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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古代的法典为什么大都称“律”而不称“法”

作者 |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来源 |《法为民而治》书摘


如果翻一翻我们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典,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典大多采用“律”的概念,而很少采用“法”这一表述。例如,秦代有《秦律》,汉代有《九章律》(史称《汉律九章》),西晋有《泰始律》,北魏时期有《北魏律》,北齐时有《北齐律》,隋朝时有《开皇律》,唐代有《唐律》,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例》。当然,个别朝代也有一些例外,如宋代编纂了《宋刑统》,元代制定了《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两个朝代的法典并没有采用“律”的表述。在汉代,公文常用“急急如律令”,这也强调了“律”的效力。古代没有法学而只有律学,甚至还有“律博士”一职,专门教授法知识。例如,《晋书·刑法志》记载:“请置律学博士,相教授。”直到19世纪七八十年代,同文馆化学教习法国人比利干翻译《法国民法典》时,也不称为民法典,而称为“法国民律”。清末变法时,主持修律工作的法律馆所主张制定的法律并不称为“法”,而称为“律”,将“民法”“商法”等称为“民律”“商律”等。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奏请制定“民律”而不是“民法”。为什么中国古代的立法大多使用“律”而不使用“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古代,“法”与“律”的字义是接近的。《尔雅·释名》记载:“法,常也。”《尔雅·释诂》也记载:“律,常也,法也。”早期的立法也使用过“法”,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李悝就制定了《法经》六篇。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六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据《唐律疏议》记载,“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到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将“法”“律”合并使用的做法。例如,西汉的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在古代,法的概念通常与刑等同,事实上,我国古代的法律最初被称为“刑”。我国早期的立法活动大都将成文法称为“刑”,法即是刑,“生杀,法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就是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就是晋国赵鞅的“铸刑鼎”。所以,《慎子》说:“惨而不可不行者,法也。”“刑”与“礼”相对应,都是调整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有法度和刑罚的含义。《说文解字·刀部》记载:“刑,罚罪也。从井,从刀。”表明先民已经意识到,通过刑罚手段惩罚罪犯,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当然,律也具有刑的含义,律法也常常主要是关于刑罚的一些规则,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晋书·刑法志》)


可见,“法”和“律”在词源和字义上均十分接近,时至今日,我们也习惯用“法律”这一概念,但并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严格地说,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法”可以用中国固有的“律”的概念加以对应。从字体结构来看,“律”最初写作“肀”,后来写作“聿”。《说文解字》记载:“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古代的“律”和“法”虽然词义接近,甚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通用,但仔细比较,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一是是否强调法律规则的整齐划一性不同。《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律”的含义确实有整齐划一、标准尺度统一的内涵。《周易》曰:“师出以律。”《尚书》曰:“同律度量衡。”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也就是说,秦始皇灭六国之后,不仅要车同轨、书同文,同时也要求法律制度的统一,因此,去法用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律是秦王朝大一统思想的体现,它表现了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的内涵。与律不同,法虽然也强调规则的统一,但其内涵较为宽泛,也更为抽象。法在产生之初往往与赏罚等联系在一起。韩非子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法也可以作为君王治理国家的工具,如荀子主张:“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篇第十二》)。《商君书·修权》曰:“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任法去私,缘法而治,即认为“法”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能“定分止争”。法的内涵比较丰富,而律的意义则非常鲜明,即强调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后来的大一统王朝的法律基本都沿用“律”这一名称。


二是价值追求存在一定差别。“法”本身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在我国古代,法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意就是一头生性正直的独角兽,象征着公平或公正,可见,“法”本身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正义观念。“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意思就是说,法要像水一样公平。法家主张,治理国家应当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而“律”则侧重于强调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师出以律”,“同律度量衡”,“律”包含“均布”的内涵,但并没有凸显“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事实上,我国古代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其与抽象的“法”的概念并不相同。


三是是否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具体性不同。“律”是指有形的规则,《管子·七主》云:“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也就是说,“律”可以被用来解决纷争,它是有形的法律规则。所以,采用“律”字更为准确,也更为具体,它强调一种具体的规则指引。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指出:“王者制事立法,制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所以,六律为古代的六个音律。因此,律起源于音律,常应用于军事中,靠声音来指挥士兵,统一行动。因而,把它运用到法律上,也具有整齐划一的特点,表明了它的确定性。所以,违法通常是指违反了某个统一的律条。而“法”字本身从水、从去,不仅“水”“去”有其抽象的意义,“廌”更是一种抽象的事物;“法”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形而上的理解,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难以被一般人所理解,其所表达的是一种相对抽象的含义。严复认为,西方的“法”译为中文,不同情形下应当有“理”“礼”“法”“制”四中不同的译法,法的内涵较为宽泛。某种意义上说,从“法”的概念的原本含义来看,其实施具有依赖于神意的内涵,是建立在神判基础之上的概念。


四是侧重点不同。“律”侧重于表述具体的法律规则,而“法”则侧重于从整体上描述法律制度。一般来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法律制度。古代法的概念常常与制度等同,成为“法度”。如管子说,“法度行而国治,私意行则国乱”。(《管子·明法解》)韩非子认为,“道私者乱,道法者治”。(《韩非子·诡使》)章法有度,自成方圆。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在古代,只有朝廷才有权制定颁行统一的法律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这种权威性与唯一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严格,秦汉时制定了多种律典,如汉时除《九章律》外,还有《越宫律》《朝律》等。经魏晋改革后,律典制定和颁行的程序更为严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添加改动,只有在皇帝下诏、亲自主持或委任大臣主持的情况下,才可以修订律。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考察古代“法”和“律”的区别,从古代的“律”到现代的“法律”,赋予了“律”一种价值追求,使其回归到了法的本来含义,使法的内涵更为丰富,因此,它能够发挥在治国理政中应有的作用,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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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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