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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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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要目



【区域经济法研究】
1.中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的现状与未来陈婉玲2.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新维度——定位重塑与体系演进黄茂钦3.区域一体化视域下竞争执法的挑战与响应——以长三角地区为例陈兵4.资源型区域法制建设的日本经验与中国路径——从倾斜性复苏到合理化发展曹书【部门法专论】5.《民法典》法源类型的二元化思考——以“规则—原则”的区分为中心刘亚东6.机关法人的概念反思与再造:一个财政法的考察视角张成松7.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对第三人效力研究张鹏8.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确定之构想李激汉9.营业执照制度的实践检视与法理分析——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背景王妍、王威10.正当防卫时间限度的实证分析张洪成11.监检关系视野下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陈小炜12.跨国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应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考量视角胡宏雁【理论法前沿】13.制度变迁史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诠释郭剑平14.议会至上体制的权利保障逻辑之流变——以英国为分析对象朱学磊【博士生论坛】15.论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017条展开杨凯旋
【区域经济法研究】


1.中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的现状与未来


作者:陈婉玲(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梳理可以发现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区域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和基本特质。行政区划的单元性和独立性导致区域间法制不协调和落实障碍,是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的主要现实问题。反思“提速式” “法律政策化” “软法包容” “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以及“冲突法”等区域法制建设思维,解决跨区域法制协调问题的“补强与创制”路径,才是契合实际的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方向。无论是“联动措施补强型” “地方法制创新型”或者“中央参与示范型”的区域经济法制实践,都仅是解决区域间经济协作“领导力和执行力不足”的治标之举。未来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统摄下区域间的立法协作与创新才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并有效促进区域合作的治本之道。


关键词:区域经济法制;跨区域立法;跨区域法制协调


2.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新维度

——定位重塑与体系演进


作者:黄茂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2012年步入新常态为标志性时点,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体系在整体的宏观调控法治系统中扮演了愈加重要的角色,并借此实现了“定位重塑”。与此同时,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未来发展路向呈现出“体系演进”中的继承与创新。这种体系演进的道德性基础在于寻求化解区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其规范性基础在于实施宪法框架下的区域发展治理机制,进而构建硬法与软法合力共治的区域经济法治模式。展望迈向“十四五”的区域经济法治,有待解决“问题引领”“价值协调”和“规范协同”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由此增益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良法与善治。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经济法治;区域经济法


3.区域一体化视域下竞争执法的挑战与响应

——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前全球经济萎缩、国内市场疲软的大背景下,推动长三角地区内市场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既是稳定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当务之急,亦是国家长远战略的应有之义。作为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竞争执法体系和方法的调适与运用应立足于统一的战略构局,破除阻碍区域一体化的体制藩篱。着力长三角各地的制度实施,积极依托制度要素,科学指导资源要素自由流通与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展开,科学合理推动区域内竞争执法机构间的高质量合作。只有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方能科学有效地应对区域一体化发展中面临的挑战,确保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竞争执法;长三角区域;区域经济法

  

4.资源型区域法制建设的日本经验与中国路径

——从倾斜性复苏到合理化发展


作者:曹书(牡丹江师范学院)


内容提要:资源型区域凭借其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而备受关注,但因资源稀缺性和可耗竭性,资源型区域发展将不可逆转地呈现衰退状态。为充分、有效、可持续地发挥资源型区域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国均非常重视对资源型区域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法制支持。日本资源型区域从倾斜性复苏到合理化发展的政策与法制共治实践,能够为我国资源型区域法制建设的具体路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政策倾斜;合理化发展;资源型区域;区域经济法


【部门法专论】


5.《民法典》法源类型的二元化思考

——以“规则—原则”的区分为中心


作者:刘亚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的民法法源体系,在形式上缺失“法理”担当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承担起“法理”所具备的补充性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类型视角下,《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源,即第10条法源条款所指的民法典分编、民事特别法以及习惯法等法律规则,和第1条以及第4、5、6、9条所指向的目的条款以及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包含法律目的)分别代表法典之内、法典之外的法源类型,民法典由内及外实现法源的开放性及多元化。法律规则对应的方法论阶段是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法律原则对应的方法论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例外情况下可以修正法律规则。


关键词:民法法源;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概括条款;民法典

  

6.机关法人的概念反思与再造:一个财政法的考察视角


作者:张成松(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团体构造,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来源于公法,实质是公法对私法的限制。我国坚持“机关法人肯定说”,《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皆规定有“机关法人”,但有关之规定却过于简单,“机关非法人化”成为常态。机关法人兼顾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品格,涉及公、私法规范的“接轨”问题,这就决定了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的特质。机关法人看似一个民事主体,实则是一个财政主体,涉及财政法的规则及约束问题。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因其只强调人格独立而财产和责任均不独立。唯其如此,机关法人方能更好地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机关法人的设定目的方能实现。


关键词:机关法人;民事主体;私法;财政法;民法典

  

7.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对第三人效力研究


作者: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保护,应允许专有许可使用权具有对世排他效力。其中,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发生的排他权转移效果在实体法上是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得以独立向侵权人行使诉权的基础。权利人在同一许可条件下多次发放专有许可的,在后专有许可构成无权处分。在排他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权益;在使用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抗在先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取决于在先专有许可是否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手段与对抗效力的关系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间存在不同考量。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独立的诉权,但可对抗在后受让人与破产管理人而继续使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第三人效力;买卖不破许可

  

8.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确定之构想


作者:李激汉(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新《证券法》所采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之理解,因“取得”等术语的介入以及授权补充立法条款的保留而容易产生认识偏差。通过厘清“获取”与“知悉”的内在逻辑关系并吸取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内幕交易理论发展中的教训,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可以解释为“不当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根据这一标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补充立法应当将“知情人”限定为可以利用身份、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该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限定为“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受密人”作为泄密人的相对人,则应恢复其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新证券法

            

9.营业执照制度的实践检视与法理分析

——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背景


作者:王妍、王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营业执照先天的制度性缺陷进一步凸显,性质和功能定位不清,相关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信息公示功能日渐式微,作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学理上矛盾重重。毫无疑问,营业执照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价值理念已经渐行渐远,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有限政府理念不断深化的今天,营业执照的价值和功能定位由于该制度先天不足及后天异化已经无法在理论上给出符合逻辑的圆满的解释,也无法消解营业执照在实践中所衍生的制度性问题。对营业执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反思,有助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多证合一;主体资格

            

10.正当防卫时间限度的实证分析    

                          

作者:张洪成(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是正当防卫权行使的前提,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权行使时间判断标准不一,而理论的认定标准又呈众说纷纭之态势。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应当以形式解释为基础,以实质解释进行修正和补充:在形式解释上,已经着手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行行为,且犯罪未达致既遂状态即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实质解释上,与实行行为密切关联、一俟着手实行即可能造成法益损害的行为亦可纳入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而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后续行为若仍可评价在前侵害行为的范围内,也可以将其评价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合理延长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重复侵害行为;状态犯


11.监检关系视野下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作者:陈小炜(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两者选择序位不清、自行补充侦查代替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存在困惑、律师难以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既包括制度规定的残缺,也包括价值厘清的阙如,还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制约手段的不足。为化解监检之间补查取证分工、配合、衔接和制约等难题,应科学厘定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遗漏同案犯时只能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适宜沿用检察机关原强制措施,监察委补充调查阶段应准许律师介入,探索构建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目的、原则和方式,防范监察中心主义。


关键词:监检关系;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监察体制改革


12.跨国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及应对

——知识产权的利益考量视角 


作者:胡宏雁(吉林大学法学院、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内容提要: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审查并存时,产生的问题较为复杂。国家安全审查常常是跨国并购中的障碍因素,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体现。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与运营中地位的不断提升,跨国并购引发的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美欧加强了并购中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审查力度,新冠疫情引发一些国家对中国企业抢购不良资产的担忧并促使其收紧投资政策,使得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面临更大的阻力和障碍。同时,中国国内基础设施和投资法治环境的优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使中国国内面临着相同的问题。面对以上问题,可以从跨国并购中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范畴界定与类型化着手,探究如何规范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如何促进跨国并购中规避知识产权层面安全审查而获取目标方优质知识产权的路径,从而处理好涉及知识产权的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关键词:跨国并购;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


【理论法前沿】


13.制度变迁史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诠释


作者:郭剑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对政治体制、经济模式及文化图景影响的不断加强,关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研究日渐显得兴趣盎然,其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加深了这一热度。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肯定观、否定观和有限人格观作了回应,但观点分别存在基本要件及构成要素不整全、论证理由与现实相悖、立场缺乏正当性的情形。通过制度变迁史的理论分析,审视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标准,从具备理性能力的实质要件、权利能力的形式要件及符合社会功能的价值取向三部分来证立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各部分的具体论述能够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予以凸显。


关键词:法律主体;人工智能;理性能力;权利能力;社会功能


14.议会至上体制的权利保障逻辑之流变

——以英国为分析对象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议会至上体制下,英国的权利保障逻辑经历了持续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古典自由主义时代,“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权利的核心内涵。通过内部和外部限制让议会理性立法,是此时保障权利的主要方式。在新自由主义时代,积极权利出现并获得发展。行政权的扩张和议会立法对少数人的压制,给权利保障带去新的挑战。英国通过政治和法律方式监督行政权,但缺少对议会立法的有效制约。英国经验表明,在权利保障领域,全知全能的议会可能并不存在,应当面向本国的权利保障需求,合理确定议会至上的实现方式。这是我国在借鉴弱司法审查制度时应当注意的知识背景。


关键词:议会至上;权利保障;弱司法审查


【博士生论坛】


15.论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

——基于《民法典》第1017条展开


作者:杨凯旋(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关键词:别名财产利益;民事利益;关联混淆;民法典


《北方法学》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法学学术期刊,双月刊,逢单月15日出版。《北方法学》由黑龙江大学主管主办,禀持开放办刊之理念,邀请国内外著名法学专家及资深教授组成编委会,打造国内一流法学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北方法学》的办刊宗旨为:“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制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培养法律人才”。《北方法学》杂志目前设置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法前沿、部门法专论、专题研究、外国法研究、中外法史研究、实践论坛、名家讲坛、博士生论坛、学术综述、译评文丛、学术问题争鸣、比较法论坛等。《北方法学》自创刊伊始,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积极支持,名家新秀投稿踊跃,所发文章的引用、转载和转摘率均保持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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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北方法学》2020年第5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0年第4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0年第3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0年第2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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