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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开启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姓“民”,意味着它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可以说,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颁布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召开,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冲刺阶段。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姓“民”,意味着它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可以说,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颁布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展开。可以说,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为各分编的展开奠定了基础。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规范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方式;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则。而民法典分则完全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的,以总则编所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发出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最强音。民法典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的空间,充分调动了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

  民法典确认并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不仅紧扣财产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财产权制度,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从而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强化了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个人的人身安全。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进行规定,在该编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保持了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开放性,从而不断满足因社会发展而对人格权保护所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需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使其成为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并列的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为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为适应大数据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民法典不仅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的种类,也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并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则。可见,民法典不仅保护各项民事权利,而且也将各种新型的合法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保持了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民法典提供了完整、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权利的救济应当先于权利,民法典为多样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多样的保护手段。从为恢复权利人对其权益圆满支配状态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到适用广泛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到特殊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武器”。鉴于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保护权利、救济受害人的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这有利于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防止损害后果的蔓延。民法典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有效协调了民事权利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例如,有效协调财产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妥当处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以及名誉权保护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等。民法典确认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妥当平衡权利的冲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民法典通过保障民权,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文作者 | 王利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本文来源 |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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