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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与否由老师决定?师权扩张应仔细斟酌


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作出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在答复中,教育部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还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来源 | 南方都市报、新京报评论、澎湃新闻

封面新闻、新华报业网、狐度企鹅号




在《答复》中,教育部还表示下一步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2020年下半年,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名义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压实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培养单位要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制度,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权责。推动培养单位探索建立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公开等制度,合理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科研成果要求,破除“唯论文”倾向。完善质量评价机制,破除“五唯”评价方式。聚焦人才培养成效、科研创新质量、社会服务贡献等核心要素,健全分类多维的质量评价体系,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


二是2020年下半年,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压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责任,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教育部正在全面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其中,学生评价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待总体方案出台后,还将配套出台相关文件,把“破五唯”的具体要求落地落实。


四是2020年下半年,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要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



给予导师在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上的自主权,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有点新鲜。毕竟目前的操作规范中,影响研究生能否毕业的导师权重相对没那么大,论文答辩过程中面对的是论文答辩委员会,最终能否毕业要参考其导师和所在学院等各方的意见。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导师并没有这方面绝对的自主权,但这并不是说导师意见不重要,恰恰相反,不少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导师负责制”缺乏明确合理的权责界定,结果赋予了导师过大的权力,并由此导致不少问题。


过去讨论更多的是如何规范“导师负责制”,而不是赋予导师更大的自主权。之所以存在这种倾向,归根结底是出于对导师权力滥用的担忧。


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一旦由导师在学生毕业中权重加强甚至起到决定作用,就意味着非常高的信用成本。这种制度假设导师能够公允行事,按照规范来开展日常教学活动,而不会利用手中权力“指挥”学生。但现实中反映更多的恰恰是各种“导学矛盾”,导师与学生关系不正,研究生们对导师的称呼常为“老板”,平时有的学生沦为导师的苦力,或做出额外的学术劳动,或帮忙处理私人事务,诸如此类,学生有苦难言。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就因为导师权力过大,甚至可以说导师掌握了研究生的“生杀大权”,在这种权力笼罩之下,师生关系扭曲也就不是什么意外。


可以想象,如果导师自主权进一步提升,对学生能否毕业起到关键作用,在缺乏相应规范机制的情况下,上述“导学矛盾”只会被放大。


在高等教育领域,扩大个人或者机构的自主权,由此产生的争议难以避免。高校自主招生的尝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制度的初衷是帮助高校招收到一些符合学校需求的学生,同时也给那些“偏科”的学生进入理想院校的机会,从而避免人才流失。


2018年时,全国有超过90所高校进行自主招生,十几万学生通过了招生初审,最终有三万多学生得以不同程度的加分和优待。人们指责自主招生中存在着弊端和纰漏,甚至直指教育公平。这背后的原因在于,自主招生过程不透明,加上涉及的学生太多,含金量不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外界的预期。于是遭遇各方争议之后,教育部决定于2020年开始,取消高校自主招生。


给予导师自主权,无疑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这种改革方向存在问题,而只是说现情况或许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针对“导学矛盾”问题,9月22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洪大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教育部门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依法依规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眼下除了期待类似的规范要求,接下来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效果。导师最熟悉学生的水平,如果前者能摆正师生关系,制度机制能避免权力滥用,增加导师在研究生能否毕业的权重无疑是适宜的,何乐而不为?


除了规范导师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给予导师自主权的同时,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说,导师对学生做出能否毕业的意见后,还应该提供渠道接受同行的监督和评议,尤为重要的是,研究生如果认为遭遇了不公对待,要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这都要求在落实环节要足够公开透明,不是说给予导师的自主权,就是简单赋予更大的权力,相反这意味着导师的责任更重,师德失范风险更大。能够做到这些,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才有落地的价值。


【研究生的“弱势地位”,导致人们对导师“扩权”心存担忧】


最近几年,高校研究生与导师关系颇受社会公众关注,这主要与部分高校发生的一些负面事件有关。例如,个别学生因为无法正常毕业,心情抑郁甚至做出轻生的举动;另外,还有研究生反映给导师免费打工,被压榨劳动力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虽各自有不同的原因,但不可否认,与一些导师的不当言行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其中,个别导师比较恶劣的言行,也曾引起公愤。很多事件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即高校研究生培养中导师的权责边界到底在哪?


【我们必须要看到,在大学里,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并不是一种完全对等的关系,研究生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尤其在理工科专业,由于整个培养过程中对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等依赖性比较高,师生关系的不平等就显得更为突出。有研究生称呼导师为“老板”,许多时候已经不是戏谑而是实情。一些导师很享受做老板的感觉,把研究生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役使的劳力,一些研究生为导师承担着报账、接送小孩、做义务家教、打扫卫生等与学业完全无关的事情。部分导师自己在校外办公司,还以“产学研”的名义,把研究生变成自己公司的廉价员工。


【学生往往慑于导师手中的权力,心中即使有再多的不满,往往也不敢公开表达】


这些现象,在当下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极大损害了高校研究生培养的声誉。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单方面强化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就难免会出现个别导师为学生毕业额外设置障碍、导致学生毕业延期等问题。换句话说,导师能否运用好这种“决定学生是否能毕业”的自主权,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自身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这就不难理解,舆论为什么对导师的“扩权”心存担忧。寄希望于“铁打的导师”对每一位“流水的研究生”尽心尽责地培养,同时给予全面、客观的学业评价,有些太过理想化。


【给予导师“自主权”,前提是保障学生“申诉权”】


不过,还必须看到,我国的高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态系统,既存在上述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同时,在一些学校和学科,也存在着研究生培养中虚置导师权,导致导师自主发挥作用不足的问题。这一点,文科的研究生培养中更为突出。教学有统一的培养方案,学生日常忙于应付各类课程,很难按照导师的要求系统阅读基本文献;毕业环节,论文选题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家组负责审核,而一些专家对学生论文选题并不在行,但为了显示自己是专家,往往也要信口发表意见。最后是否通过,也是专家投票表决,导师的意见未必能得到尊重。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审核,起决定作用的是外审专家盲评,但论文送到哪位专家手里,都是研究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决定,未必能按照论文内容送到真正懂行的专家手中。凡些种种,最后都在所谓“严格统一管理”的名义下虚化了导师应有的权责。


【讨论高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权力过大还是过小,其实并不存在统一的答案,但总体来看,导师比学生还是要有更多的主动权】


要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首先就需要明确导师的“自主权”该如何发挥,并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以防止权力的任性。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导师的自主权,绝对不能简单地变成导师的“决定权”甚至“独裁权”。在现代社会,导师和学生原本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考虑到在现实层面两者的不对等,教育管理部门在落实导师自主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必须给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这样才有利于导师因材施教,针对每一个研究生不同特点进行个性化培养,让每个研究生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但这一过程中,也必须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在培养机制中,要在导师的自主权与学生合理诉求表达权方面建立充分平衡。当导师对研究生论文是否通过等事项做出否决时,要在制度上保障学生有申诉的权利,申诉有得到公平仲裁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落实导师自主权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数年前开始推行所谓“导师负责制”,到如今放出信号“要让导师自主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一套越发完善的权责体系,渐露雏形】


当然了,硬币的另一面是,借着此轮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重构,导师们得以极大“扩权”。而这,已经引发了公众尤其是学生群体下意识的警惕与反弹。应该承认,国内绝大多数高校导师的个人品行、职业素养,都是过硬的、可靠的。但问题在于,由于近些年来极端案例和丑闻频频曝出,少数道德沦丧、风气不正的“导师”,给公众留下了极其深刻的负面印象,这甚至严重影响了“导师”这一群体的整体形象,让大众对“导师”的敬意与信任感大打折扣。在此大背景下,给导师扩权,赋予其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难免会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


【事实上,从研究生的立场看,导师们原本的权力已经很大了,甚至大到几乎足以“生杀予夺”的地步】


为了“不得罪导师”,现实中不少研究生不得不给导师跑腿办私事,乃至是搞科研、做课题当“免费劳动力”。更有甚者,把导师奉为“老板”,单纯的师生关系,变成了庸俗的隶属关系、依附关系,“师门”俨然成为了内卷的小圈子、小团伙,而导师则扮演着“大掌门”“大家长”呼风唤雨——当导师拥有了卡“弟子”毕业的大权,此类乱象会否愈演愈烈呢?


【随着相应新规落地,导师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权力】


但常识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使之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导师扩权的同时,如何强化师德师风监管,如何拓展学生维权的路径,如何建立独立公正的“导学矛盾”裁决机制,都必须一并考量才是!任何时候,保护好学生切身利益,都是先决性的。导师的权力与责任必须对等,与此同时,师德与师权也必须对等。若是只顾效率不讲公平,只顾扩权而不加制衡,导学关系只会进一步失衡,长远来看,这势必会给研究生教育构成根本性伤害。针对有人大代表“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建议,教育部近日表示,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教育部将充分采纳。这一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研究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如何,导师最有发言权】


在高校破除“四唯”改革的当下,导师自主决定硕博士也有助于引导研究生专精一个领域深度挖掘,而不被论文所桎梏。从世界范围看,赋予导师更多的自主权是一种通行做法,也正在成为我国高校改革的方向之一。但从网友反馈来看,质疑者众多,他们纷纷表示,让导师决定硕博士能否毕业,可能进一步强化导师权力、扭曲师生关系。这种担忧有其现实背景。近年来,一些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多数都源于导师让学生过度参与与学业无关的私事、杂事,影响其学习效果和毕业进度,有的甚至酿成悲剧。在很多人眼里,导师权力不是太小了,而是太大了。诚然,即便现在导师未被完全赋权决定学生能否毕业,但研究生能否毕业,导师有很大话语权是客观事实。且不说完成发表规定数量和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首先必须经过导师这一关,单就毕业论文而言,从选题、写作、审查、答辩等诸多环节,都离不开导师的直接参与。导师拥有绝对的优势,导致师生之间容易形成依附关系,甚至出现导师把研究生当免费劳动力、研究生称呼导师为“老板”等现象。在此背景下,赋予导师决定学生能否毕业这种“生死大权”,难免遭受舆论的反弹,这说到底是对导师的不信任,是对导师权利缺乏制衡的警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推行导师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还有太多疑虑需要打消,还有太多问题需要厘清】


一方面,自主权不同于自由权。对于研究生能否毕业仍应该有清晰的客观评价标准,导师可依据行使自主权,研究生可据此提请申诉,第三方机构可据此加以仲裁,从而避免导师自主权异化成“一言堂”。另一方面,自主权并不是没有约束。制度设计上,既要明确“导师能干什么”,又要划定“导师不能干什么”,一旦导师踩过红线,当有相应的惩罚机制、退出机制,以此倒逼导师提升自身道德素质和科研能力。此外,在导师“权力扩容”的同时,也要尽力保障研究生能够“用脚投票”,如允许硕博士研究生以非专业理由重选导师,从而免去研究生对导师自主权的后顾之忧。该建议是全国人大代表张永明提出的诸多建议之一。张永明认为目前“发表论文几乎成了博士生能否毕业的唯一判断标准”,研究成果绝大部分以发表的论文体现,成果也止于写在纸上的论文,这是研究资源的很大浪费。确实,由于评价机制的单一和僵化,“唯论文论”甚至“唯核心期刊论”成了很多学校人才评价的硬杠杠,多少研究生为了一篇核心期刊,熬秃了头。为此张永明提出“博士生能否毕业,导师要有决定权。”即使一篇论文没发,只要科研水平达到就可毕业。


【从评价机制改革的角度而言,这份建议确实有不少可取之处,但改变原先的评价机制是否可以从原来的“唯论文论”大跨度地过渡到“唯导师论”,这改革的步子或许迈得过大】


但从教育部的表态看,似乎是全盘吸收了这一导师扩权建议,有一拍即合之感。同时,教育部还趁机宣布了更多顶层设计,希望调整研究生导师职责,压实导师第一责任人的承担,提高导师对学生的决定权是大方向。教育部在原有制度上继续为导师建章立制,舆论将这些变动概括为“学生能否毕业导师说了算”,并表达了强烈的担忧。不同的意见认为,研究生合不合格、能不能毕业,的确是大事,但将如此重大、严肃的学位问题系于导师个人而不是制度,似乎矫枉过正,可能会进一步扭曲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对导师扩权的担忧,不止来自于理论上的推演,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还来自于那么多现实案例。比如武汉理工大学陶崇园自杀事件,起因就是导师王攀对学生精神的控制、对学生前途有着实质性的影响,以致于陶崇园明明苦不堪言,却不得不委曲求全,最终在精神上崩溃,成为导师一言堂制度的牺牲品。从另外揭发的一些案例看,还有一些导师利用权力剥削女学生,不仅攫取学生的作品用来谋利,甚至性侵女学生。这些也许不是导师队伍的主流,但只要出现一起,就说明隐藏着的恶性案例可能会更多。毕竟,导师之所以能对学生予取予夺,靠的就是权力失衡的导师制度。


【教育部正在重整导师制度,但从现有的迹象看,似乎依旧是在单方面强化导师的权力,而不是促成学生、导师、学校三方责权利的动态平衡】


尤其是在为学生与导师设计权利与权力的平等互动上,立意不高,举措裹足不前。要真正地制约导师,仅仅“压实导师责任”是不够的,还必须为学生赋权。学生不可能赤手空拳对抗个别导师的恶劣做派,教育部在这方面应该多有考虑,合理地审视学生、学校和导师这三个主体,给予恰当的制度安排,让学生也有权与导师博弈,比如求助于公平有效的申诉机制,或者提供规避不良导师的学术救济安排等,主要是扶助学生的独立人格,避免成为导师的附属品。现有制度下,导师的权力已经相当大了,否则,以那些学生应有的智力水平,根本不可能轻易落入导师的陷阱中,成为悲剧的化身。假如再来调校导师制度,立足点不是导师有权做什么,而是学生有权做什么,在权力的配置上要查漏补缺,让强者有忌惮,让弱者有依靠,权力有加有减,而不是忽略学生的现实处境。换句话说,那么多导师专权跋扈的悲惨故事,以血与泪的教训展现了导师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这些用学生性命换取的启发,应该反映在导师制度的改良设计中,落实为学生可以依赖的制度版本。导师制度改革最该从问题意识出发,而不是以导师扩权为起点,不能让男学生、女学生的血泪都白费。


【学生不是天然正确的一方,导师也绝非带着原罪。研究生培养要强化素质,即教育部所说的“提高品控”,但真问题是什么呢?】


学生再怎么顽劣,有现成的学分机制勒令退出,学生不上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本无法比肩一个品行卑劣的导师,因为他们有全套机制保护,而且是过度保护。在看待研究生导师制度的问题时,只要想一想这个问题就明白了:到底是开除一个学生难,还是开除一个导师难?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回答这样的问题根本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知识,只要抬望眼看看那些敢怒不敢言的学生就可以了,稍微了解一下不幸学生的遭遇就知晓,要不要继续导师扩权,起码得有这份悲悯。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应有高要求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这种说法没错,然而要实现顶端的国民教育,也得有与之相称的权力设计,在制度设计上还要有先进的考虑。无论是对导师的高要求,还是对学生的严标准,都要立足而不是继续漠视两者关系的现实。让学生有力导师才不会无法无天,顶端教育才有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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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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