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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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1.论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规制之完善
秦天宝(1)
【学术视点】
2.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郑远民;贺栩溪(12)
3.请求权视野下“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
孙山(23)
4.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识别
方涧(40)
5.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
李伟伟(53)
【探索争鸣】
6.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请求权基础研究
薄晓波(63)
7.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竞存顺位
罗帅(76)
8.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的检视与完善
王贺(87)
【法律与实践】
9.加重性赔偿金“加重”赔偿了吗?
艾围利(103)
10.对待给付风险与违约救济方式的关系
夏平(116)
【青年法苑】
11.论经济法学正当性建构的经济宪法基础
——基于范式转换的视角
胡丽文(131)
12.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
——基于522份故意伤害案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刘茵琪(145)
【法学论坛】
1.论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规制之完善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物安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生物技术的日益发展以及人类认知的不断深入,呈现出一个逐渐丰富的动态拓展过程。广义的生物安全,既包括狭义的生物安全(bio-safety)、也包括生物安保(bio-security)。而导致生物安全风险的主要成因,则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不当)应用。因此,维护实验室生物安全也就相当于在源头控制了生物技术研发的安全风险。和生物技术发达国家一样,我国也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由于理念未更新、效力层次低、规范不完整等立法层面的原因以及部门分散管理、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监管手段缺乏强制性等执法层面的原因,我国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制还有较大改进空间。为了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必要以维护生物安全为导向,构建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完善实验动物管理规范,弥补漏洞;构建科学、适宜的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等机制。
关键词: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规制
【学术视点】
2.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郑远民;贺栩溪(湖南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所带来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现有侵权法能否满足智能机器人侵权规制的需要,是学界和立法界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而言,智能机器人依然处于法律客体阶段。因此,现阶段侵权法规则如产品责任、使用者责任等得以部分适用,但基于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将其核心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责任从产品责任中剥离出来,直接由设计者承担。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对智能机器人的自主行为产生巨大影响,亦应当成为可能的责任主体之一,并要求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承担更多的义务。“人机切换”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须根据人类的反应能力合理确定。此外,还应构建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一是应用“黑匣子”技术辅助侵权责任的证明;二是发挥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设计者责任;数据提供者;配套制度
3.请求权视野下“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
作者: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侵权责任法》第2、6、7条可以结合在一起充当该法的一般条款,但仍存在明显漏洞。具体而言,上述条款既未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也未能明确请求权实现的法律依据,同时又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导致无法推导出无明显逻辑问题的责任构成要件。“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应当包括不法性要件,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都能够用来证成行为的不法性,包含这两个原则表述的一般条款可以用来保护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而成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绝对请求权的行使完全不考虑过错问题,与归责原则问题无关。“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必须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
关键词:请求权;侵权法;一般条款;法益;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4.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识别
作者:方涧(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美国圣托马斯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仇恨言论随着网络的发展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立法的缺位、司法技术的不成熟以及理论准备的匮乏使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仇恨言论的识别模糊不清。在我国,对具有仇恨性质的网络言论不宜通过立法不加区分地一律禁止,应当以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初步判断,为行政处罚提供一定的基准(第一圈层);在进行具体的刑事司法识别之时,应当抱有“谦抑”的态度,以价值为导向,对相关法益进行阶层化区分,并借用“危险倾向性”理论和比例原则进行逐步判断(第二圈层)。
关键词:网络仇恨言论;法律识别;本土构造
5.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
作者:李伟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讨论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旨在推进此案型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从宏观层面的责任竞合制度研究到微观层面的具体竞合规范协调适用研究,是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研究方法的转变。在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情形下,赔偿范围、证明责任和免责条款效力是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确定性与合理性的影响因素,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更有利于实现影响因素的确定性与合理性。通过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过程,缓和具体规则冲突形成的张力;借助融贯性理论和利益动态衡量的方法,补足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带来的正当性欠缺。如果权利人以违约诉讼主张损害赔偿,除非与保管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相互冲突,保管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进行攻击防御,反之亦然。
关键词:民事责任竞合;保管合同;安保义务;确定性;合理性
【探索争鸣】
6.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请求权基础研究
作者:薄晓波(江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是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载体,其分别是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客体。因此,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既侵害了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权益进行救济的前提是受侵害人所主张的救济请求须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双重价值,因而主张对损害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时,必然会出现基于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物权与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环境公共利益两种请求权基础并存的情况。由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所保护的权利(利益)主体并不相同,前者为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后者为社会公众,故两种请求权基础并不会出现竞合。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得分别依照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权,分别请求对因自然资源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公益损害予以救济。上述结论延伸至程序法中,前者应由物权受损的权利人提起旨在保护私益的民事诉讼,后者应由法律授权的公共利益代表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国家政策文件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以上述结论审视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属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手段,不应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相应的损害索赔制度,应将其完整纳入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并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专门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索赔制度,由人民政府对国有自然资源受侵害后的经济价值损失行使索赔权。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请求权基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7.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竞存顺位
作者:罗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抵押权(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及其他权利都存在竞存可能性。在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下,应对应收账款担保权利建立统一的登记公示方法。基于此,应收账款质权与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关系原则上依登记先后确定。登记生效主义下,未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权为一般债权,仅在作为胜诉债权时,可对抗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担保物权。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对抗;抵押权;权利竞存
8.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的检视与完善
作者:王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于商事交易中生成,并经司法判例承认后形成一类非典型担保。从其产生来看,主要系债权投资人为降低债权的代理成本及实现成本,基于意思自治而谋求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其法律构造来看,核心特点在于转让股权的法律效果超越了担保债权的经济目的,并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而产生对内与对外两层法律关系。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合法性的认定已趋于共识,其法律构成的完善应注重于对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约确认担保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在赋予担保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明确归属清算与处分清算两种实行方式;对外则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确认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内外效果;意思自治;法律构成
【法律与实践】
9.加重性赔偿金“加重”赔偿了吗?
作者:艾围利(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英美法上的加重性赔偿金是指当被告的侵权行为除对原告造成了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以外,还额外的损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利益时,对于原告遭受的额外的伤害所附加或追加授予的赔偿金。“加重”的表象源于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附从性规则”,即精神损害只能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随着客观精神利益的确认和独立性精神痛苦的出现,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即纯粹精神损害。
关键词:加重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人格尊严;精神损害
10.对待给付风险与违约救济方式的关系
作者:夏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不足以解决履行不能中的各种类型,如不可分之债中的部分不能与不可修复之瑕疵给付,故而需在第94条中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规范,但即便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权亦不足以排除《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就体系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并不与“以结果为导向”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相冲突。《合同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解除权、过错责任体系下的损害赔偿及对待给付风险负担规则为履行障碍法中的风险分配提供了多元化手段,确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衡平。
关键词:对待给付风险;解除权;替代损害赔偿
【青年法苑】
11.论经济法学正当性建构的经济宪法基础
——基于范式转换的视角
作者:胡丽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德国科隆大学)
内容提要:“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的事实陈述难以成为法律体系内经济法正当性建构的规范理由。此种事实取向的建构路径规避了宪法作为基础规范的正当性赋予,构成部门法反身消解法律体系的悖反。经济宪法连接宪法和经济法的属性可以促成经济法在部门法合宪秩序上的规范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以后,法律体系内部已经为经济法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证成。基本经济条款的规定正是法律体系内经济法正当性建构的规范来源,对其的解释要以基本权利为核心构筑解释基准,同时缓和经济法与基本权利之间可能的紧张关系,以实现法律体系整体法秩序的融贯统一。此外,以规范基础、主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为核心的基本经济条款的体系化构造也是实现经济法学范式转换的必要作业。
关键词:经济宪法;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基本经济条款;经济法基础理论
12.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
——基于522份故意伤害案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刘茵琪(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犯罪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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