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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某凡案谈谈醉酒型强奸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炜衡杭州 Author 厉永刚

2021年7月3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作者 | 厉永刚 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 | 微信公众号:炜衡杭州
在这个7月和8月的交界点,一条跨娱乐的法律新闻又一次在娱乐界和法律界广泛传开:吴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如此,都某某与吴某某的法律决战进入了下一个环节。吴某某从被诈骗的被害人转变成了强奸案的嫌疑人。鉴于身边的朋友对此案总有那么多常识性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此普个法,毕竟吴某某案很有可能是典型的“醉酒型强奸案”。
酒后乘人之危构成强奸吗?

相比较于以暴力强迫型的强奸案,酒后、药后趁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此类型的强奸罪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成了高发类型,也是争议最大的类型。


从吴某某案此前的一系列口水仗檄文和关于诈骗案的警情通报来看,有两个基本事实肯定的:吴某某与都某某在那一次初次见面的夜晚确实发生了性关系;都某某也确实喝酒了(吴某某只是否认灌酒)。而还有一个关键的事实细节:都某某到底醉到什么程度。我们不得而知。如果都某某真的是醉成一滩烂泥,不省人事,吴某某趁人之危,与其发生性关系,那就极有可能构成强奸罪。至于到底是怎么喝醉的,是自己主动喝的还是被灌醉的,并不会影响定性的实质内容。只要醉的结果,无需醉的过程,毕竟醉的不省人事的情况下,侵害人是无法获取被害人的“YES”or“NO”的清醒答复。


如何判断被害人是否真的不省人事?

这个问题,永远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案子调查的核心问题,毕竟房间里的事情,只有“你知我知,天知地知”,而天地只会看,不会作证。


只有女方说了自己是不省人事就是真的不省人事吗?不是。


只要男方供述女方是清醒的还积极配合就是没醉吗?也不是。


所以,考量案发当时的情节,除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实践中往往会调查案发前当事人接触的人员、酒店的监控、两人的聊天记录等等,来认定女方的状态。


而回到本案,朝阳公安刑拘吴某某,显然是已经对其他证据进行了初步收集。所以时间不是问题,证据才是关键,虽然时隔多年,都某某提起控告也是可以的。不过从证据角度看,从都某某发表的文字表述来看,都某某对吴某某在进行性行为时的细节都进行了详细描述来看,如果这些属实,那么认定都某某是失去意识是有难度的。所以本案中,都某某也可能只是个举报者,而真正的案件被害人可能另有他人。



吴某某还给钱买包包怎么说?
只能说,这些会可能会影响案件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只要第一夜的事实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事后两人的“假恋爱”、都某某的索财、都某某的爱慕等无法改变那一夜的性质认定。钱财、情感都无法等同性自由。女方同意的表达,是需要明确、清醒的表达。司法实践中,哪怕女方同意一起进酒店聊个天,也不代表女方就同意上个床。所以,都某某即使事前对吴某某“爱得深沉”,即使参加酒局另有想法,但是都无法以此认定酒后行为的自愿性。

吴某某被刑拘,是不是真的就有罪?
理论上,当然不是,因为我们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但是,从本案目前的态势来看,吴某某的大碗牢饭是无法避免的,毕竟央媒都大喊“guilty”,就差上电视台现身说法了。但是笔者还是希望办案机关能排除舆论的干扰,秉公办案,该批捕批捕,该取保取保,该无罪就无罪,该有罪就有罪。毕竟强奸罪案件,法律事实是很难还原真实的客观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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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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