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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发布2019年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合集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为加强巡回区民商事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巡回区各级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12件典型参考案例,剖析典型意义,集中反映巡回区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其中案例9号和案例10号暂未公布,北大法宝整合其余10例典型参考案例,以供参考。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号:张平与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典型意义】《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指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本案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具备期货交易服务资质,为张平提供的交易实为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交易。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案涉交易的性质,对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报》编辑部将本案评选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09(典型案例);CLI.C.63388485(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2号:西安经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辉、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追偿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上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两个抵押权产生冲突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权利顺序,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案涉房产的抵押权人是经发融资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是案外人。一审法院未支持经发融资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经发融资公司登记在后,有权就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劣后于登记在先的案外人优先受偿。二审判决正确理解适用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1条的规定,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12(典型案例);CLI.C.96578229(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3号: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洪、张翔公司增资纠纷案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涉知识产权在增资时有效,经专业验资机构评估,具有相当价值。公司后续经营中,案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公司请求增资股东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时存在恶意,双方亦无知识产权出资后需补充出资的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准确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15(典型案例);CLI.C.86967929(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4号:新疆厚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王世光、王国光、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公司股东与公司投资者对赌的案例,是厚德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者采用溢价方式增资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对赌。原股东因新股东溢价增资分享了溢价部分的股东权益,如不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意味着目标公司增资时的实际股权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因此,在目标公司不能实现盈利目标的情况下,当事人协议约定原股东以自有财产将因错误估值分享到的权益补偿给投资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协议效力应予确认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对赌协议案件,对保护交易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16(典型案例);CLI.C.309971821(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5号:魏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乔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法院经严格审查案涉借贷事实,查明魏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职业放贷人”。进而认定案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效应,对维护当地金融秩序、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17(典型案例);CLI.C.89201866(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6号: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与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高管进行了解读。华骏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周旭的高管职务,其担任的公司营销部经理一职也未列入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高管范围。但是华骏公司未设立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周旭作为营销部经理,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签约,有权决定资金回收方式,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的职权。本案判决根据周旭实际行使公司高管职权并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依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认定周旭应当对华骏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对规范公司高管行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18(典型案例);CLI.C.68167415(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7号:中宁县宁安镇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宁县郭庄农贸综合消费品市场服务中心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郭庄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关于该企业系其个人投资的抗辩意见,两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认定郭庄村委会为该市场的唯一出资人,维护了郭庄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实施“一带一路”沿线乡村振兴战略,是人民法院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使命。集体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无恒产者无恒心,依法保障该类企业出资人的财产权,可增加村民投资乡村集体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乡村集体企业发展壮大并更好地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去,进而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19(典型案例);CLI.C.73511976(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8号:张亚东与石磊股权转让纠纷案

【典型意义】对股权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股权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是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进行的规范,并不禁止出质人负担转让出质股权的合同义务。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形下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债法领域具有效力。出让人因股权质押无法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负担违约之债。本案判决对出质股权转让在物权领域和债权领域的效力作了正确的区分,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20(典型案例);CLI.C.62774089(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宁夏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典型意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是为确保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由采矿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存的担保性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如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或矿山停办、关闭、闭坑时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相关政府部门可将保证金用于治理和恢复矿山环境。案涉保证金存放在磊鑫公司账户上,该公司开采的矿山仍在治理期内,宁夏国土厅虽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有监管批准权,未经其同意不得使用和返还保证金,故而不得执行保证金。本案诉争的标的物较为典型,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22(典型案例);CLI.C.43032932(标准文书)

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2号:阎岐生、王波与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深圳市百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百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宝鸡分社、范增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因跨国旅游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日益突出。本案中,旅游者随团赴泰国旅行时突发疾病死亡,涉多个旅行社,使侵权主体的认定及其责任的划分成为本案审理的难点,也使旅行社责任险保险人应否同案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采取一揽子模式,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减轻了受害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314570323(典型案例);CLI.C.302820430(标准文书)


-END-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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