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1年第3期要目汇编(一)
《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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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严死亡的权利分析与程序规制
作者:沈德咏、刘静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
内容提要:尊严死亡是颇具争议的现代社会现象,既牵涉发展演进中的死亡医学标准,也触及人格尊严和生命自决等法律议题。与自然死亡相比,尊严死亡是病人在病情无法救治并且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情形下,迫不得已的生命抉择。尊严死亡的关切焦点不是死亡本身,而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将生命权作为尊严死亡的权利基础,需要立足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二元构造,构建包括生命安全权、生命自决权、临终医疗方式选择权、安宁疗护权和获得医生帮助权等在内的权利体系。为维护病人的生命权,避免尊严死亡滥用,降低医生面临的医疗法律风险,有必要基于病人最佳利益原则,确立适用对象限定规则、病人知情同意规则和正当医疗程序规则,推动完善临终医疗措施的准则和程序。
关键词:尊严死亡;人格尊严;生命权;安乐死;生命伦理
2.全面依法治国与第三方评估制度的完善
作者: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的法治第三方评估分为委托评估与独立评估两种模式,二者在法律性质、治理机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两种模式代表着推动法治的不同动力机制,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推动,一个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与竞争推动。两种模式也代表了不同的法治范式作用机理,独立评估是数据治理的新技术,是法治范式转型的集中体现。第三方评估作为新生事物,当前面临行为规范缺乏、评估功能导向不明确、有可能加重被评估对象负担等现实问题。只有加深对第三方评估制度的理论认识,才能准确把握其未来发展方向并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推动我国的制度型开放进程。
关键词:第三方评估;依法治国;数据治理;法治范式
3.交警非现场执法的规范构建
作者: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交警非现场执法,2003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先行作出了创制性规定,在其基础上,交警非现场执法的规范体系逐步形成。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吸纳了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的核心元素,并对其有所发展。不过,随着自动化行政从抓拍记录到自助处理的延伸运用,有待解决或回应的现实问题依然不少。对于暂时无法通过技术更新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引入或明确更多的制度规范予以回应,并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体系。
关键词:非现场执法;交警执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4.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构造之中国模式
作者: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适用非常态缔约规则,与民法典中的其他典型合同有本质区别。物业服务合同与集体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并无二致,在规范目的上更是殊途同归,即以团体缔约的构造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势均力敌”,同时赋予合同规范性效力,以促成小区管理中的强制自治与和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入典”没有改变其特别法规范模式。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这一微观体系,构成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特别法。在理解和适用物业服务合同规则时,必须将其置于这一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团体缔约;集体合同;规范性效力;特别法模式
5.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规范模式
作者: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证券法采用两分法,将公司债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据此确定了公开发行优先适用证券法、非公开发行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法律基础。然而,两分法划分标准有失周延,划分结果未必科学,难以适应债券市场的复杂与多变,容易产生规制效果偏离规制目标的情况。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发行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可以在两分法的基础上引入注册豁免规则,但应避免将注册豁免简单等同于非公开发行,或将之视为公开发行的对立物。通过发展豁免事由,将某些看似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融资纳入发行注册,并将某些看似具备公开性的发行归入注册豁免,再通过引入转售控制规则,降低变相公开发行的概率,增强非公开发行规则的适应性。我国证券法应当确认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规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中的监管职能。
关键词: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私募;非法集资;注册制
6.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
作者:高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管制一直是与反垄断法并行的反垄断方式。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不应局限于适用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反垄断方法和理念上的转变,还可以同时将大型数字企业作为一种新的公用事业进行管制。公用事业管制与反垄断法相结合,将加强反垄断执法。由于公用事业管制能够实现除促进市场竞争目标之外的其他社会管理目标,结合管制和反垄断法的数字平台监管政策,就从单纯的经济反垄断转向了更大范围的社会性规制,将更好地回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管制平台的新公用事业框架中应包含“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消费者保护原则”,同时需建立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明确管制中的私人企业定位,并处理好管制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结合与协调。
关键词:平台反垄断;公用事业管制;平台中立性
7.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及认定规则
作者:陈醇(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在传统二分法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之外,缔约过失理论以及对赌合同纠纷裁判采用的区隔论均隐含着对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可以将合同流程分为缔约、效力与履行三个基本阶段,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接触介面也可从合同效力的单一介面拓展至合同流程的全部介面。相应地,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缔约性强制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以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融合与最大化。在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应当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在不减损其他部门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介面的强制,以最后规则、补救规则、可能规则作为认定强制性规范类型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更新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理由。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对赌协议;缔约过失;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8.论刑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
作者: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规范学与事实学的不同,只是刑法教义学与刑法实证研究之间表面上的不同,其掩盖了两者内在相和的价值。法教义学的实定法合理性假定和法律实证研究的集体经验合理性假定,都是相对的,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对立,采用实证方法研究刑法教义学问题并非不可能。刑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统一于实践理性,相遇在刑法现象大样本中,交集于法的有效性。没有教义学的刑法实证研究,或者没有实证研究的刑法教义学,都无益于中国刑法研究的全面发展。最极端的恶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最极端的社会否定性评价是依法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死刑,这两个剥夺是其他一切剥夺的边界。以近8万个致死命案死刑适用样本的刑罚教义学研究为例说明,刑法教义学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刑法现象大样本的描述性批判,其包括刑法理论学说的教义学实证研究、刑法规定的教义学实证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教义学实证研究。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实证研究;死刑适用;法的有效性
9.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必要性及判别
作者: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妥当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与肯定权利人的同意排除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主张不相协调。处分是值得保护的财产价值实现方式,财产权是一种自我决定权,财产权的行使须反映权利人的真实意思,故处分意识必要说能够全面反映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不法类型差异和不法程度差异,权利人的处分意识是构成诈骗罪的前提。在诈骗罪中,权利人的错误认识仅限于动机错误,而不包括对所处分财产本体属性的认识错误。在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上,应坚持严格的处分意识说,权利人须明确认识到其处分行为将转移自己对特定数量财产的占有或支配,但不必认识到被处分财产的价值。对财物重量的误认,只是不影响处分意识的动机错误。在一些特别交易类型中,权利人将若干财物组成集合物进行交付,而不在意组成该集合物的个别财物的个数,此时才能例外地承认整体性的处分意识。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意识;利益诈骗
10.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
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离,应考量案件关联性的性质与强度,保障司法公正、效率及当事人权利,且注意司法能力约束。有组织犯罪案件审理,具有人员众多、罪行多样、关联性紧密,以及须查明组织状态与框架等特点。将被告过多的案件分案审理,能促进庭审有序,防止过于拖延,保障质证辩论,降低审理难度,体现刑事政策。但分案审理的弊端也突出,易导致审理碎片化及同案犯质证受限,案件裁决趋于行政化,尤其是出现“无质证认证”及“不审而判”等程序不公。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案随意、过度,对辩方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完善分案制度,应坚持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同案分审为例外;应把握条件,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分案审理,分案时遵循案件自身逻辑;应妥当处理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的审理方式,慎重对待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审理,保障辩方诉讼权利;应注意分案时的审判组织构成与裁判协调,加强分案问题上的诉审协调并确认法院的审理决定权。他案被告人在本庭陈述,仍应视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需利用庭前会议解决相关证据与程序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并案与分案审理规范。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分案审理;合并审理
11.域外管辖的体系构造:立法管辖与司法管辖之界分
作者:宋晓(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域外管辖的理论构造和国内法域外适用的体系构建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关键之处是需对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司法管辖作出恰当界分。无论对于域外立法管辖还是对于域外司法管辖,公法和私法的区分都构成了理论和实践展开的基础。各国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均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属地原则。域外立法管辖的基本方法是单边主义方法和多边主义方法,而域外司法管辖的基本方法是一般管辖方法和特别管辖方法。公法的域外立法管辖零散而具体标准不一,实际上并无体系可言,是整个域外立法管辖中最为复杂的,国际法只是进行外部限制而不能直接提出贯通的规则或标准。私法的域外适用及私法案件的域外司法管辖均不存在国际习惯法的限制。域外管辖的体系构造,不应依循某个统一原理自上而下地展开,而应沿着私法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私法案件的域外司法管辖体系以及公法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分别展开。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司法管辖具有不同的法律目标和功能,两者并不以实现相互统一为价值追求。
关键词:域外管辖;域外立法管辖;域外司法管辖;属地原则;长臂管辖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2.新时代行政审判因应诉源治理之道
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诉源治理观嵌入行政审判过程之中,既是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政治体现和人民法院纾解行政审判工作困境的现实需求,也是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从单纯权力监督制约模式转向兼顾权力互动模式的真实写照。在以有效调控行政诉讼增量为目标的政策参与型诉源治理格局中,人民法院通过扮演参与者和分流者角色追求诉讼的源头治理。在以根除行政争议产生土壤为目标的法治规范型诉源治理格局中,人民法院通过扮演主导者和裁判者角色追求诉求的源头治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依法因应诉源治理理想局面的形成,尚需从行政诉讼法上诉讼目的条款内涵延展、诉前调解合法性补强、繁简分流程序规范、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条款扩容、变更判决适用范围适度拓宽等方面予以推动,以加快行政审判制度全面融入法治一体建设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诉源治理;诉前调解;社会治理;法治社会;行政审判
《中外法学》2021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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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
1.清代的典习俗、法律应对与裁判实践——以浙闽两省为考察中心
作者: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清代的典习俗是发达的土地金融市场的产物。理解该时期的典习俗实践,应主要从市场—产权逻辑出发,不宜过度依赖情感—伦理逻辑。出典、回赎、找价、绝卖等行为,均体现出充分的市场理性和明确的产权边界。清代各级政权立法对典的规制,各地方——尤其浙、闽——官府对涉典纠纷的审断,也多符合市场—产权逻辑,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了资源流通和经济效率。对清代典习俗、相应法律表达与实践的研究,有助于增进当代学界对传统经济与法律的更清晰认识,并为当代地权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
关键词:典;市场;产权;情感;伦理
【青年】
2.立法应当是抽象的吗?
作者:黄宇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抽象、普遍或一般等词的区别仅是用语喜好问题,实际指代了立法的效力范围不特定性与权利义务未完结性两大特征。只要不满足这两大特征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称之为具体法或个别法。“立法应当抽象”并非具有普适性。法国是立法抽象性思想的发源地,其理由是平等原则。德国直到魏玛后期才产生了以抽象性教义制约立法权的主张,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权力分立。立法的抽象性从来就不是英美法上的传统与要求。通过分析我国实定法规范与事实可以看到,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等的效力范围特定性立法具有正当性,无需对其特别约束。只有出于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保障,在制定侵害性质权利义务完结性立法时,才应当检验其合宪性。
关键词:抽象规范;法的一般性;立法;行政保留;普遍约束力
3.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比例分担——以股权代持为中心
作者:吴至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违法无效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我国法并无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大同小异的做法是“全有全无”,具体为不当得利的违法性抗辩及例外规则体系。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删除了不法原因给付规则,但仍可通过对第985条的扩张解释,将“全有全无”设定为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则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持的裁判立场,基于对原《合同法》第58条的扩张解释,在投资已有增值且国家不予收缴的前提下,采取了在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担”的返还方案。英国法从形式主义转向结果主义的最新发展、量化修正的比例原则、股权代持中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存在,三者共同证立了违法无效股权代持适用“比例分担”特殊规则的正当性;但这项特殊规则不应替代“全有全无”,上升为普适于各类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无论是“全有全无”还是“比例分担”,不当得利返还对象原则上不应包括金钱的使用价值。
关键词:股权代持;不当得利;违法性;比例分担;比例原则
4.共犯陈述的信用基础及规则构建
作者:王晓华(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共犯常常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其陈述不被信任,这种利害关系不会因为共犯所受实体处分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诉讼中应当根据实质联系来判断一名证人是否属于共犯。共犯的利害关系还会因为与控方达成认罪豁免交易而进一步加剧,需要对被豁免的共犯的陈述给予更加谨慎之对待。构建共犯陈述信用制度有三方面内容:首先是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质证权在为共犯陈述的真实性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也能为使用共犯陈述提供程序正当性基础。其次,通过制定强制性补强规则为共犯陈述提供更强的信用保障。最后,对待与控方达成认罪豁免协议的共犯的陈述还应当制定额外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开示共犯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赋予本案辩护人查阅共犯案件的卷宗材料等手段。
关键词:共犯陈述;利害关系质证权;补强规则
【专论】
5.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
关键词:《民法典》第40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抵押财产转让;限制转让的约定
6.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7条用“视听作品”的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前者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后者则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该规定是建立在有关“视听作品”的范围大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误解基础上的。它导致难以划分两类视听作品,同时“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对于潜在利用者而言将难以确定,因为约定将产生著作权归制作者、合作作者或其中特定合作作者的复杂可能性。此类视听作品的交易安全将由此受到损害,交易成本将不可避免地上升。建议将“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局限于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同时认定潜在利用者有权信赖此类视听作品版权标识中标注的人就是权利人,以此减少修改后《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权利归属
7.作品类型法定缓和化的理据与路径
作者:梁志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品类型的封闭式与开放式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开放式立法模式下,法院认定非典型作品时不能行使立法者专属的法律政策选择,而应坚持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化,其理据在于法律规范的弹性空间与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抽象的作品概念、以非物质化与技术中立的立法技术来界定具体作品类型,这使得非典型作品可通过法律解释而得到保护。作品类型的法律漏洞主要是因技术、经济因素造成的嗣后漏洞。准确识别法律漏洞是进行漏洞填补的前提,版权法上有意义的沉默不属于法律漏洞,它是指表达形式的反面——不受保护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作品法定类型的法律漏洞包括隐藏式漏洞与开放式漏洞。不同漏洞的填补方法应有所区别,但关键在于准确识别作品法定类型的标准特征、否定特征和可变特征。应运用三步法,采用类推适用和分解类推等方式进行漏洞填补,也应允许特定情况下的整体类推。
关键词:作品类型法定;开放式立法;技术中立;法律漏洞;表达形式
8.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
作者:马家曦(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另案处理的正当性在于,法官为了避免合并审理产生明显的诉讼迟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诉讼指挥权。而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已成为法官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拒绝裁判的理由,严重危及诉讼经济与程序安定,其原因则为适用标准与程序保障的缺失。通过区分诉讼要件、合并要件与诉讼迟延风险的裁量三项内容可以进一步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只要未违反诉讼要件,违反合并要件应当强制分案,存在明显的诉讼迟延风险需要裁量分案。未来还应当明确分案裁定的具体程序,或允许法官通过先行判决程序变通实现分案目标。分案之后,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该案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关键词:合并审理;另案处理;诉讼指挥;驳回起诉
9.不真正不作为犯——德日的差异演进及中国的后发式研究
作者:姚诗(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德日两国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合法性根据上产生分歧;这一分歧在各自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催化下被加倍放大,导致两国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功能定位形成对立,进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教义学展开差异建构;两国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保证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和德日相比,我国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属于“后发式”研究,学界、司法和立法三方之间缺乏长期互动探讨,这是我国不作为犯功能性定位缺失、教义学研究滞后之肇因。应对相关司法判决进行整体研究,发掘“普遍的价值取向”,通过考察不真正不作为犯适用规模和法官对该类犯罪的处罚态度来“反推”我国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功能定位,并以此指导我国教义学建构。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功能定位;后发式研究;教义学建构
10.电子支付时代下财产犯罪成立的类型化研究——以支付宝为例的分析
作者:王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支付宝存在着余额、余额宝、银行卡、蚂蚁花呗、亲情号等不同的支付方式,对此展开类型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利用上述支付方式实施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不同的规制思路。虽然盗窃罪并不包括利益盗窃,但却可以将支付宝余额视为物权客体从而纳入盗窃罪的对象。在电子支付时代,诈骗罪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陷入错误”的要素,对此可以将作为信用支付产品的蚂蚁花呗作出与余额不同的解释,在肯定蚂蚁小贷需要审核合法用户身份的基础上,肯定相关行为诈骗罪的可罚性。对于利用支付宝中绑定的银行卡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借助亲情号实施的财产犯罪则需要区分盗窃他人账号绑定、欺骗他人予以绑定以及私自修改额度三种类型进行分析。最后,即便在解释论上可以用现行法予以规制相关犯罪,但在立法论上仍应新设计算机诈骗罪。
关键词:电子支付;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11.犯罪现实与刑罚的社会控制——基于刑罚目的论的反思
作者:黄河(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警方犯罪统计中的犯罪现实,在某种程度仅是一幅扭曲的犯罪图景。犯罪的追诉与惩罚不单纯是官方对“客观犯罪”的反映,更是刑罚的社会控制机制的产物。不起诉人数增加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更加收放自如地行使了不起诉的裁量权。自由刑在法院量刑中的地位非常显著,重刑比重在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财产犯罪中过于显著。刑罚的社会控制背后,暗含着人们对刑罚目的论的不同理解,在人们的观念里,绝对的刑罚理论从来都未曾“过时”,相对的预防论之功能性效果被高估,刑罚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只是一种相关但不必然蕴含因果的关系。“社会需要多少犯罪”这一设问,可以引导人们对刑罚的社会控制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谋求新的出路。
关键词:犯罪率;刑罚的社会控制;刑罚目的论
12.为什么选择性执法?——制度动因及其规制
作者: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选择性执法源于一系列制度约束条件的客观存在,具有必然性。政策型选择性执法的制度约束条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结构特征决定了其无可避免地嵌入到地方政府实现中心工作的框架中,特定政策目标替代了维护理想法律秩序的执法目标。成本型选择性执法源于直接执法成本与间接执法成本的约束,前者决定了完全执法是不可能且没有必要的,后者使选择性执法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缓解成文法规则与社会具体情境之间矛盾的途径。回应型选择性执法源于以“人民当家作主”理念为中心的代表制民主决定了政府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民意的有效回应,这种正当性基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通过选择性执法积极回应基本民意与焦点民意。由此,有效规制政策型与回应型选择性执法的途径是将“是否在裁量权范围内实施选择性执法”纳入到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中。有效规制成本型选择性执法的途径是在财政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充足的经费、建立有效的行政法执法反馈机制等。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政策型选择性执法;成本型选择性执法;回应型选择性执法
【视野】
13.多维视野中的美国政教关系——宪法、政治和文化的分析
作者:钟瑞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20世纪七十年代始的全球宗教复兴及宗教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最终强势回归,使政教关系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这也引发了美国政教关系研究的又一个高潮。日益显明的是,长期以来的美国政教关系是一个包括宪法、政治和文化等多维度在内的稳定结构:在宪法安排上,政府和教会这两大组织机构、两大权力中心被要求保持适当距离;在政治生活中,教会是政府的密切伙伴,新教是美国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的根基;在社会文化上,新教信念和新教价值观居于美国文化的核心,提供了共和国必需的身份认同和民族凝聚力。当代美国深陷“文化战争”和“路线之争”的窘境,根源即在于这一稳定结构因多元主义极度扩张和新教共识被打破而几近坍塌,极端的政教分离做法在此过程中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的政教关系观念和实践有其不可复制的独特性,不宜于被奉为公认的法律或政治准则予以普遍适用。
关键词:政教关系;确立条款;教会与政府相分离;政治与宗教相分离;基督教国家
14.论双重股权结构监管制度的构建——以控制权利益的内涵为视角
作者:沈骏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控制权可能被经营者滥用以追求自身利益,但它也可以保护并激励经营者为公司实施其作为企业家的独有见识并努力获得企业专用型知识和技能。双重股权结构会恶化控制权利益的黑暗面,但又能够支持其光明面。因此,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管制度应当遏制经营者滥用该类结构损害公司和外部股东的利益,但同时不应当对经营者通过该类结构掌握控制权造成重大损害或限制。为达成这一目标,监管机构可以对股东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程度进行适当限制,也可以通过事件型日落规则将双重股权结构与创始人对公司的领导绑定在一起。不过,后一种监管方式会使全面禁止双重股权资本重组成为必要。与此同时,监管机构通常不应当采用突破规则和时间型日落规则。中国大陆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管制度并未达到遏制控制权利益黑暗面与支持其光明面之间的平衡,其中的部分规则有待改进。
关键词:双重股权;一股一权;控制权利益;公司治理
《法学家》2021年第3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聚焦】
1.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析
作者: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中,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处于不同的层面。法治道路是管总的东西,而法治体系则是总抓手。离开法治体系,法治道路会被架空。离开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建设会迷失方向。必须把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统一起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才不会走偏,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其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的社会基础的统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历史唯物论
【专论】
2.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说理
作者:任喜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说理是宪法涵义阐明的逻辑过程和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宪法实施要解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涵义的主动阐明与规范社会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为实现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目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该通过宪法说理经常性输出宪法内涵,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内涵输出机制。宪法说理有利于反复确认“适格”的宪法内涵输出中心,激发“活的宪法”的内生动力,也有利于为其他主体进行宪法说理提供依据。宪法说理类型多样,说理结构有所不同。其中,职权行使的宪法依据说理可以概括为政治正当性、宪法文本依据、宪法与特定部门法关系以及程序合宪等四个基本说理要素。宪法说理的规范化可以为其他社会主体运用宪法提供概念体系、分析逻辑、论证方法,从而全面提高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法效能。
关键词:宪法说理;宪法解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
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民法典》既有规定出发,我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如下:首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一般条款模式进行反思,认为其构成是不清晰的;其次,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为第985条,而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第122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是给付以及没有给付原因,而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关键因素是侵害,法律根据是指法律保护的权利地位,而使他人受损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侵害为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地位。再次,合同失败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为第157条以及第366条第1款。另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除了一般情况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22条)、直索型不当得利(第988条)以及无权处分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311条第2款)。最后,除了一般性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添附情况下的费用型不当得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取得人不受强迫得利。第三人偿付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524条第2款)。
关键词:不当得利;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给付型不当得利;侵害型不当得利
4.刑事合规的模式及合规计划之证明
作者:林静(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学者倡导引入在西方盛行的刑事合规计划,以应对中资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合规风险。根据刑事合规在域外的实践,普遍的难题是有效合规计划的证明。比较法视角下,刑事合规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入罪模式、作为抗辩事由的出罪模式、量刑调节模式以及程序法层面的暂缓起诉模式。不同模式的刑事合规,合规计划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的证明应当有所差异。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设置,决定了实践中刑事合规践行的纵深度,起到调节阀作用。我国正处于初始探索阶段,宜采取审慎的证明模式,适度激励企业建构合规计划,并防控合规激励被滥用的风险。
关键词:刑事合规;合规模式;证明责任;合规计划
5.宪法权利何时约束私人行为——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及其借鉴
作者:邹奕(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约束私人行为,是中美两国共同的理论课题和现实议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州行为理论,宪法权利一般仅约束政府行为,但若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存在充分关联,前者则有可能被拟制为“州行为”从而受到宪法权利的约束。从该法院的一系列相关案件来看,州行为的认定存在两条基本进路:两段分析法和归类分析法。后者包括四个具体标准:政府影响、公共职能、联合行为和司法执行标准。对于私人行为构成州行为的情形,两段分析法有所遗漏同时限定不足;归类分析法之下的联合行为、司法执行标准也存在逻辑局限。1970年以后,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州行为的尺度趋于严格,宪法权利对私人行为的限制范围明显缩小。总体而言,州行为理论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私人自治、契约自由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政府间接侵犯宪法权利以及规避宪法责任,可以为我国提供镜鉴。
关键词:宪法权利;私人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行为理论
【视点·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研究】
6.论应急行政组织的效能原则
作者:金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组织效能关系到行政任务履行质量,是组织法治之外另一重不可放弃的价值追求。然而,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和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秩序下容易发生抵牾。宪法确立了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规范基础,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对组织规范的放射效应及通过组织规范进行的基本权利保护为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形塑了宪法面向的解释框架。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提升须在组织法治框架内进行,应符合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和法的安定性等原则。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应急行政组织法的适度韧性。在坚持应急行政一体性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行政单位关系化协调机制的潜能,汲引直接介入权、职务协助、紧急管辖权等媒介,着力实现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提升。
关键词: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原则;依法律行政;突发公共事件
7.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
作者: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非传统国家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随着洗钱的日益发展,其危害性开始发生裂变,从初期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逐渐地升级为非传统安全的突出问题,反洗钱由此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反洗钱作为一个连接点,将我国的金融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等许多非传统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成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环节和抓手。鉴于洗钱的危害性和严峻态势,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但是,面对新的复杂形势和国际合作的大背景,我们需要将反洗钱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下进行检视,充分认识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中的作用,并且以我国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反洗钱通行标准为参照系,从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意识、提升司法实践效果等多个层面予以落实。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洗钱;恐怖融资;罪名体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8.论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
作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格权侵权中不断扩大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是比较法上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侵害人格权益财产损失赔偿中的法院酌定规则作出了规定,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法院酌定的对象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的获利数额;在人格权侵权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酌定赔偿数额,而且在受害人请求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但无法证明财产损失数额以及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时,法院也应依职权酌定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出于损害预防的需要,法院一般应当以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数额、行为人的获利数额等损害预防类的参考因素为基础酌定赔偿数额。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损失;损害预防;法院酌定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
作者: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抽象风险,其适用不以利益冲突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公司通过章程授权或股东会以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的方式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为有效,不宜采纳英美法上的实质公平审查制度允许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平性进行二次审查。董事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自我交易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公司可予以追认。
关键词:董事自我交易;章程授权;股东会同意;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0.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作者:刘迎霜(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规范并不完整。股权代持协议可以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的情形,分别具有隐名代理、信托等法律性质。规避法律法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无效。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以主张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继续持有股权,但就股本金和获益适当补偿隐名股东。在上市公司或特殊金融公司中股权代持损害证券市场公开原则和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时,股权应由监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或某种特定基金暂时持有,再拍卖给适格主体;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不能获得股权。我国《公司法》修订应完善隐名代理式股权代持制度和构建信托式股权代持制度。
关键词:股权代持;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信托;隐名代理
【争鸣】
11.但书规定的司法功能考察及重述
作者:杜治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是刑法谦抑性的立法宣示,刑法学界对于其司法功能一直存在“出罪功能”与“入罪限制功能”的争论。通过考察裁判文书可见,司法实践将但书规定作为总括性的出罪标准,阻碍了其他出罪事由的正常运用。主张但书规定具有“入罪限制功能”的观点具有正确的犯罪判断观念和定罪方法论,更为可取。在“出罪标准说”与“入罪限制说”的对立图式下,但书规定的独立意义被犯罪构成理论遮蔽,以致产生虚置甚至取消但书规定的倾向。应当克服这一对立图式的局限性,以但书规定为本位,全面考察但书规定实际发挥的司法功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在“入罪限制功能”之外还具有发展出罪事由的“接应功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可以妥善利用这一功能发展规范性、开放性、多元化的出罪事由体系。
关键词:司法出罪;但书规定;出罪功能;入罪限制功能;接应功能
12.论刑法中的合意关系
作者:王飞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向犯理论存在诸多理论弊端,宜以合意关系取而代之。合意关系的成立具有“平等独立的复数主体”“交换合致的复数意思”“共生共存的复数行为”三个要件。对向关系、单位犯罪过程中执行单位惯常业务流程的职员之间的关系、中立业务行为的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均属于典型的合意关系。刑法中合意关系的讨论,不仅能够释清刑法理论上的若干误识,也有利于刑事立法罪刑规范的科学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意行为的准确定性。
关键词:对向犯;合意关系;共犯;处罚范围;权利保障
【评注】
13.《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评注
作者:王立栋(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641条允许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且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上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条文位于合同编,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之实现受制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这体现出一定的形式主义特征。然而,从《民法典》为被保留所有权之效果、出卖人的权利之实现等设置的规则观之,立法者更倾向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规范所有权保留买卖,据此,被保留的所有权实为担保物权。出卖人若于交付后10日内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则享有超级优先顺位,其他情况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确定出卖人的权利顺位。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即已取得真正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的所有权转移仅仅意味着出卖人的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因此,买受人于条件成就之前即可有效地在标的物上设定权利负担;次买受人在买受人的正常经常活动中,可取得无出卖人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买卖;功能主义;权利顺位;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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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理论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理论阐述,构成了其中“党的领导”理论。在政治方向和法治道路上,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需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和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坚持党的领导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理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以及如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
2.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贡献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实践和发展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贡献颇多、对国际法治的影响深远:中国共产党不断贡献国际法治新思想,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理论、和谐世界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系列国际法治原则、理论和理念;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国际法律人格的独立与完整,努力营造独立自主的国际法治环境;通过不断增进对国际法体系的认同、采取务实的国际法治行动,坚持友善务实的国际法治基调;确立新的国际法治规范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参与国际法治改革推动全球治理;反对国际法适用的双重标准,以多元共识推进形成互利合作的国际法治格局。随着中国共产党将国际法治内容纳入党的建设规划,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之路将更加自信和稳健。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国际法治;中共党史
3.关联维度的法治中国及其话语意义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法治中国内涵丰富,可从多角度开展研究。从语用关联的维度看,法治中国存在交叉的4层含义:第一,用法治修饰中国,在联想语用中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及其体系,进而为法治话语权的形成奠定语词基础。第二,用法治定义中国,在执政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含义、原则要求、意义特征以及实现方法等,进而为形塑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奠定逻辑基础。第三,用法治打量中国,发现、确定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的社会矛盾。第四,用法治建设中国,以法治战略、法治规划等为主线,协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话语;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热点问题】
4.电商平台自治规制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的分析
作者:金善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试图对电商平台自治行为进行规制,强调电商平台不得通过制定交易规则、服务协议或设计技术应用方案等方式对交易相对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在充分评估现行制度且用尽既有规范的基础上便导入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规制机制,形式上看是为了规范电商平台自治行为,实质上却潜藏着逻辑冲突和规范矛盾,实践中会产生解释分歧、个案中暴露其潜在的制度缺陷,因而需要对这一规定进行反思并从整个法律体系层面来考量和完善电商平台自治行为规制的制度机制。对此,通过法律解释操作机制来用尽既有制度规范是导入规制机制的前提,并在制度评估的基础上考虑对电商平台自治规制进行体系性优化,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电商平台;平台自治;营业自由;交易秩序
5.风险立法的公私法融合与体系化构造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风险立法,呈现出单行法外观和公私法规范交叉混合的“拼盘式”构造,这样的结构迥异于公私法分立框架下的传统部门法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立法结构的变化是为了回应法律规制对象的特殊需要,风险立法亦然。以单行法面貌呈现的风险立法旨在回应不同风险领域规制体制的差异,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拼盘”实际上均指向同一风险规制目标。以“部门法分立格局的行业延伸”来解读风险立法,割裂了风险规制的整体主义视角与公私合作的规制工具体系。立足于特定行业领域的风险立法应具有超越部门法分立格局的独特结构与体系,解释论上应以“跨部门的行业法”来对其重新定位。在理顺公私法规范内在价值张力的基础上,风险立法的制度体系应当迈向公私法合作的制度结构。
关键词:风险规制;公法与私法;行业法
6.困境企业预重整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重整是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又导向庭内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组谈判程序,其呈现出预先打包重整、部分预先打包重整、预协商重整、重组支持协议等多种样态。预重整的规范构建应当重点关注结果规制和程序规制两个层面。预重整的结果规制主要是规范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获得批准进而产生强制效力的过程;预重整的程序规制应着眼于规范预重整程序的整个流程设计,以程序正义的维护来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预重整程序中还需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但不宜采取指定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法院和政府过度介入进而损害预重整意思自治本质属性的现象。
关键词:拯救文化;重整;预重整;预重整辅助机构
7.论政府介入企业合规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郑雅方(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具有政府推进的特点,目前已形成“刚性”和“柔性”两种推进模式。“刚性”模式潜含法律依据不完善、法定权限有欠缺等合法性风险,易导致劳动人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柔性”模式存在非强制性指引因缺乏配套激励机制而导致的推进失灵风险,企业合规管理易产生有名无实的“符号化”现象。控制合法性风险,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备政府推进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限来化解。推进失灵风险的防范,应在柔性指引的基础上,配套建立多种激励机制以充分激发企业合规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实际行动。
关键词:企业合规;政府监管;公司法;风险防范
【法学争鸣】
8.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新论
作者:王敏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实质在于揭示以程序的方法处置程序违法行为,因而其与传统的对违法者采用制裁的处置方式完全不同。对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质意义的把握,需要以对其基本内容和特点的认识为基础。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具有程序的专属性、程序的消极性、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与违法行为主体之间的非对应性、程序性法律后果中受害人的非同一性等特点。明确认识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特点,对于准确认识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价值及其局限性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通过揭示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说明、解释和指导实践的功能及其与程序性责任、程序性制裁等理论之异同,可以进一步明确认识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价值所在,以此将处置程序违法行为的关注重点从违法行为和行为人的责任扩展到程序性应对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进而可以进一步拓展关于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问题的研究视野,推进对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相关实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处置的可能性;程序违法行为
9.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
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以法律行为制度为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悬赏广告的规范适用既涉及合同编的局部衔接,也涉及总分则的协调与整合。悬赏广告意思表示在相对人、标的、发出、失效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合同说”之下,只要相应的承诺构造不固守“意思实现说”的逻辑,仍可实现对完成行为时不知悬赏者的保护;相比“单方行为说”,还能更妥当地处理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从总分则体系协调的角度观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合同说”是妥当的,其原理构成则宜采“意思行为说”,区分“完成特定行为”和“承诺意思表示”两个环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要约。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单方行为
10.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论
作者:杨华(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作出了不同法律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这一严格限定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学术上的争议产生了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功能的怀疑。实践中诸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起诉后无功而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效运用。深究探源后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提起的诉讼兼具普通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双重性质。该条立法的正当性综合了海洋问题本身的国际性和敏感性、国际社会关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经验、国家海洋治理的实际能力等因素,有效排除了检察机关和其他环境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键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主体限定
【法学论坛】
11.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
作者: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拥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人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然而,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网,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一刀切”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事人;群众;政法体制
12.“人格物”权利冲突的构成机理与裁判之道
作者: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格物”因其上并存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成为物的一种特有形态继而对民法规制提出了特殊要求。由于“人格物”上并存的民事利益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民事权利主体,因此以“人格物”为载体引发权利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并引发司法裁判难题。“人格物”上权利冲突之构成机理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冲突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各冲突权利所包含的民事利益均附着于同一权利对象上,从而使冲突解决变得更为困难。“人格物”上权利冲突之裁判路径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在民法基本原则、风俗习惯及法理的最低限度价值共识之下,基于普世的正义观念、经验常识和相关协调原则,确立冲突权利的行使顺位,并进一步运用比例原则,限制“优先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保证“优先权利”给相对方所造成的权益损害最小,最后引入公平责任,对该权益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关键词“人格物”;权利冲突;构成条件;比例原则;公平责任
13.行政协议认定标准探讨
作者:王瑛(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效力、法律适用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实践中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存在将行政协议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订立协议是否为了行使职权应成为认定行政协议的标准,但不宜将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职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为行使职权而订立协议时,应当以协议事项为基础: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论是否有订约权限,只要法律没有就该事项明确禁止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所订立的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对其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行政机关所订立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关键词:行政协议;民事合同;认定标准;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
14.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规制体系的检视与重构——基于有组织犯罪集团向企业化发展趋势的思考
作者:蔡军(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采取“以普通刑事法典为基础,以专门性法律文件为主干,以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为补充”的形式构建。近些年来,有组织犯罪集团向企业化发展的趋势表明这一刑事规制体系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既有刑事法体系的基础上构建精准应对有组犯罪集团向企业化发展的刑事规制体系,已成为有效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必要前提。具体应对措施包括:制定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制化、体系化建设;完善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体系;完善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关联法体系。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企业化;刑事规制体系;刑事法律
15.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探究
作者:刘泊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既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的关键举措,也是在协商性司法中构建控辩平衡诉讼机制的前提条件。通过对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的比较,可以清晰地看出两者在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含义上的差异。以此为基础设立我国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判断标准,赋予值班律师讯问在场权和在特定条件下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拒绝签字权,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开示制度,设立严谨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并建立值班律师职责清单制度,应成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判断标准
《法学》2021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根本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就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就是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就是引导法学专家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构建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就是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完善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治人才培养
【《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
2.《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药品犯罪修订之得失
作者:杜宇(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41条、第142条第2款直接删除,这极易被理解为假药、劣药认定标准与《药品管理法》分道扬镳。然而,如果彻底抛弃前置法上的认定基准,不但会丧失判断上的专业性、思考上的经济性、证据上的可转换性等诸多实益,而且会进而损伤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融贯性。因此,不能将这一删除理解为“绝对不能依照”,而应理解为刚性挂钩的解除,其并不妨碍司法操作中对前置法标准的参照,亦为刑法赢得相对化判断的空间。同时,现行《药品管理法》上所确立的假药与劣药两分模式,仍然存在概念竞合、具体类型混同等弊端,需要在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的意义上重新审视和处理;对增设《刑法》第142条之一的理解,也需在前置法与保障法的协同意义上加以把握。在此脉络上,《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概念的结构性调整,以及将拟制型假药与劣药加以剥离并置入其第124条予以规制的做法,势必导致《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制半径的收缩,也势必要求面向《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设置新的保障性规范。这正是增设第142条之一的根本动机。而潜藏其后的规范意图,则在于公众健康生命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的分离与纯化。但遗憾的是,这一努力难言成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立法设定,不仅使前置法上的法益分离与纯化效果无法在保障法上坐实,而且会带来局部体系紊乱、司法认定困难等弊端。同时,第142条之一也未对被剥离的秩序违反行为形成完整覆盖,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漏洞;本次修法还新增了对故意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处罚,使药品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后端延展,但仍未形成全流程、闭环式的周延规制。对此两款规定而言,如何理解“明知”“使用”及犯罪主体等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澄清的余地。
关键词:药品犯罪;假药;劣药;药品管理秩序;公众健康与生命法益
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
作者: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法院的有关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在法益确立和责任确定等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争议,并可能导致该行为处罚的不当。《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审稿》对此作了初步回应,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该行为由危害公共安全罪彻底转变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多样性,实务上,应当特别重视《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确保高空抛物行为在发生竞合时仍应按照重罪处罚,同时也要通过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适当限缩这一轻罪的处罚范围,避免违法行为的轻罪化。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扰乱公共秩序;处罚范围
4.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作者:杨绪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将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当下,安全生产犯罪条文的再次修订首先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对此不能以积极刑法立法观等理由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削足适履”“束手无策”等困境,根本原因是其一直分担着重罪涵摄不足与轻罪规制缺失的立法“隐痛”。这一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化解,相反还助长了不少“软性解释”,甚至滑向类推解释。立法论无法对这些问题“袖手旁观”,在这一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起到“临门一脚”的效果。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我国采取的是“无一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面向的主要是具象的业务场景,而这在体系性思考上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放弃了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使行为类型之“素材”迅速充实起来,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借由此方法论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作出新的解读。
关键词:安全生产犯罪;体系性思考;司法困境;增设新罪;积极刑法立法观
5.软硬法混合治理的规范化进路
作者:沈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也被认为是应当采取的立场和方法。然而,以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软硬法规则的运用为例,可以发现实际运行的混合治理模式存在法治紧张问题:“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现象大量存在,且制定主体泛滥,制定程序非公开,规范效力不明确。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是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对软法性质和硬法性质的行政规则,在文件名称、发布主体、基本程序、规范效力等方面应提出不同要求,并使其接受相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软法;硬法;混合治理;法治;行政规则;新型冠状病毒
6.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拘束力;减损义务;强制缔约
7.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适用的理论冲突及应对
作者:王超(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网络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下关于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用的论战主要集中于“间接适用论”与“直接适用论”之间。前者弱化主权原则地位,与国际法主流和传统背离,有助长网络霸权之风险,但因自有其论证逻辑,为美英官方所青睐。后者内部也存在相对适用路径与绝对适用路径的分歧。相对适用路径未能充分展现其相对于“间接适用论”的优越性,无法排斥其存在,绝对适用路径目前主要体现于官方政策中,相关理论支撑不足。我国应在绝对适用路径下坚持网络空间主权的直接适用论,同时深入探究网络空间本体,积极研究主权的概念与法理、不正当干涉原则的内涵外延及低烈度网络空间行为的规制,为抢占历史机遇期,提升本国网络实力和发展和平友好的网络空间环境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网络空间;主权原则;不正当干涉;强迫性;《塔林手册2.0》
8.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及保护模式
作者:郑晓剑(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民法上如何选择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评价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个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单纯地强调某一属性均无法凸显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故而在立法上应适当舒缓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之间的张力。不仅如此,个人信息的内涵模糊、外延宽泛,难以达到权利客体所应具有的具体特定且界限分明的品质要求,故而不宜在模糊、笼统的个人信息之上设定一项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个人信息权”。否则,不仅无法为行为人划定清晰的行为禁区,而且在适用上难免与已有的人格权体系发生冲突、抵牾,可谓得不偿失。衡诸民法原理和社会现实,应当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适度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法益;权利化模式;行为规制模式
9.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关键词:赠与;不动产权属约定;基于婚姻之给予;法定撤销权;情事变更理论
10.基层治理中“熟人社区”治理模式的证成
作者:杨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熟人社区”不是传统熟人社会的简单复制,它在规范基础、联结机制、实践目的三个方面与传统社会存在区别,熟人社区是现代社会法治框架之下的一种基层治理样态。熟人社区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不是基于政府部门的利益,也不是基于行政运作的机理,而是基于社区自身的美好生活需要。熟人社区治理模式能够在很好地实现“权力下乡”的同时,提升基层社会公共服务产出的水准,保障和促进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对基层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的参与。熟人社区治理模式具有可实践性、可推广性,该治理模式实现的关键在于,尊重、信任与保障基层社会的权利空间,同时在基层社会的实践空间中持续地以契约形式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
关键词:社区制;熟人社区;治理模式;证成
11.劳动合同概念溯源及时代启示
作者:粟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世纪初,围绕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建构,以洛多维科•巴莱西、菲利普•洛特马尔为代表的一批欧陆法学家通过批判近代劳务供给契约的教义原理,以劳动人格原则为价值基础、“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为首要区分,建立了从广义到狭义的劳动合同概念体系,为整合扩建现代劳动法、更新发展传统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作为制度后发国家,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劳动合同概念起源蕴藏的劳动交换法制现代化经验,摆脱近代劳务供给契约的理念与体系束缚,抛弃过时的雇佣合同制度,通过劳动立法,正式确立“从属—自治”为劳动交换的首要区分,先以从属性为核心要件规定类合同层级的劳动合同概念,再以“标准—非标准”为框架,将劳动合同进一步类型化,以便形成保护措施的多元配置体系;通过民事立法,完善自治性劳动的合同体系,正视灵活就业中自由职业者的保护诉求,以劳动人格为价值理念,作出专门的制度回应,最终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与安全的劳动交换合同体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罗马法;劳务供给契约;劳动人格原则;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
12.国家秘密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模式的转型
作者: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国家秘密虽是信息公开制度中广为接受的免除公开事项,但仍有对以此为由不公开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必要。因国家安全利益的攸关性、行政认定的专业优势等因素,法院对行政认定持审慎立场和尊重态度。200余则案例表明,国家秘密类司法审查案件有重合性,涉密类别有集中性,虽然法院对行政认定否定率高,但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模式。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平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有必要向形式与实质一并审查模式转型。可能的路径是设置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的定密异议委员会负责对定密进行实质审查,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建立有效衔接。
关键词:国家秘密;尊重态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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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专论】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观
作者:苗连营、陈建(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和关键视角。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宪法生成演变的中国逻辑、宪法精神实质的政治内涵、宪法价值取向的人民立场、宪法功能定位的建构使命、宪法治国理政的战略思维和宪法生机活力的实践指向,标志着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不仅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知和理解中国宪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和方法指南,而且有助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进而为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坚实的学理依据与支撑,为世界宪法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贡献中国独特的经验和方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宪法;宪法观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2.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中华法文化意蕴
作者:李栗燕(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新时期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指导理论,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和文化要义。共同的合作利益、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形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提供了物质基础、理论需求,而零和思维博弈法则的失措、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体二分法”的无助,呼唤新的国际规则、寻求新型全球生态观。在此背景下,中华法文化中的当代价值得以彰显,其中“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仅具备当代国际法的意义,且与西方法治思想中的环境公平理论、理想主义义利观不谋而合,体现了中西法治一定意义上的契合性。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法文化;和合思想;义利观;国际法
3.论传统法中的神秘数字
——数字人类学的法律之维
作者:高一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的神秘性作为传统法律的一个鲜明特征,主要来自“神秘数字”这一人类学的概念,根源于原始社会对时空的直观认知以及有限的计数能力,并通过集体无意识的文化导引机制,沉淀到法律文化的深层,在特定语境下影响着法律的废、改、立。而在现代化的浪潮之下,伴随着社会转型和法律制度变迁,法律中的数字出现了“去神秘化”的趋向,一定意义上促使现代法律成为具有量化功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标准。这一趋向既是因为数字本身的祛魅,也与“自创生”法律系统的生成密切相关。正是以价值无涉的数字为基础元素,现代社会被逐渐纳入到了理性化计算的范畴,从而契合了法的客观性、确定性价值。
关键词:传统法;神秘数字;数字人类学;法律文化;法律现代化
【公司法修改专题】
4.再思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
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是我国公司法中最模糊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对其学理上的各种不同界定不过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经理所做的观察,反映了经理法律性质的多元属性。我国公司法上的经理是名副其实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而且是主要的业务执行机关。将董事会定性为业务执行机关不过是对既往历史事实的阐述或沿袭和搬用境外公司法理论和立法。任何公司都离不开日常管理,经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因而关于经理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法律规范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并无二致,应改革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坚持其法定性的同时对其唯一性作适度突破,即采取双法定代表人制度、确认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键词:经理;业务执行机关;公司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5.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
作者:朱慈蕴(深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在政策引导下不断放松对前端的管制,忽视对资本制度后端的配套规则构建,导致资本制度体系不协调。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的理纲仍然是资本三原则,但对资本三原则内涵与功能的理解应当与时俱进。公司资本承载着保护债权人与构筑公司独立人格的双重功能,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资本制度前端的全面认缴制,应当限制认缴期限,完善加速到期制度与出资规则,同时引入无面额股制度。资本制度后端的部分规则存在缺陷,在商事实践的创造性演进下暴露出严重问题。“打补丁”式的司法回应无法承载不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引入偿债能力测试是资本制度后端改革的可行路径。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三大主线之一,与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和股权制度环环相扣,体系化再造需要对三大主线制度同时进行改革。资本制度体系化建设最可能产生的后果是立法对董事受信义务需求的回应。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资本三原则;偿债能力测试;认缴制;代理成本
6.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
——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为中心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论与解释论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界定不明,引发各级法院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现象,减损了司法权威。对基于法律行为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则设计离不开三个维度的考量:股权的社员权本质;股权变动的组织法背景;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执行机制。为此,需要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独立意思参与机制。既有的股权变动模式忽略了此点,漠视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成本高昂。公司认可生效模式纠正了上述错误。其主张转让合同生效仅产生债的效力,转让人负有请求公司认可受让人为股东的义务,公司认可的受让人即为股东,得向公司主张股权。只要设计出关于公司认可行为的严格技术性规范,公司滥用认可权损害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担忧实无必要。
关键词:公司意思;认可对抗;认可生效;组织法
【科技新时代法学】
7.论个人信息的刑事调取
——以网络信息业者协助刑事侦查为视角
作者: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对调取的任意性措施予以矫正,基于信息类型和来源对调取措施进行分层,并在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的基础上协调网络信息业者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调取机制。
关键词:调取措施;网络信息业者义务;个人信息类型化;知情权
8.解释论视角下《电子商务法》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及限制适用
作者:葛江虬(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定制搜索结果条款)规定的“个人特征”可划分为设备信息、服务记录、主体身份与行为偏好四类。依文义解释,针对上述特征定制搜索结果的电商均被要求提供自然结果选项,否则即产生法律责任,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的后果,有予以限制适用之必要。由目的解释出发,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应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定制搜索结果的行为性质与特征,“合法权益”应指向消费者知情权与受尊重权。其他消费者权利因法律保护竞争秩序、促进社会整体福利而作用于消费者的反射利益则不应包括在内。若定制行为未侵害前述两种权利,则不应适用定制搜索结果条款。根据对《电子商务法》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解释,定制搜索结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侵害知情权型”与“侵害受尊重权型”两大类型。前者的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是否真实、全面地披露其定制搜索结果之相关情况;后者的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定制搜索结果是否存在实质性歧视。
关键词:定制搜索结果;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歧视;大数据杀熟
9.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孙昊亮(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甚至出现了“版权蟑螂”现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利益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司法上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偏低,立法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条款存在制度缺陷。我国应将“艺术审美”作为摄影作品的要件,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著作权法》中增设“照片”邻接权,解决摄影作品保护中的诸多问题,促进全媒体下作品和信息的更好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全媒体;摄影作品;著作权;独创性;邻接权
【反贫困法治】
10.反贫困法治的中国道路
作者:杨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的反贫困法治,经历了体制改革式反贫困、开发式反贫困和精准扶贫式反贫困三个阶段,形成了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主导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反贫困法治模式,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是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应合理定位政府扶贫职能,实现扶贫方式从微观到宏观、从直接到间接的逐步调整,同时提高贫困人口的权利保障,推进我国反贫困模式从动员型治理向法治型治理转型。中国的反贫困法治注重保障人民的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为发展中国家的反贫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反贫困;人权;法治
11.迈向更好的治理
——中国贫困治理法治化的远谋
作者:郑若瀚(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精准扶贫方略的实施和脱贫攻坚的深入,中国的贫困治理步入崭新阶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贫困治理的法治化吁求应运而生。对贫困治理在当下为何以及如何诉诸法治的问题,既有研究未能给予充分重视和回应。经验地审视可以发现,中国当下的贫困治理仍有其无法突破的瓶颈,集中表现为长效性治理难题、权利导向不足和历次治理行动遗留或滋生公平隐患,这些瓶颈使得法治的意义得以跃然呈现。贫困治理对于法治的具体诉求则在于,补正治理的“绩效合法性”,通过引导、规范权力建立有效约束,通过多维赋权形成有效激励。将贫困治理付诸法治化实践的要义在于:其一,应厘清步骤,区分短期任务、中期目标和远景方案;其二,宜兼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义,既恪守规则、程序之治,注重过程控制,亦需实现免于贫困权利的“权利化”;其三,需掌握好法治的力道,处理好“常规治理”与“超常规治理”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借力而为且量力而行。
关键词:贫困;治理;法治;免于贫困的权利
【认罪认罚制度专论】
1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
——内涵新解与采纳规则重构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通过梳理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语境下,量刑建议已由无约束力的求刑意见,逐步转变为起诉前检察机关作出的正式承诺。这种转变,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为目的,以加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为手段。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可以划分为形式与实质两个侧面,前者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量刑建议政策为依据,包括量刑建议的确定刑化和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全面化两个要素;后者则由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立场和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效用所决定,包括实体适当性和程序及时性两个要素。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全面化政策的同时,应当平衡适当性与及时性。在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构建采纳规则时,不必固守以往幅度刑量刑建议的“采纳”概念,可以将在确定刑量刑建议以下一定幅度内判处刑罚作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从而重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采纳规则
【法律制度探微】
13.救济进路下不完全履行的定位和效果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82条是关于不完全履行的一般规定,可能被误解为我国债务不履行体系实行原因进路的表现形式。严格意义上的原因进路是指在不同的不履行形态之间,解除、实际履行、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等救济的构成要件存在实质差异,故必须为其分别设计规则群,并尽可能精准地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中只存在救济进路,不履行形态的划分仅是为了使救济内容更具体或者使抽象的构成要件具体化。不完全履行规定中的救济方式与迟延履行规定中的救济方式目的相同时,发生规范竞合;目的不同的,相关救济方式可以聚合。债务人试图通过有效的补正实现完全履行的,其依据《民法典》第582条享有独立的抗辩权,可中止债权人与其补正内容相冲突的履行请求权或者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规则不仅有助于在补正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也有助于协调实际履行与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不完全履行;救济进路;违约责任;债务人补救权;民法典
14.债务加入法律适用的体系化思考
作者:夏昊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务加入介于保证和独立保证之间,系人保之一种。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与原债务构成连带债务,二者于加入之时具有同一性,其后即各自独立发展,仅于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范围内互生影响。在不与其担保功能相抵牾的限度内,连带债务规定自可直接适用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存在任何共性,并无可得适用的共通规则。基于利益状况的高度类似性,在不与债务加入的本质特征相抵触的限度内,保证规定原则上应当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体现人保一般性规则的保证规定尤其是保证人资格禁止规定和保证要式规定应予类推适用,以从属性和补充性为前提的保证规定原则上不得类推适用,与连带债务规定存在类似性的保证规定自无类推适用的必要。公司对外担保规定应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以免滋生法律规避行为。
关键词:债务加入;连带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公司对外担保
15.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法律规制
——以刑民评价冲突的消解为切入点
作者: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围绕同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事实,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难以消解,此时需要从刑民交叉回归到刑民分立,划定刑民各自规制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相对性是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基础内容,属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共通部分,所以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不应因违法判断的立场不同而有所差异。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要求给付物归受领人所有,在符合民事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阻却侵占罪的成立,民法适用区间之外属于刑法的评价范围,对此需要对区分说予以修正。如果给付行为的不法程度较轻、给付尚未终局或者受领人的不法程度更高,受领人将给付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刑民分立;所有权;侵占罪
16.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
作者:李喜莲(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审理对象;处分权原则;抗辩
《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1.法治中国建设六人谈
作者:韩大元、周叶中、焦洪昌、朱福惠、王锴、刘怡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始终是党和国家的明确主张,也得到了全社会各方面的坚定支持与热烈拥护。关于宪法的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入学习与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加强对于宪法理论、宪法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是非常关键、非常必要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对此高度重视。本期《法学评论》组织并邀请了宪法学界诸位知名学者,从专业的、学理的角度,就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相关见解,希望借此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注入坚实而鲜活的理论力量。
【本期特稿】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私法基础与司法适用
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中国已在立法层面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该项责任形式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是补偿性赔偿之外的额外赔偿,基于受害人赔偿主张的请求权而发生,因此可以归类于民事责任范畴。惩罚性赔偿具备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规范功能,但各功能的地位及其作用有所不同,其中惩罚是为核心功能,补偿作为基础功能,遏制视作目标功能。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与其他民事责任合并适用,在多种法律责任重合情形下优先适用,并在与法定赔偿责任聚合时选择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须秉持审慎谦抑原则(适用范围的必要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力度的适当性)和司法定价原则(裁判标准的合理性)。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须把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以故意、恶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同时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解决计算基数和确定倍比两大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立法选择;制度功能;司法适用
3.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
作者:张卫平(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被认为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进行程序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措施。这种观点并未意识到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济与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以及仲裁特性的内在联系。从这一联系出发,既没有必要像民事诉讼那样设立第三人参加制度,也没有必要设立第三人撤销生效裁判之诉制度。上述观点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案外人与仲裁裁决利害关系的模糊认识、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误读。基于仲裁的特性、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和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最好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仲裁裁决通常不存在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情形,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关键词:仲裁裁决;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决相对性;既判力
4.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
作者: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这一旨在加强基层治理和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的改革,符合组织法的规定,却穿透了行为法上“县级以上”执法的下限,形成了乡级政府执法权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行为法制定上的部门主义倾向。法治必须统一,该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改革在程序上于法有据,但基于改革的内容系事权的纵向配置,受法律保留原则约束,修法的任务难以由规章实现,而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完成。建议法律应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施,并且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和一级事权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从而实现政府的统一领导。
关键词:基层治理;综合执法;事权的纵向配置;政府统一领导;法治
【专论与争鸣】
5.论公司/组织法上的类型转换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公司法上的组织变更没有被特别重视,法律有关合并分立及类型变更的条文简略,公司法上的组织类型转换形式单一、转换领域有限——立法仅认可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双向变更,并未明确认同分公司、无限责任企业,甚至非企业法人与公司形态之间的转换。这是一种十分封闭的立法结构,未能将全部企业法以及组织法融通规整。事实上,基于政治改革的原因,政治实体与公司之间存在类型转换的可能;非营利组织甚至非法人企业与公司之间亦均存在转换可能。因此,应坚持“融通主义”的公司法改革观,为不同类型公司/组织的转换提供自由空间,以确保投资人营业自由权的实现。在公司法内部,现行立法关于公司组织类型转换的安排还存在重合并分立、轻类型变更的缺陷,立法未能区分不同公司/组织类型转换所遭遇的“利益平衡问题的特殊性”,无论是对股东权益保护,还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均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在规制哲学上,对公司/组织类型转换应采“一步法”的“直接变更”规制模式,不应采“注销+新设”的“两步法”规制模式。这不仅是基于对组织变动效率的追求,还涉及对债权人是否需要豁免清算及注销程序,以及对股东权益如何换算承继的考量。
关键词:公司;类型转换;变更;公司法;融通性
6.股东会中心主义抑或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治理模式的界定、评判与选择
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采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公司治理研究与公司法制度设计必须作出的理论回应和立法选择。中外公司法学理对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界定有终极目标论、代理关系论、“最终决定权”和“权力独立”标准、剩余权力归属标准等多种理解和主张。公司治理中心的界定应以公司主要的经营者事项和经营者权力、而非以所有者事项和所有者权力的分配为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经历了从股东会中心到董事会中心、甚至再到经理层中心的交错发展,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呈现为法定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某些公司事实上的经理层中心主义或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的特殊状态。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各有所长,各有其短,没有尽善尽美的最佳治理模式。《公司法》修订改革和公司治理模式优化选择的使命不是对其进行“二选一”或“多选一”的排他性选择,而应在肯定和设计多种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赋予治理模式规范以法律的任意性,允许公司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不同情况自主选择。
关键词:公司治理;治理模式;股东会中心;董事会中心;《公司法》修订
7.“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与研判:理论、实证与规则
作者:朱慈蕴、梁泽宇(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资本显著不足”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重要因素,其法理基础包括公司特权理论、公司基础形式理论、市场行为理论、负外部性理论和公共政策目标理论。实证研究表明,在自愿之债中,“资本显著不足”通常不会作为唯一因素而揭开公司面纱,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单独适用。一人公司通常就属于特定情形,司法实践中揭开率很高,甚至是以“资本显著不足”为主要适用要件。非自愿之债引发的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较为罕见,关键原因是非自愿债权人对侵权公司了解甚少,而在被侵权之后发现公司的人格被滥用与否的事实,难度很大。因此,实证数据鲜有非自愿债权人成功地揭开了公司面纱。本文旨在讨论“资本显著不足”这一要件到底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中的影响几何,应当如何定义“资本显著不足”,以及其在自愿之债与非自愿之债中作用是否不同,等等。最终厘清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诸多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裁判路径。
关键词:“资本显著不足”;公共政策目标理论;非自愿债权人;汉德公式
8.公共卫生领域算法治理的实现途径及法律保障
作者: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政府向第三方机构下放评审权,标志着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从基于既定规则的等级评审向基于统计回归的专家排序转变,但单纯的患者声誉参考显然无助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风险评估先行的监管实践。数字抗疫的稳步推进,或将疫情防控常态化时人们对算法治理的主观想象变为现实,其合法性取决于“升格推演”的指标求解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监管资源稀缺并避免道德危机。可解释性的法律要求、规范续造的边界限制,框定了机器学习模型“生成式”构架的仿生路径以及由排序算法向聚类和分类算法递变的必然趋势。公共卫生领域算法治理的实现,还需以消除行业数据共享限制的宏观政策、消解编译偏差的中观价值谱系、消弭算法歧视的微观条例规章作为法律保障。
关键词:算法治理;人工智能;分级评审;风险评估;法律保障
9.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
作者: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破产法实现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的效率目标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目标存在龃龉,破产法的集体清偿框架与反垄断法厌恶组织财产的聚集状态有所罅隙,破产法的预算软约束机制与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优先存在冲突。在不考虑“诺艾尔—潘宁顿规则”的例外情形下,适用“主管机关—行为绩效—影响范围—作用后果”的分析框架,可分析得出反垄断法适用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融入垄断行为的禁止规定,可协调两部法律适用的紧张关系。当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法益发生冲突时,以破产抗辩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为例,立法愈发偏向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抗辩制度应当体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淡化破产法因素。运用“信任—核实”准则可判断出国家对危困企业援助的合法性,应当从适用范围、救助形式、考量因素、竞争损害四个维度控制危困企业的国家援助。
关键词:垄断协议;国家援助;经营者集中;破产抗辩;破产
【热点透视】
10.区块链信任危机及其法律治理
作者:李佳伦(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为众多领域的繁荣带来了驱动力。与新技术和新应用并行的是新思维和新治理。尽管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自由灵活、传输便捷、成本低、效率高、可存证等不胜枚举的优势,但是对技术支持下的信任机制保有合理怀疑,不断完善区块链的治理是必要的。面对区块链治理的难题,应当转变传统严厉监管的治理理念,明确对“去中心化”的驯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同时分辨真伪危机,处理好区块链技术对法律技术、法律范式的冲击,建构完备的区块链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
关键词:区块链;互联网治理;信任;去中心化;区块链服务提供者责任
11.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
作者:杨寅(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规制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手段,两者的衔接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从2000年发展至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框架已基本建成,当前的问题主要是立法的协同化不足,证据认定标准和移送协调程序等也存在一定缺漏,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存在障碍。为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高效、公正运行,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应在完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基础性法律的前提下,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和移送协调程序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
【立法研究】
12.中国公共卫生统合式立法的法理与策略
作者:任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统合式立法是有效解决公共卫生立法碎片化及法律冲突问题,弥补公共卫生立法短板与不足的基本路径。中国公共卫生立法遵循国内外公共卫生法理内含的客观规律,以人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健康保障为价值追求,以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衔接协调为战略重心。在统合式立法的整体主义法理逻辑下,优化中国公共卫生治理的法治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基本法统领新发传染病与再发传染病防治二重原则的确立,以健康影响评价制度与应急管理程序设置统合公共卫生应急法治建设,以准用性规则推动公共卫生立法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形成推动公共卫生立法体系化发展的立体结构,为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美好未来保驾护航。
关键词:公共卫生;统合式立法;法治;法理基础;策略
13.新型权利入民法典对刑法犯罪评价的影响
作者: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为适应时代发展以及应对因民事立法阙如而引发的权利失范现象,民法典编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虚拟财产权等新型权利,实现了新型权利的法定化。权利保护是民法和刑法共同的中心话语,对新型权利入民法典之法现象,不能仅从民法的角度加以认识,还应当从整体法秩序视角审视其对刑法犯罪评价的影响。刑法应正确认识新型权利从失范到规范的整体法效应,并顺势完成从民法新型权利保护到刑法犯罪评价的话语转换:在法教义层面,以新型权利为参照甄别值得刑法保护的新型法益,实现法益保护范围的有序扩张;在法规范层面,以新型规范为支撑还原犯罪双重违法性判断,确保刑事犯罪圈的合理收缩;在法秩序层面,以整体法秩序为基础重释刑法保障法原理,妥善安置民法与刑法的体系位置。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新型权利;新型法益;整体法秩序;刑法保障法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4.我国环保立法行政罚款制度之发展与反思
——以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例的分析
作者:吴卫星(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行政罚款制度的规定典型地反映了我国环保立法的新发展,这种新发展集中体现于罚款设定方式的多样化、罚款额度的巨额化、罚款双罚制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这三个方面。透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环保立法存在以威慑为基础的重罚主义倾向,环保罚款双罚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意在刺破公司面纱、落实处罚到个人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威慑的精准性。但是,一味追求处罚的严厉性而不提高处罚概率(确定性)会带来执法公平、寻租和规制俘虏以及威慑与激励失衡等问题。对单位违法适用罚款双罚制,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和界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性、单位的具体类型、单位成员的主观过错等情况予以考量和确定。
关键词:新《固废法》;罚款设定方式;威慑;双罚制;刺破公司面纱
【涉外法治】
15.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先例援引及缔约国的干预和引导
作者:刘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先例在国际法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鉴于国际投资条约内容的抽象性、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数量稀缺且内容模糊等因素,广泛援引先例成为仲裁庭解释投资条约中的普遍现象,这一现象决定了对投资条约内容的理解离不开对先例的关注和解析。先例援引对于当前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过程中存在着简单援引、盲目跟随、随意挑选等多种乱象。缔约国为维护自身权利和保障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符合缔约真实意图,必须主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干预和引导,为缔约国与仲裁庭分权解释和发展国际投资法创造良好条件。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先例援引;投资条约;缔约国干预与引导
【法史研究】
16.传统法中“王”的话语分析
作者:钟盛(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王”是中国早期政治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政治符号。它来源于军事征伐,并在早期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演变为指称最高统治权位的语汇。“王”同时也是一个话语单位,它将宗法、神权、德命和治权诸要素整合于一体,其话语的实质,就是对统治权位正当性的建构,反映出人们对国家最高统治权位的认知。“王”话语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权力中的叙事主题,塑造了古代国家政权中的权力位阶,支配了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并对传统法的创制、运行、变更以及适用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王”话语;话语建构;统治权位;互文性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董倩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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