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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主与专政关系 | 东方法学2021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Author 喻中

【作者】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一脉相承,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的继承、发展和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民主与专政都要讲,两者不可偏废;民主要扩大,专政要强化;要强化专政,必须敢于斗争。这些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对于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于实践中的民主与专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民主;专政;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目次
一、思想源泉和理论根基
二、基本内容和理论脉络
三、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
结 语

  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关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际,立足于新时代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立足于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现实,形成了新时代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了阐明这一核心观点,有必要从它的思想源泉和理论根基、基本内容和理论脉络、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思想源泉和理论根基

  民主与专政关系的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中源远流长。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源于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为根基,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理论一脉相承。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作为丰沛的思想与理论源泉,滋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全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需要回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论述。


  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已经可以看到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萌芽。在这篇经典文献中,马克思、恩格斯宣告了无产阶级对人类承担的历史使命:“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产,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在这个影响深远的著名论断中,马克思、恩格斯已经论及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根本:无产阶级取代资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这个过程就是“争取民主”的过程,这里的民主,就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亦即实现或争取人民民主。与此同时,在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必然会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产及一切生产工具,这个过程,本质上就是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过程。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但已经从实质上阐明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争取民主”与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两个侧面。这两个侧面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只有在无产阶级占据统治地位的前提下,才可能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只有通过对资产阶级的专政,才能维护、保障、巩固无产阶级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


  正是在《共产党宣言》的思想引领下,1871年的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一次伟大尝试,生动地展示了民主与专政关系的实践形态。对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已有详细地阐述。在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所写的导言中,恩格斯指出:“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更加全面地看,巴黎公社既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也体现了无产阶级政权的民主。从民主的方面来看,“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除了公社委员,“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这就是民主。从专政的方面来看,“公社在铲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以后,便急切地着手摧毁作为压迫工具的精神力量,即‘僧侣势力’,方法是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对旧政府的军队、警察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僧侣势力”的铲除,就是对旧势力的专政。这两个方面的实践,与《共产党宣言》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理论构想完全吻合。这就正如恩格斯在1891年所言:“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


  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缔造者,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在马克思、恩格斯已有探索的基础上,对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1917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从这种必然是狭隘的、暗中排斥穷人的、因而也是彻头彻尾虚伪骗人的资本主义民主向前发展”,“即向共产主义发展,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走别的道路,因为再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其他道路能够粉碎剥削者资本家的反抗。而无产阶级专政,即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镇压压迫者,不能仅仅只是扩大民主。除了把民主制度大规模地扩大,使它第一次成为穷人的、人民的而不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之外,无产阶级专政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为了使人类从雇佣奴隶制下面解放出来,我们必须镇压这些人,必须用强力粉碎他们的反抗,——显然,凡是实行镇压和使用暴力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没有民主”。在1918年的《论“民主”与专政》一文中,列宁又指出:“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事实上的资产阶级专政(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形式伪装起来的专政)。这是用穷人的民主代替富人的民主”,“这是民主在世界历史上空前地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是用无产阶级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这种代替是使国家完全消亡的唯一道路”。


  这些论述,集中表达了列宁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主要观点:资本主义民主是少数富人享有的民主,是假民主,这种民主与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国家相对应、相伴随;人民的民主是真民主,这种民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产物。无产阶级专政通过镇压曾经的压迫者,不仅扩大了民主,建立了人民的民主,同时还促成了无产阶级国家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取代。就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来看,列宁更加强调通过无产阶级专政,以实现真实的人民民主,以终结虚假的资本主义民主。


  随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来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国革命也催生了中国的民主与专政。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回顾历史,总结性地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我们在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毛泽东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这些论述,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民主与专政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毛泽东这些语境化的论述,把民主与专政结合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党以来的主要经验,也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提出的主要纲领。这个“主要经验”与“主要纲领”包括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现民主,对反动阶级实行专政。就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来看,两者适用于不同的对象,使用的手段与方法也不一样,但两者必须结合起来,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


  1949年以后,经过数年的国家政权建设,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1956年,周恩来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有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对谁民主,对谁专政,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革命胜利后,专政问题首先是肃清反革命的问题。我们在农村中进行了清匪反霸斗争,然后在全国城乡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清除五种反革命分子。国内形势的变化,使反革命分子的活动余地越来越小了,也就是说专政的威力把反革命打垮了。”“专政的另一方面是对剥削阶级。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地主阶级,我们采用专政的办法,直接没收他们的土地分给农民”;另一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我们是经过合作来实现改造,就是通过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经济,通过改造资产阶级分子,来达到消灭这个阶级的目的。所以从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言,对资产阶级的改造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对于阶级的消灭来说是专政;另一方面,对企业改造、所有权的转移,一直到对个人的改造、个人的安排,都是用民主的形式来进行的。”这就是周恩来在1956年的背景下对民主与专政关系的界定:对于反革命、对于作为阶级整体的剥削阶级,应当用专政的手段予以消灭。但是,在企业改造、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对于个人改造、个人安排,应当采用民主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处理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总体方向与基本原则是:专政要继续、要坚持,但是民主要扩大、要加强。


  紧接着,在1957年1月,邓小平在《关于民主与专政》一文中指出:“究竟是资产阶级专政最民主,还是无产阶级专政最民主?我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最民主的。”“从我们国家来说,前几年我们搞专政多一些,正因为我们依靠了专政,所以才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邓小平还指出:“专政和民主各国是不同的,不看条件,不看变化,而空谈专政和民主,就不对了。对民主和专政的看法任何时候都不要僵化,要看条件。你那个地方专政的对象不多,再强调专政,那就错了,斯大林就是犯了这个错误。”“在我们国家里,反革命总是愈搞愈少,专政就减弱,民主就扩大,当然不要忘了还有外国帝国主义的存在。究竟在什么时候扩大民主,扩大多少,就要注意。有时就要强调一下集中。”“总之,我们不要把专政同民主、民主同集中都看得绝对化了。把权威看成是绝对坏的东西,把民主看成是绝对好的东西,都是荒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是最广大人民的一致,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是最有条件,也是最敢于扩大民主的。”


  在邓小平看来,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最民主的制度,最有条件实现民主、扩大民主。其次,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不能空谈,不能抽象地谈,不能绝对化,是强调民主还是强调专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强调民主或强调专政,要看时间、地点、条件;反革命多了,专政就要加强;反革命少了,民主就要扩大。最后,在外国帝国主义存在的情况下,专政还得坚持,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作出安排。这些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论述,饱含着丰富的实践智慧,是一笔极其宝贵的思想财富。


  从19世纪到20世纪,我们可以看到一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史,正是这部思想史,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源泉与理论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就处于这部思想史的发展进程中。


基本内容和理论脉络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中国共产党人持续探索民主与专政关系的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21世纪以来国内国际出现的新形势,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进行了新的探索,在民主与专政关系这个特定的领域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理论的新境界。从基本内容及其内在的理论脉络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民主与专政都要讲,两者不可偏废


  当代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国体不仅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找到最初的思想依据,在历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论著中得到了反复的论证,而且明确见于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这就意味着,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既要讲民主,也要讲专政。如前所述,在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既讲民主,也讲专政。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周恩来、邓小平看来,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的整体背景下,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上,民主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专政的意义却时不时地有意无意地被忽略。按照有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的归纳,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敌对阶级消灭了,还需要保持专政的职能吗?”“还要专政,对什么人专政?弄得不好就会像过去一样,或者坏人专好人的政,或者人民专人民的政。”另一种观点认为:“把民主与专政看作平行的、同等重要的、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的两个方面,是不够科学的。实际上,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过程与环节的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强调对敌专政,势必妨碍发扬人民民主。


  这样一些强调民主、忽视专政的观点,虽然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但它们一直或隐或显地沿袭至今。针对这些由来已久的观点与认识,“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一些人认为现在只讲民主就可以了,再讲专政有些不合时宜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不要一听到讲专政就紧张、不能理直气壮。”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针对性很强,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毕竟,在一个强调和平、强调发展的时代,讲民主是极其重要的。多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民主政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民主”排在第二位,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讲民主不会有人反对,讲专政有人认为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然而,“合时宜”虽然可能符合“一时之宜”,却有可能违背根本的规律,很可能不符合“长久之宜”。针对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讲民主、不讲专政的观点是错误的。西方国家也讲专政,西方国家所拥有的国家机器,同样也是专政工具。当代中国要屹立于世界,也必须拥有强大的专政工具。这是国家的本质所决定、所要求的。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按照恩格斯的经典论述:“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这样的国家,必须履行阶级统治的职能,这样的职能就是国家的专政职能。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国家,都必须承担专政职能。因此,那种只讲民主、不讲专政的认识既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背离了实际情况,因而是错误的。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既要讲民主,也要讲专政,两者不可偏废,不可顾此失彼。


  (二)既要扩大民主,也要强化专政


  对于国家政权建设来说,既要讲民主,也要讲专政。在此前提下,既要扩大民主,也要强化专政。关于扩大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已有反复的论述。早在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就立足于宪法,指出了扩大民主的道路与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些论述表明,扩大民主、发展民主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政治方向。


  但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要求强化专政。“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们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面临的挑战仍然十分严峻。……我们不能埋头于具体工作而忘记了面临的政治风险、面对的政治较量,否则就会犯下历史性错误。”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生动地阐述了强化专政的必要性,甚至是紧迫性。毛泽东、周恩来等第一代领导人在20世纪中期面对的反动派、剥削阶级,虽然已经在历史潮流中退去,但是这并不表明,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职能可以弱化。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对象从来没有彻底消失过,也不可能彻底消失,旧的专政对象被消灭之后,新的敌对势力一直都在潜滋暗长。为了有效应对各种各样的敌对势力,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了具体工作与政治较量的关系,既要做好具体工作,也要看到具体工作背后的政治较量。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表明,无论是哪种政治,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也必然面对政治较量、政治角力,否则它就不是政治,这就像任何国家都要承担其专政职能,否则它就不是国家。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一篇第一句中毛泽东提出的问题是:“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在将近一百年后的今天,“革命的首要问题”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是,这种提问方式背后的政治意识、政治观念,依然包含了强大的政治洞察力和清醒的政治敏锐性。在各种敌对势力依然存在的现实条件下,依然必须追问“谁是我们的敌对势力”。国家专政职能的强化,就是为了应对这样的敌对势力。


  (三)为了强化专政,就要敢于斗争


  既然强化专政是必要的、必需的,那么,如何强化国家的专政职能?“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不能当东郭先生!不然,哪一天脑袋掉了都不知道怎么掉的!同时,我们在工作中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敌我矛盾,既要旗帜鲜明、敢于斗争,稳准狠打击敌人、震慑犯罪,防止养痈遗患,又要讲究谋略、巧于斗争,有效争取舆论、赢得人心,防止授人以柄。”


  这段论述可以看作是关于强化专政的方法论,其要旨包括:一方面,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矛盾的划分,是强化专政的前提条件。因为,强化专政职能主要针对敌我矛盾。另一方面,强化针对敌我矛盾的专政职能,就要敢于斗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斗争精神。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在斗争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斗争精神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我们必须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奋勇搏击、迎难而上。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毫不动摇,毫不退缩,直至取得胜利。”这段讲话,虽然主要在于阐明一般意义上的斗争精神,但它为强化国家的专政职能提供了思想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专政的方法、斗争的精神,还有必要把它与民主的方法、法治的精神进行对照: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法治、协商的方法来处理。所谓民主的方法,主要是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谓法治的方法,可以理解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所谓协商的方法,主要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这些方法主要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些方法的共同目标都在于扩大民主,与此相对应的斗争方法则在于强化专政。


  把上述内容概括起来,那就是:民主与专政都要讲,两者不可偏废;民主要扩大,专政要强化;强化专政必须敢于斗争,必须坚持斗争精神。这三个方面的观点,即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



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表现出多个方面的特点,具有多个方面的意义。结合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的理论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之主要特点及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把握。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与专政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与专政关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就继承、守正方面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理论、法律理论,以及民主与专政关系的理论。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周恩来关于“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论述,已经汇入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之中。邓小平强调的根据“条件”、根据“变化”处理民主与专政关系的观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中有直接地体现。譬如,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有敌对势力背景的非政府组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就是当代中国面临的敌对势力的新形态,这些新的敌对势力为“敌我矛盾”赋予了新的内涵,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所直接针对的“条件”和“变化”。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具有抱元守正的特点。


  就丰富、发展的方面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21世纪中国与世界的实际情况,针对人民民主发展的新阶段,强调了法治精神对于扩大民主的重要性;针对各种敌对势力的新形态,强调了斗争精神对于强化专政的重要性。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运动、变化的辩证思维看待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特别指出,在强化专政职能的过程中,要注意“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这就有助于促使处于中间状态的多数人向着有利于人民的方向转化。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强调,要“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这样的“三分法”展示了新时代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新思维。这些新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与专政关系理论的丰富、发展与创新。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谱系中,从纵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与专政关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从横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构成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构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纵横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中的位置。


  (二)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角度来看,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覆盖了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维度、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作为一个立体化的法治思想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把握,在多个重要的方面,都可以看到民主与专政关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因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式、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然而,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就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说,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应当依据宪法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涉及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由此可见,如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把握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乃是一个基础性的法治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为正确把握这个基础性的法治问题提供了指南。


  着眼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有一个基础性的底色,那就是法治。针对人民内部矛盾,习近平强调以法治的方法来处理,强调综合运用民主方法、法治方法、协商方法。针对敌我矛盾,哪怕是“打击孤立极少数”,依然要“依法”打击孤立。这就是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阐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始终。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支撑作用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来理解,这里不再逐一展开。这里列举的两个方面可以表明,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占据了一个基础性的地位。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有助于完善制度和推进治理


  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有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就专门论述了“革命与反革命的关系”。“革命与反革命的关系”虽然不同于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但却可以视为毛泽东在1949年所讲的民主与专政关系的延伸,因为,“革命”可以对应于“民主”,“反革命”则是“专政”的对象。由此看来,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从来都是国家制度、国家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时至今日,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依然是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满怀信心地说:‘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人民能够发挥其无穷无尽的力量。这种力量,是任何敌人所不能战胜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它的基础就是民主与专政的关系。1949年以来,经过70多年的探索,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发展出一套完备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既讲民主,又讲专政,是极其必要的。


  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民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那就是,“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从党的领导到民主选举、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民主集中制诸领域,既是对“讲民主”的具体化,也是从“讲民主”的角度完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线图。


  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专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方案,那就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提高防范抵御国家安全风险能力,高度警惕、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这里的“总体国家安全”,就是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专政”进行的制度化建构。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实践过程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对于当代中国民主与专政的实践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任何科学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都来自实践,最终还是要反哺实践,成为改进实践、推动实践的动力。在当代中国,无论是民主还是专政,都是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立足于中国大地,从实践中来,又回到实践中去,对当代及未来中国实践中的民主与专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扩大民主的同时,有必要在一些关键性的实践环节强化国家的专政职能。以立法为例,在立法过程与立法实践中,应当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恪守民主立法的程序。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既要能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也要有助于应对各种各样的敌对势力。另一方面,在强化专政的同时,也要注意扩大民主。以民主的、法治的、协商的方式,有效地解决各种各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所指出的:“我国改革发展稳定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针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司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其他社会矛盾,有助于扩大民主、发展民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就民主与专政的相互关系来看,在实践过程中,扩大民主也有助于“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有助于分化、瓦解敌对势力,对敌对势力可能产生不战而胜的效果,这对于强化国家的专政职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在实践中既讲专政,也讲民主,把民主与专政统一起来讲,在民主实践中注意强化专政,在强化专政中注意扩大民主,能够产生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效果,这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能够起到固本强基的作用。


结 语


  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21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阐明了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从思想源泉与理论根基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一脉相承,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的继承、发展和丰富。在基本内容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民主与专政都要讲,两者不可偏废;民主要扩大,专政要强化;要强化专政,必须敢于斗争。这些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一核心观点对于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对于实践中的民主与专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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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

蒋传光

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主与专政关系

喻中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宪法的实施

王月明

【智慧法治】

4.理解技术规制的一般模式:以脑机接口为例

胡凌

5.情感计算的应用困境及其法律规制

王禄生

6.论数据信托:一种数据治理的新方案

翟志勇

7.数字孪生时代的法律与问责

——通过技术标准透视算法黑箱

衣俊霖

【民法典适用】

8.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王利明

9.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

——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

杨立新

10.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

曹权之

11.论民法典中区块链虚拟代币交易的性质

于程远

【司法改革】

12.辩诉交易强迫认罪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警示

夏菲

1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韩仁洁

【教育法治】

14.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林沈节

【青年论坛】

15.生前特别赠与及遗产合算制度之构造

——以民法典继承编为分析视角

孟烨




《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专业期刊。《东方法学》是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知网CI值排序Q1区法学期刊。2020年成为CLSCI来源期刊。《东方法学》以交流学术思想、创新学术理论为宗旨;以原创性、前瞻性、学术性为编辑标准;以推动法治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开设本期关注、理论前沿、智慧法治、青年论坛、域外之窗等栏目,是法学、法律专业人士的理想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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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彩回顾

《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要目

喻中 | 依经治国:董仲舒开创的法理命题

喻中: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 | 法学论坛202101

喻中:从经学转向法理的证言——《法理四篇》

喻中: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人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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