行了扩充,阐述了模糊性与政治性、思想性、规范性、强制性的关联,并认为关联关系是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能简单等同于因果关系。然后,界定了党内法规模糊性的表现及判定标准,其中的表现包括宏观层面的抽象模糊及微观层面的语言表述模糊。作者从重点论角度分析了党内法规模糊性的语言和立法归因,如语言固有的属性、党内法规抽象概念的辐射要求、党规语言的特色等。文章提出,党内法规规范条文的语言模糊是难以避免的,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调适,这才能在模糊性与确定性之间寻找平衡。通过确定适度边界、统筹法规资源、健全解释机制、规范立规技术等可以有效发挥调适作用。研究党内法规模糊现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思路,通过应然的理性分析实然问题,缩限不必要的模糊,提高确定性、公平性和纪律约束性,最终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和水平,促进其在治国理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本单元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廖秀健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欧爱民教授、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新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军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共中央党校金成波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针对主报告作了点评。廖秀健教授认为,作者将模糊学、模糊语言学与党内法规进行融合,对党内法规的模糊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其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廖秀健教授对文章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关于党内法规模糊性的归因,法律文化的差异、利益集团求同存异的需求也会导致党内法规的模糊性;第二,由于每类党内法规对模糊性的要求及容忍度不同,还可根据党内法规的不同类型对党内法规的模糊性进行分析;第三,应当增强党内法规模糊性研究的实证性,如归纳和整理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模糊性问题及典型案例;第四,包括模糊性在内的党内法规研究,首先应该借鉴传统法学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尽量缩短党内法规与传统法学的理论研究的差距,同时还要发挥党内法规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发挥弯道超车、后发优势的作用,创新研究方法,迅速使党内法规研究进入新境界。欧爱民教授认为,论文抓住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个突出且亟待予以解决的问题,文献资料翔实,理论性较强,逻辑框架严谨,问题分析到位。欧爱民教授认为论文的不足在于:第一,部分内容没有以语言模糊为分析视角,与标题不符;第二,文章没有建立起党内法规模糊性问题的类型化处理机制,建议针对必要性模糊应重点研究如何限定其适用范围,针对非必要性模糊应当重点阐述减低模糊性的回应机制;第三,部分标题的设置并不准确,建议再作斟酌;第四,引用的个别文献较为陈旧;第五,部分观点值得商榷,如思想性是否能够成为党内法规的属性,以及文章将政治性原则作为党内法规模糊性的成因,与副标题“以语言模糊为分析视角”应当如何衔接。李军教授认为,论文选题较新,内容充实,结构完整,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文章对于问题背景的讨论缺乏科学的方法论指导,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而增强文章的理论深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以唯物史观作为文章的研究方法和视角;第二,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厘清党内法规语言模糊性的概念,正确认识党内法规语言模糊性历史变迁的本质;第三,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紧扣主题,使研究内容更加契合时代发展和实践变迁。金成波副教授认为,关于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理论研究已经相当成熟,研究党内法规语言的模糊性问题应当对法学相关理论予以借鉴,尤其应该借鉴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对于党内法规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研究,应该建基于以下三个基本立场:第一,党内法规语言模糊性的问题本质上是党内法规解释的问题,主要解决如何执规的问题;第二,党内法规语言的模糊性是否是必要的,这是个前提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因情境有所区别;第三,党言党语的特色是有很多规范性不确定概念,而不是经验性不确定概念,要根据这些特色对党内法规语言的模糊性予以澄明。蒋清华副教授认为,文章体现出作者刻苦勤奋,文字功底好,但论述还可以更加深入。模糊性是语言固有属性,语言表达行为规范避免不了模糊性,文章可以深入探讨党内法规的模糊性与国家法律的模糊性之间是否存在什么区别。例如文章提到党内法规使用了“一般”一词却又没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其实这种情况在国家法律中也存在,于是可以进行文本的对比分析,从而有助于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党规模糊性解决方案。蒋清华副教授强调,政治性和规范性不仅在整体上是统一的,也是可以统一于一个条款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通篇都是政治要求,但其中也有很多表述是明确性、可操作性很强的。所以,“政治性(话语)—规范性(话语)”“党言党语—法言法语”这种二元分析框架值得商榷。

03第三单元实录

《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司法实践、存在问题与机制构建》


主报告人之一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洪川作《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司法实践、存在问题与机制构建》主题报告。李洪川博士主要从党政联合发文的几个认识、党政联合发文公开司法实践、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机制构建四个方面展开报告。通过对党政联合发文的定义、党政联合发文产生的原因、当前党政联合发文的研究重点、党政联合发文与党内法规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司法实践的背景,文章探究了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存在“难解”问题的原因,以公开与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方式对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机制构建进行了阐释。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志远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建芹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施新州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谭波教授、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侯嘉斌讲师分别对李洪川博士的主报告作了点评。李忠研究员认为,论文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选题好,党政联合发文涉及的实际是党政关系,以信息公开为小切口来探讨党政关系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二是研究较为扎实,对最高法院公布的38份有关裁判文书和上海市有关司法判决作了实证研究;三是思维较为敏锐,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四是对策很有价值,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对策建议。李忠研究员同时提出三点建议:第一,一些表述不够准确,建议斟酌修改;第二,部分内容反映作者对公文运转不够了解,建议作相应修订;第三,个别学术术语不常见,建议采用注释的方式帮助读者理解。王建芹教授认为,文章具有较高选题价值,问题意识比较突出,逻辑性较强,是一篇优秀的论文。王建芹教授针对文章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对信息公开机制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细化;第二,建议对司法实践的信息公开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后再提出详细的解决路径;第三,虽然党政联合发文研究困难存在技术层面的原因,但其根源仍在于对党内关系、中国特色党政关系、中国特色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没有达成共识;第四,加强党的领导的目的不是规避法律责任、逃避监督,而是要实现党建引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应当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去探讨。施新州教授认为:第一,文章选题难度较大,议题实践性、政治性以及法理性较强,需要从政治学、法学等角度有一个整体的把握;第二,文章问题意识突出;第三,文章关于机制的构建很有见地,有关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等问题探讨较为深入。同时,施新州教授指出文章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题目的拟定仍有待推敲;二是第二部分关于党政联合发文能否公开的司法实践分析不够;三是对于机制构建的四个方面之间的逻辑关系需作进一步梳理。对此,施新州教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根据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情况的不同,应对党政联合发文的类型及其背景进行进一步分析;第二,应着眼于信息公开的发展趋势分析党政联合发文的信息公开问题;第三,相关主题的研究应进一步聚焦。谭波教授认为,文章将党政联合发文的问题深化到了一定的学理层次,同时写作思路非常清晰,结构非常明确,表述非常清楚,完整地描绘出了党内联合发文的现状。同时,谭波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论文题目较长,建议将“存在问题”部分删去。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性语言,可以单列为结语。第二,作者应该将党政之间的决策权划分进一步明确,这是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衔接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一个层面的问题。同时,党委、政府与法院之间的职权关系都应予以明确,对党政联合发文问题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领导。第三,文章对党政联合发文存在原因以及相关实例内容的分析稍显薄弱,建议结合具体实践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作者在司法实践部分实际上用了倒过来写的方法,应该直接关注其中哪些可以公开。第四,文章存在漏字和多字等不当表述,建议进一步作精细化修改。侯嘉斌讲师认为,从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看,文章的研究主题意义重大,但其仍有不足之处。对此,侯嘉斌讲师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对司法实践中诉诸法院申请公开的党政联合发文进行具体化分析;第二,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和党务公开之外探寻介于二者之间的信息公开类型,为党政联合发文构建专门的申请公开机制;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必要性的分析;第四,加强对党政联合发文正当性、合理范围的考察,尤其可以对其范围进行合理限缩。


04第四单元实录


《党内法规的性质重述——兼与“党内法规软法论”观点商榷》


主报告人之一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李尧作《党内法规的性质重述——兼与“党内法规软法论”观点商榷》主题报告。李尧博士首先对党内法规的软法理论进行了介绍,指出“党内法规软法论”强调党内法规的非国家强制性以及不具备某些国家法律的特定元素。文章概括出党内法规软法论的功能局限,认为党内法规形式上具有软法的某些特征,但“党内法规软法论”仍不能完全解释党内法规的价值理念、调整范围以及运作逻辑。在对党内法规核心特质的共识进行凝练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将党内法规界定为与硬法和软法相并列的第三种法治规范,并且充分发挥其传递依法执政机制理念和延展国家治理全局视野的双重功效。本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福惠教授主持。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韩强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弘弘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研究员、海南大学法学院陈志英教授分别针对李尧博士的主报告作了点评。韩强教授认为,文章论的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话题,也是党内法规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其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在试图超越“软法—硬法”的框架对党内法规进行定位时,对于党内法规新的应然定位“是什么”的描述不够;第二,在阐述党内法规发挥与新定位相适应的作用时,仅定义为高位推动与间接传导应该不够全面,需要对其进行周延且完整的论证;第三,对于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问题,“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等表述似未触及本质,而是应当与政党的价值观、性质、领导党和执政定位以及领导、执政方式等紧密结合起来认识。此外,韩强教授提出,“软法”本身是一个历史性概念,“软法”与“硬法”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二分法难以准确概括党内法规的性质与定位,因此要结合党内法规的体系内涵与管党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需要作出超越“软法”与“硬法”框架的新定位。王勇教授认为,文章角度新颖,论证严密,表述流畅,在观点上有许多创新之处,研究方法运用也较为得当,总体而言展现出青年学者扎实的学术功底。王勇教授提出了三点修改建议:第一,要对党内法规的性质与党内法规的定位进行区分,可以在文章结尾部分进行点题,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第二,在论证过程中要尽可能全面地选择论据,比如在对党内法规的双重指引功能进行论证时,要进行全方位的考量;第三,文章中提到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党外群众,该观点值得商榷,在引用时需要对其加以证成。此外,王勇教授还指出,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党的政治建设和党的政治性进行解读,从而为文章修改提供新的切入视角。胡弘弘教授认为,论文的选题十分有意义,对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很有贡献,同时,文章将驳论与立论合为一体,行文难度较大,体现了作者的理论研究勇气。胡弘弘教授对文章有三点建议:第一,文章在提出观点以及评价既往观点时,落入拟商榷的软法和硬法二分法的标准,缺乏一套明确的立论标准;第二,文章在对软法论进行商榷评价时,缺乏对软法论观点精准的把握,这样不仅会影响文章观点的权威性,也会影响文章表达的准确性,这是驳论文章之大忌;第三,在进行立论时需要注意逻辑的周延性以及表述的规范性,如党内法规核心特质的共识凝练的三个方面在划分上可能存在不周延的问题,又如党内法规的应然定位和双重指引应该规范化明确表达。刘长秋研究员认为,文章的观点明确,资料检索到位,有很多可取之处,但在对软法论进行批判时,需要明确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什么是软法?第二,软法“软”在哪里?第三,什么是硬法?第四,硬法“硬”在哪里?此外,刘长秋研究员从软法论的起源出发,对软法与硬法的区分标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陈志英教授对文章选题作出了高度肯定,并且指出党内法规研究要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方法,补齐党内法规研究的短板。基于此,陈志英教授对文章的修改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对党内法规的性质定位进行研究时,建议跳出“软法—硬法”的分析框架,立足于中国国情之下国家和政党的新型治理关系,创造性地提出新型治理理论;二是对论文关键术语的理解存有争议,论文写作中应对相应的争议进行回应,说明论文对该术语是在各种意义和范围上进行使用。在交流讨论环节中,针对专家们的点评意见,李尧博士作了针对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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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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