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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要目

行政法学研究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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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要目



【行政协议】1.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为参照梁凤云(3)2.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的行使与救济检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闫尔宝(13)3.试论行政协议的边界王海峰(24)4.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造与完善——从“行为说”和“关系说”的争论切入陈天昊(37)【优化营商环境】5.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性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行政规制路径王伟(53)6.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实践与行政法理骆梅英(68)7.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背景下支配地位认定条款之重塑郜庆(77)【学术专论】8.对于推进我国民航审批制度内涵式改革的思考石亚军;李大朋(91)9.公共行政任务取向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崔俊杰(102)10.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制度逻辑及其理论展开卢护锋(117)11.公民姓名权的行政法双重保护陈锦波(135)【青年论坛】12.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标准及其限度陆海波(149)

【行政协议】


1.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

——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为参照


作者: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明确行政协议内涵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协议的性质及其内涵在民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之间长期存在不同认识。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亦存在是否界定行政协议及如何界定行政协议的不同意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协议概念包含目的要素、主体要素、意思要素、内容要素等四个要素,不包含职责要素。其中,目的要素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不再采用“为实现公共利益”。


关键词: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界定标准;目的要素


2.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权的行使与救济检讨

——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


作者:闫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引发的诉讼设定为“行为之诉”,并遵循传统的合法性审查路径处理,此种制度设计存在可议空间。比较法德两国制度经验可以认为,两国虽对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差异,但相关争议处理却遵循“关系之诉”逻辑,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为审理中心。作为参照对象的法国模式有必要重新认识,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的性质以及由此引发的案件处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检讨。


关键词:行政协议;单方解约权;行为之诉;关系之诉


3.试论行政协议的边界


作者:王海峰(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引起了学界对于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关注和争论。研究行政协议的边界,对于消除对行政协议扩张的担忧、建立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特殊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协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二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三是缔结过程的法定性;四是行政主体的特权性。


关键词:行政协议;边界;识别标准


4.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造与完善

——从“行为说”和“关系说”的争论切入


作者: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效力争议、履约争议以及高权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管辖,并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关系化”改造。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争议应突破传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逻辑,基于整体行政协议法律关系对各方权益进行恰当配置。未来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改革,应当继续在“法律关系”的整体图景下推进“关系化”发展。具体而言,需调整行政协议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展法官处置行政协议效力争议的权力,并改革行政协议诉讼的审判体制。


关键词:行政协议;法律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优化营商环境】


5.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性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行政规制路径


作者: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市场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当前的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非破产退出机制则相对薄弱,而其中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行政性强制退出机制则尤为匮乏。从域外经验来看,通过公权力机关主导的强制除名、强制清算、拟制清算等制度,形成了完善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退出机制。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出发,基于效率与安全、消灭与拯救等关系的平衡,我国应当建立具有行政主导性的强制除名、拟制清算等强制性退出机制,并辅之以停业登记等缓冲性制度,从而构建系统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性市场退出;行政规制


6.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实践与行政法理


作者:骆梅英(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内容提要: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企业导向的政府再造,同时也蕴含着行政法理论的新发展与概念工具的新丰富。改革以企业需求为中心、以企业所处的微观法治环境为载体、以企业获得感为检验,在话语和方法上受到国际营商环境评估的影响,在内容上承接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成果。从地方实证层面,系列改革展现出一幅组织变革、流程再造与现代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开发的广阔图景。


关键词: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行政法理;新发展


7.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背景下支配地位认定条款之重塑


作者:郜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提要:支配地位认定条款的重塑是优化数字经济下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反垄断执法因对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面临较大挑战。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需要通过修改《反垄断法》支配认定条款来指引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数字经济下的支配地位。具体来说,应当重新考量支配地位的影响因素,把转换成本和数据的重要性纳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全面考察数字经济的动态性及其带来的市场力量的变化。


关键词: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营商环境;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力量


【学术专论】


8.对于推进我国民航审批制度内涵式改革的思考


作者:石亚军;李大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民航业天然具有密集审批属性,并且全球各国的民航审批类型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体现为简单数量增减的外延式民航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民航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进行转型。我国民航审批制度仍然面临着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包括审批粗放、市场化改革不彻底、飞行活动审批严格等问题,深化民航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步入内涵化轨道。内涵化改革以提升民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致力于推进模块型审批、契合市场型审批、协同飞行型审批、鼓励科创型审批。


关键词:民航业;行政审批;改革;内涵式


9.公共行政任务取向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


作者:崔俊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疾控体系在主体性、导向性、体系性、功能性和均衡性等方面存在困境。以公共行政为基本任务取向,本领域组织法律制度的变革要满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相统一、技术性与管制性相协调、可持续性、常态法治与非常态法治衔接转换等要求。法定机构改革是整合疾控公共权力的现实选择,围绕“两级平台、五级网络”进行体系化设计则是提升疾控风险应对能力的要义。


关键词:疾控中心;法定机构;改革


10.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制度逻辑及其理论展开


作者:卢护锋(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但由于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制度的缺陷和供给的不足,使得其在实践中呈现出偏离法治要求和国家政策的倾向,因此制度的重构是实现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良性运行的必然选择。在进行制度构设之前,我们有必要回到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实然和应然逻辑之中,从本体和价值两个维度勾勒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制度建设的理论坐标,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和行政合法性的语境中反思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探求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本着力点。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当警惕和反思“属地管理”原则在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中作用的绝对化,而需将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自身的限度、分级负责原则与归口管理在执法权配置中的意义充分吸纳进来,在此基础上从受权主体适格、授权主体法定以及下移权限适度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此实现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制度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融合。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受权主体;授权主体;执法权限


11.公民姓名权的行政法双重保护


作者:陈锦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公民姓名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或变更自身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对于公民姓名权,行政机关负有消极不干预和积极促进的双重保护义务。一方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姓名权原则上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预;只有在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时,行政机关方有介入的空间。然而,此时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权行使的干涉,仍旧受到由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所构成的阶层化原则体系的限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担负有增进公民姓名权实现的积极义务:对于公民合法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但应当认真履行协助公民完成姓名登记或变更的法定职责,保证公民姓名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还应当切实维护公民的姓名保有权,并在公民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


关键词:公民姓名权;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双重保护义务;行政机关的消极义务;行政机关的积极义务


【青年论坛】


12.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标准及其限度


作者:陆海波(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规范及理论研究均有缺失,而司法裁判所形成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需要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目的出发,并对知情权产生的需求予以区分,即正面标识源于消费者对风险信息知情的需求,反面标识源于对饮食习惯或宗教信仰的知情需求。只有基于此而形成的正面标识的产品性标准与反面标识的过程性标准,才能适应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要求。此外,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使用标准进行限制,防止知情权过度扩张,采取正面标识的主体豁免与含量豁免及反面标识的禁止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知情权;比例原则


《行政法学研究》创刊于1993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首家部门法学杂志,是面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学专业期刊。本刊自2015年变更为双月刊,目前辟有专论、法律时评、行政法制比较研究、名家论坛、案例评议、行政复议与审判指导等常设栏目,为紧密配合国家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践,本刊还不定期推出一些专题研究和观点摘编。本刊已被列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法律类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本刊已经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数字化期刊群万方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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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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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要目

《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要目

《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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