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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4期要目汇编(一)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单月已出刊的9家期刊2020年第4期要目,顺序与CLSCI一致。
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法体制作为当代中国最具标识性的制度范畴,是指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和各种治理主体共同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理架构。从古典礼法传统到现代政法体制的历史嬗变过程,反映了中国政治家、思想家对国家治乱兴衰问题一以贯之的政治关切和思想探索。政法体制的基本构造可分解为三组主轴性关系,即政法机关的相互关系、政法机关的外部关系、执政党与政法机关的关系。这三组主轴性关系的规范性原理,构成了政法体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本法则。第一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自成一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二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社会自治优位、基层治理优位、前端治理优位。第三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宏观领导、归口领导、法治化领导。对这三组规范性原理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政法体制既遵循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机理,又积淀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本土经验和独特智慧。
关键词:政法;礼法;法治;政法体制;国家治理
2.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
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开启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的历史进程,引发了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通过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服务管理智慧化重塑着司法过程,大大提升了智慧司法的社会效能。但司法人工智能亦有其内在限度。算法决策要达到绝对的客观和精准并非易事,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其能够促进形式正义,却很难实现实质正义。发挥人工智能对司法的优化重塑效应,应与对人工智能的风险防范同步进行。需针对算法决策设立相应的规制和救济机制,注入公开、公平和责任理念,进而兴利除弊,促进科技向善和打造良性发展的智慧司法,更好地实现“可视正义”。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可视正义;数字正义;智慧司法
3.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
作者:蒋红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位阶秩序构成比例原则的规范内涵和操作路径,为比例原则调整目的与手段关系提供了重要基础。与学理建构的“三阶论”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比例原则,至少存在位阶秩序的“全阶式适用”“截取式适用”“抽象式适用”三种类型。位阶秩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呈现,既与分支原则的独立性和附属性有关,也与位阶秩序构成论的自身特点有关。分支原则的“显性”与“隐匿”,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司法审查介入行政判断的意愿强弱。近年来,司法审查强度及其界定标准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对比例原则的本土适用产生影响。从位阶秩序适用的多样模式到司法审查强度的多元选择,代表着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比例原则;位阶秩序;司法适用;审查强度;司法与行政
4.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
作者: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社区矫正法,对于我国及国际社会的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历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这部法律规定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同时,这部法律的诸多规定有不少值得关注的特点,比如采取了合理的立法结构,确立了帮扶罪犯的制度,考虑了罪犯的生活便利,构建了社会参与的机制,肯定了专职社工的价值,规定了购买服务的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社会参与
5.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律效果论”之展开
作者: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刑民规范的适用是否相互影响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或者因为民事违法概念的体系定位与适用缺陷,或者因为会导致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形骸化,处理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违法论”路径欠缺合理性。刑民交叉的连接点不是违法性,真正的连接点是法律效果;以评价对象为主线,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应从“违法论”转向“法律效果论”。只有当刑法和民法评价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时,二者的法律效果才可能无法兼容。此时,若刑民规范目的整体一致,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同,则只需对刑民法律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若刑民规范目的明显对立,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反,则需要在案件事实层面进行拆分,为刑民规范适用划定不同的案件类型,从刑民交叉回归刑民分立。
关键词:刑民交叉;违法论;法律效果论;法秩序统一性
6.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实际主体严重脱节,未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并忽略和放弃对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向和出路是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应顺应公司控股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态势,围绕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建构科学、合理、系统的法律规则,使其依法掌权行权,充分利用和发挥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独特的积极作用。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是遏制控制权的滥用,同时亦应合理引导和规范控制权的行使,由控股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的职权代行机制是创新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控制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公司治理;控股股东;权利滥用;资本多数决;信义义务
7.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民事制度
作者:班天可(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在交易中,当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时,为保障付款方的抵扣权并减轻其纳税成本,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方的发票开具请求权,并支持付款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留置抗辩权。在增值税的税制税率发生变动时,原合同内容的履行,在增税型变动中会妨碍税负的有效转嫁,在减税型变动中会损害付款方的抵扣权。司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合同价格,确保有抵扣权的企业在经济上不承担税负。对情事变更的适用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不利于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增值税中性原则;发票开具请求权;留置抗辩权;情事变更
8.私法中善意认定的规则体系
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私法中适用信赖保护之善意普遍存在且多样。究其本质,善意是对私法主体认知状态的评价结果,这一认知状态是私法主体对可信赖事实之表象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不知悉。对于此种不知悉的评价,依善意的发展历史及其认定的特性,应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并可通过过失要件进行利益衡量。鉴于善意及其认定的共性,为化解善意认定规则上的争议,可以可信赖事实之可信赖性为主线脉络,对善意的认定进行体系化的规则建构。其中,一般可信赖程度是善意认定类型的层级区分依据,依此形成的规范标准以过失作为层级协调因素。一般可信赖程度加上影响特定可信赖性的因素,决定了具体认定善意中的实体考量因素和程序方式选择。依此,可形成“非为明知”和“非因过失而不知”的实体标准判断要素,以及一般性推定与有条件推定的程序展开方式,最终构建起以体系思维为引导的善意认定规则体系。
关键词:善意认定;可信赖事实;一般可信赖性;特定可信赖性
9.托底型回购合同的风险转嫁机理
作者:王文胜(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融资租赁回购合同中,在第三人迟延履行债务等条件成就时,回购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商品房按揭贷款回购合同与之类似。此类合同的本质在于回购权利人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转嫁给回购义务人,换言之,回购义务人为回购权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利益进行托底,故可称为托底型回购合同。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权利义务构造与保证合同存在重大差异,不应适用或类推适用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则。托底型回购合同在不同情况下可为债权让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买卖、约定形成权等多个模块的不同组合。托底型回购合同为分期履行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在交易遭遇变故时将其在交易中的全部财产权益打包转让出去、迅速退出这一交易的新机制,对于鼓励交易、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销售具有独特价值。
关键词:回购合同;融资租赁;按揭;担保;保证
10.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劳动关系中也应得到保护。但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劳动者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限制。从劳动法角度看,对劳动者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与其忠实义务及雇主的权利和利益需要平衡。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考虑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的各种因素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确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劳动者社交媒体行为的“四要素”,即行为是否符合雇主规章制度要求、行为动机、行为后果、行为情节以及相应的具体因素,从而判定劳动者行为是否损害雇主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并以此判定劳动者的社交媒体行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边界及是否合法。雇主对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词: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忠实义务;互联网
11.“御史监察”的历史构造与运转实效
作者:明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古代中国,“御史监察”既是政制构造的一个重要部分,反映了政府权力的划分和制衡,又是政制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隐含着帝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利用。御史的创置及其监察职责的设定,恰是这种权力控制理论的重要制度体现。历史上,“政制”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构造和动态意义上的运作。如果说,从静态的视角看,御史的选任及其职守,构成了一个重要的人的因素;巡察制度的因革、监察区域与层级的划分,构成了一个主要的制度性因素;那么,从动态的视角看,御史的弹劾及其实效、御史监察的独立性及其限度,就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性因素。后者融洽地整合了前两者,促进了御史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转,进而对于古代政制构造与运作的平衡和政治秩序的维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御史;巡回监察;弹劾实效;监察程序
《法学家》2020年第4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主题研讨:民法典的体系性理解及应用】
1.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动态系统论通过规定法律规范中的不同因素和各因素的强度差异,突破了构成要件系统“全有全无”的不足,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中的位阶差异、利益冲突频发、保护程度差异、救济方式差异等原因,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对人格权编中的“合理”“正当”“必要”等的解释,也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考量。在人格权侵害的责任成立判断中,应根据法定因素及其顺序,通过因素间的互动综合考量,摒弃全有全无的责任成立。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确定中,也应运用动态系统论。动态系统论还有增强法官论证义务、推动案例类型化整理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权;动态系统论
2.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地位保障:民法典规则的体系整合
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中债权受让人的地位保障规则涉及多个层面。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时点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其同时取得了广义上的从权利,对担保权的取得无需其他公示,并依据受让人是否具有解除利益判断其是否取得解除权。受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中,受让人对让与人享有辅助请求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包括承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让与人未经受让人同意作出的导致转让债权价值减损的行为,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合理的例外。在受让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关系中,应根据功能性担保的统一观念,首先按照登记先后以及登记与扣押、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先后,确定债权利益的最终归属顺位,该顺位利益也应合理延伸到因债务人履行形成的收益上。
关键词: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担保权;优先顺位
3.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以事实不确定性及其解决为中心
作者:阮神裕(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造成了自然人与信息控制者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纠纷中,自然人无法证明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控制者是谁,以至于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为此,司法实践多采取转换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等方法。然而,这些方法均无法为上述问题提供妥善合理的解决方案。一个合理的解决路径是,重新阐释《民法典》第1170条所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不再强调多个被告实施行为的危险性,而是侧重于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的证据损害现象。唯此,方能在受害人无法准确证明哪个信息控制者泄露了个人信息的案件中,通过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泄露;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事实不确定性;庞理鹏案
【专论】
4.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方
作者: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地方的意义不可替代。实践中,地方既表现出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其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方双重角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以国家全面法治为目标。为此,必须重视地方的独特功能,从制度上塑造和规范地方自主。作为动态平衡过程的央地关系,应当以建构基于规则的、更具稳定性的法治秩序作为出发点与评价标准。着眼于宪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央层面,应当明确“中央统一领导”的规范内涵;在地方层面,应当为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民主的地方治理结构与自我负责的理念。
关键词: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地方法治;中央与地方关系
5.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张剑源(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看得见的”个案事实之外,还经常存在着一些不容易被直接发现,但却客观存在,并会对人的行动产生影响和约束,甚至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的“看不见的事实”。法官往往需要借助科学知识,特别是社会科学知识,才能有效地发现这些“看不见的事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出庭进行说明或提出意见,社会调查报告和评估量表的运用,以及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主动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认定事实、进行说理等,是社会科学知识进入司法实践并助力于法官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较常见方式。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在发现“看不见的事实”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运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盲区,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准入资格、可靠性和证明力、利害关系人回避、防止滥用等方面予以规定并严格适用,克服其可能会被滥用的风险。通过社会科学知识发现“看不见的事实”,有助于法官查清整体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决,帮助司法打通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路”。
关键词:司法审判;事实认定;社会科学知识;证据;法律和社会科学
6.“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
作者:黄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安全”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中一直被广泛使用,其原因在于:其一,法院需要确认自身作为国家整体政治(政权)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法院正当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三,为创制金融法律规则提供外部条件。由此,“金融安全”的话语表述成为了现实中的司法“润滑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展示了我国金融司法的主要运行特征:首先,“金融安全”话语在某些场景中有可能弱化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约束;其次,除了涉及政策性的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之外,“金融安全”话语现实中并不构成司法领域中“所有制歧视”的基础;最后,“金融安全”话语持续扮演着公共政策向司法政策转化过程中“桥梁”的角色,但也埋下了以司法稳定性为代价的隐忧。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金融争议;司法行为;司法改革
7.论美国平等保护案件的审查方法
作者:柳建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平等权提供了比较完善的规范保护体系,但现实生活中平等权的保障并不理想。目前所侧重的合理性审查并不能有效实现宪法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的目标,有必要为平等权植入“牙齿”。于此,美国平等保护案件的审查方法可资借鉴。美国宪法上平等保护案例的审查方法,已经形成了由合理性审查、中度审查与严格审查等多重审查强度构成的体系,要求根据分类标准和基本权利重要性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审查强度,审查系争政府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合理关联性。虽然该审查方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分类标准或审查强度的归入过于主观化以及过于形式主义等诸多批评,但应可以通过后移审查重心、强化分类标准以及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予以弥补。
关键词:平等保护;歧视;可疑分类;审查基准
【视点·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研究】
8.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检察机关:组织环境与法理构造
作者:梁鸿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被认为属于能动型国家,中央政府具有改造社会的宏大愿景与统一的理论体系,国家政策实施是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疆土辽阔导致的治理规模庞大、区域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变迁等因素,“行政发包制”成了我国在治理形式上的必然选择。不过,层层发包、逐级细化的政策实施路径同时也衍生出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偏离轨范、自作主张的负作用。对此,无论是行政体系内的常规考核检查,还是间断性的运动型治理,都无法起到理想意义上的纠偏矫正效用,故而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一幅“治丝愈紊”的地方困局。在政策实施型司法的功能语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所专门规设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有所作为,须通过矫正行政违法、修复法律秩序而促成国家政策的统一实施。但由于组织环境的制约与权能不尽协调匹配的问题,使之采取了非竞争性的策略。就此而论,重塑法律监督制度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是回应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发包制;政策实施型司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国家治理
9.不作为正犯与共犯之区分:实践发现与理论形塑
作者:姚诗(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照基础立场—核心概念—根本主张三个维度,不作为正共犯区分理论可周延性地类型化为原则帮助犯阵营、原则正犯阵营和具体判断(义务区分)阵营;迄今为止各阵营提出的理论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以三个理论维度检视我国司法判决,可确定义务区分阵营与我国司法实践的亲缘性。应提倡面向法益侵害的义务区分理论,即以义务与法益的关联方式和程度为标准,确定义务人在因果流程中所应起的作用大小,进而区分正共犯。一般规则是,以各义务类型在因果流程中所应处的位置预判义务人的作用大小;特殊规则是,在先前行为的场合,应以先前行为本身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贡献程度来确定正共犯。
关键词:不作为;正共犯(主从犯);义务区分;法益
10.非法占有目的之利用意思的疑难问题和理论深化
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中利用意思的认定呈现不断缓和的趋势,应明确内涵并框定范围。利用意思虽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但应进行刑法规范性评价和认定。利用意思不必是单一、纯粹的,其评价具有包容性。利用意思所包含的财物效用形式多样,但对财物效用的理解需根植于财物的性质特征,因而利用意思所享受的财物效用限于利用财物而从财物本身直接产生效用。利用意思所指向的财物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且限于取得行为时已有对其利用的意思。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毁弃意思;财物效用
11.警察防卫的基本原理及其规则展开
作者:贾健(重庆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警察防卫的性质不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而是职务行为。警察防卫的正当性原理需能够协调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从古典社会契约论、缺乏正当性论证的警察任务或黑格尔法权理论等角度推导出警察防卫的正当性原理。该原理不能建立在抽象的国家理论设定上,而应回到具象的社会共同体背景下。警察防卫其实是一种警察代表国家同不法侵害人在紧急事态下的正式沟通,以此来促使犯罪人反省,阻止不法侵害人进一步偏离社群规范,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据此,警察防卫不能依据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予以出罪,其防卫的限度应适度放宽,同时应设置警察过当防卫之宽宥处罚条款。
关键词:警察防卫;正当原理;规则展开
12.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唐彬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立足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侦查机关收集境外数据持主动放宽的态度;同时,为限制他国调取我国境内数据,确立数据本地化存储模式、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以及刑事司法协助分段式审查模式。然而,由于数据的虚拟性与海量性,导致我国针对境内数据的单边立法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基于数据之上的多重利益结构,明确数据主权、强调数据本地化存储具有正当性,但会导致跨境数据调取无法摆脱“缓慢、低效”的困境。综合比较美国长臂管辖模式与欧盟数据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我国国内立法上,应该坚持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基础,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体系。同时,为解决各国分散式立法带来的混乱局面,我国应当作为积极的规则推动者,构建跨境数据取证的国际统一方案,以实现跨境数据取证兼顾“尊重数据主权”与“快捷、高效”的目的。
关键词: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数据主权
【评注】
13.《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
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98条是出卖人主给付义务条款(请求权基础规范),规范内容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在规范意义上,出卖人交付义务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与移转价金风险的交付挂钩。交付义务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变或排除,或以观念交付替代。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存在意味着买卖合同自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须满足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移转要件,并具备清偿合意。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互相独立,二者可能存在时间差。在债权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可视作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关键词:买卖合同;交付义务;所有权移转义务;多重买卖
《法商研究》2020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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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


作者:周佑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法治化治理转型的过程。从法治角度看,这其中蕴含的理论逻辑与方法可以概括为良法善治论、公平正义论和法治系统论。在理论逻辑层面,中国法治作为现代法治,实质上就是良法善治,以法治的人民性为本质要求、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为根本价值取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它透过良法善治及其所蕴含的人民性与公平正义理念,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也为其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价值基准。在逻辑方法层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系统论方法统筹推进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国家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依法治国;法治


【法治热点问题】


聚焦民法典


2.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作者: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的立法经验、保护人格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这些创新主要表现在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质、人格权权利体系、人格权权利类型、人格权权利内容、人格权行使规则、人格权保护方式和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身自由、性骚扰、肖像权、荣誉权、个人信息、婚姻自主权的规定还须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得益于立法者在全面贯彻民法典编纂的人文主义立法立场、敢于应对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勇于解决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传承我国当代民事立法的特色和传统、吸收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等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模式,将引导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为保护好民事主体人格权提供裁判依据,鼓励和推动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通则;人格权编;抽象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3.民法典用益物权规范的修正与创设


作者:房绍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规范进行了适当的修正,并创设了新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修正内容涉及期限、登记机构、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修正内容涉及设立原则、出让合同内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的收费等,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修正内容主要是个别表述的改变。新创设的规范涉及土地经营权、居住权,明确了其权利性质和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居住权


【网络与信息法】


4.区块链类型化的法理解读与规制思路


作者: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根据区块链技术内部结构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公有链、私有链与联盟链3种类型。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参与者之间形成“技术信任”机制;私有链是中心化的,所有参与者完全依赖主导者;联盟链是部分中心化的,参与者通过协议进行合作。公有链通过算法争夺记账权形成共识机制,私有链各个节点的记账权是中心机构赋予的,联盟链的共识机制是各个节点之间的彼此信任。联盟链兼具公有链与私有链的优势,具有信用多元、信息共享与高效率的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各方面。公有链的发展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对私有链要针对其应用领域和法律关系进行监管,对联盟链则应实施穿透式监管。


关键词:区块链;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法律规制


5.区块链治理的政府责任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政府在区块链发展与治理方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策体系,相应法律框架亦在形成之中。区块链的治理责任包含战略实施与风险预防两种不同的导向,政府治理责任的配置须充分考虑两种价值导向的协调,公平分担剩余风险,以合作治理实现引导行政,并基于防止灾难原则、辅助性原则和实验式治理原则配置具体的治理责任。


关键词:区块链;治理;政府责任;风险预防


6.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作者:殷继国(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大数据市场竞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零价格”竞争、质量竞争以及竞争危害的隐蔽性。在相关市场的定量分析上,可以采用基于质量下降或成本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作为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改进方法,但须解决质量和成本量化难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依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或者综合考虑大数据的竞争属性、经营者控制能力、竞争效应、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需要证明经营者在无抗辩事由的情形下实施了滥用行为且造成了竞争损害。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在遵循回应型法律规制路径的前提下,应重视大数据在赋予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质量、成本为主要工具的分析范式,完善反垄断法规则,促进我国大数据产业和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经营者;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零价格”竞争;反垄断法


【法学论坛】


7.比例原则的权利内置论


作者:于柏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比例原则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应用导致宪法权利的通胀,这构成人们质疑比例原则此种应用的正当性的重要理由之一。从权利的概念论角度看,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合宪性审查有其理论根据。比例原则在一般正义理念中具有构成性地位。权利作为正义的切面,同样体现了比例原则。在一般意义上,权利是一种以个人利益为起点、以他人负担义务为终点的实践推理过程。这种实践推理遵循比例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比例原则是权利的构成要素。权利仅具有“有条件的阻断性”,权利的结论意义与初显意义两者结合在一起构成权利的完整形态。由此观之,比例原则与宪法权利是一体之两面,运用比例原则确定宪法权利的合理界限的过程,同时也是基于宪法权利为相关实践问题给出结论的过程。


关键词:权利;实践推理;比例原则;宪法权利


8.修辞、隐科层与软暴力: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策略分析


作者:刘坤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解纷机制,人民调解如何在微观层面切入具体纠纷,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的民间纠纷个案提供了分析人民调解微观运作的具体场景,从“过程-事件”的分析框架出发,可以将人民调解介入个案的策略划分为修辞、隐科层和软暴力的三维解纷维度。修辞维度中所具体运用的移情策略、说理策略和论法策略,隐科层维度中的专业化或准职业化策略、合法性策略、公正策略和权威策略,软暴力维度中的符号性策略、剧场化策略和认同策略,构成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的整体策略,从中可以看出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运作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得以彰显,其所具有的非职业化和准职业化、易接近性与公正性、主体性或参与性以及共识性的制度特征,显在或隐在地贯穿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之中,以切入微观个案的策略逻辑,凸显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价值。


关键词:人民调解;解纷策略;修辞;隐科层;软暴力


9.股份回购中资本规制的展开

——基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考察


作者:潘林(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份回购受到资本规制的约束。它的经济实质在于公司财产无对价地逆向流入股东,是公司分配的一种典型形式。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回购财源约束的欠缺是一个法律漏洞,将股份回购与公司减资相关联的漏洞填补策略混淆了两者的逻辑关系,制造了合同约定与公司程式的矛盾。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规制总体上采纳了事由列举的模式,但回购事由仅仅是表象,公司财务才是资本约束的核心。应实行统一的公司分配财源规制,而公司财源约束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在“主体-权力-责任”的逻辑线索中,董事会作为商业判断主体克服了决策上的主体缺位问题,化解了决策上的责任识别问题,适应了资本规制的进化方向。这也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论争提供了公司分配语境中的解答。


关键词:股份回购;资本规制模式;公司分配;法律漏洞;董事会中心主义


10.产业化犯罪的帮助人员处罚畸轻问题思考


作者:叶小琴(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产业化犯罪是指为谋取同一领域的违法所得,具有不同分工并形成流水线式作业链条的犯罪样态。帮助人员是指以获取劳动报酬或交易对价为目的,明知他人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通过各种形式予以促进的自然人或单位,在产业化犯罪中具有职业化及地域化的特点。帮助人员的数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逐环节显著递减所表现出的处罚畸轻现象在预防犯罪、刑法共同犯罪条款的象征化、处罚结果反制处罚方式及选择性司法方面形成法治风险。为确保和维持正义的社会秩序,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导向,基于行为与行为人的双重视角采取“程序一律从严、实体分层从宽”的处置模式依法从严处罚帮助人员。


关键词:产业化犯罪;帮助人员;宽严相济;刑事一体化;中立帮助行为


11.投资争端解决的“联合控制”机制研究

——由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展开


作者:何悦涵(大连自由贸易(港)区司法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正当性危机和可持续发展危机迫使投资条约缔约国政府正视其改革的必要性,并根据各自国情践行了不同的改革实践。投资争端解决的“联合控制”机制为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历经“预设解释”“实时解释”“争端参与”三阶段的发展后,“联合控制”机制将适用对象扩张至涉公共利益投资争端。“争端参与”式“联合控制”机制聚焦投资条约缔约主体与争议主体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变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式实现由“扭曲的全球治理”向“真正的全球治理”的转变。中国应提高“联合控制”机制的透明度标准并增添“必要且适当”要求,将其引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条约升级版中,助推投资条约改革中国方案的形成与推广。


关键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当性危机;可持续发展危机;“联合控制”机制


【法律适用】


12.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作者:蔡唱(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须明确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着力于实现填补损害的一般目的、相关条款特定目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以及损害责任分担条款的适用等方面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建议将环境定义扩张至经人工改造的环境,采狭义生态损害概念。宜科学运用公私法结合的环境救济规则,强化对环境私益救济的支持。在法律适用中根据一般和特殊来区分环境侵权归责问题,区分不同层面的因果关系理论。须关注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注重利用分配矩阵、医疗监测等新技术、新方法来帮助确定损害及其分配。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一般民法责任恢复原状的特殊情形,发展其特殊规则。在法律适用中确定生态环境修复优先于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不是私益损害,不应适用私益损害优先的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环境侵权;法律适用


13.“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的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作者: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追诉时效问题既可以是刑事实体法问题,也可以是刑事程序法问题。“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的追诉时效涉及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麻某钢的涉案行为有无权力予以追诉的问题,而这显然是一个刑事实体法的问题。从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角度看,对于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应当适用旧法而不是新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加以解决。不能依据1997年《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规定中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表述推断出立法者在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新原则。在追诉时效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贯彻的结局实际上是单一的从旧原则。犯罪嫌疑人麻某钢的行为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对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有予以核准的极高可能性。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解决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体现了刑法溯及力中的从旧原则,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关键词:追诉时效;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14.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的司法判定


作者:李燕(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金融与保险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4日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前司法实践对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的判定主要围绕协议签订主体、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公开劝诱与操纵股价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明确限制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对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在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仅有部门规章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在判断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时,应当从保底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则进行分析,进行意思自治与市场秩序的价值衡量,在坚持司法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保有限度的前提下对保底协议效力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判定;法律适用;利益衡量


《法学》2020年第4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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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


1.探寻公共卫生法学教育之道


作者:郭为禄(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公共卫生领域的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最终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来推进。发展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应该致力于培养德法兼修,“既懂法学,又懂医学”,兼具良好理论素养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优秀法学人才。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其担负的使命、与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之间形成的落差表明,以明晰、科学的指导思想带动积极、有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完善公共卫生法学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具有全局性意义,应探索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协调机制,加强学术创新、理念创新,分阶段实现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使命。基于以上设想,必须积极优化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构建公共卫生法治科研创新体制机制;与实务部门共同推进产、学、研的全面合作;推进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关键词: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法学教育;人才培养


2.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全球治理的国际法之维


作者: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球化的时代亦是传染病全球化的时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肆虐导致全球陷入空前的危机。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全球治理面临严峻考验。以国家主权为基石的国家政治疆域并不能阻挡自然界病毒和疫情的入侵,国际法在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需要检视和反思。现阶段,要通过加强国际组织管理与协调权巩固国际法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合法性与执行力,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思想推动全球卫生治理法治体系的完善,要发挥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联动作用以弥补全球治理合作之空缺,要擅于从多领域进行规范,为开展国际卫生合作提供广泛坚实的国际法治基础。国际规则的制定对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从国际法以及国际规则的维度完善并推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机制的建设是当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危机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国际法治;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


3.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重要问题


作者: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调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需要建构特别的涉疫情犯罪教义学,这是一个融贯政策把握、刑法法理、解释方法等的综合存在,产生一些重要命题。司法解释对涉疫情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面向的体现,亦对刑法解释提出了新要求。把“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新生法益,可以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提供法理基础,亦对涉疫情犯罪之定罪与量刑的解释形成内在制约,需要在入罪与出罪、重罪与轻罪、重刑与轻刑的选择上灵活运用目的论解释,充分发挥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涉疫情犯罪;刑法教义学;疫情防控秩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的论解释


4.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方法论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把作为知识形态的法理与作为学科形态的法理学区分开来,预设了一种新的实践主义、多元主义、动态主义的法理观,创立了一个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旨趣的法学新范式,开启了一条迈向法理时代或法理社会的可能路径。新的法理观呼唤法理研究模式的创新,推动法理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应坚持更为开放性、包容性的方法论,推进法理的科学化、公理化、时代化、民族化、实践化、大众化、跨界化、全球化、金句化、系统化,使法理成为一个生命力饱满、创造力充盈、穿透力强大的新兴知识场域。


关键词:法理;法理观;法理学;方法论


5.法治价值观:以人的尊严为导向


作者:李桂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价值观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法治实践的方向与成败。法治的价值是法治因其性状和属性而对人的需要之满足的效用。法治价值不同于法律价值,是对法律价值的超越。对当代国际人权法和法治理论进行考察,可以从中总结出以人的尊严为导向的法治价值观。这一法治价值观的核心命题包括:人的尊严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法治对人的尊严而言具有构成性内在价值。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法治对法律提出了特定实质价值与内容上的要求:法律的内容要符合维护人的尊严之要求,即法律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关键词:法治;实质法治观;法治价值;人的尊严;内在价值


6.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界限


作者:冉艳辉(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省级人大常委会对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确立于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扩展到其他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全过程分阶段进行审查批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这种做法导致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工作不堪重负,同时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所降低,从而有违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下放的初衷。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全过程控制是基于“立法监护人”的逻辑,而宪法、法律对省级人大常委的定位是立法监督者。立法监督权与立法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职权。立法监督权边界是合法性审查——包含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清楚认识审查批准权的属性、界限及责任承担问题,让审查批准权重归法定边界之内,才能走出当前的困境。


关键词:审查批准权;立法监督;合法性;界限


7.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合理扩充


作者:陈建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监督体制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立法事项范围扩展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和司法行政等事项,既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也符合设区的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的情况下,建立省级人大对其批准的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合理扩充;立法监督


8.论轮奸的限制性认定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二人以上轮奸有人奸入有人未奸入的,对未奸入者如何认定其情节及犯罪形态,司法处理上并不一致,理论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刑法对轮奸的加重处罚规定是“严打”的产物,其根据存在疑问。为了与过重的法定刑相适应,有必要严格限制轮奸的认定,这除了需要将轮奸规定理解为结果加重犯之外,还需要考察强奸的实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强奸罪虽一般被理解为复行为犯,但手段行为仅是预备行为,只有奸淫行为才是其实行行为。同时,奸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罪属于亲手犯。轮奸这一加重法定刑的选择应该以发生遭受轮奸的法益侵害事实为前提,而各犯罪人的既未遂形态应个别判断。在轮奸认定上,要寻求刑法的基本立场、教义学逻辑和刑法的价值判断之间的融通。


关键词:轮奸;加重处罚根据;结果加重;奸淫行为;亲手犯


9.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作者:赵恒(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目前,我国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探索主要涉及四种案件类型,分别是轻微罪犯案件、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涉疫情犯罪案件和涉及整改的少数犯罪案件。相关试点工作也暴露出若干亟待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未来,完善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方案包括:明确认罪认罚成立标准;健全从宽处罚体系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能;构建和丰富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合规计划;附条件不起诉


10.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离婚协议;房产权属约定;强制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债权顺位


11.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根据平面美术作品描绘对象的性质,可将其“造型”区分为“形象”和“图形”。这种区分并不影响对美术作品的认定,但与著作权法保护平面美术作品的范围有密切关联。对“形象”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图形”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并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形象”和“图形”的识别可采用“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即假定争议造型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出现,并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可以认定为立体作品,则最先描绘该造型的平面美术作品就创造了“形象”,反之则仅创造了“图形”。因此,并非对所有平面美术作品都可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近期涉及设计效果图的案件因未能区分平面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与“图形”,其判决结果并不适当。


关键词: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设计效果图


12.GATS公共秩序例外之域外适用效力的边界


作者:陈儒(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WTO成员可否为维护他方而非己方的公共秩序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或经济制裁措施,被称为公共秩序例外的域外适用效力问题。WTO的司法实践回避了该问题,学界的观点则是非黑即白,其实这一问题是有灰度的。在立法层面,GATS未排除公共秩序例外的域外适用效力;但在司法层面,GATS注释5和欧盟最具代表性的“Dassonville案”却间接证明了需要限制公共秩序例外的域外适用效力,而且GATT中“美墨金枪鱼案”“美欧金枪鱼案”“美国虾龟案”也间接证明了需要对此允以限制。为了避免措施实施方以维护公共秩序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武断地剥夺措施实施方的法定权力并不妥适,在赋予公共秩序例外以域外适用效力的同时允以适当限制才是对此种灰度的适度安排。具化边界应引入宪法性机制,由被实施措施方作出多边性质的事前同意,以排除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贸易限制措施的不当性。“一带一路”建设从长远看需要形成区域公共秩序共识,此种学术立场有助于中国达成该目标。


关键词:公共秩序例外;域外适用;效力边界;多边机制约束;“一带一路”


13.论正当解雇事由的体系范式


作者:闫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我国《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围绕第39、40条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何为解雇的“正当事由”业已成为个中焦点,其内涵和外延扩一分则太险(劳动保护体系恐堤溃蚁穴),收一分则太死(企业合理需求恐挂一漏万)。事实上,解雇所需的“正当事由”并非一方概念便可厘定,或一纸清单足以罗列的,而应是一套由多个规范相互配合而支撑起来的体系。在我国解雇保护机制中,“正当事由”是实体性要求的关键一环,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遵循清单范式(包含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但倘若借望通过调整清单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则会让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实践问题面前陷入立法论或法教义学的迷思当中,恐难解时下之困。对于正当解雇事由的优化路径应是进一步拓展清单范式,构建体系范式,充分做好以下工作:提升正面列举的概括性、增强负面排除的充分性、发掘和遵从最佳实践惯例、适当引入程序性审查来替代部分实体性审查,以期达到完善相关机制的效果。此外,立法者在构建正当解雇保护机制时还须立足国情、因地制宜,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解雇保护体系。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解雇;正当事由;体系范式


《法律科学》2020年第4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1.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
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理论地位非常独特,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认识,是恩格斯一生理论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科学分析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着力考察法的现象、公共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深刻揭示法的现象运动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深入探讨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从而建构了科学的法哲学本体论,为人们观察和认识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提供了理论指南。时至今日依然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真理光辉。
关键词: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2.论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路径——以刑事司法裁判为例
作者:寿媛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包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内的某些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存在着紧张关系,自媒体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学界化解这种紧张关系的讨论大多聚焦于通过案件审理、裁判文书说理等程序制度的完善与构建以吸纳民意。但在虚实交互的信息时代,既有的化解方案有明显不足:一是没有充分考虑大众传播的方法与规律,对民意可理性矫正的判断过于理想化;二是发生在诉讼程序接近完成之时,错失重要机会窗口,影响化解效果。司法机关需要增加“官员媒体”,用论断、灌输的方法为自己赢得社会公众冷静听取说理的时间与话语权,引导社会公众走进理性思考,进而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公信力;自媒体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3.法律制度理论的后实证主义面向及其困境
作者:余涛(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承接法律实证主义讨论法律概念问题基本论证思路和方法的基础上,法律制度理论试图在一种“后实证主义”语境下解决法律实证主义所面对的部分理论难题。法律制度理论通过解释性事实命题、法律多元主义和“法律的内在正义要求”命题等面向,展示了其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修正。但这些面向也引发了“折衷主义、概念的混淆与方法论的融合”“行为的协作转向”动摇其理论根基等方面的批评。然而,该理论在假设法律共同体成员中的相互理解因素以及创造法的伦理性空间方面,提供了相对比较融贯的论证方法,或许能够超越法律实证主义有关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等问题的循环争论,为研究法律概念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讨论与思考框架。
关键词:后实证主义;法律制度理论;解释性定义;尼尔·麦考密克
4.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研究
作者: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司法解释业务相关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一。从形式来看,通知具有独立的文号;从内容来看,通知具有问题解决的即时性或试行性;从语言来看,通知具有人际互动性。通知能够及时应对司法实践领域的法律问题,并适时传达和贯彻公共政策以及布置与司法业务相关的工作。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运用通知是因为其可以承载特定内容或意图;从权力运行的视角看,最高人民法院运用通知与其地位和所蕴含的行政权力属性有关;从信息传播的视角看,通知所蕴含的及时性与高效性是最高人民法院运用通知的具体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与司法解释业务相关的通知被各级法院频繁援引,但是在适用方法上存在问题。为此,要反思司法适用通知的正当性,并确立司法适用通知的方法以及在司法中适用通知的应然原则。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研讨表明,通知作为我国司法当中的重要法律现象,应当进行合法性改造,从而使中国特色司法体制得以确立。
关键词:通知;司法适用;法律方法
【部门法理】
5.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核心要义评价中心主义
作者: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形式化的问题。法院任务重心设定上的“事实确证偏向”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形式化的直接原因;而我国法院任务重心的事实确证偏向,是传统“印证式”刑法适用思维模态观念导向的结果。改变传统刑法适用思维,是审判实质化的前提。应然的“论证式”刑法适用思维所导向的,则是法院任务重心与侦查、检察机关职能重心的相互分离。前者应置其职能重心于“法律评价”,后两者则应当以“事实确证”任务为重心。如此,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核心要义,应当界定为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上的“评价中心主义”。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事实确证;法律评价;论证式法律适用思维;评价中心主义
6.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解释框架
作者:曾令健(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纠纷解决合作主义,即纠纷解决机制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力量的参与、协作;其中,国家治权与社会自治的比重因纠纷解决机制不同而有别。在法院调解社会化视阈中,司法正经历着从“判断型司法”迈向“合意型司法”,从“对抗型司法”走向 “协作型司法”,从“封闭型司法”转向“开放型司法”,以及从“介入型司法”趋向“自治型司法”。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所具有的理论包容力,亦可用以考察法院调解社会化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判断型司法—合意型司法;对抗型司法—协作型司法;封闭型司法—开放型司法;介入型司法—自治型司法
7.法律选择标准的多维性及其价值伸张
作者:袁发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冲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呈现出多样性,总体上可归纳为联系标准和公正标准。联系标准表现为客观地域联系和主观意志联系,公正标准表现为法律选择的目的要实现一定社会公正或者个案结果公正。法律选择标准需要体现内外价值的平衡。联系标准能够很好地反映法的外在价值,即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能体现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因而是法律选择的基础标准;同时,在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领域,冲突法还需要顺应实体法对公正的较高要求,因而需要在基础标准之上辅以公正标准。法律选择标准的多维性体现了冲突法价值伸张的多元化。因应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对冲突法内外价值伸张的不同追求,联系标准和公正标准在冲突法中呈变量波动状态。
关键词:法律选择标准;法律价值;冲突法
【科技新时代法学专论】
8.互联网非授权支付的责任分担规则
作者:李建星(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歧与无法克服的缺陷。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结合《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用户可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主张支付委托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要求其偿还资金,使得后者承担非授权支付的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用户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分担责任。倘若非授权支付涉及多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由直接管理用户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证明支付获得授权及用户存在重大过失违反附随义务。裁判者不能在单凭互联网支付记录的场合判定授权支付的高度盖然性,也应谨慎地推定用户存在重大过失。
关键词:非授权支付;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机构;支付委托合同;表见证明
9.中国式买房:网签备案的功能分析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网上签约和网上备案)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它源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成型,与不动产登记截然不同。网上备案以市场监管为主要功能,不动产登记在现实中未承担这一功能。通过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挂钩,网上备案在实践中还有保护购房人债权的功能,从而与预告登记功能重叠。网上签约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市场服务,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协商、签订、履行均有相当的助益。为了实现既有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可实质结合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使其二者能同时启动办理。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
【法律制度探微】
10.简政放权后权力接续行使规范化研究
作者:徐清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简政放权并非一简一放了之,而是面临着简、放后权力如何规范接续行使的问题。但实践中简政放权后权力难以规范接续行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简政放权后政府自我权力革命的相关观念转变困难重重;由于并非法定的权力配置,简政放权后权力运行难以规范化;受权力结构、社会结构与知识结构的影响,中央地方间的权责不明确以及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支撑性背景制度不完善以及简政放权所基于的公私二分理念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等。要使简政放权后权力接续行使规范化,需要转变政府权力行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府权力自主变革的法律控制意识;在法治框架下从碎片化的权力观转变为整体性的权力观;权力规范接续行使要受到权力间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限制;要通过背景制度的优化以持续提升接续过程中的权力能力。
关键词:简政放权;权力接续;权力能力
11.防卫过当判断中“行为限度单独标准”的证成——其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论证
作者: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久以来,防卫过当判断的“唯结果论”饱受批判。但是,无论是“双重标准论”还是“一体说”都存在固有的不足,尤其是保留结果判断要素,在社会关注热度消散之后,有倒退到“唯结果论”的风险。只有将防卫过当的认定彻底从结果判断中解脱出来,构建“行为限度单独标准”才是解封正当防卫逐步沦为僵尸条款的关键所在。而在“行为限度单独标准”的具体把握上,可以通过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设置一般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实质标准;通过程序法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解析侵害的事实类型,激活特殊正当防卫条款的解释空间。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保障,能够最合理地、持久地维持住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法益守卫人的角色。
关键词:防卫过当;行为限度;比例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2.论赌博借贷的民法教义学构造——以从赌博到赌博借贷的公私法体系透视为线索
作者:冯洁语(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赌博借贷效力的质疑源自其与赌博的密切联系,尽管我国民法体系未明文规定赌债的效力,但从刑法与行政法的规范可以知悉,我国立法者持禁赌与保护赌博人免于经济困难的双重目的,因此对于赌债呈现禁赌和不予保护两种价值判断。在公私协动论的视角下,民法应当致力于实现一国整体法秩序所体现的规制目的,贯彻两种价值判断。因此,在民法体系中,应当构建违法赌债、不完全保护赌债和合法赌债三种类型。三种类型下,与之相应的赌博借贷是否因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活动而无效,需要根据借款时间、赌债类型和出借人的主观状态等不同的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实现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弹性化。
关键词:赌博借贷;赌债;自然债;动态体系;不法原因
13.论商标法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作者:魏森(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权与表达自由发生冲突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具体表现为商标权对表达自由的侵蚀,包括商标权人对他人商业性、非商业性正当使用商标的干涉和对他人使用公共资源的干涉。为对商标权和表达自由提供平衡的保护,美欧商标立法已有针对性规定。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保护表达自由的条款,对《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进行修改,以严格限制将公共资源单独注册为普通商标,并摒弃商标淡化相关规定。
关键词:商标权;表达自由;权利冲突;利益平衡
14.论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的执法困境及其现实出路——以银行业“不规范经营”监管执法为中心
作者:陆海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强化行为监管是2008年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与执法实践的重要趋势。从案例实证分析可发现,以“不规范经营”监管执法为典型代表的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面临违规行为界定模糊、定性模式不一、量罚结果差异较大等执法困境。其根源主要在于执法基础依据的多元复杂、违规定性“链接”的双向“自由”、裁量处罚缺乏明确统一的细化规则等。构建违规构成要件认定的多元控制机制、明确以最密切联系“法益”为“密钥”的违规定性“链接”规则以及加强违规行为公平量罚的实体与程序保障,是破解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执法困境的现实出路。
关键词:银行业行为监管;不规范经营;金融监管
15.论优先股股东类别表决权之表决事项确定
作者:韩秀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股东异质化导致优先股股东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而公司合同理论和信义义务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只有类别表决权可以达到此目的,故需设置类别表决权制度。类别表决权的设立是公权力介入私法自治的表现,介入的程度体现在将哪些表决事项设置为强制表决事项,这也成为设置类别表决权的关键因素。通过深入分析类别表决权是保护法律权利还是商业利益,是保护自益权还是共益权,是否需要设置表决前提等三个核心难点,以此为框架分析具体表决事项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修改类别表决权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类别表决权;表决事项;法律权利;自益权
16.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
作者:陈贤贵(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务普遍面临发现案件真相与限制法官主观擅断的紧张关系,在根本上涉及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问题。在我国,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将证据证明力判断规范化、经验法则法定化、间接证据运用体系化、事实认定过程程式化等,使得自由心证制度带有鲜明的法定证据制度的色彩,彰显限制心证自由的立法意图,但在理念及做法上却存在致命的缺陷。为了强化心证自由的外部制约,限制法官在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心证结果符合客观真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强调对自由心证进行客观化制约,主要路径与方法涉及自由心证客观化制约的主体要求、程序法原则、核心要件、内在标准及事后检验等。基于特定的司法体制性、政策性因素掣肘及制度现状,我国当下应着力从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以盖然性强弱为标准类型化经验法则、内心确信程度外在化、健全民事证据规则这一路径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之目标。
关键词: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客观化
【长安法史】
17.唐律中的“罪止”——通过立法技术表现的慎刑与官吏控制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罪止”是唐律中典型的表述形式,其出现于律文中皆与具体刑种、刑等连用,指示了立法针对犯罪行为所设之量刑上限。作为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罪止”之设将司法官吏针对具体犯罪行为的量刑限定于明确的范围内,即立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规定了确定的刑种与刑等,并将刑等累加的计算标准一并规定于条文当中。律内涉及“罪止”的条文包括立法的直接规定与引述直接规定两类,未出现具体表述的条文中也通过技术性手段直接表现出立法意图。律设“罪止”表现出对于犯罪者的慎刑和对于司法官吏裁判权力的控制,两者统一于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的基本逻辑,即维护“王法”的确定性与权威性。
关键词:《唐律疏议》;罪止;立法技术;慎刑;官吏控制

《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本期特稿】
1.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特征,其中经济特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实力,这里的经济实力可以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规模和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时候,应当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集团等犯罪类型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套路贷等案件中的经济特征的认定应当更加关注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采用暴力手段的经营活动和采用暴力手段的牟利活动加以科学区分。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套路贷
2.新时代国际法理论之定位与重构:接榫国际政治的互动探究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国际法理论的定位与重构,宜从突破国际政治在国际法研究内容和视野的认知与方法难点开始。人们对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联系和差异了解不足是产生困惑的根源。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分与连结基于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差异与沟通。政治与法律既各有独立的话语系统,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此构成战略与战术、设计与工程的关系。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际政治战略层面设计的战术实施,是国际政治整体构思的工程落实。当然,限于自身的概念体系、规则框架和逻辑结构有其自身的工作范围局限,国际法不可能对所有的国际政治主张都予以有效支持。国际法的作业模式和实践特征决定了国际法的研究应当是以规范为焦点,以规范的生成、发展、效力为核心的研究,其特色的研究方法是充分利用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逻辑,对于国际关系中的问题进行观察、论证或反思。
关键词:国际法理论;国际政治;法律;政治;法律工程;接榫;互动
3.公司决议的外部效力研究——《民法典》第85条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决议被否定后,公司据此与相对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影响及受到怎样的影响?现行法的“善恶二分制”规则以保护善意相对人为基点的制度设计,忽视和损害了应受优位保护的公司组织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在此背后存在关于决议外部效力的一系列认识误区。新规则的构建需要考量三维区分:组织法上的法益差序格局与交易法上的法益差序格局之区分;法定议决事项与意定议决事项的决议的外部效力之区分;权力机构的决议与执行机构的决议的外部效力之区分。藉此,可以构建一个衡平保护公司组织及其内外诸利益主体利益的新规则。新规则有助于厘清组织法与交易法之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规范区分,避免实质分立的民商法规范的彼此误用。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外部效力;法定事项;善恶意;组织法
【专论与争鸣】
4.论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可能及限度——基于经济学与比例原则的切入
作者:涂少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法律行为与经济学的定义及其实质来分析,法律行为一定是经济行为。由于经济学能够通过边际分析使其自身表达数学化,因而,边际分析也应能成为法学表达数学化的桥梁。任何法律价值的实现,都必然要受到资源稀缺的量化约束,因此,法律价值的通约与权衡成为必要与可能,人权与正义也不例外。当今时代被称为“比例时代”,比例原则及其三个子原则既是经济学原则,也是法学强烈要求表达数学化的内在需要。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可能及限度受效率原则的约束。法学表达数学化能够提高法学的科学性,技术性展示价值观分歧的实质、剔除语义分析的模糊以及修辞对非理性的依赖并遏制变量处理的任意,剔除法学中伪问题,进而寻求更多的社会共识,同时为大数据进入法学提供必要的基础与准备,尽可能对行为进行预测与规制,提高社会发展效率,促进人们更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法学表达数学化;边际分析;比例原则;效率
5.行政许可制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回应
作者:汪燕(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许可制度须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行政许可理念、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应当现代化,推动行政许可内容设定和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现代化进程。现代化的行政许可制度应从传统规制向规制治理发展,通过合作治理等方式,在平衡多元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发挥预防性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功能,保护公共利益,规避或弱化作为政府规制工具的行政许可制度的消极作用。
关键词:行政许可;国家治理现代化;预防性政府;规制治理
6.党政机构合并背景下的预算问题研究
作者:刘馨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进行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我国现行预算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预算制度无法适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党政合并后的新机构属于党的机构体系,不再属于政府机构体系,而现行预算制度的约束主体是政府,无法约束合并后的新机构。由于预算完整性和新机构职能的公共性等原因,新机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组成的预算制度的约束,预算制度需要配合机构改革进行调整,党内法规不应成为新机构预算行为的规范来源。机构改革强调党的领导是上层领导,并不影响人大预算职权的具体执行,虽然新机构属于党的机构,但由于其参与行政活动,行使国家权力,使用国家财政经费,故仍需接受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
关键词:机构合并;党政机构改革;预算;党的领导
7.基于风险管控刑事政策的刑罚机制之展开
作者: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通常在犯罪论层面,通过引入抽象法益与危险犯以及扩张犯罪圈的机制满足风险治理需求,但是受限于入罪标准明确性与稳定性的要求而作用有限。刑法司法解释对风险管控的作用机制体现出通过刑罚满足风险治理需求的必要价值。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管控从刑事政策领域贯彻至刑罚领域形成了刑罚学新叙事,在风险控制与替代的双层体系下能够通过风险话语有效涵盖传统惩罚与矫治的刑罚功能。风险管控刑事政策的性质决定了刑罚机制的具体展开,受管理主义性质所决定形成了基于风险控制目标的即时预防机制,受修复主义所决定形成了基于风险替代目标的秩序恢复机制,受效益主义所决定形成了精算司法机制。但是刑罚风险管控机制仍然需要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与保障权利的基础上展开。
关键词:风险治理;刑事政策;风险管控;刑罚机制
8.违法建筑的公法管制与私法因应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法与私法共同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整,在它们的分工合作中,公法管制起到主导作用,主要针对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消除该行为的负面影响为目标;私法则具有配合的因应作用,指向违法建筑的利益形态及其交易,以合理定位和评价为任务。在公法管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不唯一,处置措施具有弹性,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存在矛盾,但确定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与此相应,违法建筑应是私法认可的利益,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动产所有权,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也不因此无效。
关键词:违法建筑;公私法衔接;管制;动产所有权;合同效力
9.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司法互动
作者:李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调和著作权与社会公益、促进科学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衡平机制。尽管它在“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立法体例安排,但法律的运行实效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于司法与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都会通过适度的司法介入来灵活处理合理使用制度的闭合或僵化问题,以柔性司法来弥补立法构造中的技术性缺陷。我国应借鉴并吸纳两种模式的有益经验,立足于本土法律实践以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应确立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目的和价值指引条款、理顺并明确具体条款与一般条款之间的法律关系、审慎吸纳三步检验法;在司法适用层面,我国合理使用判断有必要融入一条双轨制解释路径,构建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引规则与解释方法。
关键词:合理使用;立法模式;司法互动;三步检验法;双轨制解释
【立法研究】
10.法经济学视阈下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实施的理想路径选择——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修订
作者:张骏(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选择了不同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路径,根源在于《反垄断法》第13-15条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法经济学理论出发: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揭示了违法推定规则能够最小化决策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诉讼成本理论指出违法推定规则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因此,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实施的理想路径应当是违法推定规则。执法机构颁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大幅细化了《反垄断法》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定,从根本上完善了违法推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做了一定的完善,却并不彻底,仍旧遗留了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在修订《反垄断法》时,应当借鉴《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有益经验来改造第15条的规定。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法经济学;合理原则;违法推定规则
11.我国反垄断罚款威慑不足的制度成因及破解思路
作者: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与欧盟、美国最近十年反垄断罚款金额进行比较,以及对反垄断罚款所涉行业/企业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观察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披露反垄断罚款信息后的反应,基本上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罚款仍普遍存在威慑不足的问题。这种威慑不足与反垄断罚款存在的制度缺陷高度相关,其中罚款的独用、罚款的限缩和罚款的漏洞是造成威慑力不足的三大主要制度成因。基于威慑理论制定罚款指南并走向精细化罚款是提升反垄断罚款威慑力的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有的粗犷型反垄断罚款制度急需转型走向精细化罚款制度,以有效破解反垄断罚款威慑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罚款;威慑不足;威慑理论;精细化罚款
12.以法律为基础的反垄断战略问题论纲——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完善
作者: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已有12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实现了“三合一”的重大改革以及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反垄断问题。反垄断战略是以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为主要支撑点和动力机制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完善为反垄断战略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市场竞争状况构成了反垄断战略的国内环境,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交织构成了反垄断战略的国际环境。我国反垄断战略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结合,始终体现市场经济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切实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国反垄断战略的总体目标,并可以进一步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具体目标。目前正在推进的《反垄断法》修订是我国反垄断战略的一个重要实现契机,这种修订与完善也需要在国家战略的视角下进行。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战略;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修订
【热点透视】
13.个人数据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扬”与“抑”——卡-梅框架视域下的规则配置研究

作者:丁晓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领域中的核心规则,但知情同意高度依赖于同意主体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的充分了解。而现实中,普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信息分布不均妨害同意的认识基础,多环节的数据流通则进一步削弱了同意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的同意决策容易陷入非理性。通过引入卡-梅框架进行分析和假设,可以明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各自的效率优缺点、分配偏好与价值考量。从保护与利用平衡的角度出发,倡导构建以知情同意规则为核心、管制规则与自治性责任规则为辅助的互补性规则进路,并继续在立法上完善知情同意规则,简化事前谈判,强化事后风险防范,辅之以多种类的技术监督机制以消弭权利配置进路的负外部性。
关键词:知情同意;个人数据;责任规则;卡-梅框架
14.走出网络不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双重困境
作者: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经营者运用互联网技术作出的新型不当竞争行为,是维护网络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利必须予以规制的重要对象。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的网络条款,以明示立法的方式将实践中出现的主要网络不当竞争行为纳入到该法中进行规制。这种规制策略一方面将一些网络垄断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继而架空了反垄断规制;另一方面又将一些正当的经营行为判定为不当行为,导致规制宽泛化困境,干扰了市场自由竞争。究其原因,《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无法及时识别和规制网络竞争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导致了网络不当竞争行为被放置在网络条款之下进行规制;与此同时,网络条款立法的空洞化和实施的侵权法化使行为正当性的判断过于宽泛。走出前述双重困境,一方面需要立法者以市场力量的分析为指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进行拓补,及时识别与规制网络竞争中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规制者限缩适用网络条款,以避免对自由竞争的过度干预。
关键词:网络不当竞争行为;网络条款;双重困境;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损害认定及量化
作者:刘静(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环境媒介的流动性给损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行为违法性推定损害事实的倾向,但这一推定并无诉讼法之依据,也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左。从平衡行为自由与环境保护、保障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以指导损害事实的证明。在损害量化中,则应明确可赔偿的范围,各部分的关系及评估方法使用的优先次序。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害推定;认定标准;量化;评估方法
【法史论坛】
16.秦汉“三公”话语的生成及文化分析
作者:张烁(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话语是一种典型的文化结构现象。秦汉三公语汇在历史文献中次序展开,最终由两汉经学家将之建构为官制理想的话语体系,其字义内涵和主要陈述趋于稳定,折射出周秦文化的时代之变。商周官制的体系分层,与诸子之学的杂汇融通,是三公话语生成的原史基础。由此结构而成的三公话语,保留了家国体制下德命王政对官制理想的规定作用,在与天命、王道、德性、民本等话语的互文连贯中,型构出中国特色的官法文化。
关键词:三公;家国同构;法文化;话语分析;结构主义
【学术综述】
17.1979-2019: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研究话语体系的兴起与转型
作者:左卫民;何胤霖(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对话语的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质。在恢复发展之初,刑诉法学研究以“法政话语”为主导,呈现“弱学理性”的整体面貌;在中期阶段,学术话语成为主流,刑诉法学研究处于一个学理性的发展时期;晚近阶段,微观化、技术型的话语占据主导地位,学术研究进入了学理性的深化时期。在这种话语变迁之下,隐藏着刑诉理论研究功利主义以及研究方法有限性的问题。未来,研究者应当消除学术研究中的理想主义,生产出具有实践价值的知识产品,同时,注重对实证研究方法等的运用,进一步实现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发展。
关键词:话语;刑事诉讼法学;功利主义
《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论文】
1.“国体”词义考
作者:王本存(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体的语词是传统中国的,概念内涵却是近代“中—外”“东—西”之间的。它的意义脉络既关联着东方日本的理解,也牵扯着西方的复杂语义,更有中国思想的转圜。国体的西方概念是隐微的政治神学概念和显白的法政概念的“化合物”。日本的政治神学语境及其转型压力非常方便完成了全面吸收,并有力地促进了日本的近代转轨。中国学习者认为这是最好的经验。由于中国政治高度理性化,外来的国体概念无法被完全吸纳,而只能在中国政治哲学框架内做法政技术的运用,但中国近代转型及殖民压力同样迫使国体的政治神学层面获得中国式运用。最终,中国的国体走向了统合这两个层面的政治社会学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国体;政体;团结
2.行为经济学视野中三高食品的法律规制
作者:应飞虎(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三高食品过度摄入导致的肥胖及相关疾病不仅对个人健康带来损害,还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因此,世界各国对三高食品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规制。我国目前并没有较为清晰的规制三高食品的立法构想,更没有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积极性的规制举措缺乏,一些制度出现在规划、计划中,不仅强制力弱,且缺乏整体协调与全盘考虑。人类对高能量食品偏好有其进化原因以及相应的神经基础,对此缺乏认识而仅从消费者理性不足的角度解决高能量食品的过度摄入问题,会导致规制的失当与不足。只有对三高食品消耗中的心理和神经基础及由此而形成的行为市场失灵有准确认识,才能对三高食品的恰当规制作出正确判断,并在食品营养标签、三高食品广告、针对特定三高食品的税收以及限制三高食品的可获得性等方面引入或改变相关制度,从而为健康中国的实现提供具体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三高食品;垃圾食品;营养标签;信息披露;可获得性
3.论刑事诉讼中的“争点主导主义”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为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在刑事诉讼中的持续优化,充分激活控辩双方的处分自由,有效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需要保证实质化庭审仅适用于控辩双方诉讼争议的解决。这不仅需要建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还需要在刑事普通程序内部建构“二元模式”,即“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和“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要求审判机关在妥善确定“诉讼争议”的基础上,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逐步克服对案卷笔录材料的依赖,对“诉讼争议”进行实质化审理。与“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不同,“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则不需要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案卷笔录的证据资格也可以不再受到严格限制。
关键词:“争点主导主义”;“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
4.消费者心理认知视角下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姚鹤徽(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淡化导致消费者识别商标的速度和精确度的降低,影响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态度。但是,根据情景效应、专家技能、重申效应、卷入程度的心理认知理论,消费者的认知具有主动性,能够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环境进行调试,从而降低淡化对其商标识别和购物决策的影响。据此,商标淡化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并不严重,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也较为有限。在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制度设计上,应当依据消费者心理认知的这一规律来界定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和证明标准。在保护对象上将之限定为中国境内为一般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在保护条件上要求被诉商标的消费者与驰名商标的消费者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合、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在证明标准上承认消费者调查的证据效力,并综合运用各种间接证据证明淡化的损害。
关键词:消费者;商标;淡化
5.企业“停工风险”分担的劳动法理与机制——以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为视角
作者:陈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突发灾害所导致的停工,如何在法制框架内妥善处理企业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支付的问题,应当从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与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两个维度进行探讨。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规则既可以采取任意性的合同法分配规则,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基准法分配规则。而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主要通过“工作共享”这一就业促进法中的危机应对机制予以实现。该机制以鼓励企业使用缩短工时替代裁员和政府支付短时补贴为核心内容,以实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三赢为制度目的。未来我国应注重劳动法不同制度在灾害应对中的功能配合。通过在就业促进法中引入工作共享机制,既能够维持劳动关系内部风险分配规则的体系自洽,又可以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利益,从而发挥社会法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疫情灾害;不可抗力;停工风险;工作共享;短时补贴
6.刑法中选择要素的规范关系建构——以共同的不法核心为基准
作者:赵春玉(云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刑法分则同一条文中的选择要素都理解为等价的,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且在事实存疑和认识错误时可能产生不妥当的结论。在选择要素的等价性判断中,上位概念说会产生处罚漏洞和评价矛盾,相同法益说则忽略了不法程度且有自相矛盾之嫌。因而,应当以同时承载相同法益和相当不法程度的共同不法核心作为判断的基准。根据法益是否相同,可将选择要素分为异质关系和同质关系两种类型。在同质关系的类型中,根据不法程度是否相当,又将选择要素分为等价关系和位阶关系两种类型。在异质关系、等价关系和位阶关系的选择要素之间的事实存疑时,应当分别适用疑罪从无、选择确认和疑罪从轻予以裁判;在异质关系和位阶关系的选择要素错误时,应当在不法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犯罪,在等价关系的选择要素错误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关键词:选择要素;共同的不法核心;不法程度;事实存疑;认识错误
【评论】
7.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异化与合理配置
作者:贺日开(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宅基地收回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权力。实践中,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现象:享有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定主体对这项权利基本上弃而不用,使宅基地收回权几乎处于虚置状态,而不享有宅基地收回权的地方政府却僭越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权利,导致了宅基地收回权的异化现象。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异化现象产生了多方面的负效应。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与被僭越,既有集体经济组织不想行使也不愿行使等主观原因,也有集体经济组织不敢行使也无力行使等客观原因。对此,需要从明确收回权主体、收回条件、收回程序、补偿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放松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允许50岁以上原籍本村且愿意回乡定居的在外工作人员成为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主体,对治理宅基地收回权被闲置和异化的乱象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收回权;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流转
8.因果流程偏离与故意既遂归责的实现——兼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再表述
作者:阎二鹏(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果流程偏离因自始仅存在一个行为与一个法益侵害对象,故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实现及打击错误之间在事实样态与处理规则上均存在不同,其核心问题在于故意犯罪既遂的归责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定位在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进行解决的逻辑思路,较之从主观层面对因果关系是否故意认知对象的故意确认路径,在方法论层面可以保证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的积极意义;但客观归责理论仅涉及客观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归属判断,对于主观想象与客观事实之间的逻辑归属问题尚未涉及,因而无法完整的解决因果流程偏离问题,在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外,另立的主观归责判断仍有必要;在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符合性的前提下,契入主观归责阶段的思考,可以为主客相统一原则提供价值判断层面之实质内涵,真正发挥其实践机能。
关键词:因果流程偏离;客观归责;故意既遂归责;主客观相统一
9.国家想象之镜: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另一面
作者:翟晗(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晚近出现的二元社会性别视角,无法容纳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丰富面向。近代中国的思想场域中,早期思想家不仅描摹了女性走出私领域受教育而从事职业,同时更好教育了下一代,而且在抽象的法理层面将“女权”与“民权”观念交织。在这样的思想状况中,中国女性的能力、权利和地位与国家想象产生直接联系,承载了知识精英们对未来富强中国的期待。由此,近代中国思想场域中理想的女性形象成为了未来国家想象的镜像(reflection)。这种国家想象与女性形象互相定义的思想机制,不仅与西方女性主义将男性视为女性对立面的二元认知结构相异,而且迄今为止,依然影响着中国性别话语的深层认知结构。
关键词:女权概念;国家想象;女性赋权;性别分析
10.间接反证的理论观照与适用机理
作者:包冰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滥觞于德国的间接反证理论,由罗森贝克教授基于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而创设。间接反证理论以对规范说进行补充和修正为逻辑起点,其认为运用间接证据进行间接反证的当事人亦应当对此间接反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论断致使间接反证理论自问世至今,便一直饱受争议,并引发了其他一系列相关联议题的论争。在法官通过事实推定对待证事实形成心证时,相对方可以通过证明别样间接事实进而颠覆先前形成的推定。即使相对方因未提出间接反证或反证不足而遭受败诉,亦与言辞辩论终结时因受证明责任规范指示而分配败诉风险的结果无涉。因此,间接反证理论并未引起证明责任的转换,实则属于自由心证的射程范围,由此才可以实现间接反证的理论自洽。间接反证理论经由反证不提出法则,与法院事实认定的素材——辩论全意旨发生关联,并间接地实现了减轻本证方当事人证明负担的目的。此外,在适用间接反证机理时,除了应当明确界分直接反证与间接反证之外,还应当基于典型事象经过与一般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不同而注意表见证明与间接证明的区辨适用。
关键词:间接反证;间接事实;表见证明;反证不提出法则;辩论全意旨
11.人工智能时代致命性自主武器的国际法规制
作者:杨成铭;魏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时代致命性自主武器对国际人道法业已确立的区分原则、比例原则、预防原则和责任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使用可能因犯战争罪或反人道罪而受到惩处。与国际法的制裁性相比,国际法的预防性对人类从根本上免遭致命性自主武器的杀戮更为重要。中国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首倡在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框架下缔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议来规制致命性自主武器,欧盟拟通过制定《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和《可信任人工智能道德准则》来避免自主武器对人类的伤害。通过在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框架下缔结有关议定书来规制致命性自主武器时,应对自主武器做出定义,并应将自主武器区分为致命性自主武器和非致命性自主武器。对致命性自主武器应从国际法上否定其合法性,并明确加以禁止。对非致命性自主武器应明确加以限制,并规范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合理使用。
关键词:致命性自主武器;规制;国际法
12.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制裁思路——以人工智能“深度伪造”为例
作者: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深度伪造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应用的具体场景,当前已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的深度伪造,更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与损害,因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深度伪造的技术本质是人工智能的算法滥用,行为本质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美国和欧盟等分别采取了专门立法以及借助现有的“数据-信息”规制路径来防范深度伪造的社会危害,在法益定位、立法重点和法律模式上均存在差异。我国刑法目前基于目的性行为的结果归责思路和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端归责思路忽略了深度伪造法益侵害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特殊需求,无法完全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深度伪造的规范本质是身份盗窃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引入身份盗窃,既能建立“公民个人信息-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的梯次加重保护体系,弥补“合法获取+不法利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空白,并顺带规制传统的身份盗窃行为,增强身份盗窃入罪化的扩散性立法效应。
关键词:深度伪造;算法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身份盗窃
【读书札记】
13.法律能强制执行道德吗?——乔治《使人成为有德之人》介评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能否通过法律强制执行道德,在自由主义与法律道德主义者之间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辩。以德弗林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道德主义以至善主义核心传统为理论基础,倡导国家对公民不道德行为的立法干预。自由主义者站在国家中立性的立场上,强调个人自治性的重要意义,以此对法律道德主义提出了诸多批评。乔治基于共同善构建了一种多元至善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兼顾了个人自治和价值多元,轻巧地避开了传统法律道德主义经常遭受的那些批评。它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又能为政府的立法干预提供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法律道德主义;道德立法;至善论;多元主义;政治自由主义
14.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研读札记
作者:孟祥虎(内蒙古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富勒在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寓言中提出了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内在道德,并且进一步提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这是这一经典法哲学名著中为人耳熟能详的桥段。但是,道德如何才能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又应该如何面对道德命题则是书中语焉不详的问题。看似富勒以方法论的自然法路径将法律的合道德性命题转化为合法性命题,从而提出程序自然法的观念。其实,如果探究富勒将法律视为目的性事业的过程性法律观,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命题实际暗示了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法律目的。
关键词:法律;内在道德;目的性;结合命题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15.宪法价值发生论
作者:宁凯惠(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价值即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立宪的主观目的和宪法的客观功能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宪法价值。人的宪治需要是宪法价值发生的根源或决定性因素,以自治、市场为取向的商品经济,以自由、平等为取向的民主政治、以科学、大众为取向的观念文化,以权利、义务为取向的法律资源,以和平、开放为取向的国际环境,共同构成宪法价值发生的基础条件。宪法价值包括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宪法价值发生的机制就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机制。宪法价值的发生既有主体即成式、部分渐成式、整体即成式、整体渐成式等典型模式,也有其他非典型模式。宪法价值发生有其客观规律性,只有把握其规律,才能真正理解宪法价值,进而全面理解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和实现宪法。
关键词:宪法价值;发生;根源;机制;模式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6.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类型化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现行刑事诉讼法下的缺席审判制度呈现出明显的粗疏性、写意性特征,立法所采取的规范范式将三种本质上确有差异的缺席情形作以“一体化”规定,由此带来制度本体目的不明、规范之间适用竞合、审判程序之公正价值减损等多重问题。为合理优化中国式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立法当以保障被告人之公正审判权为基本价值预设,以类型化思维作为宏观指导,在对制度本体形成较为系统、宏观认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自愿性、目的性和必要性为内容的类型化基准,并围绕三种基准适用之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周延、细致的类型化规范设计,总体上形成以符合与不符合自愿性基准为框架的两大类型,以被告人经依法传唤而不到庭的、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人潜逃的、被告人非自愿放弃出庭的、被告人死亡,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无罪五种情形为具体内容的中国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整轮廓。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类型化;自愿性基准;目的性基准;必要性基准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法学时评】
1.人权事业发展的丰碑
评论人:张文显
法理中国研究】
2.“法理”:中国法学与法理学的理想图景
作者:付子堂;王勇(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法理”已获得了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关注。研究“法理”不仅能勾勒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想图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将“法理”确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能促进法理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更新,而且能为论争不断的法理学定分止争,更能促进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引导法理学走向实践。但是,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理想图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法理学界需要在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探讨将“法理”从概念上升为研究范式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坚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学的“身份焦虑”;寻求“法理”的本土资源,树立“法理”中国观;在尊重“法理”自身规律的前提下,重视“法理”的方法论塑造;确立“法理”与“法理学”的实践立场,寻求“法理”发展的多种可能性。
关键词:法理;法理学;法学;理想图景
3.法理的发现及其类型——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三
作者: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法理的功能上,清末的学者们分别从建构法学体系、评价法律学说、解释法律概念、探讨立法功过、阐述制度理由、言说人权保障、证成行为正当、作为任职标准、讨论审案得失、补充法律渊源十个方面,论说了法理的意义与作用。在结合法理与其他范畴而对制度、事实、行为进行分析方面,清末学界就法理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和合、法理评价与政治评价的同和异、法理与历史现象的常和变、法理尺度与道德尺度的宽和严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既突出了法理评价的作用,也指出了法理评价的不足。清末学者们的法理言说虽然由于先天的限制而存在种种不足,但仍然是值得我们尊重和挖掘的宝贵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功能;法理与其他评价标准
【民法典研究】
4.《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三个维度:世界、中国和时代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既有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世界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三性”可以作为评判民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在世界维度,我国《民法典》吸纳了普适性的民法规则,强化了私权保障,拓展了私法自治,完善了交易规则,但规则供给和细密化程度尚不充分,私法自治的手段未尽多元。在中国维度,《民法典》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需求,护持了固有文化观念,提供了国家与社会沟通的紧密渠道,但对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制度回应尚欠周全。在时代维度,《民法典》彰显了后工业社会的特色,回应了信息科技和生态破坏的挑战,为特别法预留了法律空间,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畛域界分略有疏失。《民法典》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建构国和民的融洽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其有效践行尚需司法和学说协力。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私法自治;私权保障
5.第三种体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编
作者: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为“小民法典”的《民法通则》经由《民法总则》化身为《民法典》总则编,这一现象何以发生?其间蕴含着何种体例信息?通过比较观察《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结构与内容,并结合立法史,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民法典》采用总分则编制,亦声称使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但无论是其技术操作,还是其体系理念,均与潘德克顿体系大相径庭,而是有着深刻的中国特色烙印。这一中国特色体现为,我国《民法典》系单行法的活页式汇聚,总则编规范以民事权利的列举为核心,此类规范并非分则编的公因式,而是活页本法典的活页环,其意义在于串起分则各编,并划定《民法典》的最大编数。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编;公因式;权利类型列举;活页本法典;活页环总则
6.《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局限与未来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如居住权、添附制度,也改进了如建筑物业主权利的相关保护以及某些担保制度。但物权编仍然没有规定先占、取得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原《物权法》中存在不足的占有等制度也几乎没有任何修善,对新增的添附、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等制度的规定尚显简陋,尤其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规定仍需实践检验。随着数字时代的逐步到来,《民法典》物权编需要对关涉其中的数据等具体制度、数字思维与技术的融合等法律理念予以关注,并转变相应的法律思维,以应对新兴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添附;居住权;担保物权;土地制度;物权理念
7.《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
作者: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解释将会决定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该条列举了保理合同的四项服务内容,虽然在理论上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即构成保理,但在解释论上应该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限缩解释,提供资金融通或提供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两者必居其一,保理商不能在不提供上述服务时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作为唯一的合同内容。现有债权和将来债权均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但是这些债权只能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将来债权不一定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在将来债权产生时能够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范围即可。关于禁止让与金钱债权的约定对保理商绝对无效,但不影响该约定在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效力。
关键词:金钱债权;坏账担保;禁止让与;将来债权
8.民法人格权规范的宪法意涵
作者:张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上的人权、人格尊严、社会主义原则,是民法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基础,也构成人格权条文解释的背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众多条文,蕴含着基本权利放弃、基本权利冲突、良心自由保护等宪法原理。民事法官在对人格权规范的解释适用中,负有作合宪性考量的宪法义务,特别是应参酌“不赋予任何权利以通常优先地位”“实践调和”“基本权利的最优化”“合比例性”等公法原理,在涉及基本权利冲突的人格权案件中作出妥当权衡。此项教义学任务需要民法学与宪法学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人格尊严;社会主义;基本权利放弃;基本权利冲突;合宪性解释
9.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突破与局限
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当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在理念和技术上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然而,《民法典》的出台只能说明,婚姻家庭法在形式上回归了民法体系,并不能说明,婚姻家庭法完全具有了私法的属性。《民法典》的贡献在于,其实现了婚姻家庭法从政治法到市民法的转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继承是有限的,其回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仍有待加强。法典化时代的婚姻家庭法仍然需要通过不断修正的方式来弥合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仍然需要借助司法解释和案例制度来弥补自身的局限,仍然需要借助习惯、伦理等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当代婚姻家庭立法的步伐并不会因为法典化的到来而停止。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法;私法
10.论《民法典》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新发展
作者:房绍坤;张玉东(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中。侵权责任编继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但在体系构造、制度设置、规则整合上都有新的发展。在体系构造上,体现了体系定位的双重性和规范设置的合理性。在制度设置上,体现了诸多中国本土化特点,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两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定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复合性等。在规则整合上,对原有规则既有非实质性改变,也有实质性改变。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规范;体系构造;制度设置;规则整合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1.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逻辑基调
作者:孟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蕴含着“政治国家”这一内在逻辑基调。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出发,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实践背景、现实目的和发展动因方面展现出明显的国家属性,其是国家为回应社会变迁而不断“制度化”的方式,这种“制度化”通过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设计和量化表现出来。在政治国家这一内在逻辑基调的支配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由此而开展的信用规制实践呈现出“有效性”与“正当性”失衡的理论困境,信用规制实践中的“主体性”缺失。基于此,应从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约束,促进有效性与正当性的平衡;还应通过公共领域的构建来培育公民德性,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性重塑。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规制;法治;正当性
12.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的公共卫生立法
作者:任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公共卫生立法是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公共卫生风险升级,回应型立法的“后果控制”特征与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前瞻性要求不相适应;风险社会的公共卫生立法应当及时跟进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立法模式进行系统重塑和更新调整,实现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的立法进展。在法律理论方面,这一进阶以危险防卫理论到风险控制理论的转变为基础;在法律原则方面,需要确立新发传染病防治“存疑从有”的原则;在实体法方面,推动公共卫生立法从“后果模式”向公共卫生风险源头监管的转变;在程序法设置方面,完善公共卫生预警、报告、风险评估的法定程序,从而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公共卫生立法从回应型向预防型模式的转变,是疫情防控法制建设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公共卫生;回应型立法;预防型立法
【司法文明研究】
13.当事人中心主义与法庭中心主义的调和: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
作者:蔡元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既涉及法律人的道德形象,也涉及我国辩审关系的未来走向。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经历了一个较大的波折和转变,尽管近年来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得到强化,但与法庭的紧张关系却在不断加剧。在理论上,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可以分为当事人中心主义和法庭中心主义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在辩护权来源、律师地位、辩护分工、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且各有优劣。为了平衡各种价值,美国、日本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一种调和模式来调整辩护律师、当事人、法庭三者间的关系。对于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所确立的律师三大责任,同样不应有所取舍,而应通过更加精细的规则与技术予以统合。未来,需要从忠诚义务的双重内涵、伦理冲突的考量原则、职业伦理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机制等方面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予以矫正。
关键词: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当事人中心主义;法庭中心主义;调和
14.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源地位、规范效果与法治调控
作者:聂友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司法解释在内容上的同质性导致各界对其认识存在混淆。随着制度的发展完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逐渐从司法解释中分离,其概念由制定主体、发布文号、备案程序等因素间接确定。只有具备制度性权威的规范才是正式法源,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因缺乏制度化基础,仅可被作为具有一定事实性效力的非正式法源。按照事实性效力的不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可以被划分为强、中、弱三类,其与司法解释的规范效果冲突亦由此呈现出三种不同样态。作为正式法源的司法解释,层级较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更高,但某些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范效果却被认为强于司法解释,这造成了非正式法源对正式法源的侵蚀,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矛盾。为此,可采类型化分流方案,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归属于效力层次不同的制度化法源载体,从而初步实现法治调控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律渊源;制度化
《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专论】


1.论法外空间的司法认定


作者:周辉斌(湖南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对“悼念权”这种新型权利诉讼的裁判结论表现出明显的肯定和否定两种立场。其中,有持否定立场的法院运用法外空间理论,主张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悼念权”,故“悼念权”纠纷应由习俗、道德调整,属于不应由法律调整的法外空间,不属于我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一裁判思路和结论是对法外空间理论的误解,并且对法外空间的司法认定缺乏必要的说理论证,未能理顺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及法律漏洞的关系。相反,“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外空间,习俗、道德调整领域不是应然的法外空间,不构成法律漏洞也不能认定为法外空间,法外空间的认定权属于立法而不属于司法。


关键词:法外空间;法律漏洞;悼念权;新型权利


2.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


作者:郭春镇(厦门大学)


内容提要: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相当多的便利,但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并且给人的尊严带来被贬损的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持审慎态度。对该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风险、其所涉的数据提供者、控制者、使用者和监管者等各方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公权力机关的推动和公民自我认知的提升形塑“数字理性”主体。其次,立足现有规范体系和现实,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架构进行柔韧化处理,建构合理的规范体系。最后,通过强化数据掌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推动公众和专业人士的有效参与、建构兼容“知情同意”框架的制度体系等方式,形成基于责任和参与的多重治理机制。这些措施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路径,也是实现数字人权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隐私;数字人权


3.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构建


作者: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速办机制和审查 监督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不管最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其“公安记录、检察建议、法院核准”的程序内核具有普适性。检察主导的程序模式既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层层把关诉讼模式的优势,又可以尽早实现繁简分流,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的高效处理,但其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权力失序的潜在风险。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构建不是否定审判中心,恰是要维护审判中心诉讼结构的有效运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替代程序;审核制;以审判为中心


4.论医疗数据权利配置

——医疗数据开放利用法律框架


作者: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医疗数据关系患者个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配置权利以构建医疗数据流通利用秩序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关键。医疗数据是由医疗机构采集、制作、存管形成的,服务于医疗机构运营、医疗水平改善,但经治理后可以转化为医疗大数据资 源,医疗数据财产权应当配置给医疗机构。医疗数据源于患者,患者隐私权可以延伸到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只有征得患者同意才能进行以识别个人为目的的医疗数据利用;同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调取和使用医疗数据,实现医疗数据的社会公 共价值,但这并非说医疗数据是公共数据。赋予医疗机构对医疗数据利用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促使建立良好的数据治理体系,由此可以开启医疗机构主导的医疗数据资源社会化利用的大门。


关键词:医疗数据;数据权利配置;数据财产权;数据开放


【民法典专题】


5.物业服务合同: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对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蜕变为典型合同的价值,一是加强业主的 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保障;三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适当对业主倾斜。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典型 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比较完善,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责任,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新旧交替中的权利保障,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无名合同;典型合同;蜕变


6.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作者:房绍坤(吉林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在《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且缺乏用益权的情况下,居住权的相关内容都难以准用用益权的相关规定。在居住权制度中,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问题,都需要通过解释论进行阐明。明确上述问题,能够丰富与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并有助于使居住权的规范性效力转化为居住权规范的实际效力。


关键词:居住权;居住权人;设立方式;住宅;法律效力;消灭事由


7.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

——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作者:黄锡生(重庆大学)


内容提要: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实质是以“权利”话语构造环境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希冀借助“救济型”治理模式所衍生的“私人执法”填补“惩罚型”公权管制的结构性缺陷。民法典没有采纳“设权式”的路径增纳环境权条款,但基于民法典具有滋生权利的开放式构造,仍需在解释论层面进一步释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生成路径和存在样态。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品格从根本上排斥了将其直接权利化的可能,个体环境利益诉求无法独立于既定利益类型和序列,而仅能通过“赋能式”的扩张解释路径对法典内民事权利进行绿化解释进而获得适用空间。此外,伴随民法典治理效能的增扩及绿色原则的确立,环境公共利益的民法保护意味着已实现了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初衷。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公共利益


【市场经济法治】


8.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再造

——基于“夹层代理”及现实主义的逻辑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应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判断未充分考虑企业治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代理权下沉”。中国公司的组织构造是一种夹层结构——董事会居于股东会与经理层之间,此种夹层机制导致决策层级多、效率低下。公司内部至少存在四层代理权,组织法应介入多层次内部代理行为的调整。拥有法律强权的董事会,在实践中早已“形式化”。大量公司经营决策是由经理层完成,“决策者不管理、管理者不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必要将董事会从日常经营事务中解放出来,让其致力于公司战略改进和经理层评价,股东会也应远离具体经营。由此,公司法应夯实经理层的经营决策职权,与其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不如认可“经理人中心主义”。为保持机构弹性,还应允许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股东协议等方式修正公司机构的法定职权,以此维持公司治理世界的弹性结构。


关键词: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职权;夹层代理


9.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中国价值及法律因应


作者:敖希颖(深圳大学)


内容提要:打破政府兜底,实现金融机构自救,是降低金融业道德风险以及预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作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法变革中最具创新性的举措之一,能否在我国发挥作用?通过分析“政府救助”的局限及其变化,解读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的立法逻辑及功能不难发现,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在我国不仅能避免道德风险,维持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价值,重新分配破产损失,加强市场约束,加强跨境金融集团可处置性,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调整金融市场结构, 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如未来我国选择为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立法,建议在借鉴国际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优化自救机制的上诉程序,赋予债权人附条件的查阅权与质询权,赋予处置当局处置优先的权力,以及有条件地承认他国的处置安排。


关键词:政府救助;强制性自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处置


【民刑交叉法治专题】


10.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刑法适用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


内容提要:探讨民法公序良俗的刑法适用,是刑法理论因应民法典时代公私法之间如何融合发展问题之体现。民法公序良俗与刑法罪刑法定在概念的特定性、开放性以及价值理念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均相抵牾,二者之间具有天然违和性。然而,实然层面,公序良俗早已打通了进入刑事实证法的通道;应然层面,公序良俗刑法适用只可限制难以禁绝。基于公私法一体化视野,公序良俗刑法适用的功能定位应为弱调节性补充原则。为防止道德法庭的刑事司法化,公序良俗不能成为刑法的入罪原则,但刑法可接纳立足于该道德性原理上的出罪尝试,以弥补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畅之天然缺陷。公序良俗是隐居在法律规则幕后的条款,在刑法的具体适用方式上,宜将之嵌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之中并充分说明适用理由;反对刑事判决书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以防止其嬗变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一般性原则。刑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特别防止未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伦理主义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公序良俗;罪刑法定;弱调节性补充原则;出罪;对风俗的犯罪


11.民法免责事由与刑法出罪事由的互动关系研究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


内容提要:面对无法停止的犯罪化趋势,刑法中法定的出罪事由相对供应不足。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立场,出罪事由具有开放性特征。《民法典》的通过与实施,为刑法出罪事由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民法与刑法的对话,可以发现,一方面,民法和刑法整体的规范指引方向是一致的,刑法可以从被害人同意、自甘风险、自救行为、赔偿和解等民法中更加丰富的免责事由发现能够适用于刑法的出罪事由,从而充实刑法的出罪资源。另一方面,规制目的的差异以及刑事政策的作用,民法中的免责事由和刑法中出罪事由的判断并不完全等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上存在着差异,形式上可能导致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却被民法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的矛盾,但此种矛盾是二者基于不同规制目的形成的,并没有也不会从实质上消解法秩序统一性。


关键词:民法典;免责事由;出罪事由;正当防卫


12.信用权保护规则的刑民一体化构造


作者:夏伟(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信用兼具人格属性与经济价值。科学构造信用权保护规则,必须同时兼顾民法的规范功能、行政法的惩戒功能以及刑法的保障功能。当前信用法治化建设呈现明显的行政(法)主导性,在此背景下,对信用保护有所欠缺的民法和刑法应加快推进信用权保 护规则的一体化构造。对于民法而言,立足于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应跳出以名誉权涵摄信用的传统逻辑,将信用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以在前置法中确立信用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对于刑法而言,基于刑民一体化的基本立场,应根据民法的修改顺势接纳信用为名誉法益之外的新型人格法益,并分别增设妨害信用罪和对损害商业信用、商品声誉罪进行适当扩容,以实现对自然人信用和法人信用的平等且有效保护。


关键词:信用权;刑民一体化;精神人格;经济价值;立法空白


13.民法典编纂对侵害名誉类犯罪的教义学启示


作者:张梓弦(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对于名誉之定义及第1025条在特定领域的免责事由之规制为刑法教义学提供了相当程度的指引性。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重新审视我国侵害名誉权类犯罪实为必要。一方面,民法典的思考模式直接决定了 名誉的内涵应局限于外部的名誉,且我国刑法诽谤罪中的“捏造”和“虚假事实”应理解为表里关系,解释论层面的核心也应着眼于“捏造”而非“虚假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民法中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之变迁亦可对我国侵害名誉类犯罪的体系性思考有所裨益。亦即,侮辱罪和诽谤罪虽共享同一个外部的名誉概念,但在此外部的名誉概念之下,应认识到名誉具有规范性和隐私性的一面,进而导致两罪的处罚范围不尽相同。


关键词:民法典;外部的名誉;捏造事实;隐私权


【立法研究】


14.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与完善


作者:田晓玲(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商业标识的保护模式一种是设权保护模式,以《商标法》为代表;另一种是侵权法保护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以法益保护模式相关理论为指导,重在厘清《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的界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反向假冒和抢注域名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增加淡化和阻碍竞争两类针对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商业标识或可得到周延、恰当之保护。


关键词:商业标识保护;设权保护模式;侵权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ND-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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