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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威胁要杀妻?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俞渝和李国庆之间的恩怨纠葛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8月14日,俞渝发布公开信《谁给了李国庆威胁杀妻的底气》,第2次向东城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
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谁能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我们来了解一下~


来源 | 问律、澎湃新闻、重庆法院网、金华普法等



“再不判,我就要杀人了!”


8月14日,俞渝发布公开信称:“就在前天8月12日庭审中,李国庆突然当着法官的面大吼‘再不判,我就要杀人了!’”她表示,深知李国庆的暴力倾向,并第二次向东城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


俞渝透露,8月11日,李国庆在微博上点赞了“江苏男子法院门口捅死离婚妻子”。再往前,他还微博转发了“杭州杀妻碎尸案”。



李国庆曾发布或转发关于婚姻的微博:



俞渝在此次公开信中还表示:“经历了这么多,我深知李国庆的暴力倾向。而且疯狂行动前经常有征兆。我害怕又要出事儿,我不想自己遭遇惨剧。但是,我更想知道的是:是谁给了李国庆大闹法庭、藐视法律的底气?”


但是,她表示依然坚信法律的正义。“作为母亲,我不想让孩子承受失去妈妈的痛苦。作为女儿,我不想让老人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我呼吁司法的公正,恳请法院用法律武器给我以及众多与我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护。”

这不是俞渝第一次在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


早在7月9日,针对媒体发表的关于“李国庆俞渝案”的建议,俞渝回应称,法院已经驳回了她针对李国庆提出的限制令申请,其律师已经再次在北京东城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


7月24日,李国庆在微博表示,东城法院先后两次驳回了俞渝按照《反家庭暴力法》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抵抗家暴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


1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据悉,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


2015年8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落地,该草案正式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并做了专门规定。


2016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反家暴法》第四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确立正式确立。


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

“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如何申请?


受害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害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等其他诉讼为前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申请费,且不需要提供担保。
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报警记录、基层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的接访登记等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发生地的证据。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代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1)当事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2)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5“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其中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时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和防止、救济措施。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具体的隔离距离和活动范围。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应当同时裁定被申请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请人活动的距离和范围的措施等。
6“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施行初期,相关部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缺乏了解,甚至不清楚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情况而无法有效配合执行。通过法官与公安机关沟通,法官为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授课等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得到相关部门重视与配合。
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如何在家暴中保护自己?
遭遇家暴的求助途径1.如果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可以大声呼救 ,并拨打110电话报警。2.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3.拨打妇女权益热线12338。4.可以到加害人或受害人居委或单位、村委会、妇联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5.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临时庇护救助。6.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7.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8.向申请人居住地、 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ND-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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